临时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
1998年立法会选举:
提名所需的签署人和选举按金
目的
本文件载述政府对在1998年举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
届立法会选举和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下述事项的初
步建议:提名所需的签署人数目、签署人资格、所需支
付的选举按金,以及沒收选举按金的基准。我们欢迎各
委员就政府的初步建议,发表意见。
背景
2.根据《立法会条例》第82(2)(a)、(b)和(c)条,行政长官
会同行政会议获授权就下述事项订立规例 -
- 提名所需的签署人数目或资格;
- 提名所需支付的选举按金款额;及
- 若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适用于地方选区选举)
不能于有关选区或选举界别中取得指定比例数目
的票数,有关选举按金将被沒收(下称「沒收按
金基准」)。
提名须有签署人和须支付选举按金的规定,以及在订明
情况下沒收选举按金的规定,是一些沿用已久和广获接
受的措施,以防止一些不认真的候选人滥用选举制度。
若有不认真的候选人参选,不但有损选举的公信力,亦
会引起公众不满,认为耗用公帑为这些候选人提供实物
资助,并不恰当。
初步建议
3.
附件撮述政府的初步建议,下文第4至14段则作出详细
解释。
I. 立法会选举
(a) 签署人数目
地方选区选举
4.在厘定地方选区选举的签署人数目时,应考虑下述因
素 -
- 所需的签署人数目能适当地防止不认真的候选人
参选;
- 应顾及选区的大小;及
- 有关建议应是简单和切实可行的。
在1995年的立法局地方选区选举,每名候选人提名所需
的签署人数目为50人。
5.在1998年的立法会地方选区选举,每个地方选区会较
1995年的大3至5倍。有人或会认为签署人的数目亦应按
比例增加,例如,就一个有4个议席的选区来说,签署
人的数目便应增至200名。不过,由于每名签署人须在
提名书上填上个人资料(例如:身分证号码),并须
在提名书上签署,若把签署人数目订于这个水平,提
名书便会变得冗长,而核实所有签署人的资格亦需花
大量时间和人力。
6.为了在上文第4段所述的3个有关因素之间取得平衡,
我们建议,1998年地方选区选举每组候选人名单的提
名书须有100名签署人。这项规定应适用于所有地方选
区。
功能界别选举
7.在1995年的立法局功能组别选举,参加市政局和区域
市政局两个功能组别选举的候选人须有5名签署人,其
余的旧有功能组别则为 10 名。我们看不出有任何原因
要更改这个安排。我们建议 1998 年立法会功能界别选
举应沿用同一规定,即参加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功能
界别选举的候选人须有5名签署人,而其他功能界别选
举则为10名。
选举委员会选举
8.由于选举委员会的合资格选民人数,会由1995年的283
人增至1998年的800人,因此,我们建议,选举委员会
选举提名所需的签署人数目应由5人增至10人。这样可
使选举委员会选举的有关规定,与拥有相若选民人数
的功能界别选举的有关规定一致。
(b) 签署人资格
9. 在以往的选举,签署人必须是有关选区或选举界别
的登记选民,而每名签署人可为相等于有关选区或选
举界别所设议席数目的候选人作签署人。这项规定并
适用于所有选区和选举界别,包括地方选区、功能组
别和选举委员会。我们建议,在1998年的选举,毋须
更改有关的资格规定。
10. 但在地方选区选举方面,安排将会稍有不同。立
法会的地方选区选举,将会采用名单投票制。在这个
制度下,每个地方选区则有3至5个议席,而每名选民
只投票支持一组候选人名单。考虑到名单投票制的特
点,我们建议在地方选区选举中,不论有关地方选区
有多少个议席,每名签署人只可为一组候选人名单的
提名书签署。
(c) 选举按金款额
11. 在 1995年的立法局选举,所有地方选区和各选举界
别的选举按金款额均为20,000元。在1998年的立法会选
举,考虑到地方选区有所扩大,因而向候选人提供的实
物资助亦远较功能界别和选举委员选举的候选人为多(
例如:每组候选人名单可免费向登记选民邮寄两份竞选
资料),我们建议地方选区的选举按金款额应较功能界
别和选举委员会为高。
12. 我们建议,地方选区选举每组候选人名单须缴付
50,000元选举按金。有一点须要注意的是,同一名单上
的候选人可共同缴付这笔款项,倘若该组候选人名单能
取得不少于指定比例的有效选票数目,便可获退还按金
(见下文第13段)。至于功能界别和选举委员会选举,
我们建议选举按金款额为25,000元
(d)沒收选举按金
13. 在过往的选举,得票数目少于指定基准的落选候选
人,其选举按金便会被沒收。在1991年和1995年的立法
局选举,地方选区和功能界别选举的沒收按金基准订为
5%。我们建议,在1998年的立法会选举,毋须更改这个
基准。至于1995年的立法局选举委员会选举,每名选民
只可投一票,而候选人只要获得大约总选票10%票数,
便肯定可得到一个立法局议席,因此,当时把沒收按金
基准订于2.5%的较低水平,以反映这个特别情况。不过
,在1998年的立法会选举委员会选举,每名选举委员会
选民须行使全部10票,若仍然为选举委员会选举订立一
个较低的基准,并不适当。我们建议选举委员会选举应
采用与地方选区和功能界别选举相同的基准,即5%。
II.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
14.立法会的地方选区、功能界别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会选
出立法会议员,但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则只是选出
选举委员会委员。考虑到立法会议员和选举委员会委员
的不同角色,我们认为,立法会选举的规定,包括签署
人数目、选举按金款额和沒收按金基准等,亦应较选举
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严格。有鉴于此,我们建议,选举
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的提名规定如下 -
- 提名所需的签署人数目为5名;
- 提名所需支付的选举按金为5,000元;及
- 沒收按金基准订于有关界别分组总选票数目的
2.5%。
同一规定亦适用于组成体育、演艺、文化和出版界界别
分组的 4 个小组。至于签署人的资格,我们建议采用与
立法会选举相同的规定。
时间表
15. 由于选举的时间表紧凑,并且需要尽早公布明年选
举的详细规则,我们拟于1997年年底前就有关事宜,作
出决定。
政制事务局
1997年11月22日
附件
提名所需的签署人和选举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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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选 区选举 | 功能界别 选举 | 选举委员会 选举 | 选举委员会 界别分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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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市政局和 区域市政 局功能界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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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签署人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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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1991年 | 10 | 5 | 10 | 不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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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1995年 | 50 | 5 | 10 | 5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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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1998年建议 | 100* | 5 | 10 | 10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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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选举按金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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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1991年 | 10,000元 | 10,000元 | 10,000元 | 不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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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1995年 | 20,000元 | 20,000元 | 20,000元 | 20,000元 | 不适用
|
| (iii) 1998年建议 | 50,000元 | 25,000元 | 25,000元 | 25,000元 |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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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沒收按金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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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1991年 | 5% | 5% | 5% | 不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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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1995年 | 5% | 5% | 5% | 2.5% | 不适用
|
| (iii) 1998年建议 | 5% | 5% | 5% | 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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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选区选举,每名签署人只可为一组候选人名单
的提名书签署,至于功能界别、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委
员会界别分组选举,每名签署人可为相等于有关选举
界别所设的议席数目的提名书签署。
# 有关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的建议,亦适用于体
育、演艺、文化和出版界界别分组4个小组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