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

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93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EA

临时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2月19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曹王敏贤议员(主席)
刘江华议员(副主席)
胡经昌议员
梁智鸿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荣灿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清辉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刘健仪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所有议程项目的讨论


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
柏嘉礼先生

署理环境保护署署长
司徒高义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
黃耀锦先生

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废物设施规划)
刘美明博士

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特殊废物设施)
林炳权先生

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废物政策及技术支援)
李志刚先生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1
蒲沛亮先生

市政总署高级参事(公共卫生)1
曾念堂先生

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事务)
陈炳光先生

区域市政总署高级参事(洁净事务)
劳月仪女士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3
徐茂志先生

署理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环境评估及噪音)
区伟光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1
司徒少华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临立会CB(1)585号文件)

1997年10月24日与卫生事务委员会举行的联席会议的
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在1998年1月16日(星期五)上午8时30分举行
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

  1.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及

  2. 堆填区收费计划。

    (会后补注:经主席同意,上述事务委员会会议
    改于1998年1月23日(星期五)上午10时45分举行
    ,会议的议程同时包括对废物的进口实施管制
    一事。)

I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临立会CB(1)598号文件 ─ 一份题为“海下湾”的刊物; 临立会CB(1)615号文件 ─ 《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
第9号每季营运报告》)

3.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秘书处曾发出上述参考文件。

IV. 整体废物管理策略
(临立会CB(1)665(01)号文件)

4.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利用投影机讲解管理
本港各类废物的策略,有关的內容已详载于讨论文件
內。他强调整体废物管理策略的下一阶段工作是减少
废物,政府当局现正制订适当策略,以确保本港在下
一世纪可持续发展。

整体废物管理策略

5. 一位议员批评政府当局在采用焚化还是堆填的方法
处理废物方面举棋不定,且未能制订全面及长远的废
物管理策略,处理本港日益增多的废物。他认为政府
当局应参考人口密度高的国家如日本的经验,加快引
进现代化的能源回收焚化技术。

6.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解释,直到八十年代
后期为止,堆填及焚化是处理本港废物的两个主要方
法。由于旧堆填区及旧式焚化炉带来各种环境问题,
例如排放有害气体、污染性液体、尘埃、酸性气体及
致癌物质,加上废物数量日益增多,尤其是不宜以焚
化方式处理的建筑废物,因此,当局在1989年的废物
处理计划中建议,初期的废物处理策略以 3 个高科技
的大型策略性堆填区为基础。日本虽主要以焚化方式
处理废物,但在燃烧废物的工序完成后,仍须以堆填
方式作最终的废物处理。最近,位于市区的现有焚化
炉排放致癌物质的问题,已令日本人民益感关注。环
境保护署助理署长( 废物设施 )表示,由于先进的能源
回收焚化炉可减低有毒污染物的排放量至可接受的水
平,从而达到现代的环保标准,加上该种技术在近年
已渐趋成熟,政府当局已由1994年开始,在关于减少
废物的研究中探讨以能源回收焚化方式处理都市废物
的技术。当局在 1997 年9月委托顾问公司进行一项为
期18个月的可行性研究,探讨该项技术所带来的环境
影响、物色兴建焚化炉的适当地点,以及评估其成本
影响。此项可行性研究将最迟于1999年完成,政府当
局估计以该项计划的复杂程度及规模而言,本港将约
需8年时间才可提供能源回收焚化设施。

7. 关于处理医疗废物及动物尸体的长远解决办法,环
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表示,政府当局于1995年
曾建议兴建中央焚化设施,以便处理此等废物。可是,
由于前立法局的议员对此项计划的成本效益有所保留,
有关建议遂被撤回。虽然政府当局会研究长远而言,以
共同焚化或把火化炉和能源回收焚化炉设于同一地点的
方式处理医疗废物及动物尸体,是否一个可行的办法,
但当局仍须考虑采取一些临时措施处理此问题,因为现
时以堆填方式,或在包括屠房和医院等现有设施以焚化
方式处理此等废物的做法,实未能令人尽感满意。政府
当局计划在位于青衣的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理医疗废物
,并在屯门第38区兴建独立的动物尸体火化炉,但仍须
就此进一步进行环境及财政评估。倘上述后一项计划进
展顺利,该火化炉最快可于2000年启用。

建筑废物

8. 为了履行在房屋发展方面的承诺,建筑废物的数量料
将有所增加,有见及此,议员对于此类废物的处理策略
感到关注。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 废物设施 )就此表示,
政府当局认为有需要减少堆填区接收的建筑废物数量,
以保留宝贵的堆填空间。当局已成立跨部门工作小组,
负责制订综合的管理策略,包括加强进行分类工作,筛
选建筑废物中适宜循环再造及在公众倾卸场再用作填海
用途的惰性物料、设立适当的分类设施、促进减少废物
的教育工作,以及向在堆填区弃置建筑废物的废物产生
者收取费用。

9. 为改善建筑废物的管理而发出的工作守则及技术通告
并非强制性质,主席对其成效表示关注。环境保护署助
理署长( 废物设施 )表示,发出此等文件的目的是对政府
楼宇的承建商施加约束。至于私人发展商,当局会以堆
填区收费计划作为经济上的障碍,阻止他们在堆填区弃
置建筑废物。

禽畜废物

10. 议员就以符合经济原则的方式使用禽畜废物一事提
出查询,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回覆时表示,
每日以堆肥方式处理的禽畜废物约有 60 至70公吨,经
处理后,废物量可减少 20 %。在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最
后产品可循环再用为肥料。位于沙岭的堆肥厂已运作了
一年,其产品主要出售予本地农民。政府当局会考虑扩
充堆肥厂的运作。一位议员建议当局探讨以堆肥方式处
理从食肆收集所得的食物残渣是否可行,并为堆肥产品
物色更多销售途径,包括开发內地市场。政府当局察悉
上述建议。

化学废物、海洋污染废物及低放射性废物

11.主席吁请政府当局在处理化学废物、海洋污染废物
及低放射性废物方面加强与广东省政府的合作,以便
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服务。她察悉由于化学废物处理
中心接收的废物有所减少,其运作成本正在增加。政
府当局应考虑扩充化学废物处理中心提供的服务,接
收在珠江三角洲一带产生的化学废物及海洋污染废物
,从而尽量提高该中心的使用率。另一方面,香港缺
乏贮存及处理低放射性废物的适当设施,故或可利用
设于內地的此类设施。

12.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回应时表示,政
府当局的一般政策是收回提供废物处理服务的全部成
本。自1995年开始,当局已就处理化学废物及海洋污
染废物实施收费计划,藉以分期收回全部成本。处理
海洋污染废物的现行收费约可收回全部成本的25 %,
政府当局已建议把收回成本比率提高至31 %。根据《
国际防止海洋污染公约》的规定,香港有责任为使用
本港港口的远洋船只提供接收海洋污染废物的设施,
化学废物处理中心正是获指定处理此类废物的中心。
关于处理在广东产生的废物此项建议,政府当局必须
考虑本港居民的反应。至于管理低放射性废物的问题
,世界各国所持的一般原则是由此类废物的产生者负
责处理管理废物的事宜。主席促请政府当局探讨可循
何种途径,让香港及內地共用彼此的环境保护设施。

减少废物

13.部分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加倍努力,实施各项减少
废物的措施。他们指出,香港缺乏鼓励人们把废物循
环再造的废物分类设施,当局为环保行业提供的支援
亦不足,而且在当局的整体废物管理策略中,避免产
生及尽量减少废物的环保教育并未占有明显的位置。
一位议员以部分海外国家的做法为例,说明该等国家
均有制定法例及规例,以便实行把塑胶樽循环再用的
工作,并禁止使用发泡胶饭盒。他促请政府当局考虑
以强制性方式实施减少废物的工作。

14.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回应时强调,政府
当局知道若要成功实施任何减少废物计划,取得社会
人士的支持及工商界人士的合作是重要的一环。为此
,当局会举办各种教育及宣传活动。除了资助环保行
业及拨款进行与环保有关的计划外,政府当局亦正积
极考虑采取若干措施,例如透过由废物再造业人士进
行的局限性投标,向他们提供租金低廉的土地,以及
不把楼宇內用作贮存废物的空间计入可用面积之內。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废物设施规划)补充,政府当局在
研究及发展符合环保标准的崭新生产科技方面,一直
与专上院校保持密切联系,并在适当时提供资金,以
便进行有关的计划。

15.关于需否为减少废物采取立法措施一事,首席环境
保护主任 (废物设施规划) 表示,政府当局认为在最初
阶段最好透过伙伴合作或自愿的方式,来达到减少废
物的目的。事实上,本地生产商已使用可循环再用的
物料制造塑胶樽,并与內地生产商设立把塑胶樽循环
再造的工业。此外,她亦澄清在需要处理的都市废物
总数之中,发泡胶盒仅占约 1 %。由于替代物料的价
钱较为昂贵及质素普遍差劣,在制成可用作取代发泡
胶的物料前,当局难以禁止使用发泡胶盒。

V. 为处理各项环境问题进行跨境合作及统筹的工作
(临立会CB(1)665(02)号文件)

16.事务委员会在上次会议建议举办参观广东省环境保
护设施的活动,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3
跟进此事时表示,透过环境保护署与粵港环境保护联
络小组(以下简称"联络小组")的接触而与內地有关当局
进行初步磋商后,有关方面建议议员参观深圳的4项设
施。此等设施分别为福田保护区、滨河污水处理厂、
罗芬污水处理厂及妈湾发电厂。一俟定出是次参观活
动的日期和行程,政府当局即会将之告知议员。

17.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3接著向议员简
介粵港两地透过联络小组的工作,就环境事宜进行合
作及统筹的概况。他强调在联络小组辖下已成立技术
小组,以便定期举行会议,商讨每年工作计划的实施
细则,双方的专家更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政府
当局向议员保证,粵港两地一直有保持密切的接触,
以及交換有关双方共同关注的环境问题的资料。

18.为加强联络小组的职能及提高其代表性,主席建议
成立由教育界、环保团体及商界等界别代表组成的机
构,向联络小组提供意见。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
局长(环境)3回应时表示,联络小组是一个由双方政府
中负责环保工作的高级官员组成的机构,被视为具有
适当的官方代表性。政府当局经常就粵港两地共同关
注的环境问题,征询已包括不同界别代表的环境咨询
委员会及事务委员会的意见。透过上述渠道,政府当
局可收集各界意见。然而,政府当局会考虑主席的建
议。

19.为方便了解联络小组的工作,议员认为就联络小组
辖下为处理双方共同关注的污染问题而采取的联合行
动计划,提供有关其可量度目标的详细资料,是相当
重要的一点。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3回
应时表示,联络小组一直有尝试提高其工作的透明度
。在每次会议结束后,联络小组均会发放新闻公布,
让市民得知会议的结果。此外,小组亦已向前立法局
环境事务委员会提交进度报告。署理环境保护署助理
署长 (环境评估及噪音)补充,就本港而言,当局会定
期向市民公布各种环境数据,例如水质及空气质素指
标。至于可否发放和內地有关的资料,政府当局必须
先行咨询广东有关当局。

20.主席对后海湾水质日渐恶化的问题表示关注,并要
求当局提供为解决此问题而采取的任何联合行动的资
料。署理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 环境评估及噪音)表示
,联络小组已于1995年完成有关后海湾水质的联合监
测研究,并于1995年年底委托顾问公司进行后海湾水
质区域管制策略研究,此项研究预计于1998年年初完
成。研究结果将连同有关建议,于1998年年中提交环
境咨询委员会审议。有关方面已于1997年12月初完成
后海湾行动计划的检讨,粵港两地会加强执行管制措
施,改善该区的水质。

21.至于珠江三角洲一带的空气质素,署理环境保护署
助理署长(环境评估及噪音)表示,此问题是联络小组
最感关注的事项之一。联络小组将会就珠江三角洲一
带的空气质素成立研究小组,进行有关的研究及制订
改善空气质素的行动计划。政府当局会以书面向议员
提供有关研究小组工作时间表的资料。

22. 关于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I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估
研究的进度,署理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环境评估及噪
音)表示,该项研究的第I及II期工作将分别于1998年的
上半年及下半年完成。第I期研究工作的报告将于1998
年 3 至 4 月间提交环境咨询委员会省览。议员要求当
局尽早向他们汇报该报告的內容,政府当局察悉此项
要求。

23.主席对东江水的污染问题表示关注,规划环境地政
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3回应时解释,淡水的供应属工
务局的职责范围。据他所知,该局一直有联同水务署
与广东有关当局保持密切联系,确保本港所获供应的
淡水质素良好。

24.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0时3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