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293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EA

临时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2月20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曹王敏贤议员(主席)
刘江华议员(副主席)
何锺泰议员
吴清辉议员
胡经昌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荣灿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健仪议员
罗祥国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王绍尔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何承天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财喜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V及V项的讨论

环境保护署署长
罗乐秉先生

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
柏嘉礼先生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
黃耀锦先生

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特殊废物设施)
林炳权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废物政策及技术支援)
李志刚先生

卫生福利局助理局长
刘展文先生

医院管理局副执行总监
高永文医生

医院管理局高级行政经理
胡国雄先生

卫生署首席医生
梁礼文医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1
司徒少华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临立会CB(1)935号文件)

1997年12月19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在1998年3月20日上午8时30分与交通事务委
员会举行联席会议,听取政府当局就石油气的士试验计
划的进度所作的简报。事务委员会将于联席会议结束后
,随即在上午9时举行例会,讨论下列事项 --
  1. 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I期工程的第I阶段环境影
    响评估工作的进度报告;

  2. 城门河水的污染问题;及

  3. 东江水的污染问题。
(会后补注:经环境事务委员会及交通事务委员会的主
席同意,上述联席会议及事务委员会例会已改期于1998
年3月26日举行。此外,经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主席同意,事务委员会将于1998年4月1日上午10时45分
举行联席会议,就上述(c)项议题进行讨论。)

3.主席告知与会各人,按照《临时立法会议事规则》第
77(14)条的规定,每个事务委员会在会期內须最少向临
时立法会(下称"临立会")作出报告一次。事务委员会的
报告将送交议员审阅,以征询其意见,并由议员于事务
委员会下次会议席上通过。

III.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临立会CB(1)889号文件

《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的重点工程项目第16号每季
进度报告》;及临立会CB(1)942号文件 粵港环境保
护联络小组第8次会议结果的报告)

4.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秘书处曾发出上述参考文
件。

IV. 医疗废物管理的进度报告
(临立会CB(1)957(01)号文件)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5.议员普遍同意能源回收焚化技术是香港废物管理策略
的新路向,他们询问何以需要改善位于青衣的化学废物
处理中心来处理医疗废物,而不加快把能源回收焚化技
术引进香港。鉴于现时产生的医疗废物数量日渐减少,
主席对有关建议的经济效益表示怀疑。她亦质疑是否有
必要以焚化方式处置所有种类的医疗废物,因为部分医
疗废物可作生物降解,而不会危害环境。一位议员支持
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焚化医疗废物的建议,并促请政府
当局加快实施该项建议。

6.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回应时表示,政府当
局知道现代化的能源回收焚化技术在香港整体废物管理
策略方面担当重要的角色。当局在1997年9月展开为期
18个月的可行性研究,探讨和能源回收焚化技术引进香
港有关的各种具体事项。政府当局打算尽快提供该等设
施。至于海外国家所得的经验,当局表示新加坡用了4
年时间兴建该等设施。若工程进展顺利,香港最少需时
4年兴建有关设施。然而,鉴于该计划的性质复杂及规
模庞大,加上筹备工作众多,包括就兴建焚化炉的选
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研究、土地回收,清拆行动或可
能需要进行填海工程,当局可能需要长达8年的时间才
可提供该等设施。政府当局会探讨是否可能将医疗废
物和其他废物一起焚化,或在同一地点设置医疗废物
焚化炉和建议中的能源回收焚化炉,作为长远的安排
。尽管如此,当局必须考虑采取各项临时措施处理医
疗废物,因为现时以堆填方式,或在包括屠房和医院
等现有设施以焚化方式处理医疗废物的做法,实未能
令人尽感满意。有关的拨款建议如获得通过,当局预
计可于1999年年初实施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妥善处置
医疗废物的临时措施。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较长远改
善工程,则需时一至两年方可完成。以时间安排而言
,现时的建议可提早提供妥善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7.在医疗废物的增长方面,政府当局表示,由于医院
管理局(下称"医管局")已增加对废物作分类处理,当
局预计在2011年时,每日产生的医疗废物只有约16公
吨,数量远较先前在1993年估计的25公吨为少。目前
,每日产生的医疗废物约有10公吨,其中约 6公吨来
自公立医院及政府诊所。就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在处理
医疗废物方面的接收能力而言,政府当局预期不会出
现任何问题。化学废物处理中心每日可接收及处理15
公吨医疗废物,此情况最低限度可维持至2008年。

8.至于是否有必要以焚化方式处置医疗废物,环境保
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对此作出评论时表示,焚化
医疗废物是最安全的处置方法。医管局副执行总监解
释,部分医疗废物如利器及针筒,均可能具有传染性
及对公众构成危险,因而必须分开作焚化处理,以保
障市民的健康及安全。其他医疗废物如人体部分及被
切除的器官亦有必要作出特别处理,以免有碍观瞻。
现时已订有各类指引供医疗专业人士参考,让他们评
定某类废物应否被界定为医疗废物,以及加以区分以
便作出妥善处理。

9.议员强调,就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置医疗废物的建
议进行公众咨询是相当重要的。部分议员关注到此举
可能会对附近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并促请政府当局
在落实有关建议前尽早征询区內人士的意见。政府当
局回应时表示,当局于1996年11月在化学废物处理中
心进行焚化医疗废物的试验,结果证实在化学废物处
理中心焚化医疗废物,在技术上是可行的。由于政府
当局一直有密切监察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运作情况,
以确保该中心在处置化学废物时能符合严格的废气管
制标准,因此,有关建议应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当局曾于1997年年初就该项建议咨询葵青区议会,
有关的区议员促请政府当局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经考
虑葵青区议会提出的意见,以及有需要确保化学废物
处理中心在处置医疗废物方面的技术可行性,政府当
局打算进行补充的环境影响评估,从而确定该建议是
否可行,以及对相关的环境、健康及交通影响作出研
究。在得出上述环境影响评估的结果后,政府当局会
进一步咨询葵青区议会及环境咨询委员会。政府当局
强调,当局对各方意见持开明的态度,并会考虑公众
就有关建议提出的意见。

10.在提供医疗废物处置服务的成本方面,政府当局打
算除收回处理废物的成本外,同时向医疗废物产生者
收回改善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费用,一位议员对此表
示有极大保留。他认为要求医疗废物产生者支付化学
废物处理中心的改善费用,对他们实有欠公允,因为
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理医疗废物只属一项临时措施
。此外,由于废物产生者的数目较少,他们承担的费
用将相当庞大。

11.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解释,就处置医
疗废物收取费用,是符合污染者自付原则的做法,政
府当局的政策目标是分期收回提供有关服务的全部成
本及运作费用。政府当局会考虑议员提出的意见,然
后才就将会提交立法机关通过的医疗废物收费计划建
议作出最后决定。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补
充,政府当局已就建议中的收费计划与医学界进行初
步咨询,并会与有关的各方会面,讨论各项细节。

12.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回应一位议员的提
问时表示,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现时的经营者将负责进
行所需的改善工程,以及营办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提
供的医疗废物处置服务。政府当局认为建议中的安排
不但适当,并且符合经济效益。当局会仔细研究化学
废物处理中心经营者提交的财政建议,并密切监察其
表现。他向议员保证,有关的财政建议须经中央投标
委员会审核及批准。

医疗废物管理的过渡安排

13.一位议员询问,在设立妥善的处置设施前,当局订
有何种过渡安排以处理医疗废物。他特别关注到在医
疗废物产生至弃置期间,负责有关工作的各方与政府
部门之间在医疗废物管理方面的合作及协调情况。

14.政府当局告知议员,在每日产生的10公吨医疗废物
中,有3公吨由医院的焚化炉及两个临时市政局管理的
火化炉处置,另有3公吨按照行政许可证制度,以掘坑
覆盖的方式在堆填区处理,其余的医疗废物则和住宅
废物混集后弃置在堆填区。在过渡期间,当局会继续
实施现行安排,由两个临时市政局收集人体部分及人
体组织,然后送交医院的焚化炉及两个临时市政局辖
下的火化炉焚化。政府当局理解为香港制订全面的医
疗废物管理策略的重要性。除了加快提供妥善的处置
设施外,政府当局亦建议分期实施立法管制计划,对
收集、运送及处置医疗废物作出监管。管制计划如要
取得成功,实有赖医疗专业人士的合作及各政府部门
之间的协调。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察知议
员关注的事项,并答允就现行安排提供更多资料,特
别是关于运送医疗废物方面的资料。

15.医管局副执行总监阐述医疗专业人士现时在处理医
疗废物方面采取的安排时表示,医管局已为公立医院
制定管理医疗废物的工作守则。香港医学会亦已发出
指引供私家医院及诊所参考。对于由个别人士如门诊
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则较难作出监管。虽则如此,
处置此类医疗废物的问题应不算严重,因为所产生的
废物数量极少。梁智鸿议员补充,医疗专业人士在确
保妥善处理医疗废物方面一向非常合作。可能具有传
染性及对公众构成危险的医疗废物,均已按照现行指
引被区分开来,并放进特别设计的"保险箱"內,由废
物收集商收集以便弃置。

V.动物尸体焚化炉的进度报告
(临立会CB(1)957(02)号文件)

16.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向议员简报提供动
物尸体处置设施的最新进展。他表示当局的初步建议
,是兴建独立的动物火化炉来处理动物尸体。现时可
供考虑作兴建火化炉的地点包括屯门第38区的用地,
以及位于北区的若干用地。政府当局亦会研究把动物
尸体和其他废物一起焚化,或在同一地点设置动物火
化炉和建议中的能源回收焚化炉的可能性。他强调,
政府当局在决定日后的工作路向时,会考虑各个方案
所需的时间及成本和在用地方面的限制。

17.议员就有关建议的经济效益提出疑问,因为建造动
物火化炉的成本估计高达1亿元,但需要处置的动物尸
体却为数不多,而且当局需要一段长时间才能提供有
关设施,并有可能会兴建能源回收焚化炉以焚化不同
种类的废物。

18.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回应时重申,政府
当局在废物管理方面的长远策略,是采用现代化的能
源回收焚化技术处置本港各类都市废物,并致力在可
行范围內尽早提供能源回收焚化设施。可是,从环境
、卫生及观瞻的角度来看,在屠房火化及以堆填方式
处置动物尸体的现行安排实有欠理想,因此,当局认
为提供处置动物尸体的临时设施,是极为可取的做法
。虽然动物尸体的数量较少,但当局认为以符合现代
环境标准的方式焚化动物尸体,是最可取的处置方法
。至于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焚化动物尸体是否可行,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解释,由于动物火化
炉的设计规格与废气管制标准有别于化学废物处理中
心的标准,当局有必要提供特别建造的动物火化炉。

19.关于废物处置设施的选址,政府当局在作出评论时
表示,即使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的结果确定不会对环境
造成不良影响,要求有关地区的居民接纳在其居所附
近设置该等设施,往往十分困难。由于事务委员会委
员对于在屯门第38区兴建动物火化炉的建议有所保留
,政府当局遂于1997年10月在北区物色其他地点。选
择北区的原因是由于该处极接近动物尸体的主要来源
,亦即将于1999年落成的上水屠房。此举可尽量减少
因运输动物尸体而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亦可把运
输成本减至最低。然而,初步评估的结果显示,在北
区物色的用地中并无可供即时使用的土地,部分地点
的开拓工程不但成本高昂,而且相当费时。

20.部分议员认为就设置火化炉而言,北区是较屯门更
为理想的地点。鉴于上水屠房邻近石湖墟污水处理厂
,他们建议把动物火化炉设于该两项设施附近,以便
处理火化炉排放的污染物,以及利用动物尸体制造各
种副产品。

21.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回应时解释,政府
当局在 1995年选择屯门第38区作为兴建中央焚化设施
的地点,以便处置动物尸体及医疗废物。虽然有关的
环境影响评估研究证实该计划不会对当地环境造成不
良影响,但屯门区议会仍反对进行有关工程。至于把
建议中的动物火化炉设于石湖墟污水处理厂及上水屠
房隔邻,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指出,从环
境及卫生的角度来看,该项建议并不可取,因为此举
会导致火化炉和上水滤水厂相当接近。环境保护署首
席环境保护主任(特殊废物设施)补充,政府当局并无
计划在上水屠房內设立副产品厂,因为现时设于坚尼
地城屠场并将于1999年拆卸的副产品厂,已证实无利
可图。

22.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结束讨论时强调,
政府当局会就各个已物色的地点进一步进行研究,并
就最适当的地点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当局会就选定的
地点咨询区內人士。他向议员保证,提供动物火化炉
是否符合经济效益,将会是政府当局决定是否实施有
关计划时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

23.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0时2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