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692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EA
临时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1月2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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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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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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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曹王敏贤议员(主席)
刘江华议员(副主席)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清辉议员
胡经昌议员
梁智鸿议员
陈财喜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健仪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荣灿议员
罗祥国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V及V项的讨论
-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
- 邓国斌先生
- 署理环境保护署署长
- 赵德麟博士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2
- 柏嘉礼先生
- 署理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
- 林炳权先生
- 署理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废物设施管理组)
- 吴有荣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1
- 林锦平小姐
-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环境评估及噪音)
- 陈鸿先生
-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噪音监理及政策组)
- 陈锦新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1
- 司徒少华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临立会CB(1)469及CB(1)480号文件)
1997年10月13及24日事务委员会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
过。
II.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下列安排
- 于1997年12月19日(星期五)上午8时30分与卫生事
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讨论整体废物管理策略
,并在此议题下研究处理医疗废物的问题;及
- 在联席会议结束后立即举行事务委员会下次例会
,讨论为处理各项环境问题而进行的跨境合作及
统筹工作。
[会后补注:经主席及卫生事务委员会主席邓兆棠议员同
意,卫生事务委员会委员将获邀参与环境事务委员会会
议中有关整体废物管理策略的讨论。]
3.主席向事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
- 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将于1997年12月17日(星期三)
上午10时30分作礼节性拜访,秘书处已于 1997 年
11月14日发出临立会CB(1)495号文件,将有关的
详细安排知会各委员;及
- 环境事务委员会委员获邀出席房屋事务委员会及
交通事务委员会于 1997年12月15日举行的联席会
议,就发展基建设施,以配合政府当局由1999年
起每年兴建85 000个住宅单位的目标进行讨论。
I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临立会CB(1)438号文件 ─ 政府当局对沙螺洞发展有限
公司就沙螺洞发展计划发出的函件作出回应的文件)
4.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秘书处曾发出上述参考文件。
IV. 建议增加使用选定的废物转运站
(临立会CB(1)504(01)号文件)
5.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2向议员简介上述
参考文件的重点如下 ─
- 政府当局建议扩大选定的废物转运站现时的服务
范围,使之除接收由政府收集并由两个临时市政
局送往该处的废物外,同时接收由私人废物收集
商收集的废物。此建议的好处是既可尽量利用各
个废物转运站,兼且有助纾缓小型废物收集车辆
把废物从废物收集点,长途跋踄运往堆填区的过
程中所产生的交通及车辆废气问题。按照初步构
思,在1998年年初展开的试验计划中,当局将会
开放西九龙废物转运站及港岛东废物转运站,接
收私人废物收集商收集的废物;
- 此项建议纯属自愿性质。倘私人废物收集商选择
采用废物转运站的服务,便须缴付服务费。然而
,该项收费并不包括政府当局计划在日后征收的
堆填区费用。不选用废物转运服务的私人废物收
集商可继续现行的做法,把废物直接送往位于新
界的3个策略性堆填区;
- 政府当局已就此项建议征询多个私人废物收集商
协会的意见。该等协会基本上欢迎当局实施该项
建议,但却要求降低建议中的服务费。当局将于
下周安排私人废物收集商参观两个选定的废物转
运站,让他们更深入了解废物转运站的运作情况
。政府当局亦会于1997年12月初就此项建议咨询
两个临时市政局;及
- 政府当局将会密切监察试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并
在该计划推行6个月后进行检讨,以评估其成效
,及在有需要时作出改善。
6. 议员大致上支持该项建议,此举可鼓励私人废物收集
商采用废物转运站的服务,以收废物转运站制度在运送
废物往堆填区方面所带来的环保效益。然而,对于建议
中的服务费、两个选定的废物转运站有否足够的废物接
收能力,以及两个临时市政局现时在各个废物转运站的
运作情况可能受到的干扰,部分议员表示关注。
7. 关于建议的废物转运服务收费计划,一位议员促请政
府当局重新研究建议的收费水平,以便提供充足的经济
诱因,吸引私人废物收集商使用该项服务。另一位议员
认为政府当局在制订收费计划时,应研究私人废物收集
工作的成本架构,而不是著眼于向私人废物收集商提供
该项服务所需的成本。
8.为释除议员的疑虑,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
境)2解释,政府当局明白有需要为可能使用该项服务的
人士,把服务费定于商业上吸引的水平。由于废物转运
服务会为私人废物收集商提供另一个纯属自愿性质的废
物处理方法,政府当局已特意决定不向使用者收回提供
服务的全部成本。现时的建议仅旨在收回提供该项服务
的边际成本。在厘定该两个选定废物转运站的收费水平
时,政府当局已考虑到使用废物转运服务的私人废物收
集商可从中节省的资源,例如前往堆填区的路程、运输
成本、隧道费及运送时间等。此外,为达致收回整体边
际成本总数的目标,政府当局已在计划內设定若干相互
补贴措施。因此,港岛东废物转运站及西九龙废物转运
站在繁忙时间的收费亦各有不同,分别为每公吨废物85
元及65元。建议的收费将会收回废物转运服务边际成本
约三分之一的费用。倘政府当局日后决定开放更多废物
转运站供私人废物收集商使用,便会检讨个别废物转运
站的收费。举例而言,倘当局日后开放九龙湾废物转运
站,则基于该转运站邻近将军澳的新界东南堆填区,使
用者可从中节省的资源将会较少,政府当局可能须收取
根本不足以收回边际成本的较低费用,以吸引使用者使
用该废物转运站。政府当局察悉一位议员的建议,亦即
扩大两个选定废物转运站在收费率方面的差异,以顾及
港岛区废物收集商把废物送往新界的堆填区时须缴付较
多隧道费的情况。
9.关于两个选定废物转运站的废物接收能力,署理首席
环境保护主任(废物设施管理组)表示,西九龙废物转运
站及港岛东废物转运站每日能够处理的废物数量分别是
2 500 公吨及 1 200公吨。港岛东废物转运站及西九龙废
物转运站的平均使用率,分别是其废物接收能力的 8成
及 6成。港岛西废物转运站启用后,已大大减少港岛东
废物转运站所接收由政府收集的废物数量。两个选定废
物转运站现时均有效运作,在繁忙时间內运送往该处的
废物均迅速获得处理。据政府当局估计,该两个废物转
运站每日将会分别接收约400至500公吨由私人废物收集
商收集的废物,该两个转运站均具有足够的接收能力,
可以应付有所增加的废物量,绝不会对两个临时市政局
现时的运作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为鼓励私人废物收集商
在非繁忙时间使用废物转运服务,港岛东废物转运站及
西九龙废物转运站将会提供折扣优惠,实施分别为每公
吨废物65元及50元的较低收费。现已投入服务的 5 个废
物转运站的平均使用率是7成。在开放更多废物转运站
供私人废物收集商使用前,政府当局会审慎评估各个废
物转运站在处理来自所属地区而由政府收集的废物的能
力,以及由私人废物收集商送往废物收集区的估计废物
数量。在这方面,主席表示除提供折扣优惠外,政府当
局亦应考虑作出若干行政安排,阻止私人废物收集商在
繁忙时间使用废物转运设施。
10.关于试验计划中所须达致的目标,署理首席环境保护
主任 (废物设施管理组) 表示,每日运往堆填区弃置的废
物共有 16 000 公吨,其中7 000公吨是建筑废物。至于其
余9 000公吨城市废物,有3 000公吨是由私人废物收集商
运往堆填区的。因此,两个废物转运站需要额外处理的
1 000公吨废物,在现时由私人废物收集商每日直接运往
堆填区的城市废物总数中,仅占约三分之一而已。以每
辆废物收集车估计可运载4至5公吨废物计算,开放一个
废物转运站以接收私人废物收集商收集的废物,将可把
运载废物往堆填区的车辆数目减少约100架次。
11.一位议员指出,引进现代化的能源回收焚化炉,将会
是本港废物管理策略的新方向。他询问将来是否需要开
设更多废物转运站及堆填区。署理环境保护署署长回应
时表示,在 "1989年废物处理计划"中,政府当局已计划
设立共有9个废物转运站的网络,其中5个转运站已经投
入服务。由于废物转运站为运载数量庞大的废物提供一
套较清洁及有效的制度,转运站的运作将有助以堆填及
焚化的方式处置废物。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
环境)2补充,现代化的能源回收焚化科技将会减少须运
往堆填区弃置的废物数量,从而延长堆填区的寿命。因
此,辟设新堆填区的工作可押后进行。
12.在阐释共有9个废物转运站的网络的情况时,署理首
席环境保护主任(废物设施管理组)表示,位于西九龙填
海区的西九龙废物转运站会为荃湾区提供废物转运服务
。沙田废物转运站则为新界东北一带包括大埔及沙田提
供服务。至于仍未投入服务的 4 个废物转运站,其中北
大屿山及离岛废物转运站的建造工程已经展开。新界西
北废物转运站的筹备工作亦正在进行,其建造工程合约
将于1998年年中招标。该转运站的选址将会是位于屯门
与元朗两个废物收集区之间的一个交通利便的地点。新
界北废物转运站的初步筹划工作亦已展开。
13. 一位议员知悉本港每日约会产生7 000公吨建筑废物,
他询问由于废物转运站不会处理此类废物,当局将会怎
么办。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 (环境)回应时表示,现时
建筑废物会直接运往公众倾卸场作填海用途,或被送往
堆填区。关于弃置建筑废物问题的长远解决方法,土木
工程署已委聘顾问就此进行研究,有关工作预料可于
1997年12月初完成。政府当局会根据研究的结果,把处
置建筑废物的计划及措施纳入整体废物管理策略中。
14.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2回答一项有关拟
议堆填区收费计划的查询时表示,当局须花费很多时间
及精力,制订废物收集商及纳稅人均可接受并对双方公
平的建议。政府当局正就经修订的建议咨询有关各方,
并将于1998年1月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汇报该计划的最
新进展。
V. 已装设的隔声屏障的效用
(临立会CB(1)504(02)号文件)
15.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环境评估及噪音)利用图片讲解
各类直接的噪音缓解措施的效用,这些措施包括隔声屏
障、隔音罩、低噪音路面及楼宇设计。议员表示是次讲
解非常详尽,令他们对此事有更深入的了解。
16.议员察悉自80年代中期开始,本港共设置了约10千米
长的隔声屏障。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尽可能就设置该等屏
障的成本提供资料。关于采用低噪音路面的问题,环境
保护署助理署长 (环境评估及噪音)表示,使用该种路面
已成为建造所有新公路的一项标准措施,因为该种路面
能有效减低交通噪音,并可减低发生交通意外的机会,
不过,每隔4至5年便须再铺设路面物料。
17. 关于隔声屏障的效用与其结构如物料、形状及长度
有否关连的问题,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环境评估及噪
音)回答时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会使用不同物料如混凝
土、木材、透明板及疏孔金属制造隔声屏障。所用物
料的最低重量为每平方米 10 千克。为免对景观造成阻
碍,装设于邻近住宅楼宇的屏障一般都会采用透明板
。对于多层楼宇的高层单位而言,曲线型屏障较垂直
型屏障更能有效缓解噪音问题,而顶部呈弯曲型的设
计亦不会影响空气流通。对噪音感应强而位处无掩蔽
地点的楼宇,通常须设置较长的屏障以提供较佳的保
护。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 (环境评估及噪音) 回答一项
问题时解释,在小册子所载图片中,设置在将军澳隧
道公路近康盛花园之处的屏障,以及城门隧道公路近
美林村和美城苑的屏障,均用以保护对噪音感应强的
地方,不过在拍照当日并未建成,且于其后才建成而
已。
18.虽然从环保角度而言,人们通常支持采用直接的噪音
缓解措施,但一位议员指出,政府当局经常只答允采取
间接的技术补救措施,例如装设备有隔声物料的窗戶及
冷气机,以缓解交通噪音。他吁请政府当局检讨现时为
新建道路提供噪音缓解措施的程序,以改善各政府部门
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19.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环境评估及噪音)回应时表示,
在香港市区实施直接的噪音缓解措施时,政府当局必须
顾及各项技术及安全方面的考虑因素,例如结构上的限
制、阻碍行人使用路面的问题及与司机的视线要求不符
等。政府当局会仔细评估每一个案的独有情况,并审慎
地采取适当的措施。然而,当局的一般原则是尽可能及
在符合成本效益的情况下,以直接的缓解措施对付交通
噪音问题。关于加强各个处理道路工程的政府部门的沟
通及合作一事,政府当局坚持在现行机制下,当局会进
行环境影响评估的研究,全面及客观地评估道路工程可
能带来的交通噪音影响,包括研究实施直接噪音缓解措
施的可行性。此外,当局亦会考虑受影响居民的意见。
政府当局强调,规划环境地政局会继续负责整个过程的
统筹工作,确保各有关部门予以充分合作。
20.关于在现有公用道路上实施噪音缓解措施的问题,规
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1表示,当局已选出现
有道路的 18条支线,进行装设隔声屏障或隔音罩的技术
可行性研究。此项研究于1996年10月展开,并预期在1998
年年中完成。
21.一位议员关注的是,对于沿现有道路装设的隔声屏障
及隔音罩,能否有效把交通噪音水平降低至香港规划标
准与准则中,为住宅处所订定的 70 分贝(A) 的最高噪音
标准。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 (环境评估及噪音) 回应时表
示,根据环境保护署就已装设的屏障所进行的测试结果
,经校正评估的所量度噪音声级与预期噪音声级非常接
近。換言之,已装设的屏障能有效阻隔交通噪音。副主
席建议采取较严谨的噪音标准,以加强此方面的保障。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环境评估及噪音)回应时表示,香
港与荷兰等海外国家有所不同,后者把晚间的道路交通
噪音上限订于40至50分贝(A)的水平,但提高香港现时采
用的标准却有实际困难,因为在若干情况下,噪音情况
甚至未能达到现时的可接受噪音水平。
22.除实施直接及间接的技术补救措施以缓解交通噪音外
,一位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就积极的噪音管制措施如噪音
干扰技术进行研究。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环境评估及噪
音)表示,该种技术通常用于控制幽闭空间的噪音,例如
冷气管道、变压室或冷却塔,而非为受到交通噪音影响
的无掩蔽噪音感应地方提供保护。
23.一位议员指出,为遵守特定的噪音缓解规定,发展商
必须受到楼宇设计限制的规限。他以香港科技学院(柴湾)
员工宿舍为例,指出该处所有面向地下铁路路轨的窗戶
,均须装设固定的玻璃,但此种设计却令居住单位內出
现空气流通的问题。他促请政府当局检讨是否需要制订
此等规定。政府当局察悉有关的关注事项,并答应加以
研究。
VI.其他事项
24.陈财喜议员建议安排一项参观活动,参观广东省的环
保设施,以增进粵港两地的了解。议员同意在事务委员
会下次会议研究此项建议。
[会后补注:经主席同意,该项建议已于1997年11月21日
转达政府当局,以便展开筹备工作。]
25.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0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