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

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07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EA

临时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1月23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10时45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曹王敏贤议员(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清辉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财喜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蔡素玉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启明议员

缺席委员:

刘江华议员(副主席)
何承天议员
胡经昌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荣灿议员
刘健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V至VI项的讨论

环境保护署署长
罗乐秉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
邓国斌先生

参与议程第IV及VI项的讨论

环境保护署

署理助理署长(废物及水质)
陈英侬博士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署理首席环境保护主任(污水基础建设规划)
何嘉文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3
徐茂志先生

渠务署业务经理
尹达先生

参与议程第V及VI项的讨论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2
柏嘉礼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环境保护署助理处长(废物设施)
黃耀锦先生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废物设施监理)
吴有荣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1
司徒少华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临立会CB(1)692号文件)

1997年11月21日事务委员会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于1998年2月20日 (星期五) 上午8时30分与
卫生事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讨论医疗废物的管理
问题。

[会后补注:经上述两个事务委员会的主席同意,该次
会议将为环境事务委员会会议,卫生事务委员会委员
则会获邀出席。会议的议程将会加入有关动物尸体焚
化炉的进度报告。]

I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临立会CB(1)753号文件 有关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
许可证制度的检讨结果)

3.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秘书处曾发出上述参考文件。

IV.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
(临立会CB(1)766(01)及CB(1)831(01)号文件)

4.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3向议员简报政
府当局研究详载于《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检讨总结报告》
( 下称“总结报告”)內的顾问公司建议的结果。关于
就总结报告进行的公众咨询工作,规划环境地政局首
席助理局长(环境)3表示,当局已邀请 110 个代表有关
行业及工业的机构如食肆、酒店、印刷公司、烟草制
造商及汽车维修公司等,以及各个关注团体发表意见
,其中有47个机构及团体已作出回应。当局已于 1997
年6月向前立法局环境事务委员会汇报咨询工作的结果。

上诉程序

5.关于简化及改善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下称“附加费”)
上诉程序的建议,主席关注到由渠务署负责进行抽样
及分析的工作,可能会出现角色冲突的问题,因为该
署亦是处理上诉的有关当局。她又质疑由上诉得直的
人士承担上诉费用,是否公平的做法。对于把上诉结
果的有效期由现时的1年延长至3年,以及受理联名提
出的上诉的建议,部分议员表示支持。他们询问在实
施上述建议后,上诉人及政府可节省的费用若干。

6.对于议员关注到渠务署的工作可能会出现角色冲突
的问题,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3解释,
在现行制度下,渠务署须花费大量资源,监察上诉人
聘请的认可化验所进行的抽样及分析工作。建议中的
“随意取集样本”的方法,亦即在沒有预先通知有关
上诉人的情况下抽取样本,将可简化程序及减低上诉
费用。以“随意取集样本”工作的性质而言,实不宜
容许认可化验所进行抽样工作。为进一步简化有关程
序,渠务署亦会进行分析工作。在业经简化的制度下
,渠务署会就抽取样本的污水出口与上诉人达成协议
,并会向其提供一套样本。倘上诉人对分析结果有任
何异议,即可委托认可化验所另作分析。当局已成立
独立的上诉委员会处理上诉个案。渠务署业务经理补
充,就附加费的上诉而言,上诉人有责任提供证据,
证明所排放污水的浓度确实一如所称,较当局为有关
行业设定的污水浓度为低。在已简化的程序下,此项
原则将继续适用。渠务署将获赋予进行抽样及分析工
作的合法权限。政府当局预期渠务署员工在执行上述
工作时将不会遇上困难。然而,当局如认为有关的工
作量过多,以致渠务署无法应付,便会考虑向外聘请
专家进行上述工作。他向议员保证,有关方面一直并
会继续以审慎的态度研究每宗上诉个案,渠务署在承
担上述职责时亦不会出现利益冲突的问题。

7.关于上诉费用,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
3 解释,新程序将可提高效率及减低有关费用。采用
“随意取集样本”的方法,将可减少进行测量时所需
投入的人手。当局估计每项重估的费用将可由现时的
20,000至40,000元减至12,000至24,000元,视乎污水的
排放量而定。把上诉结果的有效期延长至 3 年,更可
使上诉得直的人士无需每年重新提出上诉,因而可进
一步减低上诉费用。渠务署业务经理表示,附加费计
划的设计是使之在技术及行政上均简单方便,以便减
轻行政费用。当局故意制订各种上诉程序,目的是避
免人们提出琐屑无聊的上诉。根据运作上的经验,政
府当局察知在某些地方需要作出改善,并会向立法机
关提出修订有关法例的条例草案,对上诉制度作出建
议中的各项修改。

8.关于承担上诉费用的责任问题,规划环境地政局首
席助理局长(环境)3表示,不论上诉结果如何,上诉人
仍须承担上诉费用。同一原则亦适用于其他公共服务
的上诉机制。

9.渠务署业务经理阐释就附加费上诉进行的集体重估
时解释,尽管政府当局愿意按个别情况考虑让有关连
的业务机构进行集体重估,但在实施此项建议方面未
必会如此简单,因为以同一运作模式经营的业务亦可
因管理或运作环境不同而排放不同浓度的污水。

扩大附加费计划的范围

10.一位议员对扩大附加费计划的范围以包括更多行业
的建议表示关注,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
3就此表示,据顾问公司所述,在本港经营的工商机构
中,只有约12 000个机构或少于6%被纳入现行计划內
。虽然当局认为许多其他行业所产生污水的浓度皆不
会高于住宅污水的浓度,但部分排放高浓度污水的行
业却极有可能未被包括在计划內。因此,顾问公司列
出 7 个可被纳入现行计划的行业。政府当局虽原则上
支持此项建议,但却认为必须先进行审慎的研究,然
后才实施该项建议。当局会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搜集
足够的证据及资料进行分析。他向议员保证,在进行
任何详细的抽样工作前,当局会先行征询有关行业人
士的意见。环境保护署署理助理署长 (废物及水质)补
充,如有可供使用的资源,环境保护署( 下称“ 环保
署”) 会在1998年年中就该项建议进行详细的研究,
有关研究预计于1999年年中完成。

建议不予接纳的提议

11.一位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并未提出充分理据,拒绝接
纳参考文件第30段所列的顾问公司建议。他促请政府
当局重新研究采纳该等建议的优点。对于采用总悬浮
固体量以补充化学需氧量的不足,作为量度污水浓度
的另一污染参数此项建议,他尤其感到关注。主席亦
询问不使用环保署的发牌数据来决定化学需氧量数值
的理据何在。

12.环保署署理助理署长(废物及水质)解释,海外国家
均普遍采用化学需氧量作为排污收费制度的污染参数
。顾问公司已证实,和其他参数如生化需氧量相比之
下,化学需氧量测试是比较简单、需时较少及较难受
到干扰的测试方法。政府当局认为采用总悬浮固体量
作为新的参数,会令收费计划变得复杂,使当局必须
进行大量的额外工作以搜集及分析数据,但却沒有多
大得益。

13.至于在附加费计划中利用环保署的发牌数据一事,
环保署署理助理署长(废物及水质)表示,附加费计划
及环保署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实施的发牌管制计
划,是根据两个不同制度制订的计划。前者是收费计
划,其目的是收回处理某些造成污染的工商业所排放
的较高浓度污水的成本。后者则是监管计划,用以控
制各类工商机构排放污水的标准。根据附加费计划,
当局会就个别行业设定平均的化学需氧量值,但《水
污染管制条例》并沒有就排放污水订明最低标准。事
实上,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化学需氧量值与某
些行业并无关连。因此,把两个计划合并会对环保署
的资源造成重大影响,并会严重妨害发牌计划的监管
功能。

排污费

14.部分议员虽对污染者自付原则表示支持,但鉴于近
期经济衰退,他们吁请政府当局认真研究可否暂时搁
置一般排污收费及征收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的计划,藉
以纾减工商业承受的财政负担。一位议员亦促请政府
当局冻结水费。

15.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回应时解释,附加费
检讨的重点是研究附加费计划的特点及运作事宜,目
的是解决受影响工商业人士提出的关注事项。有关修
订排污费及附加费的任何建议,均会另行由库务局根
据本港现时的经济状况作出研究。他同意把议员的意
见转告库务局。

16.渠务署业务经理强调,政府当局察悉经济衰退对工
商业造成的影响。然而,和其他经常性开支相比之下
,排污费及附加费在总经营成本中仅占极小部分。搁
置征收或冻结此等收费,对工商机构在经济上是否有
利可图并不会带来任何重大影响。目前,有超过 200
万个家庭及工商机构需要缴交排污费,但只有 6% 或
12 000个在本港经营的工商机构被纳入附加费计划。
在现有的3万间食肆中,只有9 000间需要支付附加费
,每月的平均收费在 1,000 元以下。自该计划于1995
年实施以来,当局接获的上诉少于 1 000 宗,显示该
项收费并未惹起受影响工商业人士的重大关注。他补
充,排污收费计划是在前立法局同意下实施的,是否
增加有关收费,亦须由立法机关决定。

其他关注事项

17.一位议员指出,向未领牌商业机构尤其是无牌饮食
场所实施附加费计划存在若干困难,他并询问有何措
施可解决此问题。渠务署业务经理回应时表示,政府
当局已竭力引进附加费收费网,向《污水处理服务(工
商业污水附加费)规例》所列行业征收费用,而不理会
有关机构是否领有牌照。

18.关于改善工商业所排放废水的水质的教育措施,环
保署署理助理署长 (废物及水质) 表示,政府当局一直
有为此进行各种教育及推广活动,例如派发指引及参
与或举办研讨会,使工商业人士更了解到较妥善的管
理及装置适当处理设施,对改善污水浓度实非常重要。

V. 堆填区收费计划
(临立会CB(1)504(02)号文件)

19.议员大致支持经修订的堆填区收费计划,因为该计
划符合污染者自付原则,而且可对废物产生者提供经
济诱因,鼓励他们减少废物及把废物再用和再造。议
员察悉政府当局曾与有关行业的人士举行多次会议,
并征询各个废物收集商组织的意见,才制订经修订的
收费计划。当局相信该项经修订的计划能解决私人废
物收集商在现金周转问题方面的主要关注事项,因为
他们将会根据月结挂帐制度的规定在使用设施后付款
。至于坏帐的问题,当局认为不宜由政府承担商业坏
帐。

20.环保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回应议员就经修订的计
划作出的查询时提出以下各点:

  1. 当局打算按原先在1995年提出的计划所建议,
    维持每公吨43元的收费。按1995年物价水平计
    算,此项收费可收回提供该项服务的50%成本
    ,估计每年可带来约1亿元的收入;

  2. 政府会向堆填区使用人士提供 5 种付款方式,
    以配合其不同需要。当局的用意是维持一个简
    单而符合成本效益的收费计划。然而,当局亦
    会提供以代用券付款的方式,应付那些并非经
    常使用堆填区而未有向环保署开设帐戶的人士
    的需要。为此,当局需投入不少人力资源处理
    有关的工作。由于当局并不鼓励人们采用这种
    付款方式,故不会给予任何折扣优惠;

  3. 使用人士可因应其不同的运作模式,选择按每
    公吨或按每车计算缴费。为防止出现车辆超载
    的问题,当局会密切监察堆填区的情况,倘发
    觉出现此问题,便会知会有关部门包括警务处
    和运输署,以加强执法工作;及

  4. 处置家居废物将获豁免收费。然而,私人废物
    收集商如使用废物转运站服务处理非家居废物
    ,则须同时缴付废物转运站服务收费和堆填区
    收费,因为他们将被视作堆填区服务使用人士
    。废物转运站使用人士须按照月结挂帐方式,
    以每公吨计算缴付堆填区收费。当局会竭力使
    收费计划的管理方式尽量保持简单。

21.议员关注到在实施收费计划后,非法弃置废物的情
况或会有所增加,就此,环保署助理署长( 废物设施 )
强调,经修订的计划是在全面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后
制订的,应可解决废物收集业人士的主要关注事项。
政府当局已制订应变计划以应付可能出现的非法弃置
废物问题,并会加紧巡查空置用地及加强执行《废物
处置条例》(第354章)。他表示,《废物处置条例》就
非法弃置废物所订的最高刑罚已于1996年提高,首次
被定罪者可被判罚款20万元及监禁 6 个月。关于跟进
元朗上白泥非法弃置废物事件一事,环保署助理署长
( 废物设施 )表示,当局已确定一名违例者的身份,并
会于短期內提出检控。当局现正安排清理在有关政府
土地上的废物,并且正与私有土地业权人进行磋商,
以便清理其地段上的废物。

VI. 对废物的进口实施管制
(临立会CB(1)816(02)及CB(1)831(02)号文件)

22.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2向议员简报本
港废物进出口管制的背景及现况。议员察悉,适用于
香港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
约》(下称“《巴塞尔公约》”) 提供规管架构,藉著
实施预报制度,以及在危险及不可循环再造的废物开
始付运前,由进口国、出口国及转口国的主管当局预
先给予同意,从而对该等废物的越境移运作出控制。
《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的有关条文已包含《巴塞
尔公约》的规定和精神,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本港
进出口 (包括转口) 任何危险、受污染或不可循环再造
的废物,均须向环保署领取许可证。

23.部分议员对许可证管制计划的效用表示关注。议员
注意到自该计划于1996年9月1日实施以来,当局只接
获18份许可证申请,可是在1997年首10个月內,环保
署/香港海关已检查了约 200 批可疑的非法废物。因
此,他们质疑现行法例在控制该问题方面是否有效,
并吁请政府当局检讨有关法例,以及提高有关罪行的
刑罚,从而加强阻吓作用。一位议员亦要求政府当局
加强检查付运的废物及可疑的非法货运物品。

24.关于议员对现行政策及法例在管制危险及不可循环
再造的废物的进出口方面是否有效的疑虑,规划环境
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2表示,政府当局对许可证
管制计划的实施情况感到满意,并认为该计划足以遏
制非法移运废物的问题。他表示根据《废物处置条例》
,对于并未领取许可证而输入上述废物的行为,首次
被定罪者现时可被判处的最高刑罚是罚款20万元及监
禁 6 个月,其后再被定罪者则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元
及监禁两年。当局对法院现时的判刑水平大致感到满
意。然而,当局会密切监察有关情况及评估管制计划
的效用,如有需要,更会考虑采取额外措施。在起诉
违例者方面,环保署署理助理署长 (废物及水质)告知
议员,在1997年,环保署曾作出33次成功的检控,当
中包括15宗非法出口危险废物的个案、 5 宗非法进口
受污染废物的案件,以及13宗非法进口非危险废物作
循环再用或再造以外的其他用途的个案。当局应一位
议员所请,答应提供资料,列述过去数年和进口或出
口废物的罪行有关的检控及定罪数字,以及所判处的
刑罚。

25.在监察及处置本港的货运废物方面,环保署署理助
理署长 (废物及水质) 表示,环保署一直与香港海关合
作进行检查,以及打击非法运送危险、受污染或不可
循环再造的废物的活动。环保署亦密切监察各个废物
处置地点,防止任何非法处置进口废物的情况出现。
当局已向本地从事废物贸易的商人、航运业人士及香
港主要废物贸易伙伴广泛宣传许可证管制计划,并与
多个海外主管当局保持密切联络,联手防止、侦察和
检控非法进口或出口废物的活动。

26.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环境) 2就此强调,
《巴塞尔公约》并未禁止为循环再造的目的对非危险
废物进行合法的贸易。虽然移运危险废物的事宜须受
到严格的许可证制度规管,但另一方面亦应容许继续
对非危险废物进行合法买卖和循环再造,以便达到保
护天然资源的目的。事实上,本港的废物贸易业相当
蓬勃,1996年的贸易额达到 200 亿元。他补充,以香
港的自由港地位及频繁的进出口活动而言,当局沒可
能检查每批进口和出口的货品。然而,当局会加强侦
查进口或出口非法废物的活动,并改善与其他国家交
換情报的工作。

27.议员对非法进口废物滞港的问题感到关注,环保署
署理助理署长 (废物及水质) 就此证实,许可证管制计
划于1996年9月1日实施后,该问题已受到控制。所有
非法进口的废物已被勒令尽快退回来源地,而且最迟
须按《巴塞尔公约》所订在30天之內退回。此外,《
巴塞尔公约》规定须为退回废物订立财政担保。因此
,即使出口商拒绝把废物运回来源地,被拒绝进口的
废物仍可被退回。

28.主席察悉本港现时容许最少含有80%可循环再造物
质的非危险废物进口,以便将之循环再造,但內地在
此方面采纳的标准却是 95%。她对本港和內地就“可
循环再造废物”采取不同准则表示关注。环保署署理
助理署长 (废物及水质) 回应时表示,本港对可循环再
造物质所占百分比并未订定任何法定限制,但她亦知
道內地采取的标准是95%。她补充,由1996年4月1日
开始,內地容许进口 9 类可循环再造的废物,包括废
纸、金属废料等。至1996年年底,塑料亦获列为上述
废物。为符合《巴塞尔公约》的规定,香港就运送或
转运受管制废物发出许可证之前,会预先知会有关当
局并征求其同意。以中国为目的地但并未符合內地所
订标准的废物,将不获本港签发出口或转口许可证。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2补充,《巴塞尔
公约》的缔约国会因应科技革新及其他发展,定期检
讨危险废物的分类及其他事宜。当局现正考虑是否采
纳该公约提出的一项建议,禁止从属于经济合作及发
展组织和欧洲联盟成员的国家出口危险废物,运送往
发展中国家处置或循环再造。该项建议一经实施,将
有助杜绝途经本港的大部分危险废物的来源。

29.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