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
在废物转运站向私人废物收集商提供废物转运服务
目的
1. 本文件旨在告知委员按成本扩大废物转运站的服务范
围至私人收集的废物的建议,有关建议可为私人废物收
集商提供一个纯属自愿性质的废物处置选择。
背景
2. 政府在「一九八九年废物处理计划」中,承诺建立一
个废物转运站网络,作为长远的废物处置策略的一部份
,以便转运政府和私人收集的废物。废物转运站网络有
助把废物分配送往 3 个策略性堆填区,以及减低社会承
担的整体废物运输费用和与运输废物相关的环境滋扰。
3. 在一九九七年年中之前,投入运作的废物转运站只有
3 个,分别是设于九龙湾的九龙湾废物转运站、柴湾的
港岛东废物转运站、以及沙田废物转运站。这些转运站
的废物总处理量,只足以应付政府的废物,即市政局和
区域市政局收集及送来的废物。
4. 目前,私人废物收集商把废物直接送交堆填区处置,
这些废物主要包括商业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废物以及
一些家居废物。
向私营机构提供废物转运服务
5. 自一九九七年年中,设于西九龙填海区的西九龙废物
转运站(委员曾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进行参观)和
坚尼地城的港岛西废物转运站分别启用后,废物转运站
网络的废物处理量相应地提高。政府因此可以藉此机会
把废物转运服务范围扩展至私营机构。建议的废物转运
服务会为私人废物收集商提供另一个纯属自愿性质的废
物处置选择,有助减省他们的运输成本、运送时间等。
6. 作为试验计划,我们最初只会开放两个废物转运站,
接收私人收集的废物。我们选择了西九龙废物转运站和
港岛东废物转运站。
7. 废物转运站的设计只可接收家居、商业和工业废物,
不能接收建筑废物或其他种类的废物。
8. 我们的政策是尽可能收回提供服务的成本。因此,政
府会按「使用者自付」的原则,向选择使用废物转运站
的私人废物收集商提供这项新的废物转运服务。不选择
使用废物转运设施的私人废物收集商可继续现行的做法
,把废物直接送往3个策略性堆填区。
环保效益
9. 废物转运站的设计和运作符合非常高的环境标准。使
用小型废物收集车辆把废物从废物收集点运往偏远堆填
区的过程中,会引起交通和车辆废气问题。使用废物转
运站把废物压缩后运往堆填区,有助舒缓这些问题。因
此,从保护环境角度而言,鼓励私人废物收集商使用废
物转运站服务可收到环保效益,使社会受惠。
建议的服务收费
10.根据「使用者自付」原则,政府会向所有选择采用废
物转运站服务的私人废物收集商征收服务费。服务费只
会适用于废物转运站可以接收的私人收集废物,当局无
意向由两个市政局收集或替两个市政局收集的废物征收
服务费。
11.为了鼓励私人废物收集商使用废物转运站,政府决定
不向使用者收回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反之,我们只会
收回提供额外服务的边际成本。政府在厘定收费水平时
,会考虑使用废物转运站服务的私人废物收集商从中可
以节省的费用 ( 例如:前往堆填区的运输成本、隧道费
等 ) 。服务费会定于一个商业上吸引的水平,作为吸引
私人废物收集商使用的经济诱因。
12.服务会按每公吨计算收费。港岛东废物转运站和西九
龙废物转运站的建议正常收费分别为每公吨85元和65元
。不过,当局建议在政府指定的非繁忙时间內送交的私
人收集废物可获折扣优惠,港岛东废物转运站和西九龙
废物转运站的非繁忙时间收费分别为每公吨65元和50元。
13.建议的废物转运站服务费,只支付使用废物转运站转
运服务的费用,并不包括政府计划在将来收取的堆填区
费用。当堆填区收费计划实施时,使用废物转运站的人
士除了需要支付废物转运站服务费用外,也需要支付堆
填区费用。
14.选择使用废物转运站服务的私人废物收集商,须预先
向政府申请登记成为帐戶持有人。帐戶持有人须向政府
缴交保证按金,作为支付服务费的担保。政府每月会向
帐戶持有人发出帐单,收取在会计月份內送交废物转运
站的废物总重量(公吨)的费用。
为两个市政局提供的废物转运站服务
15.当港岛东废物转运站和西九龙废物转运站开放接收私
人收集的废物时,不会对现时为两个临时市政局提供的
废物转运服务造成影响,因为港岛西废物转运站启用之
后,已大大缓减港岛东废物转运站的废物接收量;而西
九龙废物转运站的设计废物处理量,已包括计划接收私
人收集的废物数量。
16.此外,我们制定这项计划时已尽量减低对两个临时市
政局在运作上可能造成的影响。私人废物收集商的服务
费分为繁忙时间和非繁忙时间收费。由于非繁忙时间收
费较繁忙时间约低23%,当局预期大部分私人废物收集
商会在非繁忙时间送交废物。而在两个临时市政局送交
大部份废物往转运站的时间,当局会收取繁忙时间费用。
实施
17. 政府打算根据香港法例第354章「废物处置条例」建
议通过规例,以便在一九九八年年初开始向私人废物收
集商提供建议的废物转运服务。
征询意见
18.请委员知悉建议向私营机构提供新的废物转运站服务。
规划环境地政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