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号:PELB(CR) 55/07 Pt 25
临时立法会
环境事务委员会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检讨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议员汇报,政府就顾问在《工商业污水附
加费检讨最后报告》里的建议所作出的考虑结果。
背景
收费计划
2. 排污收费计划是按照污染者自付原则制订的,目的是
加强保护本港的环境。收费计划由两个部分组成,即排
污费和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排污费属一般收费,征收的
对象是所有将污水排放至公共污水收集系统的用水戶。
现时,排污费一律为每立方米1.2元。与食水收费一样,
住宅用戶每期(4个月计)首12立方米的用水可获豁免排污
费。某些行业和工业所排放的污水,浓度较住宅污水为
高。因此,政府已向30个行业和工业征收工商业污水附
加费,以支付处理高浓度污水所需的额外成本。收费是
根据用戶所排放的污水量和污水浓度而厘定的。渠务署
成立的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负责收费,以及管理和
维修本港的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
3. 在拟订排污收费计划时,当局的目标是要尽量简化有
关的技术和行政工作,以减少行政费用,因为这些费用
最终会影响排污者须缴交的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这与前
立法局所提出应尽量减低运作成本的要求是一致的。
4. 污水浓度是按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数值计算出来的。由
于化学需氧量能准确量度香港工商业污水的浓度,因此
获确定为唯一最合适的参数。化学需氧量愈高,污水处
理成本便愈昂贵,工商业污水附加的收费也会相应增加
。为了简化收费计划,每个行业均获设定一个化学需氧
量的平均数值,以代表其排放废水的浓度。污水排放量
则根据供水表的读数而定。我们发现,某些行业的用水
并非全部直接排放到污水渠,部分用水可能用于产品本
身或蒸发到大气层中。因此,我们采用了一套污水排放
比率制度,以顾及在这些情况下消耗的用水。
5.随着《污水处理服务条例》以及两项详述该计划的规
例(即《污水处理服务(排污费)规例》和《污水处理服务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规例》制定后,排污收费计划已在
一九九五年四月开始实施。
对各行业的影响
6.根据我们于一九九六年进行的评估,大部分制造业机
构目前须缴付的排污费和工商业污水附加费,只占其营
运成本不足0.3%。不过,对于高用水戶来说(例如制造
界别的漂染、纸浆和纸品、模版印刷和印刷公司;以及
服务界别的中式酒楼和洗衣店),排污费和附加费则占
其营运成本0.6%至1.8%。所以,当排污收费与工商业机
构用于支付薪金、租金及其它经常费用的总开支相比下
,排污收费其实只占他们的总经营成本中一个微不足道
的比例。不过,有些工商业机构却坚称,由于他们只有
非常低的边际利润,所以他们难以负担两项费用。
关注重点
7. 在现行的制度下,工商业可就政府设定的化学需氧量
数值和污水排放比率提出上诉。一些工商业曾批评上诉
程序复杂和费用昂贵,况且上诉结果祇维持一年有效,
他们必须年复一年地进行上诉,令上述情况尤觉显著。
8. 部分工商业亦质疑,从事同一行业的个别机构有着不
同的运作规模,而政府只采用均一的化学需氧量数值去
代表该行业所排放污水的浓度的做法,是否公平。
顾问检讨
9. 当局在一九九五年四月推行排污收费计划时曾作出承
诺,表示会在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实施一年后作出检
讨。环境保护署委聘了顾问公司,就工商业污水附加费
计划进行检讨,而有关工作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展开。
10.顾问公司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至一九九七年一月期间
,曾展开一项咨询活动,作为检讨工作的其中一环。在
该段期间,顾问公司曾分批约见受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
划影响的工商业团体和有关政党,并举行过一次公众论
坛。顾问公司在检讨过程中,已考虑了各界人士在这些
场合所表达的意见和关注事项。
11.顾问公司的总结报告已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发表。除了
从不同层面研究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外,顾问公司亦
对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的财务状况作出分析,并推算
其日后的成本与收入。
公众咨询
12. 检讨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总结报告的咨询工作,
在一九九七年四月至六月进行,为期六星期。我们已
向 110 个代表相关行业和工业的机构及关注团体发出
总结报告摘要,邀请他们就检讨结果发表意见。环保
署亦存放了一份总结报告文本,供市民查阅。
13.47个机构提交了意见。他们表达的大多是总体意见
,大抵否定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整个排污收费计
划,以及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三个被顾问认定为
“最有可能”被纳入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的行业,
对顾问的检讨结果提出强烈反对。只有少数的机构/
个别人士就顾问公司的建议,提出具体意见。这些意
见的摘要载于
附件。
14.政府分别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及五月,就总结报告的
內容征询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政府亦已在一
九九七年四月及六月,征询前立法局环境事务委员会
的意见。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和环境事务委员会大致
上亦只是提供总体意见。不过,环境事务委员会对上
诉机制特别关注,并促请政府制订措施改善有关机制。
排污收费计划的未来路向
15.自一九九五年四月推行以来,排污收费计划一直运
作顺利。市民普遍接纳这项计划,在征收排污费时,
亦沒有遇上困难。在实施这项计划的首两年內,排污
费和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的收入实际上亦足以应付所需
开支。不过,当主要的污水收集设施建成和投入服务
后,预计本年和未来数年,运作成本会大幅增加。由
于现时排污费的收费水平相当低,未来数年须大幅度
调高收费,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才可履行其法定责
任,达致收支平衡。
16.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临时立法会通过决议
,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须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
日当日终结时结束。虽然其后,污水处理服务的运作
将依赖政府拨款资助,但这并不影响排污费和工商业
污水附加费计划。我们已表明立场,必须维持污染者
自付原则。在这项原则下,污水处理服务的运作及维
修直接经费,部分将须继续由污染者按比例承担,而
在未来数年內,我们仍需要增加排污费和工商业污水
附加费,以应付预期的成本涨幅。
政府的建议
17.有关顾问公司的研究结果和提议的详细评估和政府
的建议,已载于
附件。下列各段述明有关建议的重点。
(A) 应予保留的主要特点
18.一般来说,是次检讨认同现行计划的主要特点。这些
主要特点包括:
- 采用化学需氧量作为污染参数- 化学需氧量反映本
港各行各业所排放污水的浓度,而且化学需氧量的
测试工作亦较简单和便宜;
- 使用目前为各行各业设定的一般化学需氧量数值-
这可让我们继续采用一套运作简便的计划,而且
工商业机构亦可就设定的一般化学需氧量数值提
出上诉;
- 以污水的流量和水质,作为收费的技术基础- 污水
的流量和水质被视为最适宜用作以污染者自付原则
为基础的收费计划的参数;
- 混合用戶- 此制度的精神与污染者自付的原则是一
致的;以及
- 以食水用量来厘定污水排放量- 现时并沒有可靠的
流量计可供直接计算排出的污水量。
(B) 建议接纳的修订措施
19.建议接纳的修订措施概述于下文第20-29段:
- 简化和精简上诉程序
20.我们接纳建议,采用另一个抽样方法,容许在
沒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抽样,使抽样程序更
简易、更廉宜;以及把抽样和分析的工作交由渠
务署全权负责。在现行制度下,渠务署须监察由
上诉人聘请的化验所所进行的工作,如将这项工
作交由渠务署全权负责,便可省却监察的必要。
在新的程序下,上诉人仍须承担全部但较现时为
低的上诉费用。此外,我们建议把上诉结果的有
效期限,由目前的一年延长至三年。现时,经营
相同工序的机构(例如连锁式酒楼)须分别提出
上诉。为精简程序,我们拟按个别情况,接纳集
体重估申请。
21.对上诉制度所作的修订建议,会解决业界所关
注的两项主要问题。首先,有关修订会简化上诉
程序和大幅降低上诉费用。其次,建议的程序有
助订立一套制度,使政府可与个别的工商业进行
评估污水浓度,并据此厘定收费。一般化学需氧
量数值的重要性将会因此而逐步减低,由各自评
估的化学需氧量水平取代。
22.有关实施对上诉程序所作修订的各项细节,将
详载于《污水处理服务(工商业污水收费)规例
》和有关的技术备忘录。
- 更改现行的收费基础
23.实施排污收费计划的目的,是收回运作和维修
成本,包括行政、收集、运送和处理公共污水收
集系统的污水的费用。政府则负责支付所有资本
成本。
24.然而,现行的收费率,只是按采用一级和二级
程序处理污水的成本而厘定,并假设所有污水都
会经过一级和二级程序处理。但实际上,只在五
间主要的二级污水处理厂采用二级程序处理污水
。有关的顾问公司发现,就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而
言,这种简化的计算方法使政府在实施有关计划
的首两年內,所得的收入高于成本。为了配合污
染者自付原则和收费计划的目的,我们支持调整
现行收费基础的建议。
25.新的收费基础除了考虑到工商业污水所需的一
级处理费用和二级污水处理程序的较低费用外,
还会顾及行政费用,以及收集和运送污水的费用
。虽然政府现时所得的收入高于成本,但在未来
数年,有关成本便会急剧增加。我们最近作出的
预计显示,即使附加费是根据通胀来增加,有关
差距在未来两年会逆转,而到二零零零/零一年
度时,工商业所缴付的附加费,会远低于成本所
需。我们日后检讨排污费收费率时,会再次研究
这项问题。
- 为收费率引进年度调整系数
26.通货膨胀以及增设和改善服务,难免会令污水
服务的运作及维修成本有所增加。因此,我们支
持顾问公司的建议,为收费率订定年度调整系数
,以抵消上升的成本。我们亦支持顾问公司的建
议,认为调整系数应包括一项预先设定的效率系
数,以鼓励政府提高管理污水服务的效率。
27.建议的新收费基础连同年度调整系数,可以提
供理想的参考数据,有助准确计算管理污水服务
的成本。新建议亦可更准确地计算出提供服务的
估计成本,从而可增加收费计划的透明度,以及
令市民更加接纳这项计划。我们会按照建议的方
法计算运作及维修的十足成本,以便日后检讨工
商业污水附加费时,有所参考。
- 考虑把更多行业纳入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
28.顾问公司发现,估计于本港营业的21万间工商
业机构中,只约有12 000间(少于6%)被纳入现
时的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但以排放量来计算
,这已占全部经处理工商业废水的30%至40%)
。虽然其他行业很多都不会产生高于住宅污水浓
度的污水,但一些排放高浓度污水的行业可能仍
未被纳入现时的计划。因此,顾问公司列出了七
个可被纳入现时计划的行业,其中三个是「最有
可能被纳入计划的行业」,并建议在作出最后决
定前,应进行全面的抽样调查和数据分析,以资
证实。这些行业包括印刷、汽车维修、烟草制造
、汽油站、街市、医疗化验室和理发店/美容院
。如资源许可,环境保护署会在这方面进行详细
研究。
- 为六个特定行业重估污水排放比率
29.顾问公司发现,据观察所得,六个须缴付工商
业污水附加费的行业的污水排放比率,应较目前
为该等行业设定的污水排放比率为低。顾问公司
建议为这些特定行业进行更彻底的调查。如资源
许可,环境保护署会在这方面进行研究。
- 不建议接纳的修订
30.我们认为不应接纳的修订建议及对这些建议的
评估,详列如下:
- 推出另一污染参数(即总悬浮固体量参数)
- 这个参数会使收费计划变得繁杂,又沒有
实质好处,所以无必要采用;
- 使用环保署的发牌数据来决定化学需氧量数
值-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和环保署的发牌
管制措施,是根据两个不同制度制订的,如
将两个计划合并,不但会严重影响环保署的
资源,亦会大大削弱发牌计划的监管功能;
- 接纳个别工商业所提供的化学需氧量数值测
量结果- 这项建议如落实推行,渠务署须监
察和审核业界所提供的化学需氧量数值,对
该署的资源有深远影响;
- 统一排污收费计划和附加费计划的污水排放
比率- 这项建议如落实推行,对财政有重大
影响;以及
- 考虑采用其他两项收费计划- 顾问公司建议
的其他两项收费计划将不会带来任何实际的
好处或令政府收入大幅增加,但是却可能产
生非常庞大的额外成本。
下一步工作
31. 我们将会采取下列行动:
- 修订有关的法例和技术备忘录,以实施第20至22
段所载有关上诉制度的拟议修订措施;以及
- 申请额外拨款,就扩大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所
涵盖范围(建议载于第28段)和重估污水排放比
率(建议载于第29段)的问题,进行研究。预计
款额为1,400万元。我们在进行任何详细的抽样工
作前,会先征询有关行业的意见。
征询意见
32.请各议员就上文第18-30段的建议发表意见。
规划环境地政局
1998年1月9日
附件
政府对顾问公司的研究结果和提议的评估
下文各段概述顾问公司的研究结果和提议(用斜体显示
并加划线)、业界的意见,以及政府的评估和建议。
建议接纳的提议
2.我们建议继续保留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以下的特点:
(I)短期內继续采用化学需氧量,作为测量污水浓度的唯
一参数
业界的意见
- 这项建议普遍得到支持。
- 酒店业认为,应采用生化需氧量作为收费的参数。
评估
顾问公司已指出,虽然生化需氧量是测量污水需氧量的
另一可行方法,但化学需氧量较可取之处是测试工作较
简单、需时较短,且不易受到氮硝化作用的影响。
(II)继续使用目前为各行各业设定的一般化学需氧量数值
业界的意见
除了餐馆业认为须为该行业订定一个较低的一般化学需
氧量数值外,其他行业并沒有特别的意见。
评估- 顾问公司已就现有的监察数据进行评估,所得结
论认为,沒有足够的有力理据,支持修改现有的
一般化学需氧量数值。由于餐馆业是工商业污水
附加费计划下重要的行业,顾问在评估这个行业
的数据时已特别留意,但发现并沒有足够证据支
持改变现时餐馆业一般化学需氧量的数值。
- 机构如能提出证据,证明所排出污水的化学需氧
量,较设定的一般化学需氧量数值为低,便可提
出上诉。
(III) 继续以污水的流量和水质作为收费的技术基础
业界的意见
沒有收到特别的意见。
评估
污水的流量和水质,最适宜用作以污染者自付原则为基
础的收费计划的参数。
(IV) 继续向混合用戶收费业界的意见
我们只收到酒店业所提出的意见。他们指出,由于酒店
业是独立的行业,故政府不应把酒店当作「混合用戶」
来收费。
评估
- 「混合用戶」是指由一个水表接驳至数个出水位,
供不同用途使用,而其中部分用于须缴付附加费的
行业(例如餐馆、洗衣及面包业)的用水戶。
- 虽然我们已多番解释,但酒店业仍不断提出意见,
反对政府把酒店业当作“混合用戶”来收费,并质
疑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划分“混合用戶”的法理
依据。事实上,渠务署曾于一九九五年就“混合用
戶”一事征询法律意见,并获悉“如处所任何部分
用作经营指定的业务或进行指定的制造工序,则适
用于该用途的排污收费率,亦一律适用于该处所。
同样,排出的污水如有部分是工商业污水,则政府
可就全部污水征收工商业污水附加费”。向混合用
戶征收附加费的法理根据因而确立。事实上,渠务
署曾建议酒店东主装设独立或私人检测的水表,否
则,政府会根据酒店內各类业务所占用的楼面面积
和聘用的雇员人数、酒店东主自行提交的评估数据
、厨房楼面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工作。如酒店东主
不满意当局的评估,可提出证据,证明用其他方法
评估附加费更为合理。待上述程序完成后,我们才
会向混合用戶发出帐单。
- “混合用戶”的精神,与污染者自付的原则是一致
的。因此,我们建议继续采用现行做法。
(V)继续以食水用量作为计算污水排放量的指标业界的意见
并无接到特别的意见。
评估
由于现时还沒有可靠的流量计可直接计算排出的污水量
,我们建议继续采用现行方法。
3.我们建议对现行的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作出下列修
订:
(I) 简化上诉程序;采用"随意取集样本"的方法,使抽样
程序更简易、更廉宜;容许在沒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进
行抽样,以解决用戶在抽样期间改变经营方式的问题;
容许渠务署提出上诉;如上诉得直,在可覆核的情况下
,这个结果的有效期可以超过一年;改变目前的程序,
把"上诉"改为"重估",以反映大家对个案的关注,而非用
以証明谁是谁非;以及容许进行集体重估。
业界的意见- 有提交意见的机构,都广泛表示欢迎这项建议。
- 有一间机构建议把上诉结果的有效期延长至五年。
- 另一间机构建议上诉人如得直,应获发还上诉款
项。
评估-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现行的上诉程序,并不比
其他地区所采用的相若制度复杂。这是一个科学
化的程序,旨在核实某工商业排出的污水的浓度
,是否相当于他们声称的数值。要达到这目的,
就必须确立足够的证据。设立上诉制度,是要确
保收费计划公平,但如程序太简单,便会变成不
可靠,并会导致滥用情况,最终令该计划变得十
分不公平。因此,我们必须在方便上诉人和维护
整个社会利益两方面,取得平衡。
- 建议采用"随意取集样本"的方式,而不把抽样的时
间/日期预先通知有关机构,可减少测量时所需投
入的人手,又不会严重影响统计结果的可靠性。此
外,亦可减少抽样过程被人为操纵的情况出现,又
可节省重估的费用。"随意取集样本" 的结果是否可
靠,取决于能否"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抽样"
和在较短时间进行抽样。为达致这个目标,渠务署
需负责抽样工作,因为容许私人机构(认可化验所)
不预先通知有关机构便进行抽查,并非适当做法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现建议渠务署亦应负责分
析工作。
- 因此,上诉人须向渠务署缴付抽取样本和分析工
作的费用,以取代目前规定自费聘用认可化验所
的做法。我们估计,推行新程序后,每次的的重
估费用会由现时的20,000元至40,000元减至 12,000
元至24,000元,视乎污水的排放量而定。
- 至于重估结果的有效期限,我们建议由目前为期
一年延长至三年,上诉人可因而进一步节省开支
。香港的商业世界瞬息万变,我们认为把重估数
值维持长达三年,已是相当合理。此外,这项建
议应与上文(b)段一并考虑,因为如继续采用现时
的抽样方法,我们将难以避免抽样程序出现人为
操纵的情况,以致削弱重估结果的可信性,以及
不必要地减少政府的收入。我们预期,业界会普
遍接受三年期限的建议。
- 在现行的上诉制度下,上诉人须聘请认可化验所
制订抽样计划、实地抽取样本和分析有关样本。
但同时,为审查有关工作,渠务署亦要投入资源
,评估抽样计划、在抽样工作进行前视察抽样地
点、见证样本搜集和分析样本结果。按照建议的
重估方法,由渠务署取代认可化验所进行抽样和
分析工作,有助简化有关程序和提高经济效益。
- 对于向得直上诉人发还费用的建议,我们认为,
不论上诉结果如何,上诉人必须承担上诉费用,
因为发还费用涉及行政开支,对其他用戶来说,
殊不公平。况且,经修订后的上诉制度,将大大
减少上诉人所支付的费用。
- 在实行建议的修改措施方面,我们必须审慎制订
有关细节,并列明在相关的法例內。我们亦须考
虑其他有关问题,例如过渡期的安排。
(II) 把收费基础由按污水处理成本计算改为按运作及维
修经费(包括行政费用和收集/运送/处理污水费用)
计算
业界的意见- 业界对这项建议并无特别意见。
- 有提交意见的机构中,有两间认为政府不应征收
过高的费用,一间认为政府不应十足收回运作及
维修经费。另一间则建议,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的
收费率,应高于循环再用废水的成本。
评估
- 政府的既定目标,是透过实施排污服务收费计划
,收回污水处理服务的运作和维修成本。然而,
现行的收费率,只是按采用一级和二级程序处理
污水的成本而厘定,并假设所有污水都会经过一
级和二级程序处理。但实际上,只在五间主要的
二级污水处理厂采用二级程序处理污水。顾问公
司发现就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而言,这种简化收费
办法使政府在实施有关计划的首两年內,所得的
收入高于成本。
- 新的收费基础除了考虑到工商业污水所需的一级
处理费用和二级污水处理程序的较低费用外,亦
会顾及行政费用及收集和运送污水的费用。虽然
政府现时从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所得的收入高
于成本,但在未来数年,有关成本便会急剧增加
。一如顾问公司所指出,如政府沒有适当地提高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有关差距在未来两年会逆转
,而到二零零零/零一年度时,工商业所缴付的
污水附加费会远低于成本所需。政府日后检讨工
商业污水附加费的收费率时,可进一步研究新收
费基础会对附加费收费率造成何种影响。
- 新的收费基础会提供一个良好指标,显示运作及
维修经费的正确水平,并可透过提供一个较准确
的服务成本预算,提高公众对收费计划的接受程
度。
(III)为收费率引进年度调整系数,以收回因通胀和改善
污水处理服务而增加的成本,及鼓励政府提高效率
业界的意见
有提交意见的机构中,一间支持引入系数,以鼓励政府
提高效率。另外两间反对政府加入调整系数,以收回因
改善污水处理服务而增加的额外成本,因为这样做会令
每年的增幅高于通胀。
评估- 在十足收回成本(运作及维修费)的基础上,顾
问公司建议,任何运作及维修成本的增加,应以
收费抵消。另一方面,为鼓励政府提高管理污水
服务的效率,顾问公司建议,有关成本应扣减一
项预先设定的效率系数。为将这些影响归纳为单
一个调整系数,顾问公司建议采用以下的方程式
调整每年的成本。
(PI - X)+Y
其中:
PI = 每年的相关价格指数的增幅;
X = 提高效率因素的递减率;
Y = 一个新服务系数,可按现时的服务费成本百分
比计算。
- 顾问公司建议X系数采用介乎百分之一至二点的数
值,与英国所采用的相若;至于Y系数的数值,则
有待我们检讨将要装设的排污设施,和将来采用的
标准和运作水平后,再行决定。
- 实行这项建议后,可以为每年调整收费率提供合理
的依据;这项建议亦有助释除公众对政府“效率欠
佳”的疑虑。
(IV)扩大计划的范围以包括更多行业,而印刷、汽车维
修和烟草业是最有可能被纳入计划內的行业
业界的意见- 顾问公司列为「最有可能纳入计划內的三个行业」
,即印刷、汽车维修和烟草业,都强烈反对这项建
议,声称他们的工序不会造成污染。另外四个列为
「有可能纳入计划內」的行业,则沒有提交意见。
- 有提交意见的机构中,有六间支持这项建议。
- 有一间机构建议政府应定期检讨会被纳入工商业
污水附加费计划的行业种类。
评估- 顾问公司表示,由于他们的研究结果是以手上十
分有限的资料为依据,所以政府就这项建议作出
最后决定前,应进行全面的抽样调查和数据分析
,以资证实。
- 我们原则上支持扩大现行计划范围的建议,使计
划更加公平合理。不过,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个
别行业很可能会反对把他们纳入该计划內的任何
建议。因此,我们必须审慎行事,在有足够证明
的情况下,才考虑加入更多行业。如资源许可,
环境保护署会进行研究,看看能否把计划范围扩
大至包括顾问公司列出的七个行业。我们会在进
行任何详细抽样调查前,先征询有关行业的意见。
(V) 为六个特定行业重估污水排放比率
业界的意见
饮食业声称,应用于该行业的污水排放比率应低于0.8。
评估- 顾问公司发现,据观察所得,除了六个特定行业
的污水排放比率较该等行业的设定污水排放比率
为低外,其他已获得数据行业的污水排放比率,
与其所设定的排放比率亦颇为接近。不过,顾问
公司承认,在寻求这些行业的合作和物色适当地
点进行量度等方面,他们曾遇重大困难,因此,
他们的研究结果是以手上十分有限的数据为依据
。他们建议向这些特定行业展开进一步调查。
- 如资源许可,环境保护署会在这方面进行研究。
我们会在进行任何详细抽样调查前,先征询有关
行业的意见。
不建议接纳的提议
4.我们不建议接纳下述提议:
(I)推出另一污染参数,即总悬浮固体量参数,取代现时
反映初级处理成本的化学需氧量参数,以便更准确计算
污水处理成本
业界的意见
在五间提出意见的机构当中,只有一间支持使用总悬浮
固体量参数。
评估
我们的评估是,推出新的参数(总悬浮固体量参数)会使
收费计划变得繁复,并需进行大量额外工作 (包括编制
和分析总悬浮固体量参数的数据、重新分配污水负荷,
以及最终调整附加费的污水负荷处理成本 ),但却不会
带来实质好处。
(II)使用环境保护署牌照的数据以决定化学需氧量水平
业界的意见
有就这点发表意见的三间机构中,两间支持这项建议。
评估- 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本港所有工商业排放
的污水,均受环境保护署发牌管制。每个牌照会
订明污水的标准,包括各个污染参数上限,并规
定持牌人所排放污水的浓度不得超越该等上限,
以保护水质。
- 我们的评估是,这项建议会对环境保护署的资源
,特别是用在执行发牌条件方面的资源,影响重
大。此外,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和环境保护署
的发牌管制措施,是根据两个不同制度制订的,
有着截然不同的理念、统计数据基础和执行上的
要求。举例来说,在现行《水污染管制条例》下
得到的监测数据,可能不包括厘定工商业污水附
加费所需的参数,故在统计方面或会不够精确,
未可用来决定化学需氧量值。
- 整体来说,我们认为把这两项计划结合,会严
重妨碍《水污染管制条例》发挥管制功能。
(III)接纳个别工商业所提供的测量结果,但渠务署须对
所提交的结果进行抽样审查,并向提供虛假数据者征
收罚款
业界的意见
有提交意见的机构中,只有一间机构表示支持这项建
议。
评估
这项建议若予以实施,会易被滥用;此外,渠务署在
监察/审核所提供测量结果和处理检控个案方面,亦
会承受沉重的工作负担。
(IV)统一排污费计划和附加费计划的污水排放比率
业界的意见
有提交意见的机构中,一间表示支持统一排污费计划
和附加费计划的污水排放比率。
评估
- 须缴付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的工商业亦须缴付排污
费。目前,有十个行业的排污费是按0.7的污水排
放比率计算,而其中八个行业亦同时可以按0.8的
污水排放比率计算工商业污水附加费。附加费计
划所使用的0.8污水排放比率,是根据某些选定行
业的机构所排放废水的预计流量而厘定的,而排
污费计划所使用的0.7污水排放比率,则是政府与
用水量较多的工业及前立法局经多番讨论所达成
协议的结果。
- 统一污水排放比率会带来重大的财政影响。
(V)考虑采用其他两项收费计划,即工商业排污费和统一
排污费计划
业界的意见
- 有提交意见的机构中,祗有一间机构支持工商业
排污费计划的建议,另外一间机构则支持统一排
污费计划。其余五间亦有提出意见的机构,并不
支持有关建议。
- 工业及科技发展局两位成员建议另一项收费计划
。在该计划下,各工商行业会分类为3至4个组别
,按一个滑动折算制缴费。隶属某一行业的工商
机构应缴交适用于该行业的收费。不过,若工商
机构所排放污水的水质较该行业的设定污水浓度
为低,则可申请缴交一个较低的费用。
评估
- 顾问公司建议对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进行两项
重大的修订。其中一项是改为征收工商业排污费
,所有工商业须根据一个统一的收费矩阵表缴费
(排污费加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而现有的排污费
则保留应用于住宅用戶。另一项建议则更进一步
,提议把有将污水排放至污水渠的所有使用者,
纳入一项统一排污费计划。
- 由于该两项建议计划仍会以污水的排放量和水质
为依据,因此不会带来任何实际的好处或令政府
收入大幅增加。相反,当局将须承担非常庞大的
额外成本,包括把所有大约21万个工商业机构重
新分类并设定其一般污水浓度(由现时的30个行业
变为约200个不同行业种类),以及管理 21 万个帐
戶(现只有12 000个工商业污水附加费帐戶)。
- 我们认为工业及科技发展局成员所建议的收费办
法过份简单,而且不及现有计划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