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环境事务委员会
废物进出口之管制

目的

本文件简述本港废物进出口管制的背景及现况。

巴塞尔公约

2. 近年,国际的废物贸易活动大幅增加。虽然回收废料
以从事恰当的废物循环再造作业理应获得鼓励,但是国
际社会亦关注到不可循环再造或危险废物所可能带来的
潜在不利影响。有鉴于此,遂缔结了一项国际协议,即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以
提供一个架构,控制危险废物及其他类别废物的越境移
运。其中的主要控制机制,是实施一项预报制度,并于
危险或不可循环再造的废物开始付运前,经由进口国、
出口国及转口国主管当局预先同意。英国和中国都是《
巴塞尔公约》的缔约国。英国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将该
公约扩大至适用于香港。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签署的《关于香港问题的中英联合声明》,香港于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而
中国亦已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将上述公约扩大至适
用于香港。

香港废物进出口的活动

3.香港的地理位置和自由港地位,使其成为亚太区的一
个主要转口中心。每日经过本港转运外地的货物,其中
包括废料,数量极为庞大。本港一九九六年的废物贸易
额约为 200 亿元,其中大部分为非危险和可循环再造的
废物,例如废纸和金属废料等。一九九四至九六年废物
货运的详细数字如下:

数量
(以百万公吨计)
价值
(以港币亿元计)
入口出口
(包括转口)
入口出口
(包括转口)
19941.92.56564
19952.73.1126105
19962.42.610990


立法管制

4.在一九九六年九月以前,《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
所订明的法律架构,并无要求废物出入口须要得到全面
的许可证管制,即只有入口须处置的废物才须要得到环
境保护署的批准。因此,这个架构并不能有效地管制滞
留在香港而未被处置的废物。对管制非法处置在香港并
无入口商或贸易商负责的废物亦受到限制。

5. 根据《1995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制定而对所有
废物进出口须领取许可证的管制计划,于一九九六年九
月一日起实施。进出口任何危险或受污染,又或任何非
用作循环再用或再造的废物,均须领取许可证。在已修
订的《废物处置条例》当中,我们是按照「经济合作及
发展组织」的分类制度来对危险或受污染废物进行分类
,而我们对此等废物的管制,亦完全符合《巴塞尔公约
》的规定和精神。根据已修订的《废物处置条例》规定
,如并未领取许可证而输入危险或受污染或不可作循环
再造的废物,则不论输入的目的为何,均属违法。违例
者首次被定罪的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20万元及入狱6个月
;其后再被定罪则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50万元及入狱两
年。这管制计划的用意是清楚易见的:一方面使危险或
不能循环再造废物的转移受到严格的许可证管制,以确
保其获得妥善管理,另一方面又容许非危险的废物可以
继续合法买卖和循环再造,不受干预,以便达到保护资
源的目的。《巴塞尔公约》并无禁止所有废物贸易。

6.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巴塞尔公约》便不适用
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內地其他地区之间的废物移运
。不过,符合《巴塞尔公约》规定的控制机制,仍然适
用于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內地其他地区之间的废
物移运,因为香港的《废物处置条例》的有关条文,均
已包含了《巴塞尔公约》的规定和精神。

7.当局已经向本地废物商、航运业人士及香港主要废物
贸易伙伴,广泛宣传这项加强的管制计划。环境保护署
亦与海外国家的有关部门密切联络,同时与香港海关紧
密合作,检查抽选的废物货运。此外,当局更密切监察
废物处置地点,防止任何非法处置入口废物的情况出现
。我们亦与多个海外有关主管当局联络,联手防止、侦
察和检控非法进出口废物活动。如发现怀疑非法废物进
口香港的个案,环境保护署将与有关主管当局联络,要
求他们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

8.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计,环境保护署共接获 18份
有关危险或受污染废物进出口的许可证申请。一如《废
物处置条例》及∕或《巴塞尔公约》所规定,环境保护
署在与海外有关主管当局联络后,至目前为止,已经签
发了8份许可证(5份出口及3份进口),以及拒绝了7项
申请。

9. 在一九九七年,环境保护署亦共接获22份根据《巴塞
尔公约》提出的危险废物过境通知。环境保护署已就每
项过境通知联络本港以外的有关主管当局,以确保在处
理该等过境通知时,完全符合《巴塞尔公约》的精神。
在一九九七年,共有7批危险废物在香港过境。

10.除了审核和处理废物进出口许可证申请和过境通知外
,环境保护署亦与香港海关合作,监察及检查进出口的
实际废物货运,其中包括报称为「非危险废物作循环再
造」的货运。在一九九七年首10个月內,环境保护署在
进出口管制站及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共检查了接近
200 批可疑废物。所有涉及违例运载废物的负责人,均
受到环境保护署检控。在一九九七年內,环境保护署共
33次成功检控非法废物进出口活动;当中15宗涉及将危
险或受污染废物非法出口,13宗涉及将非危险废物非法
进口作非循环再用 /再造的用途,而有5宗则涉及将危
险/受污染废物非法进口。在适当的情况下,所有非法
进口的废物,已被勒令退回来源地。

前瞻

11.政府将会继续确保所有非法进口的废物被退回来源地
,并且不容许该等废物在本港弃置。我们亦会监察情况
和留意管制计划的效用,如有需要,则会考虑增加措施。

规划环境地政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