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环境事务委员会
卫生事务委员会

有关中央焚化设施的资料文件

引言

当局认为处置医疗废物、动物尸体和其他特殊废物
的较佳方案,是设置中央焚化设施。中央焚化设施
计划的可行性研究已于1995年完成,而我们亦已向
工务小组委员会提交建议,要求批准拨款。不过,
在1995年5月17日的工务小组委员会会议上,当局得
悉委员并不支持拨款进行中央焚化设施计划,并撤
回了工务小组委员会文件。

2.本文件旨在向委员报告有关医疗废物及动物尸体
处理设施的发展,以及我们建议对医疗废物管制的
策略。

医疗废物和动物尸体的处置方案

3.在撤回工务小组委员会文件后,我们曾经研究过
下列处理医疗废物和动物尸体方案的组合:

医疗废物的处置

    --利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现有的焚化炉

    --翻新改善(1)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的焚
    化炉

    --翻新改善(1)医院管理局所有医疗废物焚化

    --堆填方法

动物尸体的处置

    --兴建一所独立的动物火化炉
    --在建议的上水屠房加设副产品厂
    --堆填方法

4.我们在检讨中央焚化设施计划时,探讨过上述方
案的5个组合,并与中央焚化设施方案作一比较。
我们探讨的5个组合如下:

  1. 利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焚化炉来处理
    医疗废物,以及兴建一所独立动物火化
    炉以处理动物尸体;

  2. 利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焚化炉以处理
    医疗废物、改善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
    院的焚化炉以用作医疗废物处理和后勤
    支援,以及兴建一所独立动物火化炉来
    处理动物尸体;

  3. 利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焚化炉来处理
    医疗废物、在上水屠房加设副产品厂来
    处理动物尸体和沒收肉类,以及兴建一
    所小型独立动物火化炉来处理动物尸体

  4. 翻新改善医院管理局现有的医疗废物焚
    化炉来处理医疗废物和兴建独立动物火
    化炉以处理动物尸体;以及

  5. 在堆填区弃置医疗废物和动物尸体。

中央焚化设施及其他方案组合

中央焚化设施方案

5.从推行废物管理的角度来说,5个方案组合中无一
能及中央焚化设施方案。要以符合环境标准的方法
来解决医疗废物、动物尸体和其他特殊废物处置的
问题,中央焚化设施是一个全面的方法。中央焚化
设施利用最新水平的技术和由于中央焚化设施是特
别设计的,厂房因而可容许日后增加容量。中央焚
化设施方案亦较为可靠,因为上址会设有后备设施
,当在厂房故障∕维修时,可以处理医疗废物。不
过,中央焚化设施方案需要大数额的资本投资(2.9
亿元)和一幅面积较大的土地(1.5公顷),而在屯
门找到的选址受到区內居民强烈反对。由于该地点
较为偏远,亦令收集和运送医疗废物的成本较高。

组合A: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及独立动物火化炉

(a)化学废物处理中心

6.化学废物处理中心于1993年启用,负责处理本港的
化学废物,并设有高溫焚化炉。尽管化学废物处理
中心的焚化炉处理化学废物的效能证明良好,但技
术上是否可以焚化医疗废物仍未肯定,因为处理化
学废物及医疗废物的设计要求并不相同,尤其是医
疗废物的废气管制标准较化学废物为严格。为了验
证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焚化炉处理医疗废物的效能,
我们在1996年11月进行了一次焚烧医疗废物试验。

7.焚烧试验的结果显示,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焚化
医疗废物在技术上是可行的,除了汞的浓度仅仅超
逾规定之外,烟囪排出的废气符合医疗废物焚化炉
的废气管制标准。为了克服汞的问题,我们会改善
废物分隔的程序,把含汞的废物从医疗废物中分隔
,以及利用在烟气洗涤过程注入碳的技术,减少烟
囪废气的汞浓度。

8.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现有的旋转窑式焚化炉和有关
的系统须进行改善,以便接收医疗废物。焚化炉改
善后,每天可接收15公吨的医疗废物。有关系统的
设计,将会符合《空气污染管制条例》所规定的标
准,并可处理医疗废物最少直至2008年。不过,该
处并无后勤设施和冻房。我们预料化学废物处理中
心为接收医疗废物所进行的永久改善工程可于2000
年年初完成,但我们会研究能否透过一些临时的安
排把开始接收医疗废物的日期提前。

(b)独立动物火化炉

9.当局将会兴建新的独立动物火化炉,以便每日处
理12公吨的动物尸体。动物火化炉的设计,将会符
合《空气污染管制条例》规定的标准。该处会有一
个冻房。动物火化炉的建议地点,是较早前确定在
屯门的中央焚化设施地点的一部分。如果沒有延误
,我们预计这项设施将可于1999年启用。

(c)综合意见

10.这个方案的优点之一,是可以早些设有适当处置
医疗废物和动物尸体的设施。另一项优点是,由于
独立动物火化炉所需的用地比中央焚化设施的用地
较细,因此部分预留给中央焚化设施的土地可以用
作其他用途。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焚化炉的运作标准
和烟囪废气质素,亦符合《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的
规定。医疗废物处理容量理论上是会受到化学废物
处理中心的化学废物接收量限制,但是实际做法未
必如此,因为化学废物的接收量正在下降。这方案
的其中一个缺点是,该处并无后备焚化炉,如果厂
房关闭,废物便须要弃置在堆填区。为了解决厂房
关闭期间所出现的问题,我们计划把进行手术所切
除的人体部分、组织及器官运往建议的独立动物火
化炉处理。其余的医疗废物,则会送往堆填区弃置

11.由于过往已为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化学废物处
理)和中央焚化设施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估,因此须
为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理医疗废物及在动物火化
炉处理动物尸体的事项,进行补充的环境影响评估

(d)成本影响(2)

12.这个方案的总建设成本估计为1.51亿元(以5100
万元改建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及1亿元兴建动物火化
炉)。

组合B: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独立动物火化炉和改
善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的焚化炉

(a)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和动物火化炉

13.特性与组合A所列的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和动物火
化炉特性相同。

(b)改善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的医疗废物焚化炉

14.改善现时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的医疗废物焚
化炉的方法,是加设空气清洁系统。不过,由于该
院的焚化炉并非设计成可以用作处置医疗废物的中
央焚化设施,这项改善焚化炉的工程,涉及大幅改
建和改善建筑物,因为焚化炉本身位于东区尤德夫
人那打素医院的核心建筑物內。由于地点的限制,
改装工程在处理及储存来自其他医院的废物方面的
安排并不能令人满意。另外,工程会对东区尤德夫
人那打素医院的运作造成严重的滋扰。

(c) 综合意见

15.这个方案的优点和缺点与组合A的相若。这个方
案的一个额外优点是由于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
的焚化炉可作为后备焚化炉,因此有一个额外的地
点处置医疗废物。不过,由于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
医院的焚化炉不可能满意地被改用作一所中央处理
设施,所以若只处理该院的医疗废物,则不合乎成
本效益。

(d)成本影响

16.这个方案的总建设成本是2.08亿元(以5100万元
改建化学废物处理中心、1亿元兴建动物火化炉和
5700万元改善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的焚化炉)

组合C: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副产品厂及小型独立
动物火化炉

(a)化学废物处理中心

17.特性与组合A所列的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特性相同

(b)副产品厂

18.副产品厂将会位于上水屠房,负责处理动物尸体
。有关副产品厂将须引用控制空气质素及臭味的强
烈纾缓技术和设置5个最少有40米高的烟囪,用以
防止空气污染及臭味造成滋扰。

(c)小型独立动物火化炉

19.当局将须兴建一个新的独立动物火化炉,其体积
会比组合A的火化炉较细,负责处理须火化的动物
尸体、沒收肉类和內臟。动物火化炉的设计将会符
合《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的标准,而那里亦会设有
冻房。

(d)综合意见

20.这个组合的优点和缺点与组合A相若。这个组合
有一项额外优点,是副产品厂生产肉骨粉副产品可
供售买,使动物尸体有多一项销路。不过,售卖肉
骨粉的市场有限,所以这类副产品最终可能成为弃
置于堆填区的废物。此外,如我们在上水屠房增设
副产品厂,便会出现合约问题。因为当局经已批出
上水屠房的兴建合约,而建筑工程亦已展开。在现
阶段进行任何改动不免会延误上水屠房的完工日期
。另一方面,区內居民对兴建副产品厂亦可能会以
「风水」的理由提出反对,因此,必须进行长时间
的公众咨询。

(e)成本影响

21.这个组合的总建设成本约为2.5亿元。

组合D:翻新改善医管局现有的焚化炉和独立动物
火化炉

(a)翻新改善医管局现有的焚化炉

22.医管局现有的医疗废物火化炉,将会被翻新改善
,以便能依循《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的规定来达到
管制空气污染的最佳效果。

(b)独立动物火化炉

23.特性与组合A所列的动物火化炉特性相同。 (c)综合意见

24.这个组合的其中一项优点是医院废物焚化炉的位
置接近大部分医疗废物的来源处,故可缩减运送医
疗废物所需的时间和收集成本。不过,由于目前所
有现有的医疗废物焚化炉均不符合标准规格,故翻
新改善工程将会颇为昂贵。此外,鉴于厂房情况、
设备有限的余下寿命和用地限制,翻新改善医管局
现有的10个焚化炉是不可行或不合乎成本效益。另
一方面,并非所有旧医院均设有焚化炉,而那些新
规划的医院则沒有设立焚化炉(因其设计已假设备
有中央焚化设施),故若干医管局的焚化炉或须充
作其他医院的分区焚化炉。由于医管局现有的焚化
炉并非设计作分区焚化炉来接收医管局辖下其他医
院的废物,故接收其他医院的医疗废物将会扰乱医
院的运作。这个方案沒有对那些不是来自医管局的
医疗废物作出任何处理安排。

(d)成本影响

25.这个组合的总建设成本超逾3.11亿元,因为翻新
改善医管局现有的医疗废物焚化炉所需的建设成本
超逾2.11亿元。

组合E:堆填方法

(a)堆填方法

26.可以在现时的3个策略性堆填区的壕沟弃置医疗
废物和动物尸体。

(b)综合意见

27.这个组合的优点是毋须发展任何新处置设施,所
以亦无需额外的建设成本。不过,从环境、卫生及
外观的立场角度来看,处理及弃置因外科手术而产
生的医疗废物(例如身体各部分、人体组织纤维、
切割的器官)和动物尸体于堆填区并非一个令人满
意的方法。当局即使采纳堆填方案,仍须维持相若
于现有安排的若干焚化设施,以便处理上述废物。
堆填方法并非一个彻底解决处置医疗废物问题的方
法。

(c)成本影响

28.由于毋须发展新的处置设施,所以亦无需额外的
建设成本。

经常性开支

29.虽然我们沒有详细估计各项方案的经常性开支,
但明显的是运作较多的设施便会导致更多的经常性
开支。

现时的建议

30.根据以上分析,组合A(利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
的焚化炉来处理医疗废物及兴建独立动物火化炉来
处理动物尸体)是除中央焚化设施方案以外,另一
个最可行和经济的选择。既然如此,我们建议利用
化学废物处理中心来焚化医疗废物和兴建一个独立
动物火化炉来处理动物尸体,但须视乎进一步的环
境和财政评估。

医疗废物的管制

31.医疗废物有潜在性的传染和对生物有害的危险,
所以需要善加处置,使之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即使对付那些危险性相对较低的医疗废物,由于
它们生性外观令人厌恶,故作为整体废物管理策略
的一部分,须审慎处理它们。当局须管制医疗废物
的处置,不仅是因为其固有的危险,更是因为公众
合理的关注和收集及处置废物的员工的职业安全关
系(他们或会接触到这些废物)。

32处置医疗废物目前沒有受到任何立法管制。虽然
有关方面认同医疗废物与其他都市废物应分隔处理
,但医学界却沒有一致的做法。现时医学团体所发
出的作业守则和指引均属自愿性质,但医院管理局
已于1993年制订了一套管理医疗废物的工作守则,
现时所有公立医院均已一致遵行。目前,由于缺乏
适当的焚化设施,故香港大部分的医疗废物均以堆
填方法处置。虽然环保署经已实行许可证制度,用
行政手段管制在堆填区处置医疗废物,但效用仍然
有限,因为部分医疗废物与家居废物混在一起,并
在沒有申请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处置。因此,当局实
有需要为处置医疗废物提供恰当的管制架构。

33.我们拟在《废物处置条例》(香港法例第354章)
下引进规例,以立法方式管制医疗废物的处置。我
们建议的管制策略摘要如下:

    --医疗废物管制计划将会分两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会针对医疗废物的收集商和
    处置商及主要医疗废物产生者,包括公
    立和私家医院及政府诊所。这些主要医
    疗废物产生者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超过
    香港医疗废物总数的80%。管制的第一
    阶段,将于政府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在
    2000年年初启用时实施。我们计划在第
    二阶段时,把管制计划扩展至其余的医
    疗废物产生者。

    --收集或处置医疗废物的人士(「处置」
    包括使用经执法机关批准的焚化炉或其
    他技术)须受牌照管制。受管制计划管
    辖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在法律上受到规限
    ,他们须安排使用持牌的处置设施来处
    置他们产生的医疗废物。如医疗废物产
    生者已安排持牌收集商来收集医疗废物
    ,或在即场或內部的持牌设施处置他产
    生的医疗废物,即可被视为已遵照有关
    的规定。此外,受管制计划管辖的医疗
    废物产生者将有责任确保适当地管理其
    医疗废物。未能履行此责任者即属违法

    --当局将会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发出
    管理医疗废物工作守则,为所有医疗废
    物产生者,以及收集商和处置设施的承
    办商提供指引,确保所有的医疗废物处
    置工作不会对工人和公众构成危险。虽
    然未能遵行上述工作守则并不算是违法
    ,但却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医疗废物的
    产生者有否履行其须小心谨慎处理医疗
    废物的责任。

    --当局会收取处置医疗废物的费用。处
    置医疗废物收费的目的是全面收回在政
    府提供的许可处置设施內处置医疗废物
    的建设和运作成本。收费将会与运往许
    可处置设施的医疗废物数量挂钩,以鼓
    励尽量减少产生废物和尽量减低不同废
    物产生者互相的补贴。收费将会向持牌
    的医疗废物收集商收取。废物产生者与
    持牌废物收集商在考虑过政府提出的处
    置医疗废物收费后,须自行商订收集、
    运送及处置所托付的医疗废物费用。

    --医疗废物收集服务的市场将会开放给所
    有符合标准的收集商。

初步咨询

34.我们经已就建议的医疗废物管制计划向医学界作
出初步咨询。我们亦即将会就上述建议向其他有关
人士征询意见。当局有意在落实建议计划的细则前
咨询所有受影响的人士。



注1:现时沒有一个医疗废物焚化炉能符合《空气污染管
制条例》规定的医疗废物焚化炉标准。因此,要使这些焚
化炉符合《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的标准,必须替每一个焚
化炉进行翻新改善工程。

注2:本文件內所显示的成本数字均以1996年12月的价格
计算。


规划环境地政局
1997年 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