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7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ED

临时立法会
教育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2月19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10时45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杨耀忠议员(主席)
吴清辉议员(副主席)
林贝聿嘉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 钊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列席议员 :

周梁淑怡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
李家祥议员
唐英年议员
马逢国议员
黃宏发议员
罗祥国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所有议程项目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3)
黎以德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2)1
陈景光先生

教育署署长
余黎青萍女士

议程项目V

教育署助理署长(学位分配及支援)
郑文耀先生

议程项目VI

学生资助办事处监督
韦冠文先生

高级教育主任(私立学校检讨)
潘汉雄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4
袁家宁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临立会CB(1)650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1997年11月21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1998年1月16日(星期五)上午10时45分举
行的下次定期会议的议程会包括以下事项,但确实讨
论事项有待政府当局确定 ─

  1. 修改教科书;

  2. 资讯科技教育的策略;及

  3. 检讨向幼稚园提供直接资助的安排。

III 自上次会议举行至今发出的资料文件
(临立会CB(1)530、572、644及673号文件)

3.议员察悉,秘书处曾发出4份资料文件,供他们参阅。

IV 母语教学
(临立会CB(1)678(01)号文件)

4.主席察悉部分学校已提出上诉,要求保持以英语为
教学语言,他提醒议员避免讨论个别个案,应集中研
究推行母语教学所涉及的政策事宜。

推行母语教学政策

5.教育署署长强调,母语教学政策的目的,是让学生
透过适当的教学语言,得以有效及愉快地学习,并使
学生可以掌握「两文三语」,既可中英兼擅,书写顺
畅的中、英文,又可操流利的粵语、普通话和英语。
因此,政府当局会同样重视中、英文。该等符合指定
条件,可以有效使用英语教学的学校,可申请批准以
英语为其教学语言,但教育署署长重申,此等批准并
不是对有关学校表现的评注,也不应视为将学校归类
。不少以中文为教学语言的学校均为优质学校,一直
保持高水平的教学质素。

6.议员普遍同意,为减少误会及抗拒,教育署在推行
该政策前,应确保公众有更充分的准备。他们建议当
局采取多项措施,包括确保中学教育与高等教育有适
当的衔接;表扬成功以中文为教学语言的学校为典范
;为正实施母语教学的学校提供更多资源,以及要求
官立学校率先采用中文为教学语言。

7.教育署署长回应时表示,教育署多年来一直透过各
式各样的活动,积极推广母语教学。该等活动包括举
办研讨会和简报会、透过媒体广播及教育公众。此外
,该政策的目的已在《 中学教学语言指引 》(下称“
《指引》”)小册子清楚订明,而《 指引 》本身亦是
为期两个月的公众咨询的成果。

8.有关与高等教育衔接的问题,政府当局表示,有鉴
于公众关注到学生升读专上学院后须作出适应,习惯
更经常使用英语,所以有关当局已明确表示,各学校
可在高中阶段,以更灵活的方式落实教学语言政策。

9.有关表扬成功以中文为教学语言的学校为典范的建
议,教育署署长指出,政府当局一直以来均乐于公开
褒奖此等表现出色的学校。她继而请议员注意研究所
得的结果,就香港中学会考中文及英文两科而言,传
统以中文授课的中学,其学生的合格率一直高于全港
学生的平均合格率。

10.有关支援措施,教育署署长强调,自母语教学政策
于1986年实施以来,教育署一直为采用中文为教学语
言的学校提供额外资源,以加强英语的教与学。当局
所采取的支援措施包括提供额外的英文教师;提供图
书馆津贴,作添置英语读物及其他教具之用;将课室
间格,以便英文科分组上课;为每间此类学校安装一
套额外的无线耳筒接收系统,以增加通过聆听活动来
教学及学习的机会。议员察悉,最近设立的优质教育
基金,可进一步为实行母语教学的学校提供资源。

11.有关官立学校的角色,教育署署长强调,为确保公
平对待各学校,以及为家长提供更多选择,当局不宜
强制规定所有官立学校实行母语教学。此外,36所官
立学校中,也只有14所会以英语为教学语言。

12.教育署署长解释母语教学政策有利学生,她不赞同
因为某些学校不愿放弃英语为教学语言而应该调整推
行该政策的步伐。她一再重申,政府当局决心推行该
项政策,因为世界各地及香港所进行的教育研究所得
结果均显示,对大部分学生而言,以母语教学,学习
成效更大。在下个学年,实行母语教学的学校数目会
由约 80 间增至300间,教育署署长估计,政策推行一
段时间后,母语教学的成效会更为显著。然而,她承
认家长的态度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才会改变,并呼吁
家长为其子女选择学校时,不应只考虑学校所采用的
教学语言。依署长的见解,优良的学校取决于以下各
点:校长具备专业的领导才能、教师热心教育、学生
勤奋进取、学校的学习气氛浓厚、学校拥有优良的传
统及学生得以全面发展。

评审学校提出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的申请

13.教育署署长在答覆有关评审准则的问题时表示,虽
然她并非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但据她了解,该委员会
以一套3项的评审准则 ( 即“ 学生能力 ”、“ 教师能
力 ”和“ 支援策略及措施 ”),来评审每宗申请,在
应用该等准则时亦灵活处理每宗个案。评审委员会评
审时曾全面考虑该 3 项准则,并按个别个案情况仔细
作出研究。

14.部分议员认为,当局订定“ 学生能力 ”准则,规
定在过去 3 年,学校中一新生平均有不少于85%属于
教学语言分组评估组别I及组别 III 的学生,对学校并
不公平,因为学校无权过问派往该校就读的学生所属
成绩组别。教育署署长在回应时解释,在评审过程中
,收读学生所属成绩组别的百分比只属一项考虑因素
。当局在研究某学校有否足够的支援策略,并审阅教
育署多年来就该学校作出的报告时,会考虑申请学校
有否潜力取得增值表现。

15.一位议员质疑“教师能力”是否客观的准则,因为
申请学校的教师能否有效以英语授课,是由该等学校
的校长本人评估。教育署署长回应时指出,考虑到校
本管理的原则及学校校长的问责性,在当局为教师订
定语文基准前,校长所作出的书面证明,应获接纳为
学校符合“教师能力”准则的根据。然而,如某学校
以英语教授某些非学术科目时遇到困难,则有关学校
应向教育署申请特准以中文教授该等科目。

16.有关“支援策略及措施”此项准则,教育署署长澄
清,该等策略及措施可以是现正推行或正在策划中的
策略及措施。此外,评审委员会或会要求申请学校改
善其支援计划,作为不反对其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的条
件之一。

17.有关评审过程,教育署署长强调,评审委员会进行
评审工作时,会参照教育署以往定期对某学校进行视
学时观察所得的结果,以及课程发展处对该学校的支
援计划所作出的评估。虽然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
会或会前往该学校探访,但透过此等访问而搜集得到
的资料主要用作补充资料。评审委员会不会单凭一次
简短的学校访问而决定某学校是否有能力以英语为其
教学语言。

建议教育署署长批准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的学校名单
(下称“该名单”)


18.社会人士广泛批评教育署公布该名单,以致有关学
校成为“名校”,教育署署长回应此等批评时重申,
教育署无意如此区分学校,而公布该名单的用意是为
家长提供清晰的资料,列明此等学校采用何种教学语
言。教育署会密切监察学校是否按规定以适当的教学
语言授课,一旦发现有违规情况,便会作出制裁。教
育署特别会就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的学校加强视学工作
,一旦收到投诉,便会迅速采取行动。当局通常会 3
年检讨此情况一次。就此,一位议员表示支持公布该
名单,因为此举可消除疑虑,让公众知悉某学校使用
的教学语言。

19.教育署署长亦反驳指称当局基于高层影响而给予若
干申请学校批准的言论,并澄清谓,除两所学校因学
生国籍而须以英语为教学语言外,该名单上的所有学
校一般均能使评审委员会相信其符合评审准则,可有
效以英语为教学语言。

上诉机制

20.部分议员认为,上诉委员会研究上诉个案时,亦应
考虑学校的传统及其在英语教学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并准许只略低于“学生能力”标准的学校采用英语为
其教学语言。教育署署长答称,为确保公平对待沒有
申请采用英语为教学语言的学校,上诉委员会已决定
在研究上诉个案时,紧遵该 3 项公布周知的评审准则
。上诉委员会会接见所有上诉学校的校长。教育署署
长亦告知议员,为使公众不必担心有利益冲突的情况
,以及确保上诉委员会的诚信力,评审委员会主席 (
即教育委员会主席 ) 及她已自愿不参与上诉委员会日
后的商议工作。然而,他们会继续应该委员会的要求
提供资料或一般专业意见。

V 学位分配
(临立会CB(1)651(01)号文件)

21.教育署助理署长(学位分配及支援)向议员简介政府
当局的资料文件。该文件阐述中一及中四学位目前的
分配办法。

22.部分议员认为,尽管根据报告,获分派到本区以外
学校就读学生的百分比并不高,但当局仍应尽量减低
这个百分比,因为该等学生在学业方面经已需要得到
更多协助,要他们长途跋涉由居所前往学校,只会对
他们的学业造成不良影响。

23.当局的代表在回应时解释,根据现行的中四学位分
配办法,学生若无法在原校升读中四,在接受中四统
一派位时,家长可自行选择学校和地区。因此,少部
分学生将无可避免会被派往位于较为偏远地区的学校
升读中四。不过,当局的代表向议员保证,在那些无
法在原区学校升读的学生当中,许多只是被派往邻近
地区的学校就读。当局察悉议员的关注事项,并请议
员参阅教育委员会《九年强迫教育检讨报告》。该报
告內有两章专门检讨学位分配制度。

24.为更能了解问题的严重程度,以便制订解决方案,
一位议员建议,学生往返学校所需的时间可能是更为
有用的指标,较“被派往其他地区就读学生的数目”
更能真实反映学生舟车劳顿的苦况。

25.议员关注教学语言政策对学位分配所带来的影响,
当局在回应时指出,按照《指引》,为平衡各个中一
学校网內各类别学校所提供的学位,当局会把以英语
作为教学语言的学校进行组合,以便为邻近的多个学
校网提供学位。同样地,当局亦会小心处理,尽量减
低学生在升读中四时需要转校的情况。

VI 学生书簿津贴
(临立会CB(1)669(01)及678(02)号文件)

26.议员察悉,此项目是在财务委员会讨论当局的有关
拨款申请后加入议程的。对于当局并无向就读私立学
校有需要的学生提供书簿津贴以及有否向参加直接资
助计划的私立学校发放该等津贴,议员表示关注。部
分议员并建议,当局应在每年 9 月的新学年开始前发
放该等津贴,以便向有需要的学生提供适时援助。

向参加直接资助计划的私立学校的学生提供书簿
津贴


27.关于当局有否向参加直接资助计划的私立学校的学
生提供津贴的问题,高级教育主任( 私立学校检讨 )澄
清,虽然学校书簿津贴计划的资助对象并不包括参加
直接资助计划的私立学校,但该等学校从政府获得的
津贴已包括书簿津贴的成分。其计算基础是政府在有
关学年为资助文法中学中一至中三学生所提供书簿津
贴的平均支出。

28.为方便参加直接资助计划的私立学校从有关津贴中
向有需要的学生提供书簿津贴,议员建议当局在所提
供的津贴內订明书簿津贴的成分,并告知该等学校。
教育署署长接纳该项建议。

在新学年开始前发放津贴

29.议员建议,当局应在每个学年开始前,著手处理和
向符合资格学生的家庭发放该项津贴,学生资助办事
处监督在回应时,著重说明若推行该项建议将会遇到
的以下实际困难 ─

  1. 若要在每个学年开始前发放津贴,各间学校便须
    在每年的4/5月开始接受和处理申请,而该段期
    间是学校最忙碌的时间。

  2. 在许多情况下,学校在新学年开始时,才能确定
    申请人为该校学生以及其就读的班级。当学生 (
    即分别为升读中一、中四及中六的小六、中三及
    中五学生 ) 能否升读下一年级,乃取决于统一派
    位及公开试的结果时,此点尤为明显。

  3. 为简化申请现有的各项资助计划的程序以及在处
    理该等申请时符合成本效益,有关学生的家庭现
    时使用综合表格申请书簿津贴、车船津贴及学费
    减免。该 3 项津贴均须经过同一项入息审查机制
    。当局在计算将会发放的书簿津贴、车船津贴及
    学费减免的数额前,须获得所有必要的资料,例
    如最新的车船费及下学年的实际上课日数等。而
    该等资料须在夏季或新学年年度开始时才可确定
    。虽然当局可提早独立处理那些其升学与否并非
    取决于统一派位及公开试结果的学生的书簿津贴
    申请,但该等学生的家庭将须另外提交申请表格
    ,供当局处理。此举将违背使用综合表格和处理
    程序的原意。此外,当局亦须在统一派位和公开
    试结果于夏季公布后,重新处理升读中一、中四
    及中六的申请。

30.学生资助办事处监督指出,大多数有需要得到资助
的学生均来自正接受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的家庭,该等
家庭通常在新学年开始前已获发放用于购卖书簿所需
的津贴。他并报告说,学生资助办事处正发展一套新
的电脑系统,该系统将令该办事处可从教育署的资料
库获取资料,因而可缩减核实和更正申请人的详细资
料所需的时间。议员就此察悉,当局将于下学年推行
一项共有20间学校参与的试验计划,该项试验计划将
有助当局研究处理申请所需的时间可予缩短的程度以
及可否提早发放津贴。

31.教育统筹局副局长在评论可否提前向直接为学生提
供书簿津贴的直资私立学校发放有关津贴时指出,政
府将对有关私立学校和直接资助计划的政策进行检讨
,范围将包括如何厘定向参加直接资助计划的私立学
校提供的书簿津贴额以及发放该等津贴的方式。

32.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