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文件
母语教学
评审学校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的申请


目的

本文件旨在简介在《中学教学语言指引》下,评审学校
申请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的准则及过程。

背景

2. 本年九月二十五日,教育署(教署)向学校发出《中
学教学语言指引》《指引》(附件一)。《指引》经广
泛咨询才制定,详情已载列在较早前向临时立法会教育
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附件二)。《指引》适用于所
有公营中学。

3. 根据指引,大部分公营学校应由一九九八至九九学年
的中一开始,以中文教授所有学科,并逐年扩展至中学
各级。有意使用英语教学的学校,须在本年十月二十二
日或以前提出申请,并须证明符合条件,可以有效地以
英语教学。

评审及上诉机制

4.一个由非官方人士出任主席的评审委员会共接获124间
学校的申请。另有一个上诉委员会考虑上诉个案。评审
委员会及上诉委员会均以非官方委员为主(名单见附件
三),确保意见中立。

评审准则

5. 评审委员会在本年十月九日第一次会议中,根据《指
引》第二.四段,同意下列评审准则:

  1. 学生能力:在过去三年(九五至九六,九六至九七
    及九七至九八学年),学校中一新生平均有不少
    于百分之八十五属于"教学语言分组评估"组别I及
    组别III ─ 的学生。

  2. 教师能力:数学科、理科及人文科目的教师能有
    效地以英语授课。并由校长评估和以书面保证教
    师在这方面的能力。评审委员会同意校长的书面
    证明足以证明教师能力,可以接纳为符合这项准
    则的根据。如有需要,评审委员会亦会要求学校
    提交更多资料。

  3. 支援策略及措施:学校须向学生提供足够的校本
    支援。在这方面,可采用的指标有很多,包括学
    校文化,特别是有助英语教学的语言环境。另一
    个重要指标是校本衔接课程。这些课程或已在学
    校进行,或由一九九八至九九学年开始推行。
为使评审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和增加透明度,教署在本
年十月十三日以通函方式,向各公营中学阐明上述评审
准则(附件四)。

评审过程

6.评审委员会根据上文第5段所载准则,审议申请,并探
访一些提出申请的学校,以了解实际情况。在考虑所有
申请后,评审委员会定出可以英语教学的学校名单,建
议教育署署长批准这些学校由一九九八至九九学年中一
开始,以英语教授所有学科。

7. 教署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在本年十二月一日通知
100间学校它们符合有效地使用英语教学的条件,并可由
一九九八至九九学年的中一开始,以英语教授所有学科
。教署并通知其余24间学校,它们未能符合有关条件,
因此应由一九九八至九九学年的中一开始,采用母语教
学。学校如有上诉,可在本年十二月十五日或以前提出。

上诉委员会

8. 上诉委员会接获20间学校提出的上诉,现正研究这些
个案。上诉委员会由一个非官方人士担任主席,委员包
括一名非官方人士,教育委员会的主席(同时担任评审
委员会主席),以及教育署署长。在十二月十六日上诉
委员会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中,教委会主席及教育署署长
自愿不参予上诉委员会的讨论,但会应委员会的特别要
求提供资料或一般专业意见。委员会亦建议委任另一名
人士为委员。

结语

9. 教署会协助学校落实《指引》的规定,并会每三年检
讨学校的教学语言,以及跟进接受母语教学的学生的学
业和个人发展。期间教署亦会监察学校是否采用合适的
教学语言,在有需要时,将会采取制裁措施。

教育署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