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文件
中六收生程序


目的

教育署最近就一九九七年的中六收生程序进行检讨,并
咨询各主要学校议会及教育团体的意见。本文件旨在阐
述建议修订的中六收生程序,并请各议员就此程序提供
意见。

背景

2. 中六收生程序(简称收生程序)于一九九一年起实施,
其目的是:

  • 协助香港中学会考考生报读官立、资助、买位及
    按位津贴中学的中六课程,尽量让他们继续在原
    校升读中六;及

  • 尽量善用接受政府资助的中六学位,减少因学生
    在数间学校注册而浪费中六学位的情况。
3.现行的中六收生程序共分下列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 取得14点*或以上成绩的学生,可向原校或
其联系学校申请入学;

第二阶段 ─ 取得14点*或以上成绩的学生,可向其他学
校申请入学;

第三阶段 ─ 具备升读高级程度课程最低入学成绩的学生
,可向原校或其联系学校申请入学;

第四阶段 ─ 具备升读高级程度课程最低入学成绩的学生
,可向其他学校申请入学;及

第五阶段 ─ 具备升读高级程度课程最低入学成绩的学生
,可申请中央派位。

学校必须在第一至第四各阶段完结前,公布收生结果及
为取录的学生完成登记程序。在一九九七年,中六收生
程序需时八个工作天,详情见附件一

问题

4. 整体来说,收生程序自实施以来都能够达致上述目标
,但屡有批评指程序过于冗长,令报读中六的学生焦虑
。此外,教育署亦收到有关学校违规的投诉,包括不按
照既定程序收生及提供虛假的学位空缺资料。

检讨收生程序

5. 教育署每年检讨收生程序。在一九九七年收生程序结
束后,教育署曾搜集各教育团体、关注组织及社会人士
(包括传媒),对改善中六收生程序提出的建议。有关
建议及其利弊已撮录于附件二。总括来说,改善收生程
序的建议重点如下:

  • 把第一阶段的时间由一天缩短为半天,并把第二
    阶段提前在第一天下午开始进行;以及

  • 采取联合收生法,统一分配所有中六学位。
6.此外,有意见认为教育署需要加强监察及制裁措施,
使收生程序更为有效。有关意见撮录于附件三

初步建议

7. 教育署在考虑各项建议后,认为目前分五个阶段的收
生程序应予保留,但可把第一阶段及第三阶段缩短为半
天,第二阶段及第四阶段则分别在第一天下午及第三天
下午开始进行。一般情况下的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第一日上午;

第二阶段第一日下午及第二日全日;

第三阶段第三日上午;及

第四阶段第三日下午及第四日全日。


8. 上述安排,可让未能在第一阶段在原校升读中六的学
生,即日报读其他学校,减轻他们的忧虑。至于第二阶
段和第四阶段获延长至一天半,学生会有更足够的时间
向不同学校申请入学,而学校亦有更充足的时间接见和
拣选合适的学生。

9. 为方便自修生在收生程序的第一日申请中六学位,香
港考试局会与邮政署作出安排,尽快把成绩通知书送达
自修生。如有需要,自修生亦可在收生的第一日向香港
考试局索取成绩通知书副本。

10.此外,教育署认为有需要清晰列明学校在收生过程中
应该遵守的事项,免除含糊之处及违规的情况,尽量达
致公平及公开的安排。

11.学校有责任确保收生程序能有效及公正地进行。教育
署各分区办事处亦会派员抽样巡视学校,以防违规行为
。倘若学校被证实不按程序,违规收生,教育署必切查
严办。会采取的制裁措施包括向校监和校长发出警告信
,将违规事件的详情纪录在学校和校长的个人档案中。
对于曾有违规纪录的学校,教育署将会更密切监察,以
防再犯。教育署亦会致函该等学校办学团体的主席,说
明若该办学团体日后申请筹办学校时,该团体过往的办
学表现,及其属下学校的违规纪录,会一并考虑。

咨询

12. 教育署曾就第7至11段所述的建议,在一九九七年十
月十八日与各学校议会、中学校长会、家长代表及署內
有关组别的代表举行咨询会议。大部分与会者都同意上
述的建议,只在一些执行细节上提出修改,以照顾学生
及不同类别学校的需要。

修订建议撮要

13. 教育署在考虑咨询会议上搜集的意见后,建议修订
安排如下:
  • 继续沿用五个阶段的中六收生程序;

  • 第一及第三阶段的时间缩短为半天(即在当日上午
    完成),第二及第四阶段分别于完成第一及第三阶
    段后的下午开始,并在一般情况下把时间延长至
    一天半。详情列于附件四;以及
在发给学校的收生程序指引內阐明以下各点:
  1. 学校不得在第二阶段及第四阶段以外时间收取其
    他学校学生的申请表、接见其他学校的学生或记
    下其他学校学生的资料作收生之用;

  2. 学校不得与在不适当阶段申请入读中六的学生达
    成口头协议或保留学生的全部/部分香港中学会考
    成绩通知书或其副本,以示有意取录该名学生;


  3. 在第一至第四阶段,只要学校尚有剩余中六学位
    ,便须接受所有合资格的学生申请入学,直至接
    受申请的期限届满为止。
14.在监察方面,教育署会继续派员巡查学校,确保学校
遵守收生程序。学校一旦被证实违反程序,教育署会继
续向校长、校董会及办学团体采取第11段所述的制裁措
施。

征求意见

15.请各议员就第7至14段所建议的修订安排提供意见。

教育署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附件一

一九九七年中六收生程序

第一阶段
(一天)
第一日
八月七日
(星期四)
取得14点或以上成绩的
学生,可向原校或其联
系学校申请入学
第二阶段
(一天)
第二日
八月八日
(星期五)
取得14点或以上成绩的
学生,可向其他学校申
请入学
第三阶段
(半天)
第三日
上午八月九日
(星期六)
具备升读高级程度课程
最低入学成绩的学生,
可向原校或其联系学校
申请入学

第四阶段
(一天)
第四日
八月十一日
(星期一)
具备升读高级程度课程
最低入学成绩的学生,
可向其他学校申请入学

第五阶段
(四天半)
第五日
八月十二日
(星期二)

第九日上午
八月十六日
(星期六)
具备升读高级程度课
程最低入学成绩的学
生,可在第五日申请
中央派位中央派位结
果在第九日公布;获
取录的学生即日到所
派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附件三

公众对违反中六收生程序的学校
建议加强执行的监管及制裁措施


建议的措施考虑要点
‧ 教育署应积极监管有
关学校,以免他们违反
中六收生程序

‧ 频频到学校调查视察需花
费大量人力物力,应利用作
其他更有效益的用途;学校
必须自律,收生程序才得以
成功
‧ 削减给学校的津贴 ‧ 全校学生均会受到影响
‧ 押后发放校长的增薪 ‧ 措施未免有欠公允,而且难
以收效
‧ 公布违反中六收生程
序的学校名称
‧ 措施为学校员生带来标签效
应,殊不公平,责任应由校方
独力承担
‧ 将违反中六收生程序
的学校校长撤职
‧ 把员工撤职的问题应由校
董会决定,而非由政府负责

附件四

修订中六收生程序的建议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第四阶段第五阶段
第一日
上午
第一日
下午

第二日
上午及下午
第三日
上午
第三日
下午

第四日
上午及下午
第五日 -
第九日

中央统一派位


注:

第一阶段─总积点达14点或以上的学生,可向原校或其
联系学校申请入学,获取录学生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阶段─总积点达14点或以上的学生,可向其他学校
申请入学。

第三阶段─具升读高级程度课程最低入学成绩的学生,
可向原校或其联系学校申请入学。获取录学生可办理注
册手续。

第四阶段─具升读高级程度课程最低入学成绩的学生,
可向其他学校申请入学。

第五阶段─具升读高级程度课程最低入学成绩的学生,
可在此阶段的第一日申请中央派位。派位结果会在此阶
段的最后一日公布。



* 在同一次会考中成绩最佳的6科总积点达14点(A级至E级依次序作
5点至1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