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事务委员会会议临立会CB(1)837 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ES/1
临时立法会
经济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7年12月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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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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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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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田北俊议员(主 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叔清议员
谭耀宗议员
列席议员 :
李启明议员
缺席委员 :
何世柱议员
李国宝议员
袁 武议员
郑明训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
- 只参与议程第IV项
- 经济局副局长
- 关锡宁女士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 黎蕙明女士
- 民航处处长
- 施高理先生
- 只参与议程第V项
- 经济局副局长
- 关永华先生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 李国楚先生
应邀出席者:
- 只参与议程第IV项
- 机场管理局
- 行政总监
- 董诚亨博士
- 机场管理总监
- 韩义德先生
- 法律总监
- 郭展礼先生
- 律师
- 周敏慧女士
- 只参与议程第V项
- 香港电灯有限公司
- 董事总经理
- 曹棨森先生
- 财务总经理
- 杜庙龙先生
- 发展及策划总经理
- 张中强先生
- 副总会计主任
- 吴家彦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高级主任(1)6
- 刘国昌先生
I.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临立会CB(1)455号文件 ─ 1997年10月11日举行的会议
的纪要)
1997年10月11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临立会CB(1)459号文件 ─ 有关"电力:用电需求管理"
的资料文件
临立会CB(1)502号文件 ─ 有关1995年10月至1997年9月
主要燃料入口及零售价格的资料文件
临立会CB(1)510号文件 ─ 有关在民航处增设一个总民
航事务主任常额职位的资料文件)
2.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3份资料文件。
III.订于1998年1月5日举行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的事项
3. 议员察悉,曾已有两个代表团体就內地过港渔工计划
向到申诉部提出申诉。事务委员会回应接见该等代表团
体的当值议员的要求时,同意这事项在1998年1月5日举
行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此事项。
4.主席表示,议员可在会后告知事务委员会秘书将其他
期望拟于在下次会议席上时讨论的其他项目告知事务委
员会秘书。
IV. 机场管理局附例的简介
(1997年11月25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
档案:ESBCR 10/935/96,日期:1997年11月25日)
5.当局在会议席上提交了香港赤𫚭角新机场的地盘平面
图,供议各委员参阅。该图则显示可于1998年投入服务
的各种设施。
6.应主席的邀请,机场管理局法律总监向议员简述机场
管理局附例(以下简称"机管局附例") 不同部份的主要条
文。他表示,制订机管局附例的目的,是,在于使促进
机场管理局 (以下简称"机管局") 能有效地管理对赤𫚭角
新机场有效的管理,以及能并确保机场营运的安全和具
效率。附例的大多数条文,均以现行适用于启德机场的
《香港机场(规例)条例》(第292章)及其附属法例为蓝范
本。根据从启德机场所得的经验,以及考虑到机场岛上
的面积和该处将会提可供使用的设施,当局已制订若干
一些新增的条文已制订,以配合环境的改变。他表示,
现行载于第 292 章及其附属法例的现行条文,与机管局
附例主要的分别,在于对机场地面限制区交通的管理及
管制。由于机场管理局亦将负责管理机场岛上广阔的道
路网络(与启德机场的情况不同),当局已加入多项一些
合适的条文已制订,赋权予机场管理局管制限制区外的
车辆交通。在拟订机管局附例时,当局已参考《地下铁
路公司附例》(第270章附属法例)及和《九广铁路公司附
例》(第372章附属法例)。
7. 在提及至于管理当局现时在就管制启德机场离境大堂
外的兜售活动方面时所遇到的问题时,机场管理局法律
总监表示,由于现时机场外的地方为公共道路,不属超
越了民航处的管辖范围,。因此该处,在执行有关法例
时,曾遇到一些问题。为改善此种情况,拟议的机管局
附例规定,赤𫚭角整个机场岛会被列为附例适用区。除
非获得到机场管理局的许可,否则任何人不得在附例适
用区內任何地方从事小贩沿街摆卖及兜售活动。此项规
定有助机场管理局执行机管局附例。
8. 机场管理局法律总监回应一名议员时提及在会议席上
提交的平面图,并表示在图的提问及根据会议席上所提
交的平面图表示上,划作 "飞机保养"的地区,将会被宣
布定为分租区。
9. 一名议员询问机管局附例第41条关于移走飞机的条文
一题是否适会应用于在人民解放军所拥有的军用飞机上
。机场管理局法律总监回应时表示,第41条旨意指在赋
权予机场管理局可基于保安、安全或营运理由,例如在
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时,在移动区移动或移走在移动区的
飞机。在此这方面,军用飞机与民航客机在第41条的条
文下并无沒有任何分别。在回应该名议员进一步的提问
时,民航处处长表示,人民解放军在赤𫚭角机场并无沒
有一个指定的停泊区。
10.有关民航客机和军用飞机在使用机场时可能出现的发
生冲突,民航处处长表示,即使在挤塞的启德机场亦无
出现此种沒有这个问题。由于位于而赤𫚭角的新机场有
较大容量较大,再配合适当安排,应该很容易便能为要
找一段时间让军用飞机安排使用时段亦颇为容易。
11.关于会否容许以石油气为燃料的车辆在机场区內运作
,机场管理局行政总监表示,为了更好能保护环境,当
局他们会鼓励使用以石油气为燃料的车辆及其他不损害
环境的车辆,例如电动车辆。
12.机场管理局法律总监回应一名议员时表示,机管局附
例內所订罪行的罚则,是参考《刑事罪行条例》(第 200
章)类相似的罪行而拟定,罚款详情如下:
级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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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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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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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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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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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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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一名议员认为,就从罪行的性质而言来看,部分罚则
似乎颇重。机场管理局法律总监回应时表示,详列于机
管局附例附表 4 的罚则为法定最高刑罚则,实际刑罚则
会由法庭所出决定。在此关于这方面,经济局副局长表
示,拟议罚则曾经律政司法部经已考虑拟议的罚则,而
罚则应与相当于香港法例內其他类似的的罪行相若。
14.主席指出,政府当局所建议的立法程序时间表十分紧
迫。由于所拟议的机管局附例并无进行公众咨询,而以
及內务委员会尚未需要决定应是否成立小组委员会详细
研究详细审议该条附例,主席问及及修改正立法程序时
间表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可行性。
15.经济局局长回应时表示,为确保新机场营运的安全及
而具效率,机管局附例必须在机场启用前制定。当局亦
需要该附例,以便亦可使到订定于 1998 年1月开始实施
的机场试运计划可以安全及有秩序地进行。延迟通过机
管局附例如未能如期获得通过,会影响对机场发展的整
个计划会造成影响。由于机管局附例的大多数规定均以
现行法例为蓝范本,而现行法例一直良好运作良好,政
府当局希望无需不用成立小组委员会,而临时立法会可
于1997年12月17日的会议席上通过该此条附例。政府当
局希望透过向事务委员会简述该机管局附例,提供足够
资料,减少议员对条文的疑虑。他表示,如有需要,政
府当局乐意提供另行拟备更多有关机管局附例的文件,
供委员参阅。
16.一名议员指出,政府当局的一贯做法,是政府当局向
有关的事务委员会提交立法建议,让议员先研究有关审
议建议的政策目标,再然后才考虑涉及的法律观点,是
一贯的做法。然而但是,即使作出此种这样的安排,亦
仍可能需仍然需要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条文的细节。经
济局局长回应时表示,由于机管局附例并非具爭议性,
以及鉴于时间所限,而附例又以现行法例为蓝范本,他
希望议员会考虑不就此项附例不就这事项成立一个小组
委员会。
17.应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答应拟备一览表,列明机管
局附例与《香港机场(规例)条例》(第 292 章)现行法例的
差别异同,以及拟备附有标记的一附有备注的机管局附
例版本,显示该等差别列出附例中有何新增条文及哪些
条文是以现行法例为范本。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已于1997年12月4日提供了一览表
,就拟议的机管局附例与《香港机场(规例)条例》( 第
292章)有关启德机场的现行法例条文作一比较的对照表
。该份资料是项文件已随同日发出的临立会CB(1)609号
文件送交议员。委员会亦收到政府当局亦曾发出的函件
,解释将机管局附例与对照有关启德机场的现行法例条
文对照,然后在该附例标明两者差异的做法并不可行。
秘书处接获该函件后,已将该函件随于1997年12 月5日
发出的临立会CB(1)612号文件送交议员传阅。)
18.民航处处长回应一名议员时表示,现行的《香港机场
(规例)条例》 (第292章)》及其附属法例将需在适当时地
废除。然而但是,他表示,部分条文,例如有关管制飞
机的噪音的条文,仍然适用于赤𫚭角新机场。政府当局
会认定该等确认这些条文,并及在适当时候间作出实施
合适的立法修订法例。
V 香港电灯有限公司调整收费建议
19.应主席的邀请,香港电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介绍香
港电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灯公司")将于1998年1月1日
起实施增加收费的事宜。介绍资料的钉装本,并在于会
议席上派发介绍资料的钉装本,供议各委员参阅。
20.一名议员询问调整收费的理据。香港电灯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回应时表示,由于调整收费的主要原因,是由
于通胀导致经营成本上涨,以及预期财政费用会因1998
年的息率标升及借贷增加而及息率标升,因此预期要支
付的财政费用上升较高。为求加上通胀的问题,引致经
营成本上涨。这是调整收费的主要原因。在公众人士及
投资者的利益之间要取得平衡,是次建议的加幅已十分
溫和,并且及低于其他公共事业及服务的加幅。就收费
因应不同类别的客戶进行的收费而有所调整,详情如下:
平均加幅
家庭用戶 | 每度3仙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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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戶 | 每度4.4仙 (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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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客戶 | 每度4.3仙 (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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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平均加幅 | 每度3.9仙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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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香港电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回应一名议员的进一步
提问时表示,每月用电量超过1 000度的家庭用戶,加幅
率为4.25%。
22.香港电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亦进一步表示,1998年
1月收费调整收费后,港灯预期每年的回报相等于其港
灯公司固定资产平均净值约12%,与以往的回报率相若
。港灯公司会继续研究方法提高效率及生产力的方法。
在此关于这方面,以及在回应一名议员的提问时,港灯
董事总经理他表示港灯公司正会研究与考虑双月缴费制
度有关的事宜,考虑此概念在节省开支方面是否可行以
减少经营开支。
23.一名议员从资料文件察悉港灯公司的家庭用电收费远
较其他城巿为低,并询问为何并无沒有将其他东南亚国
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及泰国等列作参考。香港电灯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回应时表示,由于该等这些国家的电
力公司供应由属政府拥有经营,与香港及其他城巿不同
,因此并无列作比较。
24.部分议员对表示关注到商业及工业用戶的收费调整幅
度高于较家庭用戶的情况表示关注者大。他们认为,鉴
于从现行普遍的的经济情状况欠佳来看,即使轻微的加
幅亦会对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他们要求港灯公司考虑
调低中小型商业及工业用戶的加幅率,以协助该等这些
用戶提高竞爭力。主席亦建议港灯可考虑对中小型企业
采用收取与家庭用戶者相若的、渐进式的收费调整幅度。
25.香港电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回应时表示,为满足迎
合商业及工业用戶的高峰大用电量需求,港灯公司须已
在发电厂及其他设备上作出庞大投资。因此,最终用戶
需要在此这方面作出较大的承担支付较昂贵的费用。然
而,港灯所建议就对商业及工业用戶的建议的加幅实在
是十分溫和。假设一间典型办公室的用电量为每平方呎
2.5度,商业客戶的收费调整为每度 4.4 仙,即每平方呎
加11仙,与平均每月租金每平方呎25元比较,加幅实在
至为轻微不足道。
香港电灯有限公司
26.香港电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回应主席及一名议员时
表示,现时港灯现时大约66%的公司收入约66%来自商
业用戶,24%来自家庭用戶占24%,5%来自工业用戶,
占5%而余下的5%来自例如政府等其他用戶如政府。
1994年至1997年的累积电费加幅百分率为11%。应议员
的要求,香港电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答应提供更多资
料,说明关于商业及工业用戶每月用电量、所建议的收
费调整费对该等这些用戶的影响,以及由1993至1997年
商业及工业用戶收费调整的资料。
(会后补注:议员所要求的资料已随1997年12月9日发
出的临立会CB(1)629号文件送交议员。)
27.一名议员询问港灯有关在用电需求管理方面曾采取
的行动,以实行及有关这措施的成效。,香港电灯公
司发展及策划总经理回应时表示,政府与港灯公司于
1997年11月5日达成一项用电需求管理的正式协议。就
此关于这方面,港灯公司将会于1998年2月前向政府提
交详尽计划建议书,以期希望在1998年5月实施各项建
议。
28.有关于该公司推广节约能源的其他措施,香港电灯
公司发展及策划总经理表示,港灯曾公司于1993 年重
订其更改收费制度,以鼓励节约能源。该公司不但并
无给予高大用电量用戶任何折扣,并且实行一套以用
电量计算的渐进式收费制度,以劝阻用戶不要大量用
电。该公司亦曾在在所选定的公共屋村、学校及写字
楼推行一连串试验计划,以具能源效益的照明系统代
替旧式照明系统,亦已。一项为小学四年级及小六年
级学生发展一套而设的节约能源教育计划亦已展开。
此外,港灯亦已在科学馆已设立一个中心,推动广节
约能源。
29.一名议员认为,香港的发展商对并不关注设计及建
造具能源效益的楼宇漠不关心的设计及建造。他建议
港灯公司应成立一灯泡交換中心,推广使用高能源效
益的灯泡。港灯公司亦应资助业主/租客安装隔热窗
,以节省能源。
30.香港电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回应时表示,港灯公
司会与政府携手推广有效地使用能源。该公司已计划
推广更广泛地使用高能源效益的灯泡,而替換计划将
于明年实行。有关于隔热窗替換计划,他表示,。制
定如有一合适的法例以执行此项这个规定,将会更为
有效。他希望在一段随著时间后过去能在社会能中培
养出节约能源的习惯。经济局局长补充,政府致力推
广使用高效能电器用品,亦会与发展商讨论使用有助
于节约能源的楼宇设计。
31.主席察悉,港灯公司主要由股东提供资金,并以及
预期可获得固定资产平均净值达 12%的回报。他认为
,港灯透过在金融巿场进行借贷,以支付其工程费用
,对港灯公司可能更具成本效益,亦可减少调整收费
的压力。一名议员询问港灯公司是否准备借美元,而
并非借港元,以来节省利息支出。香港电灯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表示,一向以来,该大约47%的公司的资
本约47%一直由股东提供。虽然以美元作为借贷美元
单位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货币风险,该港灯公司会仔
细考虑其影响,并在适当之时候增加此有关这方面的
借贷比例,以期提达到更高的成本效益。
32.关于披露港灯的预计收入,香港电灯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在披露公司的预计收入时表示,该港灯公司不
能在于发表年报前公开其商业敏感的财务资料,因为
此乃商业秘密。关于预计用电量,他表示1997年及
1998年的预算分别为90.6亿0百万度及95亿00百万度。
VI 其他事项
33.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12时15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