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35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ES/1
经济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7年9月1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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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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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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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田北俊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何世柱议员
李鹏飞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袁 武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刘健仪议员
罗叔清议员
缺席议员:
李国宝议员
陈鉴林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明训议员
谭耀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
- 经济局副局长/3
- 袁铭辉先生
议程第IV项
- 经济局副局长/1
- 关永华先生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 黎蕙明女士
议程第V项
- 海事处处长
- 戴毅彬先生
- 海事处
- 总经理/海事服务
- 李家武先生
- 海事处
- 总经理/船只航行监察
- 廖汉波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通过会议纪要
(临立会CB(1)144号文件)
1997年7月22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临立会CB(1)99、CB(1)134及CB(1)203号文件)
2.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3份资料文件。
III.订于1997年10月6日举行的下次会议讨论的事项
3.议员同意在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下列事项:
- 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业务改组的影响;及
- 发展渔农业的政策。
IV.由经济局局长介绍经济局的政策目标
4.经济局局长利用电脑投影设备介绍经济局的政策
目标。(会后补注:整套介绍资料已随1997年9月11
日发出的临立会CB(1)228号文件送交议员。)
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以下简称 " 民航协定" )
5.议员得悉香港已与其他国家签订22份民航协定,
并问及香港与台湾有否签订任何民航协定,以及香
港在签订任何民航协定前是否须先经中央人民政府
的批准。经济局局长表示,目前香港与台湾之间的
民航服务由一项商业协定规限,一直以来运作良好
。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
先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方可签订任何民航协定。
6.议员关注延迟与其他国家签订民航协定所造成的
不良影响,经济局局长回应时表示,当局与其他国
家就民航协定进行商议,是一项持续进行的工作,
香港与该等国家的现有民航服务仍维持不变。事实
上,由于启德机场的容量经已饱和,当局需要拒绝
增加班次的要求。当赤𫚭角新机场在明年启用后,
情况将会改善。
赤𫚭角新机场
7.议员问及兴建新机场的进度,经济局局长回应时
表示,新机场的目标启用日期仍为1998年4月。有关
工程均能按计划如期竣工,目前正在进行各个系统
的测试工作,以确保安全。根据所得的最新数据,
并无理由相信新机场不能如期启用。一俟当局作出
决定,便会正式公布新机场的启用日期。
8.议员指出,安全问题故然重要,但机场铁路等其
他支援服务/设施亦应与新机场同时启用,方可提
高机场的效率。经济局局长察悉议员的意见,并表
示政府当局会在新机场启用前,先确保机场的安全
,以及必需的支援服务均可供使用。至于新机场的
第二条跑道,经济局局长表示,该条跑道已定于1998
年年厎启用,建筑成本为49亿元。
9.杨孝华议员问及机场收费的进展,经济局局长回
应时指出,有关各方已不断就此进行讨论。他重申
,在厘定机场收费的水平时,应以维持新机场的竞
爭力,以及提高香港作为国际及地区航空交通中心
的地位为目标。
10.陈婉娴议员关注现有机场员工的前途问题,经济
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一直密切注视与机场
迁往赤𫚭角有关的劳资纠纷。该等问题包括:职员
可能因搬迁而遭解雇、职员因新机场与居所距离过
远而拒绝在新机场工作所应享有的补偿、部分公司
在招聘员工方面遇到的困难等。劳工处一直与有关
的职工会商讨该等问题。
11.议员问及人民解放军使用香港机场的条件及程序
。经济局局长解释,本港已有一套既定程序,军队
在有需要使用机场时亦须依循该套程序。在该等程
序中,安全将会是其中一项主要的考虑因素。
12.鉴于赤𫚭角新机场与澳门及深圳国际机场十分接
近,议员问及确保该3个机场飞行路线安全的协调措
施。经济局局长表示,他感激澳门及深圳当局在这
方面与本港通力合作。有关各方已商定确保该3个机
场飞行路线安全的措施。
13.至于在本港航空交通业引入更多竞爭的问题,经
济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已密切监察航空服务市场
的需求及质素,并会在有需要时采取适当措施。
旅游业
14.议员得悉7月及8月间来港旅客的人数下降,并询
问政府当局在推广本港旅游业方面的计划。经济局
局长回应时表示,旅游业对香港非常重要,因为香
港的旅游业收益在世界排行第8。政府当局承认,在
推广本港旅游业方面,政府及私营机构均需要注入
更多资源。
公用事业公司的管制计划协议
15.经济局局长在回应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有关中华
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电*)及香港电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港灯*)管制计划协议的检讨工作,将
分别在1997年10月1日及1998年1月1日展开。上述检
讨会由政府当局辖下的工作小组监察,并需时1年完
成。当局会在稍后阶段向事务委员会提交进度报告
。是次检讨的其中一项主要讨论项目是设立一套制
度,将两间电力公司涉及过剩发电量的资产从用以
计算电费的固定资产平均净值中剔除。
16.中电最近公布改组公司业务,议员关注此举的影
响,并质疑此举会否影响该公司与政府订定的管制
计划协议所规定的管制。经济局局长回应时表示,
有关管制计划协议的涵盖范围十分清楚。中电部分
现有业务,如物业发展及在中国大陆的投资等,已
豁免受管制计划协议规管。因此,中电建议的业务
改组应不会违反管制计划协议的规定。
V.港口服务的最新情况
公众货物装卸区管理改革
(临立会CB(1)194(02)号文件)
17.议员察悉,90%的现有经营者已就目前可供使用
的80%停泊位递交投标书。议员亦询问,投标情况
如此激烈,是否表示部分现有经营者会因而被逼停
止经营。经济局副局长/3回应时指出,情况并非如
此,因为部分现有停泊位正被闲置,而数据显示,
所有在第一阶段招标已递交投标书的现有经营者,
应可成功取得停泊位。最后结果会由中央招标委员
会公布。未有参加第一阶段招标的现有经营者,可
在下一阶段的公开招标递交投标书,而所有有意投
标的人士亦可在此阶段递交投标书。当局预期公开
招标的竞爭会比第一阶段更为激烈。
18.议员就资料文件第9段指出,业內人士对当局拟
于3年后进行的检讨表示忧虑,因为该次检讨会导
致当局以合约形式招商承办公众货物装卸区(以下简
称 "装卸区" )的全部管理工作。业內人士担心此举会
令现有经营者被大财团逼使停业。经济局局长回应
时表示,他曾与该行业的代表讨论此事,该行业似
乎已明白装卸区在管理方面需要改革,而业內人士
亦有参与改革工作。他们无需担心3年后的检讨结
果。他保证当局会考虑第一阶段改革的效果。在决
定下一步行动以前,当局定会全面咨询业內人士。
经济局副局长/3补充,是次改革的其中一项目标,
就是协助该行业迈向现代化及提高效率。有关改革
会分阶段实施。
19.议员在提及资料文件第8段时,希望有关装卸区
陆上管理的检讨可以令停车费及存货费得以削减,
并希望当局可在6个內完成检讨工作。经济局局长
表示会在检讨中考虑议员提出的意见。
20.议员得悉中流作业货运经营者正在进行合并及收
购,并询问中流作业货运经营者在加强实力后会否
与装卸区经营者竞爭。经济局副局长/3表示,中流
作业货运经营者的合并及收购行动属合理化程序。
他认为经营规模较小及更具灵活性的装卸区经营者
,不会与中流作业货运经营者直接竞爭,因为中流
作业货运是资本更为密集的业务。
港口监管及管理
(临立会CB(1)194(01)号文件)
21.议员察悉,虽然本港规定远洋轮船在进入香港水
域以前必须投购第三者保险,但本地船只及內河货
运/客运船只不受该项保险规定所限制,议员质疑
当局采用不同处理方法的理据。海事处处长澄清,
远洋轮船投购保险的规定,在国际公约已订有条文
,因此是包括香港在內的大多数港口的标准要求。
然而,对本地船只及內河货运/客运船只的管制,
属于个别海事管理当局的规管范围。香港可透过立
法对本地船只及內河货运/客运船只施加投购第三
者保险的规定。政府当局正在研究应受该项条文规
管的船只种类,以及实施该项规定是否实际可行。
有关此事的检讨工作将于明年初完成。经济局副局
长/3补充,由于许多来自內地的內河货运/客运船
只均会受该项规定影响,政府当局在拟定任何建议
前,将会先咨询国內有关当局。
22.部分议员询问,由內地政府签发的船长牌照是否
获海事处认可。海事处处长表示,內地政府发给远
洋轮船船长的牌照获国际认可,因此亦获得本港认
可。至于內河船只的船长及操作人员,倘若他们持
有适当的资格,即近岸船主证书,可获准在本港水
域驾驶船只。为确保船长及操作人员具备在香港水
域航行的本地知识,海事处曾与內地的机关合办讲
座。此等讲座很受欢迎,举办的次数正在不断增加
。
23.至于议员问及內地船只的船长及操作人员的资格
问题,海事处总经理/海事服务回应时指出,內地
政府表示,当地签发近岸船只船长及操作人员牌照
的准则较香港同类牌照所采用的准则更为严格。海
事处处长表示并无理由认为来自內地的小型船只有
危险。事实上,统计数字显示,与1996年同期相比
,1997年海面意外事故的数字已下降9%。海事处近
年致力确保香港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而该处的努
力已取得成果。只要本港继续致力提高海上交通的
安全,便应无需忧虑来自珠江的当地船只的安全问
题。此外,海上交通的增幅亦未有超逾每年7.5%的
预计增长。
24.经济局局长保证,政府当局定会继续从长远的角
度监察及处理有关香港水域的安全问题。
25.袁武议员认为,內地海事当局已特别注重其近岸
及离岸船只的海上航行安全。该等船只的质素及船
长与操作人员的训练质素经已提高,因此无需担心
內地船只的安全问题。
26.议员询问,规定所有进入香港的船只均须配备高
频无线电通讯系统,藉以改善港口安全,是否实际
可行的措施。海事处处长表示,由于每日有大量船
只进出香港,约为每1.2分钟1艘,因此,即使政府
当局可以实施该项规定,本港亦无足够的频带容纳
所有无线电讯号。他重申,目前用以监管及管理港
口的制度,一直以来运作良好。
27.部分议员询问,海事处能否以营运基金的安排运
作,藉以提高该处的效率。经济局副局长/3回应时
表示,政府当局曾考虑此事,但最终认为海事处不
能在3至5年內达至财政独立。当局会继续检讨此事
。
VI.其他事项
28.议员同意将 "10号及11号货柜码头的选址及发展"
押后至1997年10月6日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
29.会议在下午12时5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