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讨论用

临时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文件
香港电讯收购讯联对本港电讯业发展的影响


引言

1. 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
批准香港电讯CSL有限公司 (CSL) 收购讯联电信有限公
司(讯联)。本文件旨在讨论是次收购对本港电讯业发展
的影响。

2.本港是全球电讯业最开放及最具竞爭性的市场之一。
在公共流动无线电话服务(PMRS)及个人通讯服务(PCS)
市场的竞爭尤其激烈。竞爭是用作达致政府在电讯方面
的政策目标的方法。

3. 批准CSL收购讯联并不意味改变促进电讯业公平及有
效竞爭的政策。相反,政府仍然坚决承诺促进电讯市场
的公平及有效竞爭,以保障及提高消费者权益。

政策目标

4.电讯局长是依循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策目标规管
电讯业:

    – 向社会大众提供高质素而价格合理的电讯服
    务;

    – 所提供的电讯服务,务要符合经济效益;及

    – 在现在及下一世纪,香港应继续成为亚太区
    卓越的通讯枢纽。
5. 依据这些政策目标,电讯局长有责任促进公平及有效
竞爭,以便向社会大众提供多元化、优质而价格合理的
电讯服务;采用以市场为主导的方针,尽可能实行自由
市场经济,以达致经济效益;营造一个有助吸引投资发
展本港电讯基建的环境,因而提高本港作为亚太区卓越
通讯枢纽的地位。

主要考虑因素

6. 在考虑PMRS及PCS营办商收购(及合并)建议时,电讯
局长的主要考虑因素将会是:

  1. 会否对竞爭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2. 能否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

  3. 会否损害规管环境;及

  4. 会否减低经济效率。
会否对竞爭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消费者的选择


7. 自从在八十年代引入竞爭,流动电话服务市场为消费
者提供不同选择。现时,有多个符合不同技术标准的系
统可供选择,其中3个GSM 900系统在 900兆赫频带操作
、符合北美标准的两个系统(一个 D-AMPS 系统及一个
CDMA系统)在800兆赫频带操作及6个符合 GSM 1800标
准的PCS在1.8吉赫频带操作。

8. 电讯局长认为应继续为消费者提供不同选择。在 CSL
收购讯联后,符合不同技术标准的相同数目系统将继续
在市场操作,因此,收购不会引致减少消费者在系统方
面的选择。[讯联操作一个900兆赫频带的D-AMPS系统
和一个1.8吉赫频带的GSM 1800系统(PCS);CSL操作一
个900兆赫频带的GSM 900系统。]

互相竞爭系统的数目

9. 除了继续让消费者有所选择外,电讯局长亦希望见到
同类型系统之间的真正竞爭,意思是这些系统将由明显
沒有重叠拥有权的持牌公司操作。

10.电讯局长所采取的政策是容许现时的营办商与新竞爭
对手竞投牌照,以便流动电话营办商提升及引入新技术
以加强及扩展服务。

11.在竞投PCS牌照过程中,现时在800/900兆赫频带操作
的PMRS营办商获准竞投在1.8吉赫频带操作的PCS牌照
。在800/900兆赫频带操作的PMRS营办商扩展至1.8吉赫
频带乃自然发展。在800/900兆赫频带操作的两家营办商
(和记及讯联)已成功投得 PCS 牌照。因此,和记现拥有
三个不同技术系统类型的牌照—GSM 900、CDMA 和
GSM 1800。

12.但电讯局长不希望见到藉收购而减少每个系统类型的
竞爭,令致一间持牌公司在控制超过一个同类型系统,
例如,一家GSM 900营办商收购另一家 GSM 900 营办商
通常不获批准。同样,一家PCS营办商收购另一家 PCS
营办商的建议,或者一家CDMA营办商被一家操作类似
系统的D-AMPS营办商收购的建议 (相反亦然),通常不
获批准。CSL收购讯联沒有引致任何持牌公司控制超过
一个同类型的系统。CSL在这次交易后所得到的牌照数
目及频谱数量,与该公司其中一家主要竞爭对手和记所
拥有的完全相同。

13.某类型系统的营办商如欲收购另一同类型系统的营办
商,电讯局长将考虑规定收购的营办商放弃两个同类型
系统其中之一的频谱。电讯局长将考虑邀请其他营办商
申请在该被放弃的频谱內操作的牌照。

竞爭营办商的数目

14. 市场竞爭的激烈程度,视乎「独立」营办商 (指在拥
有权或控制权上均无任何实质重叠的营办商)的数目而定
。因此,对于CSL收购讯联的建议落实后市场內余下的
独立营办商数目,电讯局长也有考虑。

15.至今,香港流动电话市场內的独立营办商数目仍为全
球之冠。即使讯联被收购,我们仍可保持这个领导地位
,因为余下的七家不同营办商所营造的市场,竞爭仍会
非常激烈。

市场集中性

16.电讯局长将考虑收购前后的市场集中性,他不希望因
收购而令市场占有率过分集中在某一家营办商的手上。
就此事而言,即使CSL收购了讯联,前者所占的市场占
有率仍会是40%左右,不算是过分集中。

17.此外,不应把市场占有率等同反竞爭行为。电讯局长
的目标,不在于进行人为干预市场机制以期把个别营办
商的市场占有率减至某个上限之下。市场占有率可能只
是某营办商吸引客戶的成功指标。PMRS 和 PCS牌照內
,已载明禁止反竞爭行为的条文。监察市场行为以及采
取行动遏止反竞爭行为,仍然是电讯局长的责任。

营办商的占优性

18. 如营办商可在不受竞爭对手和客戶限制的情况下在
市场內作出决定(例如加价),则会被视为「市场占优者
」。电讯局长不欲看见任何一家营办商因收购另一家营
办商而在市场占有优势。营办商在收购建议落实后会否
成为占优者,取决于若干因素,而市场占有率只是其中
之一;其他因素包括市场的竞爭状况、营办商的数目、
营办商对竞爭的积极性,以及是否存在任何打入市场的
障碍等。考虑过这些因素后,电讯局长认为CSL收购讯
联后,流动电话市场內沒有营办商会成为占优者。

在收购中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足够保障

消费者享有的服务


19.电讯局长考虑过CSL收购讯联一事对客戶所享服务的
影响—服务会否中断,以及即时和长远来说服务价格和
质素可否维持。电讯局长得到保证,讯联客戶所享有的
服务不会因收购而出现任何中断。

被收购持牌公司的义务

20.在竞投牌照的过程中,成功竞投者将因其申请书的优
点获发牌照。成功申请者的承诺将成为所发牌照內载明
的义务。成功竞投者如改变拥有权或转让牌照,电讯局
长将会考虑被收购营办商的义务会否由收购营办商完全
履行。电讯局长将会特别考虑履约保证金所涵盖的承诺
,例如PCS牌照下的承诺,会否由收购营办商继续实践。

21.电讯局长将考虑收购营办商的财务和技术能力是否足
以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以及履行被收购营办商牌照內
所载承诺。

22.在CSL收购讯联一事中,电讯局长信纳讯联的承诺将
由CSL全然履行,而CSL的财务和技术能力亦足以实践
这些承诺。

会否损害规管环境

23.有批评指容许CSL收购讯联,便会损害规管环境,因
为竞投PCS的落选者只需购回牌照便可经营这项服务;
但事实并非如此。

24.CSL在竞投中不能投得PCS牌照,是由于与筛选准则
比较,CSL投标书所提出的条款及不上讯联等获选者的
投标书条款。容许CSL接管讯联的PCS牌照而订明的重
要条件,是CSL须按讯联投标书中所载条款,不折不扣
地经营有关业务;因此,牌照的状况和发牌时所依据的
条件并无改变。

25. 规管环境的其中一项要素是划一性。如在规管环境下
,某营办商获准拥有三个不同类型牌照(一如本文所载情
况),则另一营办商亦应得到同等机会这样做;除非此事
有违某些政策上凌驾其他因素的重要考虑,例如上文第
6段(a)和(b)点,则作别论。

26.规管架构中另一重要范畴是,我们为香港的电讯界营
造了自由的市场经济。我们既容许外国投资者自由进入
香港的市场,我们便应容许基于商业理由而欲离开市场
的外国投资者自由撤离市场。禁止转让资产,包括牌照
权利,亦只应在极端情况下当公众利益严重受损时才予
考虑。

会否减低经济效率

27.CSL收购讯联一事中,并无迹象显示经济效率将会降
低。事实上,结果可能刚好相反。准许CSL取得更多频
谱以应付其需要,为其客戶提供更佳服务,经济效率将
可藉此提高。讯联的网络设施与CSL的合并,亦会带来
效率增益。

结语

28.前文概述了电讯局长在审批CSL收购讯联时的主要考
虑因素。政府认为,是次收购对电讯业的未来发展丝毫
沒有不良影响。收购事件不会削弱市场竞爭的激烈程度
;相反,透过收购,竞爭的激烈程度将会维持,甚至更
形炽热。在收购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得到足够的保障
。政府重申其促进流动电讯服务市场內公平有效竞爭的
承诺;日后决定是否批准收购或合并建议时,促进竞爭
和保障消费者权益仍会是电讯局的首要考虑因素。每宗
申请将根据本文所载的因素,并按申请本身的优劣予以
审批。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