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事务委员会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77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FA/1
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2月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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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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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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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郑明训议员(主席)
顏锦全议员(副主席)
吴亮星议员
李家祥议员
胡经昌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财喜议员
黃宜弘议员
詹培忠议员
罗祥国议员
列席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鉴林议员
缺席委员:
李国宝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V及V项
- 财经事务局局长
- 许仕仁先生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副总裁
- 陈德霖先生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助理总裁(储备管理)
- 叶约德女士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署理助理总裁(外事经研)
- 梁凤仪女士
- 议程第VI项
- 库务局副局长(3)
- 刘嫣华女士
- 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工务)
- 许雅达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 高级主任(1)6
- 刘国昌先生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临立会CB(1)551号文件 ─ 1997年10月31日举行的会
议的纪要)
1997年10月31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临立会CB(1)516(01)号文件 ─ 冯永祥先生就如何改善
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出的函件
临立会 CB(1)516(02) 号文件 ─ 财务委员会1997年10月
3日会议纪要中有关储稅券的节录
临立会CB(1)540号文件 ─ 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出的《亚
太股市脉络》(1997年10月第7期)
临立会CB(1)563号文件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季帐
目(包括截至1997年9月30日的季度的全部帐目))
2. 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4份资料文件。
3.在考虑是否跟进冯永祥先生致香港联合交易所 (以下
简称“联交所”)理事会全体理事的公开信时,议员同
意应透过政府当局要求联交所就冯先生的意见作出回
应。事务委员会将会在检讨有关回应后决定需否讨论
该事项。
4.主席表示,应议员的要求,他已致函政府当局,查询
香港期货交易所的艾华利先生及乔伟能先生的任期长
时间重叠的原因,以及此种情况对开支造成的影响。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仍未作出回覆。
III 订于 1998年1月5日举行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的
事项
(临立会CB(1)564(01)号文件 ─ 财经事务局局长就1997
年12月1日的会议议程发出的函件)
5.议员察悉财经事务局局长于 1997 年 11 月 21 日发出
的函件。该封函件说明政府当局认为暂时并不适宜进
一步讨论近期的金融风暴。然而,议员认为政府当局
应解释政府各政策局 / 部门及监察机构曾如何联手处
理近期金融市场的动荡情况,并认为研究有关的统筹
机制对政府当局日后检讨金融制度会有所裨益。因此
,事务委员会同意再次邀请政府当局讨论该事项。
6.议员同意在1998年1月5日举行的下次例会席上讨论
下列事项:
- 有关统筹政府各局/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理
近期金融市场动荡的问题;
- 本地伦敦金市场的监管;及
- 储稅券的利息问题。
IV 检讨财政司司长运用外汇基金的权力
临立会CB(1)564(02)号文件 ─ 1997 年 8月12日财政司
司长特别简报会的会议纪要,內容关于香港在由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及旨在协助泰国的综合贷款中所提供的
贷款金额
临立会CB(1)564(03)号文件 ─ 财政司司长致梁智鸿议
员的函件,內容详列议员在 1997 年8月12日财政司司
长特别简报会席上要求当局提供的资料
临立会CB(1)564(04)号文件 ─ 法律顾问就“ 关于从
外汇基金借出款项”拟备的法律意见
7.议员察悉,此项议程项目旨在跟进财政司司长就香
港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挽救泰铢综合贷款中所提供
的贷款金额于1997年8月12日举行的特别简报会。财
政司司长在该次简报会席上告知议员 , 他在作出有
关决定时曾行使《外汇基金条例》( 第66章 )(以下简
称“该条例”)的条文所授予他的权力。
8.部分议员察悉,该条例第 3(1)条的“控制”及第3(1)
及(1A)条的“运用”的意思可能出现不同的诠译,并
询问需否修订该条例,以避免出现歧义。
9.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副总裁表示,
政府当局曾研究临时立法会法律顾问拟备的法律意见
,并认为该份报告第10段所载对有关条文的诠释,与
政府法律顾问在不同时期所倡议的诠释并无抵触。根
据狭义的诠释,“控制”及“运用”的意思的确有分
别。他所援引的法律意见內容如下:一般而言,“控
制”所指的是管理及其他投资事宜。另一方面,“运
用”外汇基金必须基本上为财政司司长认为适当的目
的。有鉴于此,财政司司长只须就外汇基金的控制及
管理事宜咨询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然而,倘财政司
司长为了他认为适当而直接或间接影响港币汇价的目
的,以及其他附带的目的,就外汇基金的实际运用作
出决定,他所行使的并不是“控制”权,因此无须咨
询任何方面的意见”。他进一步表示,该条例其后加
入第 3 (1A) 条,规定除影响港币汇价的主要目的外,
财政司司长亦可运用外汇基金以保持香港作为国际金
融中心的地位,以及保持香港货币金融系统的稳定健
全。财经事务局局长补充,由于该条例已清楚载列财
政司司长运用外汇基金的法定基础,他认为无需对该
条例作出任何修改。
10.鉴于财政司司长通常须在极短时间內就策略性地运
用基金作出重要决定,以维持港币的稳定,议员普遍
认为进行任何有意义的咨询并不切实可行,更遑论部
分行政会议成员或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委员可能对咨
询事宜有直接金钱上的利害关系。
11.虽然当局已作出上述解释,部分议员认为财政司司
长在 8 月决定运用外汇基金挽救泰铢前,应该进行较
妥善的咨询。考虑到在 8 月的泰铢危机中,港币并无
面对即时受到影响的危险,而且东南亚国家的货币危
机已酝酿一段长时间,而并非一朝一夕发生,他们认
为政府当局应有足够时间咨询适当的有关方面。一名
议员指出,从外汇基金借出款项以协助其他国家的决
定,有别于为影响港币汇价的目的而运用外汇基金的
决定。他促请政府当局察悉议员的意见。议员亦促请
政府当局日后在决定从外汇基金借出款项协助其他国
家前,应先适当地咨询各有关方面。
12.政府当局在回覆时概述导致香港借出款项参与由国
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挽救泰铢综合贷款行动的情况。当
局表示,国际货币基金在 8 月致函金管局,邀请香港
参加在东京举行的会议,以及考虑参与援助泰国的综
合贷款行动。鉴于部分其他亚洲货币已受到“传染”
效应的影响,所有出席该次会议的国家 (中国除外)均
同意作出承担。中国其后亦确认会参与贷款行动。虽
然港元在 8 月并无受到冲击,但港元受“传染”效应
影响的危机一直存在,近期在10月发生的金融风暴便
是证明。因此,财政司司长须获赋予该项酌情权,以
便能有效地处理问题,而无须事先经过审查及咨询,
此点非常重要。财政司司长在作出该项决定时,须对
公众完全负责,亦须充分咨询有关的政府官员及金管
局人员。倘情况许可,日后亦会咨询外汇基金咨询委
员会或行政会议。
13.为妥善控制事实上属于公帑的外汇基金的运用,数
名议员认为需要就财政司司长可运用的金额设定上限
。财经事务局局长表示,随著外汇基金担当中央银行
角色的发展,财政司司长可运用的金额无须受法定上
限的制肘,是可取的方式。财政司司长拥有运用该基
金的权力,以便能有效地处理危机情况及维持港元稳
定,实在极为重要。上述情况亦说明为何需要成立金
管局此一独立的机构管理外汇基金。他进一步表示,
全球其他中央银行的行长亦无须受该种限制的制肘。
14.一名议员察悉,倘有人质疑财政司司长并无履行该
条例现行条文的程序规定,将需由法院作出判决。该
名议员询问如何可要求法院就此方面作出判决。助理
法律顾问表示,质疑通常与法院案件共同提出。法律
顾问已在其拟备的法律意见第10段载明该等条文的狭
义诠释。关于议员提出的查询,她会进一步研究,并
在会后提交更详尽的书面资料。
15.财经事务局局长回应一名议员时表示,他有信心泰
国能偿还贷款,因为虽然该国现时的情况未如理想,
其经济基础仍然稳健。
16.关于援助印尼的贷款,政府当局表示,国际货币基
金、世界银行组织、亚洲开发银行及印尼政府已率先
拨出230 亿美元 ,参与国际货币基金为援助印尼而组
织的贷款活动。视乎首笔贷款的成效,国际货币基金
或会请求其他国家提供 150 亿美元的进一步贷款。然
而,有关安排须经过详细商议,目前尚未制订具体建
议。财经事务局局长确认,香港并无承诺参与援助印
尼的贷款行动。一名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在需就提供经
济援助予印尼作出决定前,先咨询临时立法会 ( 以下
简称“临立会”)。 财经事务局局长回覆时表示,根
据建议中的贷款安排,其他国家可能无需作出承担,
以及法例并无规定政府当局须在财政司司长运用外汇
基金前咨询临立会,因此他不能代表财政司司长或特
别行政区政府作出该项承诺。然而,他相信倘情况许
可,政府当局会咨询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并会在适
当时候将详情告知公众人士。
17.关于援助韩国的贷款,财经事务局局长表示,国际
货币基金、美国及日本政府仍就援助贷款进行商议。
有关方面会在不久的将来作出决定,但截至现时为止
,香港并无就贷款一事作出任何承诺。
V 硬币短缺的问题
(临立会 CB(1) 567(01) 号文件 ─ 政府当局拟备的资料
文件)
18.应主席的邀请,金管局助理总裁(储备管理)(以下简
称“金管局助理总裁”)向议员简介资料文件的要点。
19.议员极为关注硬币短缺的问题,以及此问题对社会
造成的影响。一名议员指出,临立会曾于较早时讨论
此事,但问题不仅仍未获得解决,似乎更趋严重。
20.金管局助理总裁表示,在 1997 年5月底仍然在香港
市面流通的 8 亿枚女皇头像硬币中,大部分已被市民
收藏,作为纪念、投资或炒卖用途,不再在市面流通
。金管局在 6 月初已开始发行手头的硬币存货,并向
皇家铸币厂额外订制大量硬币,应付硬币短缺的问题
。由于考虑到皇家铸币厂的生产力有限,金管局亦向
加拿大皇家铸币厂订制硬币。当局预计该 8 亿枚女皇
头像硬币将于 1997 年 12 月中获完全补充。在1997年
5月1日至 1998 年 3 月 31 日的11个月內,将会有合共
12.55亿枚硬币投入市场,数量是 1997年5月底在市面
流通的34亿枚硬币的 37%。金管局会继续铸造新硬币
及将新硬币投入流通,直至短缺得到纾缓为止。
21.在回应议员的进一步查询时,金管局助理总裁解释
金管局在新硬币的订制及交货方面遇到的困难。她表
示,由于香港的硬币用于自动售卖机的情况相当普遍
,因此硬币的品质要求极高,而能够生产如此高品质
硬币的铸币厂数目十分有限。除1毫及5毫硬币外,其
余硬币的正常订货及交货所需时间为 4 至 6 个月,而
1毫及5毫硬币则需6至8个月,因为该两种硬币需使用
特殊合金制造。金管局已经与铸币厂商讨,希望能将
交货所需的时间显著缩短。
22.金管局助理总裁回应一名议员时表示,包括航空快
速专递费用在內的生产成本,将由外汇基金支付。关
于生产不同面额的硬币的单位成本,她表示须视乎采
用的材料及涉及的程序而定,不能一概而论。金管局
年报载有此方面的成本的详细资料。
23.部分议员认为,考虑到小面额硬币的生产成本已较
其面值为高,在新硬币投入流通前先减低其光泽,使
“收藏”硬币的吸引力下降的建议,并不能有效解决
硬币短缺的问题。反之,政府当局应著眼于改善现时
流通的硬币的分配及分发工作。
24.金管局助理总裁表示,过去数年,大量使用硬币的
机构 (例如运输公司)会聘用护卫运送公司将多出的硬
币直接运给最终使用者 (例如超级市场),而不再将所
有未使用的硬币悉数送返银行保管库进行重新分发。
上述情况并非最近才发生,而是出于各有关方面的自
愿安排。该种做法未必会降低分发硬币的效率,但却
可能影响重新分发硬币过程中的具体分配。金管局正
研究此事,并与主要有关方面就分发硬币的支出进行
讨论,目的是制定安排,使分发硬币所涉及的支出能
以对有关各方均属公平的方式摊分。
IV 就修订《公共财政条例》第29(1)条下基本工程
储备基金决议所提出的决议案
(临立会 CB(1) 552(01)号文件 ─ 政府当局拟备的资料
文件)
25.应主席的邀请,库务局副局长(3)(以下简称“库务
局副局长”) 向议员简介资料文件的要点。她表示,
前立法局有关基本工程储备基金 (以下简称“储备基
金”)的决议(上次曾于 1996 年12月修订)载有条文,
订明根据《中英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以
下简称“联合声明”) 附件三第六款,地价收入由前
香港政府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以下简称“特区政
府”)均分。随著香港特区政府于 1997年7月1日成立
,该等条文不再适用。自此以后,地价收入已拨入政
府一般收入帐目。拟议决议案旨在修订储备基金的决
议,删除均分卖地收入的过时条文,以及规定将该等
收入直接拨入储备基金,为基本工程计划提供资金。
政府当局的用意是使有关修订能于1998年1月1日起生
效。为达致上述目的,当局会在1997年12月17日的临
立会会议席上动议旨在修订储备基金的决议案。
26.库务局副局长进一步表示,临立会已于 7 月通过一
项决议,订明于1997年7月1日成立土地基金,以接受
、持有及投资土地基金信托的资产,而有关资产已在
特区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成立时移交特区政府。
27.库务局副局长回应一名议员的询问时澄清,该决议
案开始实施后,储备基金內的暂记帐、工程帐及储备
帐将会取消,任何仍留在该等帐项內的款项将全数结
转入储备基金。该项决议案主要旨在回复1985年以前
摊分卖地收入的修订案尚未实施时的情况,至于过去
多年来对储备金作出的其他更改则维持不变。
28.关于储备基金的投资策略,库务局副局长表示,储
备基金內大部分款项已存入由金管局管理的外汇基金
,而若干款项则存放于银行,以应付运作上的需要。
29.一名议员提及资料文件第 7(c) 段,并问及授予财政
司司长从储备基金支用款项的权力的金额上限。库务
局副局长表示,现时财政司司长获授权由储备基金支
用款项的金额上限为 1,500 万元 。倘支用的款项超逾
此数,政府当局须透过工务小组委员会,另行向财务
委员会提交建议,要求议员批准拨款。关于每个项目
费用低于 1,500 万元的综合项目, 政府当局通常会运
用来自其中一笔整笔拨款的款项。就此方面,财务委
员会以整笔过的形式批出整笔拨款所需的款项,以支
付多项小型项目的开支。
VI 其他事项
30.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5时5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