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987号文件(修订)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FA/1
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1月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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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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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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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郑明训议员(主席)
顏锦全议员(副主席)
吴亮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财喜议员
詹培忠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黃宜弘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V项
- 财经事务局副局长
- 黎高颖怡女士
- 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陈秉强先生
- 议程第V项
- 库务局副局长
- 郭立诚先生
- 稅务局副局长
- 单罗玉莲女士
- 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萧如彬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6
- 刘国昌先生
I.就近期的金融风暴进行內部讨论
议员察悉财经事务局局长就进一步讨论近期的金融风暴
于1997年12月19日发出的函件。该封函件已随 1997 年12
月24日发出的CB(1)703 号文件送交各委员。议员同意主
席的建议,以闭门形式讨论此事。
2.议员进行商议。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CB(1)635─ | 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出的《亚太股市脉络》 (1997年11月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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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1)658─ | 香港中央结算所有限公司发出的《股票借 贷系统的咨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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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I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4. 主席表示,由于议员仍然非常关注区內的金融风暴,
事务委员会决定邀请政府当局出席1998年1月13日下午4
时30分举行的特别会议,向议员简介区內金融市场的最
新发展,以及该等发展可能对香港造成的影响。
5.议员同意于1998年2月10日下午4时30分举行下次例会。
(会后补注:经主席同意,下次会议已改于1998 年2月12
日紧接财经事务委员会与交通事务委员会于下午4时30分
举行的联席会议结束后举行。该次联席会议的目的是讨
论注资九广铁路兴建西铁的事宜。)
6. 当局于席上提交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冯永祥先生就如何
改善联交所运作发出的函件作出的书面回覆,供议员参
阅。议员同意于稍后阶段决定需否在日后的会议席上跟
进此事。
7. 议员同意在日后的会议席上讨论香港期货交易所的拟
议电子交易。
IV.对本地伦敦金市场的监管(CB(1)716(01)─ | 政府当局拟备的资料文件) |
8.胡经昌议员申报利益,他是金银贸易场(以下简称“贸
易场”)永远名誉会长。
9. 应主席的邀请,财经事务局副局长向议员简介资料文
件的要点。财经事务局副局长在导言中特别指出,本地
伦敦金市场是一个庞大的市场,每日的估计成交额为1.9
亿美元,即贸易场每日成交额的7倍。香港与纽约及伦敦
一样,同是世界性的伦敦金市场,本港亦是亚洲的交易
中心。与其他伦敦金交易中心一样,香港市场基本上是
一个自由市场,主要由老练的机构买卖商在批发层面进
行交易。虽然政府关注假借买卖伦敦金进行的指称欺诈
活动,以及十分同情该等个案中的受害人,但当局认为
该等活动并不足以成为对真正的伦敦金买卖实施规管的
理据。正确的解决办法在于教育投资者。
10.一名议员认为市民对本地伦敦金市场的运作一般缺乏
认识,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赞同议员的意见,并表示由于
该市场基本上是在批发层面进行的专业市场,一般投资
者难以理解其运作。她答应进一步改善现有刊物及教育
投资者的工作,提供更多有关市场背景及运作方面的资
料。
11.议员表示极为关注与本地伦敦金买卖有关的诈骗活动
的问题。鉴于香港是主要的金融中心,他们认为当局应
设立适当的规管机制,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部分议员
补充,由于夜间的买卖主要透过并非贸易场会员的无牌
公司进行,该等买卖特别容易成为欺诈活动的对象。他
们促请政府当局规定所有交易必须由交易场的会员进行
,因该等会员均须符合 100 万元的最低资本规定,故此
可为投资者提供某种形式的保障。
12.财经事务局副局长回覆时表示,当局所接获有关本地
伦敦金买卖的投诉中,大部分实际上并不涉及真正的贵
金属交易,而是与声称从事伦敦金买卖的投资公司欺骗
求职者的行为有关。因此,以欺诈个案假借该等交易进
行为理由而要求规管真正的交易 (即买卖伦敦金) 并不恰
当。她补充,由于市场上亦有包括银行及投资公司等其
他真正的交易商,当局不宜规定所有交易必须由贸易场
的会员进行。关于夜间的伦敦金买卖,政府当局并无接
获有关该项活动的投诉,但承诺会要求贸易场就此事提
供数据。
13.一名议员促请政府当局与贸易场联络,研究如何进一
步改善其规管职能。为达致上述目的,贸易场应获提供
足够的资源及权力,以便进行执法工作。财经事务局副
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一直与贸易场保持紧密联系,就有
关进一步推广香港黃金市场的整体问题,特别是加强贸
易场运作的问题,进行商讨,并会继续就关乎贸易场利
益的事宜保持联系。
14.胡经昌议员表示,贸易场会对会员严加管制,并会就
其获悉的潜在欺诈活动展开调查。其会员须予遵守的专
业守则是参照两间交易所的守则拟订。他进一步表示,
贸易场的会员不会参与夜间交易,过去多年并曾在报章
刊登有关启事,知会公众人士。虽然现时的问题与真正
的交易无关,当局应提醒求职者需要完全了解签订投资
合约后的权利及责任,并告诫求职者切忌贪心。
15.议员询问,资料文件提及的37宗投诉所涉及的交易是
否透过贸易场进行,以及实施强制所有交易必须透过贸
易场进行的规定可否减少欺诈活动。财经事务局副局长
表示,据她所知,并无任何贸易场的会员直接牵涉有关
投诉。她亦重申,倘某些公司刻意欺诈投资者,即使设
立发牌制度亦不能解决问题,因为有关公司可能讹称本
身为正式的注册交易商。鉴于贸易场在过去80年来一向
以自我规管的方式有效地运作,加上并无充分理由改变
现行做法,政府当局相信,对欺诈活动采取有效的执法
行动及教育公众人士,是解决有关问题的最佳办法。
16. 议员对37宗投诉个案中只有1宗被法院定罪表示关注
,并询问定罪率如此低的原因。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表示
,与其他涉及欺诈活动的个案一样,当局在检控方面遇
到的主要问题,是难以搜集足够证据证明欺诈的意图。
17.在回应议员提出的进一步查询时,财经事务局副局长
告知与会人士,在过去两年接获的37宗投诉中,涉及的
总金额约为5,600万元,指称受害人数约为270人。
18.鉴于本地伦敦金市场是一个相当专门的市场,从事有
关买卖的都是老练及专业的交易商,一名议员并不同意
单凭公众教育便足以有效减少欺诈活动。他认为应设立
发牌制度,使公众人士投资时可依靠有关的监管机制。
19.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认为教育投资者的工作一直相当有
效。政府当局会采取步骤,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作,包括
采取较积极主动的做法,透过志愿机构、入境事务处及
民政事务处向新来港定居人士派发与本地伦敦金有关的
欺诈活动有关的单张。
20.一名议员指出,公众人士应获悉更多涉及巨额款项的
投诉个案的特色。关于该37宗个案有否任何共通之处,
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根据警方的资料,大部分个案
均与求职陷阱有关,一些声称从事伦敦金买卖的投资公
司刊登招聘广告,回应该等招聘广告的求职人士会被诱
使投资伦敦金或银。部分求职人士被游说签订合约,授
权有关公司全权代表他们进行买卖。在很多个案中,投
诉人并未完全了解其所作投资活动的性质,并且在极短
的时间內,有关公司便告知他们投资的金钱已经输掉,
甚至还欠下公司债项。
21.察悉到倘投诉人被游说签订合约,授权公司全权代表
他们进行买卖,执法机关便难以采取进一步行动,部分
议员建议检讨现行法例,堵塞有关漏洞。财经事务局副
局长回覆时表示,法律改革委员会一直在检讨《盜窃罪
条例》,以期进一步加强有关欺诈行为的条文。
22.至于执法机关可否采取较积极主动的做法,调查本地
黃金买卖商及投资公司,例如调派警员跟进声称从事伦
敦金买卖的投资公司所刊登的招聘广告,财经事务局副
局长表示会与警方及保安局商讨该项建议。
23.经商议后,议员坚持原来的意见,认为当局应设立适
当的规管机制以保障投资者。他们亦要求政府当局提供
下列的进一步资料:
- 该37宗投诉个案的详情,包括涉及的金额,以及不
能对有关公司采取执法行动的原因;
- 关于上述(a)项,有否任何投诉个案涉及贸易场的会
员;
- 法律改革委员会就有关欺诈行为的条文进行研究的
最新情况,以及政府当局是否拟修订法例,以便提
出检控;及
- 政府当局与贸易场就规管本地黃金买卖商进行讨论
的进展。
24.议员同意一俟接获有关资料,便会考虑需否进一步讨
论此事。
V.储稅券的利息问题
(CB(1)716(02)─ | 政府当局拟备的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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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1)729(01)─ | 财务委员会1997年10月3日会议纪要中 有关“储稅券的利息问题”的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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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1)729(02)─ | 财务委员会1997年10月3日会议中有关 “储稅券的利息问题”的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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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主席告知议员,此项目由财务委员会转介予事务委员
会讨论。
26.顏锦全议员申报利益,他是银行界从业员。
27.应主席的邀请,库务局副局长向议员简介资料文件的
要点。
28.一名议员指出,在财务委员会1997年10月3日的会议
席上,政府当局要求财务委员会拨出3,010万元的追加
拨款,以支付储稅券的利息。该金额甚至高于原先通
过的2,810万元拨款。此种情况令人关注到,政府当初
不应扣起纳稅人所缴付的大笔稅款。他补充,会计专
业人士认为储稅券的利息太低,尤其与现时商业银行
就一般及大额存款提供的利率比较为甚。为补偿纳稅
人(特别是涉及巨额款项个案的纳稅人) 因暂时不能运
用有关款项所导致的损失,部分议员建议当局应根据
储稅券的价值及缓缴期限的长短,订立不同的利率等
级。库务局副局长察悉议员的建议,但他指出,政府
当局在此事所担当的角色有别于商业银行。然而他表
示政府当局会考虑根据有关的金额及存放期,厘定以
储稅券形式存放的款项的利息。
29.库务局副局长提及追加拨款的金额时指出,某年出
现超支,可能是由于处理前数年的反对或上诉个案涉
及的法定程序所导致,而有关程序需由法院作出裁决
,并非在政府当局的控制范围內。
30.关于规定须购买储稅券的主要目的,稅务局副局长
解释,该项规定旨在防止滥用缓缴稅款的条文作为拖
延缴稅的手段,以及避免因获准缓缴稅款最终无法追
讨而可能造成稅收上的损失。稅务局会根据当时取得
的资料,决定每宗个案应如何处理。她补充,就评稅
提出反对的纳稅人可申请延期缴稅,而稅务局局长可
无条件批准延期,或准许纳稅人购买储稅券或以银行
的保证作为有爭议的稅款的担保。
31.关于规定纳稅人必须购买储稅券的特别情况,稅务
局副局长表示,稅务局一贯的政策是,倘获稅务局局
长核准,会准许就评稅提出反对的纳稅人申请延期缴
稅。然而,倘有关的反对或上诉被视为琐屑无聊、理
据不足或全不合理,又或者稅务局对有关公司的财政
情况存疑,因而不能肯定最终能否收取所涉稅款,纳
稅人便须购买储稅券。现行的安排尝试在保障稅收与
纳稅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现时就评稅提出反对的纳
稅人中,约有10%须购买储稅券。她亦表示,裁定政
府得值的个案的数目与裁定纳稅人得值的个案数目大
致相同。
32.一名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可在每宗反对或上诉个案
获得裁定前作出检讨,研究向纳稅人发放以储稅券形
式存放的款项是否恰当。此外,政府当局亦可及早判
断处理反对或上诉个案所需的时间,并根据有关期间
的长短调整须予支付的利率。稅务局副局长察悉议员
的建议,并会考虑该等建议是否可行。
33.关于政府从以储稅券形式存放的款项获得的收益,
库务局副局长表示,由于政府的资金大部分存放于由
金融管理局管理的外汇基金,他手头并无详细的资料
。然而,财政储备的投资策略已引起关注,而低于通
胀的回报率亦只属一般。在此方面,储稅券的回报率
较外汇基金管理的财政储备的回报率为高。
34.一名议员察悉,倘有关判决裁定纳稅人得值,政府
便须支付储稅券的利息。他询问当局会否鼓励改用银
行保证的方式。稅务局副局长表示,采取的方式纯粹
由纳稅人经权衡各项选择的利弊后决定。鉴于政府须
予赎回的利息须视乎法院根据市场利率作出的裁决而
定,因此可能出现纳稅人须支付较高利率的个案。
35.关于纳稅人购卖的储稅券总额增加的原因,稅务局
副局长解释,部分原因是在即赚即付计划之下售出的
储稅券有所增加,另外的原因是在反对或上诉个案中
购买的储稅券亦告增加。
36.一名议员察悉,现时只有公务员及退休公务员可参
加即赚即付计划。他询问当局有否制订方案,将该项
计划的适用范围延伸至其他纳稅人。稅务局副局长表
示,政府当局曾咨询多间本港大型机构。虽然初步反
应并不理想,政府当局仍会继续探讨可行的办法,使
其他纳稅人亦可参加该项计划。
37.在总结是次讨论时,主席要求政府当局考虑议员在
会议席上提出的建议,并于适当时候就其曾采取的行
动向事务委员会汇报该等行动的结果。
IV 其他事项
38.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6时07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