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事务委员会

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31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FA/1

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9月11日(星期二)
时 间:下午4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郑明训议员(主席)
顏锦全议员(副主席)
吴亮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财喜议员
詹培忠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黃宜弘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V项

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
黎高颖怡女士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陈甘美华女士

政府统计处处长
何永煊先生

公司注册处处长
锺悟思先生

金融管理局副总裁
陈德霖先生

署理政府经济顾问
张鹤英先生

保险业监理专员
黃志光先生

破产管理处署理处长
贝理义先生

议程第V项

署理财经事务司
黎高颖怡女士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署理主席
吴伟聪先生

香港联合交易所行政总裁
徐耀华先生

议程第VI项

库务局局长
邝其志先生

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E)
詹永明先生

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R)
萧如彬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6
刘国昌先生





I.通过会议纪要
(临立会CB(1)201号文件)

1997年7月22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临立会CB(1)74号文件 ─ 《亚太股市脉络》1997年6月
第3期,临立会CB(1)163号文件 ─ 《亚太股市脉络》
1997年7月第4期)

2.议员察悉,香港联合交易所已透过秘书处发出两份资
料文件。

III.订于1997年10月6日举行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的
事项


3.议员建议在1997年10月6日举行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下
列事项:

  1. 近期发生亚洲货币危机后香港银行的财政状况及
    日后的监管工作;

  2. 红筹期指买卖的前景及投资者的保障;

  3. 简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拟备的《基金经
    理操守准则》的背景及目的;及

  4. 检讨财政司司长动用外汇汇基金的权力。
4. 主席表示,为使委员能有充分时间讨论,上述事项需
排列讨论的优先次序,秘书处亦会就此方面咨询政府当
局。

(会后补注:经主席同意,秘书处已于会后告知各委员,
上述(a)至(c)项将会纳入1997年10月6日的会议议程,(d)
项已列为事务委员会的待议事项。)

5.主席告知各委员,待行政长官在1997年10月8日发表施
政报告后,事务委员会将需要举行一次特别会议,听取
财经事务局局长及库务局局长的简报。一俟获悉有关会
议的详情,将会告知各委员。

6. 事务委员会对于在香港举行的1997年世界银行/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年会感兴趣,并要求秘书联络有关方面,
索取参加会议所需的资料。

(会后补注:上述活动的登记表格、座谈会时间表及会议
时间表已于1997年9月16日送交各委员。)

IV. 财经事务局局长的简报
(临立会CB(1)220(01)号文件)

7. 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应主席邀请,根据资料文件向委
员简介财经事务局的主要政策目标。

证券及期货事务

8. 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表示,现行监管证券及期货事务
的制度分为3个层次。第1层次由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前线
监管机构组成,透过颁布及执行各种规则执行履行其监
管职能。第2层次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
称 “证监会”),负责监管股票及期货交易所、结算公
司及注册市场中介团体的运作,以及行使各有关法例所
赋予的规管权力。第 3 层次是为财经事务局,负责处理
有关证券的政策及立法事宜。本港共有11条监管证券及
期货市场的条例,旨在为该行业缔造有利环境,并为市
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竞爭的环境。在此方面,该局会因应
环境的变更定期检讨该等条例,并会提出实施适当的修
订,以应付市场的变更。

9. 至于证监会是否受政府当局监管一事,署理财经事务
局局长表示,证监会的法定权力受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有
关条例规限,当局亦已订立多套机制规管证监会的活动
。该等机制包括:规定证监会的执行董事及非执行高层
董事均由行政长官委任;、证监会须每年向财政司司长
提交报告;,以及证监会每年的预算案亦须经政府当局
批准。

10.关于拟议综合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的进度,署理财经
事务局局长表示,证监会已在1996年4月发出一份咨询文
件,并已接获有关的意见。证监会及政府当局已接获意
见,并正在考虑该等意见。由于该条例草案所涉及的若
干基本原则具有重大的政策影响,政府当局有需要与有
关各方审慎研究。政府当局会在适当时候提交建议书予
本会考虑。

11.关于将香港联合交易所纳入《防止贿赂条例》所载公
共机构附表內的建议,转为公共公司,以及在《廉政公
署条例》內加入适当条文,令该署可以审查联交所的活
动的进展情况,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表示,廉政公署政
府当局仍在研究此事及咨询有关各方。

退休计划

12.关于政府当局重新研究中央公积金计划的可能性,署
理财经事务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在讨论为香港的工作
人口选定一项退休计划时,已研究各项选择的可行性,
其中包括中央公积金计划的可行性。经研究所有有关的
因素,包括公众人士及立法机关提出的意见,随着在《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于1995年8月制定成为法例后,
当局最终采纳了强制性公积金(以下简称“强积金”)计
划。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补充,经广泛咨询立法机关、各
有关行业、专业团体及其他有关组织后,当局已完成制
定强积金制度的各项工作建议,并于短期內将会提交所
需的强积金附属法例拟稿,以便于短期內完成正式立法
程序。

监管银行及金融事务

13.吴亮星议员申报利益,他是银行业从业员。

14.关于财经事务局及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
”)的职责如何划分,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表示,在监管
银行方面,金管局是前线的规管机构,其权力来自《银
行业条例》;财经事务局则负责有关的政策及立法事宜
。在此方面,财经事务局局长会不时检讨规管机制,以
配合香港及海外的最新发展。关于金融事宜的管理工作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表示,金金管局有关事宜时,
须达致的首要目标是在联系汇率制度下,维持港元的稳
定,特别是与美元的联系汇率。为。为加深议员的了解
,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答应提供工作分配图,说明金管
局及财经事务局各自的职责。

(会后补注:有关资料已随临立会CB(1)316号文件送交议
员。)

15.关于禁毒专员及财经事务局局长在打击洗黑钱活动方
面的职责如何划分,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表示,由于洗
黑钱与贩毒有密切的关系,而禁毒专员的职责为禁止吸
毒、贩毒及使用源自毒品的金钱,因此他禁毒专员会直
接负责有关的政策及立法事宜。另一方面,财经事务局
则会间接进行有助于打击贩毒的工作。举例而言,财经
事务局会藉发出适当的专业守则及制定法例,防止认可
金融机构参与洗黑钱活动。为加深议员的了解,署理财
经事务局局长会提供此方面的进一步资料。

(会后补注:有关资料已随临立会CB(1)316号文件送交议
员。)

16.关于银行在处理楼宇贷款申请时收取过高费用的问题
,金管局副总裁表示,银行界的竞爭非当激烈,近日银
行调低楼宇贷款利率的行动正反映此种情况。客戶在选
择提供楼宇贷款的金融机构中作出选择时,不仅会考虑
手续费的多寡,更会考虑按揭利率的差别。鉴于竞爭激
烈,并无迹象显示银行界垄断楼宇贷款市场。一名议员
认为,倘银行因应市场转变,各自就楼宇贷款收费制定
其公司政策,对银行会更为有利。

17.关于监管银行聘用收数公司追讨拖欠的贷款及垫款的
问题,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表示,金管局最近向银行界
及其他认可机构发出的《银行营运守则》,已包括业內
追讨拖欠的贷款及垫款的指引。保安局及警方现时亦正
监察有关情况。研究此事。在此情况下,在该守则实施
一段时间后,政府当局会需要时间评估有关情况,研究
需否采取进一步措施制定法例解决此问题。

18. 关于将解除零售存款利率限制的范围扩大至包括所有
7日以下的定期存款的问题建议,金管局副总裁表示,当
局需非常审慎研究此事项建议。倘若出现错失,将会损
害银行界的稳定性。金管局会继续监察有关情况。

按揭楼宇的火险

19.关于规管为按揭楼宇购买火险的政策,金管局副总裁
表示,所有主要银行均要求抵押人为按揭楼宇购买火险
,作为抵押品。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保障银行,使其无须
承担与该等贷款有关的借贷风险。目前投保的金额普遍
以贷款的价值为准。金管局支持规定为按揭楼宇购买火
险的政策,并认为此项规定是楼宇贷款其中一项审慎的
借款准则。关于投保金额及投保事项的性质,保险业监
理专员表示,该等事宜应由机构与客戶双方自行议定。

V.股票买卖停牌问题及所引致的后果
(临立会CB(1)222(02)号文件)

20.应主席的邀请,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
)行政总裁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署理主席根据有关文件所载的资料,向议员简述在
何等情况下会导致上市公司停牌,以及相关的事宜。他
们表示,饬令股份停牌的目的是确保市场公平有序、消
息灵通,从而保证市场持正操作,保障投资大众的利益
。在执行上述职责时,联交所及证监会均清楚了解到维
持一个持续运作市场的需要及适切性。因此,联交所及
证监会已致力在上述两种对立要求中取得平衡,使停牌
个案维持在必要的最低水平。概括而言,停牌的主要原
因有 3 个。其一,倘上市公司涉及重大的公司活动,而
有关的价格敏感资料未有及时披露,其股份可能会被停
牌。其二,倘当局对该公司是否适宜继续上市及/或买
卖有根本的关注,其股份或需因而停牌。最后,倘该公
司的上市证券价格或交投量出现未有合理解释的不寻常
波动,其股份或需因而停牌。

21.虽然采取规管行动处理內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做法应
予支持,一名议员对上市公司的股份遭长期停牌的做法
有所保留,因为此举会损害投资大众、经纪行,以及上
市公司本身的利益。他认为倘当局可就有关公司的状况
及查讯工作的进展向市场提供足够的资料,被停牌的公
司的股份应可复牌买卖。

22.证监会署理主席回覆时表示,证监会最关注的问题是
保障投资大众的利益。倘证监会认为某只股票未能在市
场以公平有序的形式买卖,而在该种情况下该只股票仍
获准复牌买卖,实有违证监会的法定职责。在查讯工作
尚未结束及所有所需的事实仍未确立时披露上市公司的
资料,亦会损害有关公司的声誉,而且不寻常的价格/
交投量波动幅并非经常与公司本身有关。

23.关于联交所及证监会的职责重叠的问题,证监会署理
主席表示,联交所及证监会在市场上各自执履行不同的
法定职责,并在停牌事宜方面有紧密互相配合的联系。
该两个机构签订的备忘录已明确划分各自的职责。概括
而言,联交所是前线规管机构,而证监会则负责监察及
监管联交所的活动。如有需要,授予联交所的权力可以
撤回。

24.关于有否监控机制以防止滥用职权的问题,证监会署
理主席表示,证监会透过分权的方式作出适当的监控。
作为执法机构,证监会只会根据立法机关赋予的法定权
力行事。饬令上市公司停牌的决定亦可经由司法覆核推
翻及须接受上市委员会的聆讯。联交所行政总裁补充,
联交所亦设有类似的上诉机制。

25.关于规管上市公司停牌事宜的內部监控机制,证监会
署理主席表示,当局已成立由一名执行董事、一名高级
董事及两名董事组成的工作小组,按日研究上市公司的
价格及交投量出现的不正常波动。工作小组会进行跟进
调查,并每隔两星期编写一份报告,內容包括查讯所有
所需的详情,以及被停牌的公司在报告期內的状况。该
等报告将会呈交其他执行理董事及部门主管研究。在此
方面,当局会每隔两星期举行一次例会。关于因证监会
提出的基本关注而需长期停牌的公司,当局亦需每月提
交报告,以提高透明度。

26.关于改善向公众传播停牌股份消息的途径,以提高透
明度一事,联交所行政总裁表示,一般的公众人士可透
过联交所的大利市系统或有关公司的电话热线接收最新
的消息。联交所会继续研究改善传播消息方面的其他方
法。然而,为保持被停牌的公司的声誉,在调查未有结
论前,实不适宜根据停牌的原因向外提供被停牌的个案
的类别。关于因公司进行重大活动而被停牌的个案,当
局无需另行向公众提供报告,因为该公司会在股份恢复
买卖前自行作出公布。

27.关于经纪需应要求提供客戶资料的问题,证监会署理
主席表示,当局已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便即时检索资料
及减低对经纪造成的滋干扰。该等措施包括用电脑分析
目标经纪的交易模式,供客戶查阅,以及要求有关方面
尽量以电子方式提交资料。他确认经纪会豁免受《个人
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所规管。在此情况下,他们可
在有需要时向规管机构披露其客戶的资料。然而,经纪
行可在客戶开立戶口时说明该项安排。他确认有关资料
只会纯粹作调查用途,当局不会披露该等资料作其他用
途,因为证监会须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
》的保密条文所规管。

28.关于适用于內幕交易的罪行的罚则,一名议员认为现
时的法定罚则未够严厉,不足以阻吓该等罪行。署理财
经事务局局长回答时表示该局会检讨有关罚则。

VI.库务局局长作简报
(临立会CB(1)202(01)号文件)

29.库务局局长向议员简报库务局的政策目标,并解释该
局来年部分主要工作范围。

营运基金

30.关于设立其他营运基金的计划,库务局局长表示,当
局目前并无设立其他营运基金的任何即时计划,但会考
虑在适当时将属商业性质的政府活动转以营运基金形式
运作。

土地基金

31.关于土地基金的运用,库务局局长表示,土地基金的
资产已将会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的规定移交香港特别
行政区政府一般收入帐目。因此,土地基金已将会成为
财政储备的一部分。至于何时及如何运用该等储备,库
务局局长表示须视乎当时的特别情况而定,然而政府当
局欢迎议员提供此方面的意见。

32.至于由土地基金注资设立新的基金,以支付公共开支
所需的费用是否可行,库务局局长表示,除非可提出就
新基金的用途方面的提出具体建议,否则政府当局难以
评估该项建议的可行性。然而,在原则上而言,倘该项
建议的目的在于回避对政府开支实行的正常财政规管理
公共财政的管理,则不可予以接纳。他请议员注意《基
本法》第一百零七条,该项条文规定,长远而言,政府
财政预算的增长速度不得超越整体经济的增长。

证券的印花稅

33.关于可否调低印花稅以提高市场竞爭力的问题,库务
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每年均会检讨所有课稅项目的征
费。政府当局在研究是否作出变动时,会考虑该等建议
对财政及整体经济造成的影响。

为法定机构筹措资金

34.关于法定机构在同时达致社会及商业目的方面是否有
冲突的问题,库务局局长表示须视乎实际情况而定,不
能一概而论。以房屋委员会为例,由于其基本目标是为
社会提供资助的公共房屋,在此情况下并不适宜严格依
循商业的原则。至于在提供非居住设施时,房委会则可
于适当时采用商业原则运作。关于为房委会筹措资金方
面,他表示政府在有需要时会以优惠条款向房委会提供
土地及资金,使房委会可达致政府订下的公营房屋建屋
目标。

35.关于地下铁路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的目标,
库务局局长表示,成立该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以审慎的商
业原则,兴建及经营地下铁路系统,并顾及香港的公共
运输系统的合理需求。在此情况下,目标回报率并非该
公司唯一的考虑因素。地铁公司董事局在决定该套系统
的收费时,经研究政府当局的意见后,仍会考虑多项因
素,例如乘客的负担能力,以及确保有足够款项应付保
养铁路系统的开支等。

36.关于法定机构的财政安排,库务局局长表示,提供予
该等机构的款项须经立法机关批准。

VII 其他事项

37.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6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0月28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