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32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
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FA/1
财经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1月27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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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10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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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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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郑明训议员(主席)
顏锦全议员(副主席)
吴亮星议员
李家祥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财喜议员
罗祥国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鹏飞议员
刘江华议员
缺席委员 :
李国宝议员
夏佳理议员
黃宜弘议员
詹培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财经事务局局长
- 许仕仁先生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
- 梁定邦先生
- 香港联合交易所行政总裁
- 徐耀华先生
列席秘书 :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6
- 刘国昌先生
I 简报正达证券倒闭事件及证券经纪业的状况
主席表示,正达证券清盘事件引起公众广泛关注证
券经纪业的操守及稳健性,并令人怀疑保障小投资
者利益的措施是否足够。召开是次特别会议的目的
,是让政府当局向议员简报事件的最新发展,以及
当局日后如何提高证券市场的诚信及加强对投资者
的保障。
2.应主席邀请,财经事务局局长向议员简述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为香港联合交
易所(下称"联交所")会员而设的联合交易所赔偿基
金(下称"该基金")。根据现行赔偿规则,该基金就
每名经纪拨出的款项总额最高为800万元,由所有
可对该名经纪提出有效申索的客戶摊分。现时该
基金的净资产为4亿8,000万元。鉴于正达证券清
盘事件,政府及有关的规管机构已同意放宽现行
赔偿规则及赔偿上限。为此,联交所及证监会会
即时各自向该基金注资1亿5,000万元,并会在有
需要时再分别注资1亿5,000万元。倘该基金下降
至以整体风险管理而言被视为低于审慎的水平,
政府亦会寻求财务委员会批准向该基金贷款,以
作补充。财经事务局局长回应一名议员时表示,
由于在现阶段无需政府贷款,因此仍未订定偿还
贷款的条款。然而,1987年设立的救市贷款基金
的先例可作参考用途。至于赔偿上限及确实款额
,他表示当局会在接获投资者的申索后予以计算
。
放宽赔偿规则的理据
3.议员普遍支持政府当局采取措施,向小投资者提
供援助。一名议员认为应向受影响的投资者提供更
多援助。然而,部分议员质疑放宽赔偿规则的建议
有何理据及法理基础,以及向该基金提供款项的其
他人士的利益会否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4.财经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该基金成立已久,
倘投资者因联交所会员未能履行责任而蒙受损失,
该基金会作出赔偿。因此,当前的建议并无涉及基
本政策的任何改变。根据现行赔偿规则,正达证券
的现金客戶有权向该基金申索。然而,由于部分正
达证券客戶声称有人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替他
们开立保证金帐戶,或他们被误导开立保证金帐戶
,而事实上他们并沒有使用保证金交易服务,因此
有关当局认为在评估该等客戶是否符合资格向该基
金提出申索时,应采取较灵活的方式处理。他进一
步表示,鉴于当前的经济状况,政府认为向小投资
者提供较多援助是可取的做法,但当局无意动用公
帑协助管理不善的公司。
5.至于使用正达证券辖下财务公司的信贷额的客戶
是否符合申索资格,财经事务局局长表示,该等客
戶无权向该基金申索。然而,他们有权向财务公司
申索,并或可从该公司经算定资产中取回部分投资
。倘他们认为涉及欺诈或讹骗活动,可向警方举报
,由警方进行调查。
6.证监会主席补充,一如其他已发展的市场,本港
的证券市场设有赔偿机制,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然
而,为避免引致有道德风险,任何赔偿计划均需设
定上限。该基金最初的款额为5,000万元,由联交
所会员提供,并向投资者收取特别征费,以支持其
运作。其后,该基金的款额累积至4亿8,000万元,
遂暂停收取该项征费。在正达证券事件发生前,证
监会曾进行一项精算研究,以研究可否撤销每名申
索人的赔偿上限,以及准许所有不超逾某一款额的
申索获全数支付。然而,根据在进行该项研究时的
情况,并无充分理据支持实施该等建议。
7.证监会主席向议员保证,证监会会在法定条文的
规限范围內尽力协助申索人。他表示,如要申索得
以执行,投资者必须与持牌经纪有直接的合约关系
。然而,当局发现,大多数正达证券的客戶曾签署
保证金协议书或授权书,容许该集团其他成员,特
别是一间不受规管的财务公司,将他们的股票抵押
予其他人士。在此种情况下,赔偿予该批客戶牵涉
复杂的法律问题。证监会会邀请该等客戶提交申索
申请,并按每项申请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8.证监会主席回应一名议员时表示,清盘人有法律
责任调查关乎该公司管理不善的问题。倘怀疑涉及
任何刑事罪行,警方会采取跟进行动。在此情况下
,即使受害人在获得该基金赔偿后不再追究,有关
董事仍然不能逃避因其行为不当而须负上的法律责
任。
9.一名议员表示,虽然业內人士对放宽赔偿规则及
上限的建议意见纷纭,但普遍支持政府当局为恢复
市场及投资者信心而采取的行动,该等行动有助市
场正常运作。他表示,业內人士特别关注赔偿上限
的问题,因为此事会影响征费的款额,继而影响该
行业的未来。业內人士亦担心按仓贷款或会受到不
必要的限制,并呼吁政府当局采取更为均衡的方针
。
进一步放宽限制
10.一名议员指出,部分投资者或拟以现金交易,
但不慎地签署授权书,或在等候该公司计算交收
所需的确实款额时,动用保证金贷款额。他询问
政府当局会否修订赔偿规则,使此类客戶符合资
格获得赔偿。
11.财经事务局局长回答时表示,政府当局无意改
变有关政策。不过,就正达证券事件而言,由于
很多客戶声称有人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替其
开立保证金帐戶,又或是他们被误导开立保证金
帐戶,因此当局建议在评估该等客戶的申索时,
采用较灵活的安排。然而,倘进一步放宽限制,
以涵盖曾使用信贷额的保证金客戶,将会引致有
道德风险,当局认为此非适当做法。
赔偿及清盘
12.关于可获该基金赔偿的资格准则,证监会主席
表示,有效的申索须属与正达证券进行股票买卖业
务时蒙受的金钱损失、与正达证券的股票买卖业务
有关的金钱损失,或将金钱、证券或其他财产委托
予正达证券或该公司任何雇员而蒙受的金钱损失。
现金客戶
13.证监会主席表示,正达证券倒闭时,有价值超
过4亿元的股票存放在中央结算所。倘现金客戶并
无签署任何文件授权该公司抵押其股票,则无论涉
及款额为何,均可取回全部股票。证监会会尽力确
保投资者在确定其与该证券公司的合约关系后可尽
快取回股票。
声称被误导开立保证金帐戶的客戶
14.证监会主席表示,关于声称被误导开立保证金
帐戶的客戶,证监会及联交所需根据清盘人所得的
资料,就每宗个案的情况进行评估。倘申索人已遗
失其交易纪录及帐戶结单,清盘人便需参考由该公
司保存的文件。至于申索人可以获得的确实赔偿款
额及付款的时间表,他表示需在清盘人将收集所得
的进一步资料提交证监会及联交所后才可作出决定
。在此方面,证监会会与清盘人磋商,以便加快工
作。
15.联交所行政总裁表示,为通知海外客戶,包括
在中国的客戶,联交所已在多份主要报章刊登广告
,告知有关客戶如何及在何处提出申索。证监会及
联交所已成立特别专责小组,协助正达证券的客戶
根据现行证券法例,登记其申索及向该基金提出申
索。专责小组会向临时清盘人索取该公司客戶的名
单,并协助客戶填写及提交申索书。根据法定条文
,客戶须在1998年5月1日或该日前提交申索书。他
向议员保证,由经纪及联交所外界理事组成的赔偿
委员会,会负责根据指引就申索个案作出决定。在
审查过程中,会有足够的制衡措施。
清盘
16.证监会主席表示,除向该基金索取赔偿外,客
戶亦可透过清盘程序,向该公司申索。然而,为进
行清盘,法庭会订出一个截止日期,并发出通告。
在此方面,专责小组亦会联络客戶,协助他们填写
有关的申请书。清盘过程会由法庭监察,并与处理
向该基金申索的工作同时进行。
一般规则
17.证监会主席补充,一般的规则是该基金拨出的
赔偿款额不应超过从清盘获得的款额。举例而言,
倘清盘时申索人每投资1元可获分配7角,他从该基
金获得的赔偿上限为7角,余下的3角不会获得赔偿
。当局设立该基金,目的是使投资者能早日取回部
分投资。然而,倘清盘所得款项为每投资1元只取
回1角,投资者或可透过向该基金申索,取得较多
赔偿。可予发放的确实赔偿款额,须经详细评估后
决定。他进一步表示,该基金以滾存方式运作,清
盘所得的收益会拨归该基金。
对保证金交易及该行业的规管
18.主席表示关注现行法例存在漏洞,容许不受规
管的财务公司在经营借贷业务时,将客戶的股票
抵押予其他人士,他要求政府当局检讨此事,为
投资大众提供更大的保障。
19.证监会主席回应时表示,在检讨1987年的股灾
后,联交所的交易所规则及证监会的《财政资源规
则》已涵盖保证金借贷活动。然而,其后出现证券
公司內不受规管但与该等公司有关的机构进行某种
形式的保证金借贷活动。在1993至1996年期间,由
于交投量并非特别大,对保证金借贷的需求亦不大
,而在市场参与者当中,散戶投资者的数目不足一
半。自1997年3月开始,股市有所转变,由过往以机
构投资者买卖蓝筹股为主的情况,转为逐渐由散戶
积极买卖各类股票占主导。由于股市上扬及交投量
大,加上若干股票出现不寻常的变动,令证监会特
别留意有关情况。鉴于股市的变化,当局已在《证
券及期货条例草案》的拟稿加入适当条文,授权监
管机构可要求有关公司的附属公司提供纪录及文件
,以供查阅。然而,由于在主权移交前的立法时间
表十分紧迫,当局无法将条例草案提交前立法局审
议。
20.证监会主席表示,证监会除对价格有不寻常变
动的股票实施更严格的停牌政策外,亦尝试以各种
方式改善证券行的资本结构,以防出现意料之外的
市场及信贷风险。证监会曾在1997年3月进行一项
调查,研究证券业的财务状况。证监会发现,借贷
与股票价值的比率为1比4,因此要求业內进一步调
低借贷额。结果,在1997年10月股市下挫前,保证
金借贷的金额经已减少。此后,证监会一直注视各
证券行的最新财务状况。
21.部分议员察悉,有关的规管机构一直留意到不
受规管的机构作出保证金贷款的问题,他们质疑政
府当局为何并无及时采取行动解决此问题。对于政
府当局以联交所会员提出反对为理由,决定搁置证
监会建议提交的《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他们亦
质疑当局的决定。他们认为,有关的规管机构应该
对此次事件负责。
22.财经事务局局长回答时表示,为顾及本港的整
体利益,当局一方面必须保持金融业的诚信及稳定
,另一方面亦要维持股票市场蓬勃活跃。在其他金
融市场,保证金融资相当普遍,因为此种方式有助
证券业运作及令市场保持活跃。当局认为不宜对证
券业施加过多限制,以符合政府一贯的不干预政策
。在作出政策决定时,政府当局需取得平衡,既要
提供适当的风险管理制度,以保障投资者,亦要顾
及发展市场。他亦表示,在例如去年市场畅旺的环
境下,投资者视保证金交易为良机,而并非威胁。
在事后回顾,当时应加强对此类活动的规管。然而
,事实上当时很多市场参与者均依赖保证金交易达
致其目的。发生正达证券事件后,政府当局会在咨
询业內人士后制订法例,设立适当的规管架构,提
高证券市场的诚信及加强对投资者的保障。
23.至于业內人士反对《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拟
稿一事,财经事务局局长表示,由于该条例草案只
是规定任何公司的附属公司须按证监会的指示提供
纪录及文件,联交所的会员表示关注该条例草案的
用意。与对待其他认可机构的情况不同,证监会原
先提出的条例草案不会对附属公司施加任何进一步
的规管规定。鉴于该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广泛,会
对证券及期货市场造成非常重大的影响,政府当局
认为需要较长时间研究条文的细节,并广泛咨询所
有有关各方的意见。虽然政府会尽力保障投资大众
的利益,但市场人士亦曾关注证监会权力日增的情
况,以及政府会否过分规管的问题。
24.议员关注证券业內会否再次发生同类事件,以
及如何监察业內情况,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证监
会主席重申,政府现正研究《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
》,并会提交首届立法会审议。当局已成立工作小
组,以期将保证金交易的融资活动纳入规管范围。
25.关于业內再次发生同类事件的可能性,证监会
主席表示,他并无接获客戶指称被证券公司误导开
立保证金帐戶的同类投诉。联交所会提醒其会员应
向客戶清楚解释所涉及的风险及财务责任,亦会检
讨现时采用的保证金协议书,为投资者提供更大保
障。证监会会继续与联交所合作,改善监管证券公
司财务状况的工作。虽然证监会并无直接法定权力
审查财务公司的簿册及帐戶,但业內人士一直采取
合作态度,协助证监会执行工作,因此事实上是证
监会先察觉正达证券事件。
26.联交所行政总裁补充,联交所在1997年曾推出
一系列教育活动,提供约1万5000个训练名额,教
育投资者关于所涉及的风险程度及特别是他们签署
有关文件可享有的权利。联交所曾为其会员举办研
讨会,讨论需要适当知会客戶此等事项。联交所会
继续举办为投资者而设的教育活动。
27.一名议员察悉,有新闻报导指证监会的一份名
单列出共18间因财务困难而受证监会监察的公司。
他询问当局不披露该等公司名称有何理据,以及此
举会否影响投资大众及业內其他参与者的利益。证
监会主席表示,即使在平时,证监会亦会因各种目
的对公司进行例行的定期监察。受监察公司的数目
会随市场情况而不时变动。证券公司须遵守《财政
资源规则》所订定的资金规定,倘不能符合规定的
标准,便不会获准经营。另一个原因是信心问题。
一旦披露公司名称,无论有关公司的财政状况如何
稳健,均无可避免会出现短期现金周转的困难。鉴
于有关证券公司的财政健全,而披露其名称亦无任
何法理基础,当局认为披露该等公司的名称并非适
当做法。证监会会继续密切监察证券公司的财政状
况,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28.一名议员询问,倘银行及律师均细心审查按揭
申请,而有关财务公司可能是以不当手法取得其附
属抵押品,银行在批准贷款予该公司方面是否有失
当之处。他亦询问,银行业在审查由证券公司的附
属财务公司提交的贷款申请时,是否根据香港金融
管理局(下称"金管局")发出的指引行事。
29.证监会主席表示,银行业受金管局密切监督。
他至今并无得悉任何有关不当行为的报告。由于发
生金融风暴,资产值下跌,银行已进一步收紧在附
属抵押品方面的要求。各间银行在批准贷款时,均
会采取审慎的风险管理程序。正达证券破产并非因
为银行处事不当,而是因为其辖下的财务公司无法
收回一笔物业贷款。为冻结该公司的资产,以更大
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别无他法,惟有申请清
盘令。
30.一名议员要求早日实施经改良的中央结算及交
收系统,以便个别投资者可在该中央系统的存管处
开立本身的帐戶。证监会主席回应时表示,现时投
资者可透过经纪,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內开立附
寄结单服务的股份独立帐戶。投资者会收到显示所
有股份转移活动的股份转移日结单及帐戶结余月结
单。由1998年5月起,个别投资者可直接在中央结
算及交收系统內开立股票帐戶。
31.一名议员建议,为给予投资者更大保障,当局
可考虑作出限制,规定只有持有接受存款公司牌照
的附属公司,或受金管局规管的有限制牌照银行,
才获准从事保证金借贷活动。财经事务局局长回答
时表示,虽然此项建议原则上可行,但会对该行业
有非常严重的影响。
32.至于是否所有借贷活动均应受到与其他认可机
构相同程度的风险管理及监督,财经事务局局长表
示,在决定规管的程度时,当局有需要取得平衡。
由于过分规管会抑制正常的商业活动,因此当局无
意使所有种类的放债活动(由金管局规管的认可机构
所进行的放债活动除外)须受到的规管,与当局现时
对与股票卖买有联系的财务公司所实施的规管相同。
33.证监会主席表示,为加强投资者的信心,当局
或会考虑以保险计划代替该基金。他表示,美国在
1934年成立证券投资者保障公司,为每名投资者提
供50万美元的保障额。此外,经纪亦可向该公司购
买保险,以提高保障额。事实上,美国的经纪一般
会提供100万美元的保障额,部分经纪甚至提供高
达500万美元的保障额。有关的规管机构会研究长
远而言,在本港推行此类保险计划是否适宜及可行
。
II 其他事项
34.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1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