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31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M/6
财政司司长特别简报会纪要
日 期: | 1997年8月1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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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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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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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宗泰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胡经昌议员
夏佳理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简福贻议员
顏锦全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财政司司长
- 曾荫权先生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副总裁
- 沈联涛先生
列席秘书:
-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 署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 总主任(2)5
- 马朱雪履女士
- 高级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主席表示,是次简报会是应财政司司长的要求而特别安
排,以便向议员简报香港参与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旨
在协助泰国的综合贷款。主席提醒议员,鉴于是次会议
是非正式会议,因此议员不受《立法局 ( 权力及特权)条
例》的保障。
2.财政司司长告知议员,香港已承诺提供 10 亿美元的贷
款,参与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综合贷款,以拯救泰铢
。该笔款项连同利息将会在 3至5年內归还。该笔款项来
自外汇基金,而并非由财政储备拨出。财政司司长解释
,财政储备由特区政府每年累积的储蓄及土地基金组成
,其运用须经立法机关批准。财政储备的总金额约为450
亿美元,其中大部分已委托香港金融管理局 ( 以下简称
“金管局”)管理及投资。
3. 财政司司长表示,《外汇基金条例》(以下简称“该条
例”)已就管理外汇基金的法律机制作出规定。该基金主
要由用作支持港元的发钞银行存款及外汇基金的累积收
入组成。财政司司长指出,单是该基金的外汇部分所占
的金额已超逾670亿美元。由于当局并无动用财政储备,
向泰国提供的贷款绝不会影响政府的收支。
4.财政司司长解释,他以该条例第3(1A)条的规定作为决
定运用外汇基金的法定根据,该项条文赋权财政司司长
“按其认为适当而运用外汇基金以保持香港货币金融体
系的稳定健全”。财政司司长进一步解释,根据该条例
第 3(1) 条的规定,他需就外汇基金的控制机制或组织方
面的变动咨询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外汇基金
咨委会”)。财政司司长强调,第3(1)及3(1A)条特别规定
,他有运用外汇基金的绝对酌情权。根据第3(1)条,有
关“运用”及“控制”外汇基金的权力是两项不同的权
力。
5. 财政司司长表示,鉴于涉及的金额庞大,他认为需要
尽早向公众及临时立法会议员解释作出上述决定的原因
。他补充,该项决定并非一项轻易作出的决定,他相信
其他地区的财政部长亦面对相同的两难问题。然而,有
一点非常重要,就是他必需获赋予该项酌情权,以便在
危急情况下,可无须事先经过政治审查及咨询,而迅速
有效地处理该问题。
6.财政司司长阐释,泰铢从本年5月开始出现问题。有关
问题并非短期的现金流量问题,而是泰国的外汇储备是
否足够的较长远问题。泰铢汇价持续滑落,直至本年 7
月,部分其他亚洲货币亦明显受到影响,此情况可称为
“传染”或“骨牌”效应。财政司司长列举以下货币的
贬值幅度,说明他的论点
货币 | 1997年7月內的贬值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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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铢 |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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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披索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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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盾 |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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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元 |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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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元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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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币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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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政司司长表示,针对亚洲货币的投机性冲击活动将
会持续。各地的中央银行行长已在 7月底举行的东亚太
平洋地区中央银行会议席上提出此项问题讨论。上周末
,国际货币基金总裁曾致函金管局,邀请香港参加在东
京举行的会议,以及考虑拨出10亿美元,参与协助泰国
的综合贷款。财政司司长进一表示,贷款予泰国的条件
,是该国必须采取国际货币基金所指明的若干措施,以
解决其国內的经济问题。其他国家亦曾采取国际货币基
金提出的措施,例如墨西哥曾实施该等措施以处理该国
的货币危机,并已证明该等措施能收到成效。财政司司
长补充,泰国所需的贷款金额约为 160 亿美元,而国际
货币基金已率先提供40亿美元贷款。
8. 财政司司长告知议员,在决定运用外汇基金协助泰国
时,他与金管理曾审慎考虑以下因素
- 香港的储备雄厚;
- 香港的财政预算收支平衡及并无赤字;
- 政府拥有的企业,例如九广铁路及地下铁路公司,
均有利润回报;
- 香港并无“国”债;及
- 香港的银行、金融及货币体系健全及管理良好。
9.财政司司长表示,香港一向致力发展成为一个主要的
金融中心,不仅面对亚太区,更要迈向世界。香港不能
对例如泰国等重要贸易伙伴的经济崩溃坐视不理。此外
,投机者在区內仍然十分活跃。港元在本年 7 月曾受冲
击,而港元受*骨牌*效应影响的危机一直存在。财政司
司长补充,倘若亚洲货币不稳定的情况持续,区內的商
业环境及经济发展将会大受打击,而香港的商业利益亦
会受损。
10.财政司司长表示,本港已获国际货币基金同意,必须
符合下列条件,才会向泰国提供该笔贷款
- 泰国政府必须采取国际货币基金订明的补救措施
,泰国及国际货币基金现正研究有关措施的细节;
- 该笔综合贷款不会单由香港提供,即该笔贷款是
由多方提供的信贷安排,其组合如下
国家/地区 | 以美元计算的金额(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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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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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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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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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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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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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 10
|
印尼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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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韩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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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提供的贷款金额以10亿美元为上限;
- 贷款及还款金额会按参与贷款的国家/地区提供的
贷款所占比例摊分;及
- 该笔贷款属有息贷款。
11.财政司司长表示,当他决定拨出10亿美元参与国际货
币基金的综合贷款时,已随即向外汇基金咨委会及行政
长官报告,并获行政长官的支持。
12.一名议员询问,财政司司长是否拥有运用外汇基金的
绝对权力,以及港元是否即时面对受泰铢危机牵连的危
险。财政司司长重申,他需要拥有为达致第3(1)及3(1A)
条所指的目的而运用该基金的权力,才可以在瞬息万变
的金融市场及时作出决定性的反应,此点非常重要。他
提醒议员,当局亦是基于同样的原因,才成立一个独立
于公务员架构的金管局。财政司司长向议员保证,他会
为他的决定及行动对公众完全负责。财政司司长补充,
虽然香港拥有雄厚的财政储备,港元随时会面对遭受投
机者冲击的风险,最近一次冲击活动在本年7月发生。
13.鉴于泰国以往的政治及经济状况,议员质疑该国的还
款能力。财政司司长回应时解释,任何贷款均存在风险
,但他有信心泰国能够偿还贷款。他提醒议员,该笔综
合贷款是由多方提供的信贷安排,而泰国亦需在国际货
币基金的监察下,采取补救措施改革国內经济。财政司
司长补充,该等由国际贷币基金拟定的补救措施,在解
决1995年的墨西哥货币危机时效果良好。当时墨西哥的
情况远较泰国恶劣,但仍可渡过危机及偿还贷款,该笔
贷款的金额亦远高于拯救泰铢的综合贷款。
14.财政司司长在回应一名议员时表示,该条例并无就财
政司司长可运用的金额上限作出规定。然而,內部指引
已就金管局总裁、副总裁及其他人员可运用的金额设定
上限。财政司司长解释,该等指引不可公开,因为有关
內容属市场敏感资料,投机者或会利用该等资料获利。
他向议员保证,他会极为审慎地运用该基金,并会对所
有该等决定向公众完全负责。
15.财政司司长回应议员的询问时表示,由于时间仓促,
他未能及时召开会议,因此在作出决定前并无先行咨询
外汇基金咨委会。财政司司长重申,根据该条例第3(1A)
条,他在运用外汇基金以达致保持香港货币金融体系稳
定健全的目的时,无须咨询外汇基金咨委会。然而,他
在作出决定后已随即将一份文件送交外汇基金咨委会。
16. 部分议员对运用如此庞大的外汇基金款项时并无咨
询外汇基金咨委会的情况表示关注。多名议员认为,
虽然法例并无规定财政司司长必须咨询外汇基金咨委
会,由于涉及的金额庞大,他应该进行有关的咨询。
他们并不同意情况如此危急,以致不可能致电通知外
汇基金咨委会各委员或安排一次简短的会议。财政司
司长回应时表示,外汇基金咨委会并非全不知情。他
已在外汇基金咨委会最近两次的会议席上,请各委员
注意笼罩泰国货币的危机,以及曾表示有需要在某个
阶段采取迅速的行动应付有关情况。
17.一名议员要求澄清该条例第3(1)、(1A)及2(b)条的涵
义。财政司司长解释,根据该条例第 3(1)及3(1A)条的
规定,他有法定权力决定如何运用外汇基金,而无须
咨询外汇基金咨委会。第3(1)条明确规定该基金“由
财政司掌有控制权,并须主要运用于财政司认为适当
而直接或间接影响港币汇价的目的,以及运用于其他
附带的目的”。至于第3(2)(b)条,该项条文载明经咨
询外汇基金咨委会后,财政司司长可为审慎管理外汇
基金而订立财务安排。应议员的要求,财政司司长答
应就该条例第3(1)、(1A)、(1B)及(2)条提供书面解释。
18. 财政司司长在回应进一步的询问时表示,由于国际
货币基金为拯救泰铢所筹集的贷款金额庞大,他相信
对投机活动会有阻吓作用。关于港元在7月受到冲击一
事,财政司司长表示不可披露进一步详情,只可透露
冲击活动长约两小时,以及投机者曾蒙受损失。
19.财政司司长在回应一名议员时表示,综合贷款的还
款安排将会有极高的透明度,倘若泰国不偿还贷款,
后果将会非常严重。他请议员注意,泰国被称为东南
亚“四小龙”之一,虽然该国现时的情况未如理想,
其经济基础仍然稳健。他向议员保证,香港有能力借
出10亿美元,并重申香港的经济状况稳健。他在回应
另一名议员时表示,国际货币基金所接触的东南亚国
家中,并无任何国家拒绝参与是次综合贷款。他补充
,另外一笔合共30亿美元,分别由世界银行、亚洲发
展银行及中国各自提供10亿美元组成的贷款,将于日
內作实。
20.一名议员问及行政长官在哪一阶段获悉是次贷款。
财政司司长表示,虽然行政长官在此次贷款开始时已
一直获悉有关行动,并且给予支持,然而运用外汇基
金协助泰国的权力,仍由财政司司长掌握。
21.一名议员询问财政司司长,为何国际货币基金不在
较早阶段筹集综合贷款。财政司司长答称,必须由泰
国主动向国际货币基金寻求协助,而该笔综合贷款亦
需连同利息全数归还。财政司司长强调,该笔贷款不
仅旨在协助泰国,更有助稳定其他亚洲货币。金管局
副总裁指出,虽然泰国经济出现问题,国际货币基金
指定的措施可协助泰国重组及改革其金融及银行体系。
22.一名议员表示支持财政司司长运用外汇基金协助泰
国的决定,因为香港是一个主要的国际及地区性金融
中心。他建议,倘若情况许可,日后的咨询工作应予
改善。
23.一名议员提醒政府不应以亚洲货币市场的“救星”
或“警察”自居,更不应与投机者“赌搏”。他担心
《外汇基金条例》赋予财政司司长的权力过于广泛,
并认为在作出如是次贷款的重要决定时,财政司司长
应联同其他政府官员,以小组方式进行工作。财政司
司长重申,综合贷款对维持整个亚太区的经济稳定极
为重要,同时亦符合香港的长远利益。他向议员保证
,他已充分咨询有关的政府官员及行政长官。
24.一名议员表示不满财政司司长并无咨询外汇基金咨
委会,因为是次危机已酝酿一段长时间,而并非一朝
一夕发生。他质疑第3(1)条提及的“控制”权及“运
用”权是否确属两项不同的权力。他要求财政司司长
就第3(1)及3(1A)条提供书面解释,以及举例说明在甚
么情况下,财政司司长在行使第 3(1) 条所赋予的“控
制”权时,会事先咨询外汇基金咨委会。
25.主席亦要求法律顾问就第3(1)、(1A)、(1B)、(2)(a)
及(b)条提供意见。
(会后补注:财政司司长的答覆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已
随临立会CB(2)226号文件送交议员。)
26.会议于下午6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