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
对欠交周年申报表的董事提出检控



目的

本文件旨在通知各议员,公司注册处建议由一九九八年
四月一日起加强检控政策,对未有遵从公司条例的法定
规定递交周年申报表的董事提出检控。

背景

2. 凡根据公司条例成立为法团及注册的本地公司均须履
行递交周年申报表的基本责任。这些公司在享有有限法
律责任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披露一些与公司本身有关的
基本资料,例如注册办事处地址、董事及股本结构。凡
公司均有绝对自由决定是否须要以有限法律责任的形式
成立,以便经营业务。不过,公司如一旦以该形式成立
,便须履行公司条例规定的法定责任,披露有关资料。

3.根据公司条例第107条的规定,所有公司均须制备及向
本处递交周年申报表,其內载有第 107(2) 条规定的资料
。如在最近一份周年申报表递交的日期起至最新一份周
年申报表到期递交的日期止的一段期间內,规定必须载
于周年申报表的资料并无任何改变,公司可根据第107(5)
条的规定递交一份非常简单的证明书,述明先前递交的
资料并无任何改变。

4.公司须在下述的指明法定期限內递交这些资料:
  • 如属公众公司,须在上次周年大会日期起计42天
    內递交;

  • 如属私人公司,须在公司成立为法团的上一个周
    年日起计42天內递交。
第109(4)条规定,公司如未有遵从第107条的规定,公司
及其每名失责高级人员均可处罚款,如持续失责,则可
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目前,每次失责最高可处罚款
50,000元,如持续失责,则可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700
元。

遵从递交周年申报表规定的重要性

5. 目前,遵从递交周年申报表规定的公司所占的比例颇
低。如以递交周年申报表的公司数目与公司总数之间的
比例来计算,遵从此一规定的公司去年所占的比例大约
是百分之七十。相对来说,以英国为例,递交周年申报
表的公司在一九九六/九七年度所占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九
十一。提高香港公司的遵从比例是重要的,因为强制执
行公司条例的披露资料规定,可以确保增加公司事务的
透明度,而增加透明度对香港继续保持国际主要金融商
业中心的地位来说,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此外,采
取强制执法行动去确保遵从比例得到提高,亦可鼓励董
事履行其法定责任及促进公司管治。

将欠交周年申报表的公司除名

6.根据公司条例第290A条的规定,凡公司连续两年或以
上欠交周年申报表,可被本处自公司登记册中除名。本
处根据该条规定对这些公司所采取的剔除名称行动已于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完成。自一九九四年三月实行此项措
施后,本处审查了431,507间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之前
在香港注册的本地公司的纪录,并将 76,763间未有遵从
此项基本规定的公司除名,这些公司当中很多已有一段
颇长的时间沒有商业活动。此外,共有6,803间被警告除
名的公司已向本处递交全部欠交的周年申报表,并缴付
有关的费用及罚款,以便继续在登记册中保留名称。清
理资料库工作可使过去不理想的情况终结,亦使本处可
以将注意力转而集中于目前在登记册上的公司。

对欠交周年申报表的董事提出检控

7.鉴于上述的考虑因素,本处决定采取行动去确保公司
及其董事履行递交周年申报表的法定责任。此外,本处
资料库的电脑化亦使本处可加强发挥执法者的作用。因
此,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凡公司不在法定期限內
递交周年申报表,本处可根据第 109(4) 条的规定检控其
董事。不过,本处希望履行法定责任的公司所占的比例
会有所增加,务求令检控行动减至最少。

宣传

8. 为了实行新的检控政策,本处安排了广泛的宣传计划
,详情如下:
  1. 本处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及一九九八年一月
    五日分别发出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6/97及1/98号
    给所有有关的专业团体及本处的主要客戶;

  2. 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在明报、苹果日报、
    文汇报、东方日报(以上为中文报章)、南华早报
    及香港虎报(以上为英文报章)刊登广告;

  3.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初开始在本处办事处范围张贴
    通告及传单,并派发给递交文件予本处的客戶。
    此一措施会于一九九八年全年继续下去;

  4.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开始在国际电脑网络公
    司注册处网页的 「献新猷」一栏內的「最新公布
    的事项」公布新的检控政策;

  5. 公司注册处处长撰写的文章,将会刊登于二月出
    版的「公司秘书」、「香港会计师」及「香港律
    师」这三本刊物;及

  6. 本处拟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刊登新的报章
    广告,张贴新告示在国际电脑网络公司注册处网
    页的「献新猷」一栏內登载新的公布,促请公众
    注意本处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实行新的检控
    政策。
公司注册处
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