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
于1997年11月17日的会议


第五项 :于1987年股灾之后成立的救市贷款的现

1. 救巿贷款于1987年股灾之后成立,为香港期货保证有
限公司(“保证公司”)提供所需的资金,用以支付恒
生指数期货合约平仓的需要。贷款共借出了略少于廿亿
港元,当中十亿港元来自救巿贷款的贷款人(包括期货
巿场的主要参与者和“保证公司”的股东),余额则由
政府贷出。

2.救巿贷款是透过征收特别征费及向期货巿场內因股灾
而未能履行合约人士追讨款项这两个途径来偿还。

3.《交易所(特别征费)条例》就征收特别征费的措施
作出规定。根据该条例,透过期货交易所及联合交易所
进行的交易,均须缴付一项征费,用以偿还救巿贷款。

4. 至于该笔救巿贷款的所有其他安排,则载列于香港政
府、“保证公司”及救巿贷款的贷款人三方面共同订立
的各项协议。根据有关协议安排,保证公司可向期货巿
场內因股灾而未能履行合约人士采取法律行动,并把追
讨收回的款项净额付还救巿贷款的贷款人。此外,在
1989 年签订的修订协议亦规定,有关救巿贷款获全数还
偿后,日后继续提出申索及接收从失责者追讨款项的权
利,将转归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所有。

5.在1993年初,有迹象显示救巿贷款的未偿还款项可能
在短期內全数清偿,政府遂修订有关法例于1993年8月
暂停征收上述的特别征费。同时亦修订了《交易所(
特别征费)条例》第5(2)条,规定特别征费基金內的盈
余,须拨入为保障投资者而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或
在财经事务局局长顾及投资大众的利益后,应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建议,将有关盈余运用于适当的其
他用途。

6.当1993年8月暂停征收特别征费时,救市贷款尚未完全
清偿,惟当时有关方面认为,预算收回的追讨款项将足
以偿还该笔贷款。惟事实上,截至1993 年 8月的特别征
费收入及未能履行恒指期货合约人士的还款超出原先的
估计。于1995年6月,救市贷款连同利息获得悉数清还。
救市贷款获偿还后仍分别存在三笔盈余,该三笔盈余的
情况现概述如下:

  1. 存于特别征费基金內的盈余约有200万港元,该笔
    盈余将作为应急准备,以应付某些人士可能就支
    付过多特别征费而提出的申索。该项盈余可根据
    《交易所(特别征费)条例》第5(2)条运用。

  2. 于救市贷款获悉数偿还时的盈余约1,100万港元,
    现由保证公司所持有。有关部门及机构现正考虑
    该笔款项的用途。

  3. 于救市贷款获悉数偿还后,由香港期货结算有限
    公司所收到的约7,100万港元的追讨款项盈余,已
    经列作为该公司的储备基金。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财经事务局
199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