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53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HA
临时立法会
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1997年10月1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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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下午2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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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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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林贝聿嘉议员(主席)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黃英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家祥议员
叶国谦议员
缺席委员:
王绍尔议员
陈财喜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项
- 民政事务局局长
- 蓝鸿震先生
-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
- 刘李丽娟女士
-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1)
- 孔郭惠清女士
-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2)
- 李立新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 高级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I.政府当局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举行的简报会
(临立会CB(2)412号文件)
民政事务局局长应主席所请,重点讲述民政事务局根据
《一九九七年施政报告》所订的主要工作范畴。
进行推广计划以加深市民对《基本法》的认识
2. 民政事务局局长告知议员,民政事务局会联同公民教
育委员会进行推广计划,加深市民对《基本法》的认识
和了解,方法包括 ─
- 行全港巡回展览;
- 利用地铁站內的广告板及设于地铁站入口和海底
隧道入口的电子显示板进行推广;
- 制作有关《基本法》第三条的政府宣传短片;
- 在1998年2月至3月推出一个有关《基本法》的杂
志式节目,该节目将由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制
作,一共有13辑;
- 制作一万只长15分钟的唯读光碟,介绍《基本法》
的主要条文,并将于1997年年底前派发予各间中小
学;
- 在1998年11月举办“公民教育日”;及
- 加印25 000份《基本法》文本。
他告知议员,政府会在1997至99年拨款800万元,作为
推广《基本法》的经费。此外,当局亦已透过公民教
育委员会的公民教育活动资助计划,向20个团体提供
这方面的资助。
3.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1)告知议员,政府当局为推广《
基本法》而成立的督导委员会,将会由政务司司长出
任主席。公民教育委员会过往一直负责促进市民对《
基本法》的认识,而该督导委员会则会肩负下列具体
职能 ─
- 制订推广《基本法》的政策;及
- 协调各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向学校、工商界及公
务员推广《基本法》的工作。
进一步推广公民教育计划,以加强市民对香港作为中
国特别行政区的归属感
4. 民政事务局局长告知议员,公民教育委员会为加强市
民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归属感而筹办的各项活动及节目
,已采用“香港是我家”作为主题。该委员会会透过传
媒进行宣传,并会印制教育小册子。他补充,歌星陈晓
东先生会出任公民教育大使。
大厦管理
5.民政事务局局长及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告知议员,民政
事务局致力协助大厦业主组成业主立案法团(业主法团)
,以及改善大厦的管理、安全及保养维修。此外,当局
已在若干地区成立地区层面的大厦管理统筹委员会及大
厦管理统筹小组,处理大厦管理及维修保养的问题。政
府当局已制作关于有效管理大厦的录影带,同时亦会定
期与业主法团及互助委员会举行茶聚,藉以加深了解其
遇到的问题。当局会在1998年成立一个试验性质的大厦
管理资源中心(资源中心)。就此,当局已取得香港律师
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会及香
港测量师学会的支持。这些团体将会参与资源中心的工
作,向大厦业主、住客及管理组织提供资料及专业意见
。资源中心亦会就业主法团的组成及运作提供意见。
6.一位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否计划成立更多大厦管理资
源中心,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回答时表示,除了1998 年4
月在九龙设立的首个试验性质资源中心外,当局打算分
别在港岛及新界设立另外两个资源中心,但须视乎有否
足够资源而定。
7. 至于政府当局有否就每年新成立的业主法团数目定下
任何目标,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回应时表示,由于当局不
可能准确预测某段指定期间內每个地区新落成大厦的数
目,故难以定下目标。她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致力
协助业主组成业主法团,并会密切监察有关情况。
8. 议员察悉,建议的市区环境美化基金属规划环境地政
局的政策范畴,该基金会为大厦业主提供低息贷款,以
便进行强制楼宇安全检验计划所规定的大厦检验及维修
工程。
协助从內地新来港的人士融入社会
9. 民政事务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的目标是协助从內地
新来港的人士,使他们能够尽快顺利融入本港社会。当
局在1995年12月成立了一个由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担任主
席,成员包括各有关决策局和部门代表的督导委员会,
负责确定新来港人士的需要,并研究如何为他们提供最
佳的协助。就此,政府当局与有关的非政府机构建立了
紧密的伙伴关系,为新来港人士提供协助,其中一个令
人鼓舞的例子是香港赛马会最近决定捐款1,294万元,资
助香港青年协会举办的“融汇香江”计划。
其他事项
1997年10月10日的拆旗行动
10.关于政府当局近日决定在1997年10月10日拆除悬挂在
行人天桥及道路两旁的台湾国旗一事,一位议员提及《
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并询问政府当局作此决定时所采
用的准则为何。他又询问当局,这些准则会如何应用在
刊印或悬挂其他国家国旗方面。民政事务局局长表示,
当局是根据*一国*的原则及《官地条例》作出拆旗的决
定,该条例赋权政府当局拆除官地上任何未经许可的构
筑物。由于此事不属民政事务局的政策范畴,民政事务
局局长答应在会后以书面作覆。
11.主席指出,根据湾仔临时区议会与地政总署的一项常
规协议,凡拟在湾仔区內公众地方展示任何物件,均须
事先征得地政处的批准,所有未经地政处批准而在该区
內展示的物件会被拆除。
乡郊规划及改善策略下的小型工程
12.一位议员询问,当局在乡郊规划及改善策略下进行若
干小型工程,为多条位于西贡及大埔偏远地点的乡村供
应食水及建造通路,这些工程迄今进展如何。这位议员
指出,由于渡轮服务已取消,现时出入某些乡村 ( 如荔
枝庄)相当不便。他关注政府当局有否计划为这些乡村建
造道路。民政事务总署署长解释,民政事务局及民政事
务总署负责乡郊规划及改善策略下费用在1,500万元以下
的小型工程,而超逾1,500万的改善工程则属规划环境地
政局的政策范畴。她答应向有关的民政事务专员反映议
员的意见。
《旅馆业条例》
13.民政事务局副局长(2)告知议员,《旅馆业条例》在
1991年制定,旨在对旅馆的规管、管制及安全事宜作出
规定。由1998年7月1日起,所有酒店及宾馆必须完全符
合规定的消防及楼宇安全标准,才会获发经营牌照。他
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定期检讨发牌制度。一位议员
认为有关的政府部门应巡查旅馆的消防及大厦安全设施。
单身人士宿舍
14.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向议员保证,当《床位寓所条例》
在1998年年中全面实施时,那些被迫迁出床位寓所的住
客将获提供合适的居所。她补充,政府当局现正考虑可
否在大角咀、观塘和柴湾兴建单身人士宿合,并研究在
重建社区中心时一并设立这类宿舍是否可行。
1997年7月1日后的新闻自由
15.一位议员问及1997年7月1日后新闻界有否进行自我审
查,民政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新闻自由在《基本法
》及《中英联合声明》中已获保证。他相信新闻自由在
1997年7月1日后维持不变。
II. 其他事项
16.议员察悉,事务委员会将于1997年10月20日上午10时
45分举行下次会议。
17.会议于下午3时2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