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立会CB(2)43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临时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9月1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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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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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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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林贝聿嘉议员(主席)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陈财喜议员
黃英豪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I项
- 署理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3)
- 何丽嫦女士
议程第III项
-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
- 刘李丽娟女士
- 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3)
- 陆绮华女士
- 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
- 庄国杰先生
- 劳工处助理处长
- 左陈翠玉女士
- 房屋署总房屋事务经理
- 郑耀刚先生
- 署理总社会工作主任(家庭及儿童福利)
- 邓黎婉儿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高级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I.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临立会CB(2)284号文件)
1997年7月22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2.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已作回覆,讲述政府向身处香港
特别行政区(特区)以外地区的特区居民所提供的服务
(有关回覆已随临立会CB(2)291及CB(2)305号文件送交
议员参阅)。副主席关注到,中国驻海外领事馆未必
会向在香港境外滞留、遇到困难或意外的特区居民
提供某些所需的服务。他获悉香港驻伦敦经济贸易
办事处(经贸处)已停止向特区居民在英国的子女提供
中文教育的财政资助,并已减少社区联络的工作。
他对各个香港驻海外经贸处在主权移交后削减服务
表示关注,并要求当局检讨特区政府向海外香港居
民提供服务的范围。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回应时表示
,据她所知,各个香港驻海外经贸处在主权移交后
仍然向身处海外的本港居民提供协助。她承诺向政
府当局转达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
II.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订立的规例
(CB(2)259(01)号文件)
3.署理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3)应主席所请,讲
述政府当局的文件中各项重点,并告知议员,《家
庭岗位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程序)规例》
旨在授权平等机会委员会在该规例所指明的情况下
,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以其本身名义提起法
律程序。
法律费用
4.一位议员问及平等机会委员会会否承担以其名义
提起的法律程序所涉及的法律费用,署理民政事务
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时表示,虽然平等机会委员会
的经费由政府资助,但该委员会为一独立机构。平
等机会委员会的法律及投诉专责小组会研究每宗个
案的成功机会,然后才决定应否以平等机会委员会
的名义提起法律程序。
5.一位议员关注到受害人如决定不以其本身名义提
出法律程序,该人可能不愿意作供或作为证人。署
理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解释,平等机会委员会
在提起法律程序前,会审慎研究每宗个案的理据及
证据,并且考虑受害人的意愿及是否愿意作为证人
。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6.署理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在说明何种情况可被
视为家庭岗位歧视时表示,雇主如基于某人的家庭
责任,例如须照顾子女而拒绝聘用该人,根据本条
例的规定,此举会构成歧视。
7.一位议员关注《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可能与现行的
雇佣法例有所重复。署理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解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不但订明在雇佣范畴
的家庭岗位歧视属违法作为,亦把在教育、货品和
服务的提供及政府活动等其他范畴的家庭岗位歧视
定为违法。当局会根据有关的反歧视法例对各类歧
视做法提出法律程序。
8.该位议员又关注《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的实施事宜
,署理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在回应时表示,政
府在1997年4月提交《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草案》时曾
提供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当中已载列有用的资料
,讲述该法案的背景及目的,而法案在1997年6月通
过成为法例前,前立法局亦已详加讨论。她因应该
位议员的要求,答应向议员提供有关的立法局参考
资料摘要,以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中与订立规
例有关的条文。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提供的背景资料已随临立会
CB(2)348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III.协助从內地新来港的人士融入本港社会
(CB(2)259(02)号文件)
9.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及政府当局的其他代表应主席所
请,向事务委员会讲述讨论文件的內容。
督导委员会
10.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告知议员,当局已成立一个由
她本人担任主席,而成员包括各有关决策局和部门
代表的督导委员会。委员会旨在了解新来港人士的
特别需要,并考虑如何制订适当措施,协助他们融
入社会。她亦定期探访新来港人士及一些为该类人
士提供特殊教育和适应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11.一位议员认为督导委员会应包括非政府机构的代
表。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回应时表示,向新来港人士
提供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已定期出席督导委员会的会
议。自1996年年中起,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的两名
代表已获邀定期出席督导委员会会议。其他非政府
机构,例如香港明爱、香港社区组织协会及香港青
年协会亦曾出席督导委员会的某些会议。由于督导
委员会或会讨论机密资料,故不宜委任非政府机构
的代表为委员会的常任成员。然而,她注意到议员
的意见,并会研究方法让非政府机构有更大程度的
参与。
资助为新来港人士提供的服务
12.至于应否另拨款项专为新来港人士提供服务的问
题,民政事务总署署长表示,当局的政策目的是协
助新来港人士融入本地社会,特别为该类人士从公
帑中另拨款项,并非明智之举。反之,督导委员会
会统筹各政府部门提出的增拨资源要求,以便向新
来港人士提供服务。在1997至98财政年度,当局已
为此目的额外拨款约1.78亿元。一位议员表示,假
设从內地新来港的人士每年预计约有50 000名,政
府每月便需为每人付出约3,000元。
13.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告知议员,香港赛马会已答应
拨款资助香港青年协会举办的*融汇香江*计划。该
项计划会为那些在适应香港生活方式上遇到困难的
新来港家庭提供辅导、转介服务及团体活动。
资讯服务
14.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出版了以简体字印制的服务指
南第二版,供新来港人士使用,并正考虑编制英文
版。民政事务总署及各个提供服务的部门亦开设电
话查询热线服务,并且制作了一套录影带,介绍香
港的生活及为新来港人士提供的各类服务,以协助
他们获得所需的服务。
教育
15.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告知议员以下事项--
- 教育署一直与学校紧密合作,协助安排
新来港儿童在其居住地区內的学校就读
。当局今年收到有关新来港儿童难以觅
得学位的投诉,宗数已大为减少。
- 为方便新来港人士就其子女的教育寻求
协助,政府在罗湖出入境管制站、教育
署分区办事处,以及各区民政事务处派
发资料单张,这些单张附有已预付邮资
并印明回邮地址的回条。
- 为协助新来港儿童适应本地社会及学校
的环境,各非政府机构举办入学适应及
英语延续课程。政府在1997至98学年开
始推行学校为本支援计划,以鼓励学校
举办这类课程。在该项计划下,凡取录
新来港儿童的官立及资助学校,均可获
发给整笔津贴,津贴率为小学每人2,000
元,中学每人3,330元。
- 教育署成人教育组举办夜间课程,供年
龄在15岁或以上的新来港人士就读;至
于文盲的新来港人士,则可报读非政府
机构举办的基本识字课程。
16.一位议员关注持有入境事务处发出的具保书的儿
童可能难以觅得学位,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
向议员保证,当局会协助所有符合资格在香港接受
教育的新来港儿童入学。
就业
17.劳工处助理处长告知议员,劳工处向香港居民,
包括新来港人士,免费提供全面的就业辅导服务。
此外,劳工处在短期內会在港岛筲箕湾开设一所就
业辅导中心,专为新来港人士提供切合他们需要的
全面就业辅导服务,包括提供本港劳工市场的资料
、简介本港的工作惯例和条件、就业辅导,以及择
业指导等。雇员再培训计划亦已扩展至包括新来港
人士,而取录该类人士为学员的年龄规定亦会作弹
性处理。
18.劳工处助理处长在回覆一位议员时表示,该处提
供的就业辅导服务及简介,內容亦会包括寻找工作
和面试技巧等训练。非政府机构举办的成人教育课
程亦有提供这方面的训练。劳工处助理处长亦察悉
一位议员的建议,该位议员认为当局应教育新来港
人士调整其工作态度,以配合香港快速的做事节奏
和工作文化。
19.一位议员表示,部分新来港人士在求职时遇到困
难,原因是他们的学历不获香港雇主承认。他询问
政府当局会否考虑为这类人士制造就业机会。劳工
处助理处长回应时表示,根据劳工处的经验,这问
题并不特别严重,原因可能是向劳工处寻求就业辅
导服务的新来港人士大多学历不高。虽然部分海外
国家亦有推行制造就业机会的计划,但她对于专为
新来港人士推行类似的计划有所保留。然而,对于
因学历不获认可而遇到困难的个别人士,劳工处会
正视他们的需要,并研究如何能够在这方面给予协
助,使有关人士获得最佳的就业选配。教育署助理
署长(辅导服务)补充,在聘请教师方面,来自內地
的申请人与其他申请人获得相同的对待。然而,不
能操流利粵语的申请人在竞逐教师职位方面,会较
为吃亏。
20.至于新来港人士的失业率,劳工处助理处长表示
,上季的整体失业率为2.4%,但当局并无数字显示
新来港人士的失业率。她表示,在新来港人士中,
约有22%年龄在15岁以下,另有为数甚多的人士是留
在家中照顾子女的家庭主妇,这些人士不能被视为
失业。她告知议员,自1995年4月起,在就业选配计
划下登记的失业求职人士约有11 000人,其中约有
1 400人在港居住不足7年。然而,上述数字未必能
够全面反映新来港人士的失业情况,因为当局并无
强制规定失业者须参加就业选配计划。
社会福利
21.署理总社会工作主任(家庭及儿童福利)告知议员
,新来港人士在港居住1年后,便有资格申领在综合
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综援)下的经济援助。有关人士如
有真正困难,社会福利署署长可豁免该项居住年期
规定。在过去9个月,新来港人士占综援申请总人数
的2.9%。
22.关于向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支援,署理总社会工作
主任(家庭及儿童福利)解释,自七十年代以来,社会
福利署一直资助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为新来港人
士提供抵港后的服务。在征得新来港人士的同意后
,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会定期向社会福利署提供新
来港人士的名单,以便当局提供所需的跟进服务。
为协助新来港人士融入社会,有关方面经常邀请他
们参与各项社区活动。
23.署理总社会工作主任(家庭及儿童福利)在回应一
位议员时澄清,新来港人士可向全港各间幼儿中心
申请日间托儿服务。根据截至1996年10月的统计数字
,申请日间托儿服务的人士当中,有1.6%是新来港人
士。
房屋
24.总房屋事务经理表示,当局鼓励新来港人士于抵
港后在轮候公屋登记册上登记。他们一旦符合居港
7年的资格规定,其申请便会获得处理。新来港人士
如为公屋住戶的家属,可获准与家人同住;但如结
果导致居住环境挤迫,有关住戶可申请编配较大的
单位。此外,凡因健康或生活上理由而有真正配屋
需要的新来港人士,如得到社会福利署推荐,会获
给予体恤安置。
25.一位议员问及向新来港人士提供中转房屋的问题
,总房屋事务经理解释,新来港人士的家属如现时
为中转房屋的持证人,他们可获准与家人同住;但
如结果导致较旧型中转房屋的住戶每人平均居住面
积少于2.78平方米,有关住戶可申请编配较大的单
位。如有关的中转房屋被清拆,符合资格规定的受
影响居民会获编配公屋单位。
26.在现行规定下,公屋申请人的家庭须有超过半数
的成员居港至少7年,一位议员认为,这方面的人数
规定应放宽至半数以下。鉴于特区行政长官曾承诺
在10年內把公屋的轮候时间减至3年,他认为7年的
居住年期规定是歧视新来港人士。他认为长远而言
,7年的居住年期规定应予取消,编配公屋的先后
次序应根据申请者的需要来订定。总房屋事务经理
回应时表示,为确保所有申请者在公屋编配上获得
公平对待,当局须按递交申请的日期先后来作处理
。此外,为了照顾一些基于健康或其他值得同情的
理由而有真正配屋需要的人士,如得到社会福利署
的推荐,有关人士可获豁免7年的居住年期规定。
IV.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CB(2)259(03)号文件)
27.议员研究载列日后会议讨论事项的一览表,并商
定在1997年10月20日(星期一)举行下次会议,讨论下
述事项--
- 乡事选举新规则的实施情况;及
- 与业主立案法团有关的楼宇管理及保养
维修问题。
28.一位议员建议事务委员会或可考虑在日后会议上
讨论"青年政策"。主席亦请其他议员建议一些新议
题,在日后会议上讨论。
29.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