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83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临时立法会
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2月15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10时45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林贝聿嘉议员(主席)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陈财喜议员
黃英豪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I项

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2)
郑陆山先生

署理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卢志伟先生

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
陆绮华女士

议程第III项

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1)
呂孝端先生

署理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卢志伟先生

议程第IV项

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1)
呂孝端先生

署理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卢志伟先生

屋宇署总屋宇测量师
许少伟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临立会CB(2)722号文件)

1997年11月17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2.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已进一步提供有关“设立一个
负责代收和追收赡养费的中介组织”的资料 ( 临立会
CB(2)676号文件)。

II. 《旅馆业条例》的检讨
(CB(2)720(01)号文件)

3.署理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及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2)应
主席所请,讲述政府当局文件的各项重点。他们告知
议员,美登大厦有 5 间旅馆,其中两间因违反该大厦
的公契而接获土地审裁处发出的强制令,现时已经停
业,其牌照亦将被撤销。政府当局不打算为美登大厦
內其余3间旅馆续牌,并已把通知书送达该等旅馆。

4.一位议员质疑持牌旅馆是否安全,并指出有部分旅
馆据报在获发给牌照后擅自更改房间的大小。民政事
务总署副署长(2)向议员保证,当局在续发牌照前定会
进行视察,而有关的旅馆只有在符合牌照事务处所有
安全及发牌规定后,才会获准续牌。主席表示,即使
旅馆符合《旅馆业条例》下的安全规定,但由于进出
大厦的旅客人数众多,可能会引起大厦保安方面的问
题,对大厦其他住客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5.一位议员建议牌照事务处依循续发酒牌的做法,在
续发牌照前先行咨询业主立案法团 (业主法团) 的意见
。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2)表示,牌照事务处只由政府
代表组成,与酒牌局有所不同。他答应研究能否依循
签发酒牌的制度,但他补充,两种发牌制度存在基本
上的差异。

6.一位议员提到政府当局文件的第8段,对当局的解释
表示不满,当局在该段中指出,牌照事务处不适宜自
行对私人合约的条款及条件作出非司法性质的解释,
并据此引用《旅馆业条例》撤销有关旅馆的牌照。他
指出,根据地政总署的预售楼花同意方案,政府当局
给予批准的条件是大厦公契必须符合法律咨询及田土
转易处发出的指引。政府当局应有权斟酌情况,对旅
馆牌照施加类似规定。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2)解释,
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的指引只载列大厦公契必须订
有的基本条文,大厦公契內也可纳入其他条文,只要
这些条文不抵触法例便可。

7.署理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根据
法律意见,《旅馆业条例》并无明文规定,签发旅馆
牌照的条件之一是必须符合大厦公契规定。此外,一
些大厦公契的条文亦含糊不清,原因是当中虽订有限
制某些商业活动的条文,但并无明确条文禁止经营旅
馆。

8.主席指出,倘若政府当局把大厦公契视为法律文件
,便不应发牌给违反大厦公契条文的旅馆。当局如向
违反公契的旅馆发牌,只会令业主法团更难于执行大
厦公契的规定。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2)向议员保证,
大厦公契是法律文件,但只属大厦业主彼此订立的私
人合约,因此政府当局不宜执行这类政府本身并非立
约一方的私人合约。如某旅馆的经营被视为违反公契
规定,大厦的业主法团或业主可把个案诉诸土地审裁
处审理,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45条,土地审裁
处获授权聆讯及裁决与公契有关的法律程序。他补充
,持牌旅馆还须遵守香港其他法例。

9.一位议员提到政府当局文件的第9段,他质疑当局指
撤销大量旅馆的牌照将有损香港旅游业的说法,并建
议当局就此事征询旅游业的意见。另一位议员表示,
某些旅馆据报涉及色情活动,对香港旅游业并无真正
贡献。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 ( 2 ) 回应时表示,收费较
廉宜的住宿地方 (例如旅馆) 甚受年青外国旅客和海外
学生欢迎,故这方面的需求肯定存在。

10.议员普遍认为,由于部分业主法团工作不大积极,
有些大厦甚至沒有业主法团,有关大厦的业主实难以
执行公契的规定。他们建议政府当局检讨对旅馆的发
牌政策,并考虑把符合大厦公契规定列为发牌条件之
一。如有需要,当局应对《旅馆业条例》作出修订。

11.一位议员亦建议政府当局要求旅馆牌照申请人证明
其旅馆的经营符合有关大厦的公契规定。他补充,政
府当局应设立一个成员包括临时立法会议员的委员会
,就旅馆的发牌政策进行检讨。政府当局察悉有关意
见。

III.业主立案法团在大厦管理方面的职责
与法律责任

(CB(2)720(02)及CB(2)720(03)号文件)

12.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1)应主席所请,讲述政府当局
文件的內容。他澄清,大厦的业主法团即使解散,大
厦业主仍须就关乎大厦的债项及债务负上共同及各别
的法律责任。他解释,民政事务总署的职责只是协助
成立业主法团,并就大厦管理事宜向业主法团提供意
见。他预期在建议的出售公屋计划推出后,未来数年
会有更多业主要求协助成立业主法团。有关此事,民
政事务总署会与房屋署合作,以便加强为新成立的业
主法团提供的各项服务。

13.至于向业主法团提供协助和灌输大厦管理知识方面
,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1)告知议员,民政事务总署制
订了一套持续进行的计划,以推广有效管理大厦的方
法。该署亦在全港各区举办研讨会、讲座及训练课程
等活动,并制作了一系列有关大厦管理、保养维修和
保险的教育录影带,供业主法团及有兴趣的市民借用
。该署将于 1998 年5月成立一间大厦管理资源中心,
以提供多种服务,包括由律师、会计师、测量师和物
业管理人员免费提供初步的专业意见。一些其他政府
部门亦已表示有兴趣参与资源中心的工作。长远而言
,政府当局希望在全港成立7至8间资源中心。至于派
发有关大厦管理的教育小册子方面,一位议员建议政
府当局主动把小册子送给所有新成立的业主法团参考
。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1)答应考虑这项建议。

14.一位议员认为《建筑物管理条例》应予修订,在条
例中强制规定大厦业主为大厦购买公共责任保险。民
政事务总署副署长( 1 ) 答应考虑有关建议。署理民政
事务局副局长补充,政府当局已在宣传资料中提醒大
厦业主有责任购买各种所需的保险 (例如火险) 。他对
应否在《建筑物管理条例》中强制规定业主购买公共
责任保险表示怀疑,原因是大厦的状况及业主的情况
各有不同,因此他认为业主应按本身需要购买适当的
保险。主席对多间保险公司据报曾拒绝接受旺角某幢
大厦的投保申请表示关注,署理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回
应时表示,事情症结在于有关的业主法团应把大厦的
管理质素和安全维持在合理水平,使保险公司愿意接
受其投保申请。实际上,这纯属商业决定。主席认为
政府当局应采取更主动的做法,协助这些业主法团改
善大厦的管理。

15.至于有否足够的联络主任协助业主法团的问题,民
政事务总署副署长(1)表示,该署已在本财政年度增聘
35名联络主任,并会在下一财政年度要求增设更多职
位。

16.一位议员关注部分联络主任在协助业主法团时或会
经验不足,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1)回应时表示,该署
已加强对联络主任的培训。为加强联络主任的法律和
会计知识,该署除举办每周研讨会外,又与本港一些
大学合办专上教育课程。他向议员保证,大厦管理肯
定是联络主任优先处理的工作。他在回覆一位议员时
表示,社区干事为兼职的助理人员,当局会定期检讨
他们的薪酬。

17.一位议员建议政府当局设立一个资料库,记录对业
主法团管理大厦成效的评估结果,而那些管理成效较
差的业主法团应获提供更多协助。民政事务总署副署
长( 1 ) 察悉有关建议,并表示各民政事务专员可自行
调配资源,向有问题的业主法团提供更多服务。

18.关于在私人大厦进行政治或竞选活动一事,一位议
员关注某些业主法团或会不公平地对待不同的政治人
物或团体。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1)表示,管理私人大
厦是有关业主法团的责任,政府当局不宜插手干预。
他告知议员,有关在私人大厦进行竞选活动时遭受不
公平对待的投诉,宗数在本年已有减少。署理民政事
务局副局长补充,政府当局会劝喻业主法团给予所有
政党公平和平等的待遇。倘若部分业主不满业主法团
的决定,可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的条文要求土地
审裁处作出仲裁。

IV. 大厦外悬的广告招牌
(CB(2)720(04)号文件)

19.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1)应主席的要求,讲述政府当
局文件的內容。他告知议员,在旺角等地区多次进行
的大规模清拆色情招牌行动,证实对遏止有关问题相
当有效。主席补充,在湾仔区进行的类似行动亦很成
功。

20.一位议员问及当局会于何时订立发牌制度,以管制
悬挂于大厦外墙的广告招牌。总屋宇测量师回应时表
示,屋宇署现正重新研究建议的发牌制度,而有关的
政府部门 (例如消防处) 亦有就此事提供意见。当局现
时仍未有决定。政府当局如决定订立发牌制度,便会
广泛咨询公众意见。主席表示,当局应考虑规定持牌
人为移走或拆除危险招牌而缴付按金。

21.一位议员建议,为求与海外国家的做法一致,新广
告招牌的体积应受到限制。长远而言,政府当局应考
虑立法规管广告招牌。有关此事,总屋宇测量师表示
,当局会考虑有否需要在建议的发牌制度中,以不同
方法处理现有和新装的招牌。

22.关于现有广告招牌的安全问题,总屋宇测量师表示
,屋宇署自 1997 年 7月开始已加快推行检查广告招牌
的计划,以期把检查的广告招牌数目增加至每月平均
3 000个。总屋宇测量师回覆一位议员时表示,自1997
年 4 月至今,涉及广告招牌的意外共有 6 宗,当中有
5宗轻伤的报告。

23.总屋宇测量师告知议员,建议的楼宇安全检验计划
亦会有助处理影响大厦外墙完整性的危险招牌问题。

24.主席在总结是次讨论时要求政府当局及早作出决定
,以处理有关问题。

V. 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CB(2)720(05)号文件)

25.议员研究载列日后会议讨论事项的一览表,并商定
在1998年1月19日(星期一)举行下次会议,讨论下列事
项 ─

  1. 青年政策;

  2. 分区委员会与地区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能;及

  3. 根据乡郊规划及改善策略进行工程计划的分工
    情况。

26.议员亦同意在日后会议讨论事项一览表內加入下列
事项 ─

  1.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的实施进展;

  2. 检讨由民政事务总署进行的民意调查;

  3.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有
    关香港的第一次报告(此事项留待当局向联合国
    有关委员会及临时立法会提交报告后讨论);及

  4. 1998年立法会选举选民登记工作的进展。

    (会后补注:由于此议项属政制事务局的政策范
    畴,政制事务委员会将于1998年1月9日的会议
    上讨论此事。民政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将获邀参
    与此议项的讨论。)

27.会议于下午12时3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