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40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临时立法会
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2月1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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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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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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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林贝聿嘉议员(主席)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陈财喜议员
黃英豪议员
刘江华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廖成利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蔡根培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项
-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1)
- 溫颂安先生
- 民政事务局助理局长(1)3
- 陈婉娴小姐
- 议程第II项
-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 伍靜文先生
- 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2)
- 韦立善先生
- 拓展署助理署长(拓展)
- 陈维新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2
- 徐伟诚先生
I.跟进有关青年政策的讨论
[CB(2)985(01)号文件 --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进一步提交
的意见书]
[CB(2)985(02)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讨论文件]
主席扼要复述在1998年1月19日会议上,事务委员会听
取香港青年社团联盟和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社联)意见的
情况。社联因应议员的意见,另再提交意见书,就制
订青年政策一事提出更具体的建议。政府当局亦已提
供书面回覆,回应议员在上次会议所提的问题。
2.应主席所请,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1)向议员简
介政府当局的文件。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1)表示
,作为《青年约章》的首个签署机构,政府一直推行
各项政策,致力实践约章的原则和理想,以促进青年
的福祉。政府当局已投入大量资源,透过教育统筹局
及卫生福利局等各个决策局及政府部门,推行这些政
策,有关详情载于政府文件的附件內。虽然民政事务
局在青年发展,以及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和协助他们
建立正确道德价值观方面,担当统筹的角色,但要达
到约章所载的各项目标,有赖政府、家长、教师,以
及向青年人提供服务的各个非政府机构通力合作。
加深对中国的认识
3.副主席问及当局有何计划及会拨出多少资源,培养
本港青年对中国的归属感。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1)回应时表示,当局现正推行各项措施,推广公民教
育及加深市民对中国的认识。当局已拨款800万元,以
供在1997至98及1998至99两个年度推广《基本法》之
用。有关工作包括举办展览会、印制小册子和制作光
碟,以介绍《基本法》及中国的政治架构和历史文化
。此外,当局已增拨300万元,资助非政府机构举办探
访內地的青年交流活动。申请表格已派发予各个民政
事务处、教育机构及青年团体。若干团体已表示有兴
趣举办这类活动,而截止申请的限期为1998年2月底。
4.至于培养青年人的民族意识,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
长(1)表示,市民需要时间了解"一国两制"的精神,而当
局现正在学校及社会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向市民灌输民
族意识。
有关青年人公民意识和道德价值观的研究
5.一位议员询问该项有关青年人公民意识和道德价值观
的研究范围和目标为何,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1)
表示,一如行政长官在《施政报告》中所述,该项研
究由青年事务委员会负责进行,目的是探讨如何能够
让年青人在建设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过程中担当更积极
的角色,更踊跃参与义务工作,帮助他人,使下一世
纪的香港不仅物质富足,同时在精神领域上也比现在
更加丰盛,以应付种种的挑战。该项研究包括进行两
项调查,以了解青年人的公民意识及他们对就业的期
望;此外,亦会进行文献资料研究,探讨青年人的价
值取向,并会举行咨询会议,征询青年团体、学校及
青年的意见,藉以搜集第一手资料。青年事务委员会
已完成资料搜集的工作,现正分析研究结果,以期在
1998年4月底之前向行政长官办公室作出建议。民政事
务局首席助理局长(1)表示,该项研究会顾及各个团体
及事务委员会表达的意见。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1)应议员的要求,答允在研究报告备妥后,向事务委
员会提供该份报告。
政府当局对社联进一步提交的意见书所作的回应
6.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1)回覆一位议员时表示,对
于社联另再提交的意见书所载一些要点,当局有以下回
应 --
- 在学校课程內会加入一个概念,即香港是个国
际城市,而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也是中国
的一部分;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将于1998年4月成立,负责推
广资讯科技在学校及社会的应用,以维持香港的
竞爭力;
- 当局在修订学校课程纲要时会考虑多元价值制度
和国际视野这两个因素;及
- 委任一位青年事务专员,掌管所有与青年有关的
事务的建议,相对于现时由民政事务局统筹与青
年有关的政策此一安排,未必是更有效的方案。
7.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1)表示,政府当局察悉社联
的建议,并会与各个青年团体再行商议,探讨达致这些
目标的方法。
《青年约章》
8.主席及部分议员表示,《青年约章》只载列一些理想
和原则,对签署机构或人士并无约束力。他们询问政府
当局如何能确保约章的条文得以落实。民政事务局首席
助理局长(1)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不会规定签署者负有
法定责任,必须把约章付诸实行。《青年约章》实践情
况检讨大会筹备委员会在1997年成立,负责筹办第二届
两年一度的约章实践情况检讨大会。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是研究检讨的形式,包括 --
- 检讨所须涵盖的事项;
- 能否订立衡量标准,以评估约章条文的
实践情况;及
- 能否根据约章的条文,就一些共同关注
的范畴制订前瞻性的计划。
9.就此,黃英豪议员质问政府为何未有作出承诺,按照
他在1997年12月3日获临时立法会(临立会)通过有关青
年政策的议案中所建议,对《青年约章》进行检讨。他
促请政府尊重该项通过的议案,尽快采取措施,制订具
体的青年政策,加强教育使青年人对中国有更深认识,
并且检讨《青年约章》,以及加强青年事务委员会在制
订和推行青年政策方面的角色。对于政府未有承诺订定
具体的时间表,以落实议案內所述的各项事宜,他表示
失望。
10.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1)回应时表示,政府致力
推行青年政策,以达致约章所载的理想及原则。然而,
当局难以订定确实的时间表,因为推行政策的进度有赖
各有关方面,包括非政府机构、家长、学校,以至整个
社会的努力和合作。至于加强教育以加深青年对中国的
认识,当局正透过各项公民教育活动及修订学校课程纲
要来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关于修订约章一事,此事须得
到约章所有签署机构及人士的同意。他表示,制订前瞻
性的建议,属于《青年约章》实践情况检讨大会筹备委
员会的职权范围。
11.黃英豪议员表示,作为该筹备委员会的成员之一,
他的理解是有关检讨针对约章的实践情况,而非约章
条文的修订。他认为政府应主动咨询各青年团体对修
订约章的意见。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1)回应时表
示,政府察悉议员在1997年12月3日辩论议案时所表达
的意见,并同意在学校內采取措施,以及透过社会参
与,致力加深学生和巿民对中国的认识。政府欢迎各
关注团体就日后的工作方向,包括有否需要修订约章
一事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12.主席在总结讨论时表示,政府应就临立会在1997年
12月3日通过有关青年政策的议案中所述各事,进一步
研究未来的工作路向。
II.根据乡郊规划及改善策略(乡郊策略)进行
工程计划的分工情况
[CB(2)985(03)号文件 -- 临立会议员与屯门临时区议
会议员于1997年10月23日举行会议的纪要摘录]
[CB(2)985(04)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讨论文件]
13.应主席所请,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向议员简
介政府当局的文件。关于屯门临时区议会议员建议提
高民政事务总署负责乡郊策略小型工程项目的现行开
支上限(即1,500万元)一事,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4)表示,鉴于有关计划在人手方面有所限制,加上时
间紧迫,该项建议或会影响目前各项工程的竣工日期
。他表示,拓展署的编制较大,并且具备充足的技术
支援,足以承担费用在1,500万元限额以上的大型工程
。此外,大型工程项目与全港的整体策略和发展息息
相关,推行这些工程计划,实在需要拓展署在规划和
施工阶段积极参与。因此,政府当局认为,较有效率
的做法是由拓展署继续负责费用在1,500万元限额以上
的乡郊策略工程。
14.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补充,此事曾在1998年1月
26日乡郊策略小型工程督导委员会会议上讨论,乡议
局的代表及新界各个临时区议会的主席亦有出席该次
会议。虽然大部分出席会议的人士欢迎屯门临时区议
会提出建议,但与会各人接纳政府当局的意见,认为
在现阶段提高工程的开支上限,对于现时根据乡郊策
略小型工程计划进行的改善工程的竣工日期,会有不
利影响。
15.一位议员表示,虽然他认同乡郊策略大型工程应由
拓展署继续负责,但他认为民政事务总署应获分配足
够资源,以加快进行小型乡郊改善工程。有关此事,
他问及现时乡郊策略计划的进展。民政事务总署助理
署长表示,就小型工程而言,民政事务`署已动用的款
项,约为16亿元拨款的半数,该计划下其余的工程项
目正处于详细规划或施工阶段。民政事务总署会在目
前的计划接近完成时研究未来的工作路向。至于为新
市镇及策略发展而进行的大型工程,拓展署助理署长
(拓展)向议员汇报,在35项核准工程当中,15项业已
完成,另有7项正在施工。这些工程会耗资约20亿元,
其余的13项工程则正在规划中,主要涉及元朗的改善
工程。
16.至于应否按通胀率调整乡郊策略小型工程的1,500
万元现有开支上限,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指出,民
政事务总署于1994年接手负责有关工程时,工程开支
上限已由1,000万元大幅提高至1,500万元。他表示,
提高开支上限会在资源方面对民政事务总署造成影响
,故须审慎考虑。
17.副主席要求政府优先兴建通往西贡各条偏远乡村
的行车道路,以促进乡郊发展。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
长表示,各区改善工程项目的优先次序由地区工作小
组决定。据他所知,有些道路工程不会获得当局优先
进行,原因是有关的工程只会令少数居民受惠,又或
有关的乡村位于郊野公园內,以致在兴建道路方面出
现困难。主席表示,政府应寻求方法,解决在技术上
的难题。
III. 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CB(2)985(05)号文件]
18.关于讨论事项一览表,事务委员会因应议员在会
上提出的建议,同意在1998年3月16日下次会议的议
程內加入下列事项 --
-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的实施进展;
- 地区管理:
- 分区委员会与地区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
职能;及
- 政府向互助委员会提供的资助及支援。
- 建筑物管理:
- 大厦管理和防火方面的改善措施,以及
强制规定大厦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及
- 大厦公契的监察及执行(关乎私人大厦停
车场的管理)。
(会后补注:下次会议其后改于1998年3月23日举行,
会议议程加入"追讨赡养费的机制"一项。)
19. 会议于下午12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