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722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临时立法会
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1月1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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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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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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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林贝聿嘉议员(主席)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财喜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黃英豪议员
刘皇发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II项
-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3)
- 邓婉雯小姐
- 民政事务局助理局长
- 何丽嫦女士
- 卫生署助理署长
- 黎洁廉医生
- 社会福利署
- 署理总社会工作主任
- 邓黎婉儿女士
- 议程第IV项
-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2)
- 吴汉华先生
- 高级政府律师
- 薛佳仪女士
应邀列席人士:
- 议程第II项
- 平等机会委员会
- 主席
- 张妙清博士
- 行政总裁
- 何蔡慧儿女士
- 高级平等机会主任
- 黎咏妍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高级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临立会CB(2)531及CB(2)584号文件)
1997年10月14及20日两次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工作进展
(CB(2)549(01)号文件)
2. 主席在会上作出利益声明,表示她本人为平等机会委
员会的委员。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应主席所请,讲述该
委员会的文件所载各项重点。
雇佣范畴的平等机会
3. 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平等机会委员会竭力
在雇佣范畴促进平等机会。委员会除印发《性别歧视条
例雇佣实务守则》及《残疾歧视条例雇佣实务守则》外
,亦曾举办多次研讨会及讲座,藉以加深市民对平等机
会的认识。在1997年5月,委员会举办了两次研讨会,出
席人数达660人。另外,由1997年8月起,委员会亦为市
民举办每周讲座。
4. 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在委员会广作宣传,
并向出版商、广告公司及职业介绍所发出教育信件后,
报章上带有歧视成分的招聘广告已由37%大幅减至少于
1% 。如发现歧视性广告,委员会会要求出版商解释,
而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更会向出版商发出警告信及采
取法律行动。至目前为止,委员会向刊登歧视性招聘广
告的报章送达的令状共有 6 份。为了向出版商提供指引
,委员会的每季通讯內载有专题文章,讲述歧视性广告
及招聘过程中的歧视行为,而《性别歧视条例雇佣实务
守则》及《残疾歧视条例雇佣实务守则》则就招聘方面
提供指引。
平等机会委员会接获的投诉
5. 一位议员提及平等机会委员会文件的附件甲,并对委
员会甚少采取法律行动表示关注,因为大部分针对被反
歧视法例定为违法的行为的投诉,似乎都是透过调解方
式获得解决。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解释,各有关方面通
常宁愿透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以避免冗长的诉讼程
序。然而,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即使投诉人决定不采
取法律行动,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
条例》订立的规例亦赋权委员会以其本身名义提起法律
程序。她进一步指出,违反《性别歧视条例》、《残疾
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的行为只属民事过
失而非刑事罪行。
香港的平等机会情况
6. 一位议员问及香港的平等机会情况与世界其他地方比
较如何。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表示,香港的情况一般被
视为达世界平均水平以上。她补充,由于委员会成立至
今只有一年左右,委员会所接获的查询及投诉的数字,
未必足以反映实际情况。一位议员关注委员会似乎较侧
重妇女权利,对其他人士的权利所做工作则较少。就此
,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回应时解释,委员会的工作多与
妇女权利有关,纯粹因为妇女往往是歧视的受害者。有
关此事,近期一项调查显示,在大部分的职业组别中,
女性的薪酬较男性低20%。她强调,除了《性别歧视条
例》外,委员会亦负责执行《残疾歧视条例》和《家庭
岗位歧视条例》。
平等机会的教育及宣传工作
7. 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委员会的
长远计划包括与教育署合作,把平等机会的概念纳入学
校课程內,但委员会初步会透过学校活动和对教师的培
训,推广平等机会的概念。
8. 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委员会已在本年度向
多个社区组织拨款120万元,以供举办推广平等机会概念
的活动。
9. 在电视宣传方面,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及行政总裁表
示,除制作多辑片长30秒的政府宣传短片外,委员会将
于1998年与香港电台合作推出一套有关平等机会的剧集
,目标观众人数超过100万。
年龄歧视
10.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委员会未
有从政府当局收到任何资料,讲及当局会就年龄歧视事
宜进行检讨。议员察悉年龄歧视的事宜属教育统筹局的
政策范畴。
III. 维护妇女权利
(CB(2)549(02)号文件)
11.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3)应主席所请,向议员讲述
政府当局文件的內容。
为家庭惨剧受害人提供服务
12.署理总社会工作主任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家庭惨剧
个案经传媒报道,又或由警方或医院社工转介社会福利
署后,社会福利署的社工会探访有关家庭,以便提供辅
导及其他所需的福利服务。
产后抑郁症
13.主席关注患产后抑郁症妇女的自杀个案数目。她指出
,根据香港中文大学进行的一项调查,妇女可在产后两
年內患上产后抑郁症。现时政府当局只观察妇女在产后
6 个月內有否产后抑郁症征状,如此做法或会低估问题
的严重程度。
14.卫生署助理署长回应时澄清,除提供产后护理服务外
,该署会以书面邀请所有新生婴儿的父母带同其婴儿前
往该署辖下各间母婴健康院,作定期健康检查及听取护
理意见。因此,产后的妇女会与母婴健康院內富经验的
注册护士有定期联系。该署亦会为怀疑患上产后抑郁症
的妇女提供辅导服务,并在有需要时由护士进行家访。
较严重的个案会转介社会福利署或医院管理局辖下的精
神病科组跟进。她补充,卫生署提供多种产妇健康服务
,包括产前、分娩、产后护理及家庭计划服务。所有向
卫生署寻求产前护理服务的怀孕妇女,亦会获提供预防
性的辅导服务。
幼儿服务
15. 一位议员认为,由于每年约有6至7万名婴儿出生,
而现时幼儿中心名额只有26 000个,远远未能应付社会
需求。他关注这对单亲家庭尤其造成困难。署理总社会
工作主任表示,政府当局知悉名额不足的情况,自1992
年起已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努力增加名额。然而,当局
难以找到合适地点设立新的幼儿中心。在物色更多地点
增设幼儿中心的同时,当局已鼓励现有的幼儿中心增加
暂托幼儿服务的名额、采用弹性服务时间,以及优先为
须出外工作的单亲提供服务。幼儿中心督导组会监察各
间幼儿中心的服务标准,并协助该等中心解决问题。署
理总社会工作主任应一位议员的要求,答允提供幼儿中
心名额短缺的统计数字。
统筹妇女服务
16.主席认为,由于现时多个政府部门及志愿机构均有提
供妇女服务,当局应加强统筹有关服务,以免工作重复
虛耗资源或出现服务不衔接的情况。她建议成立资源中
心或综合服务处,为妇女提供全面的服务。
17.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3)回应时表示,在政府的最
高层设有由政务司司长领导的多个政策小组,其成员包
括各有关决策局的高层代表,该等政策小组就统筹各类
社区服务方面,包括妇女服务,作出所需的协调。关于
主席提出为妇女成立资源中心的建议,当局表示要详细
研究这项建议是否可行。
有关妇女事务的委员会
18.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3)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政
府当局认为无需设立一个由非政府机构代表组成的委员
会,负责统筹对妇女有影响的各项事宜。她向议员保证
,政府当局会继续与各非政府机构保持定期联系,了解
该等机构对妇女事务的意见。
向非牟利机构提供资助
19.至于政府当局会否考虑资助为妇女提供服务的非牟利
机构,例如和谐之家,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3)表示
,政府向非牟利机构提供资助,一向有既定政策。署理
总社会工作主任补充,政府并无直接资助此等非牟利机
构的服务,因为该等机构所提供的大部分服务,例如辅
导及电话查询等,社会福利署的家庭服务网络已有提供
。然而,政府当局现正透过发还租金及差饷的方式,资
助该等机构。
IV.执行赡养令的扣押入息令 -- 政府建议的法院程序
及其他事宜
(CB(2)549(03)号文件)
20.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2)应主席所请,讲述政府
当局文件的各项重点。他告知议员,扣押入息令除有助
执行赡养令外,亦会起阻吓作用,有助减少欠付赡养费
的情况。他强调,根据建议的规则,“入息”一词并非
只限于工资,还包括所收取的租金和公司红利等其他收
入。当局在草拟规则时曾参考英国及爱尔兰等海外国家
的有关法例。
21.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2)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虽
然并无*入息*的自雇人士不受规则的管限,但他们仍须
根据赡养令履行付款的责任。
22.在立法时间表方面,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2)表示
,政府当局拟在1997年12月把规则拟本提交终审法院首
席法官审批,并在 1998年 1月提交临时立法会以不否决
或不提出修订的程序通过。据他的理解,该通过程序所
指的是临时立法会可接纳或废除该等规则,但不可修订
规则內容。就此,助理法律顾问 4 指出,根据《释义及
通则条例》(第1章)第34条,临时立法会获赋权在审议法
例期间,藉通过决议修订附属法例。有关此事,民政事
务局首席助理局长(2)答应向律政司寻求澄清。
23.一位议员关注到有关规则的篇幅可能较长,加上在技
术上相当复杂,即使把为期28天的正常审议期限延展一
星期,亦未必够时间审议有关规则。民政事务局首席助
理局长(2)回应时表示,虽然有关规则尚在草拟中,但规
则內容已载于政府当局文件的附件內。他欢迎议员就文
件发表意见。
24.一位议员询问民政事务总署会否协助赡养受款人申请
扣押入息令,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2)回应时表示,
现行法例已订明机制,让判定债权人向欠付赡养费的一
方申索所欠数额。由于扣押入息令只涉及法院的工作,
而且赡养受款人亦可获提供法律援助及当值律师服务,
民政事务总署在有关过程中似乎并无实质工作。他补充
,根据英国、澳洲及新西兰的儿童支援局的经验,设立
中介组织对代收和追收赡养费的成效似乎不大。尽管设
有中介组织,但欠付款项的比率仍然相当高。民政事务
局首席助理局长(2)因应议员的要求,答应把有关检讨外
国经验的资料再送交事务委员会委员参阅。
25.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2)回覆一位议员时解释,
一如政府当局文件的附件第 20 段所载,当局会从赡养
支付人的入息中扣取不多于500元的行政费用,而除非
赡养令有重大更改,否则该笔款项只属“一次过”收
取的费用。
26.一位议员认为,当局未必能够对经常转职的人执行
扣押入息令。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2)回应时表示
,根据建议的规则,扣押入息令的申请一经提出,赡
养支付人便须呈报其入息,而法院亦会命令入息提供
者核实有关的入息。
27.一位议员指出,由于香港人的投资组合一般较为复
杂,故难以核实赡养支付人的入息声明。他建议政府
当局在有关规则实施一段时间后检讨规则的成效。
28.一位议员建议法律援助署加快处理与赡养令有关的
申请。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2)答应向法律援助署
转述这项建议。
V. 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CB(2)549(04)号文件)
29.议员研究载列日后会议讨论事项的一览表,并商定
在1997年12月15日(星期一)举行下次会议,讨论下列事
项 ─
- 《旅馆业条例》的检讨(跟进1997年10月20日会议
上的讨论);
- 业主立案法团在大厦管理方面的职责与法律责任
;及
- 大厦外悬的广告招牌。
30.议员亦通过下列事项 ─
- 把“青年政策”议项押后至1998年才讨论;及
- 加入“分区委员会与地区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
职能”为新的讨论事项。
31.会议于下午12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