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182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临时立法会
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1998年1月19日(星期一)
|
---|
时间: | 上午10时45分
|
---|
地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
---|
出席委员:
林贝聿嘉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陈财喜议员
黃英豪议员
刘江华议员
缺席委员: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I项
- 民政事务局局长
- 蓝鸿震先生
-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1)
- 溫颂安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
- 黃庆康先生
- 议程第III项
-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3)
- 邓婉雯小姐
- 教育署助理署长
(课程发展处)
- 梁一鸣博士
应邀列席人士:
- 议程第III项
- 香港青年社团联盟
- 雅健社总干事
- 陈德明先生
- 学友社副主席
- 陈润根先生
- 新界青年联会主席
- 黃碧娇小姐
- 青晖文化康乐社理事长
- 马云龙先生
- 香港新一代大专学坛主席
- 陈奕达小姐
-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
儿童及青年部主席
东华三院社会服务主任(幼青服务)
- 姚子梁先生
- 儿童及青年部管理委员会委员
香港小童群益会助理总干事
- 梁永宜先生
- 儿童及青年部部门干事
- 崔碧珊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I.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临立会CB(2)830号文件)
1997年12月15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2.议员察悉,继事务委员会在1997年11月17日进行讨论
后,政府当局现已提供有关执行赡养令的扣押入息令规
则拟本(临立会CB(2)885号文件)。议员如对规则拟本有
任何意见,可于 1998年1月26日前告知事务委员会秘书
,以便把有关意见转达政府当局。
II.根据《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
(1997年第126号)第2(3)条提出的决议案及《1998
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草案》
[CB(2)866(01)号文件]
3.民政事务局局长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有关的决议
案,该决议案旨在把《1997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
(以下简称为"修订条例")的中止实施期限延展至1998年
2 月28日。议员察悉,修订条例由前立法局议员刘千石
先生提出,并于1997 年6月27日由前立法局制定。政府
当局认为,修订条例是在未经法案委员会审议的情况下
,由当时的立法局仓卒通过。为使政府当局得以研究修
订条例的影响,临时立法会同意政府当局的要求,把修
订条例的中止实施期限延展至 1998年1月31日。民政事
务局局长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表示将于
1998年1月21日向临时立法会提交《1998年香港人权法
案(修订)条例草案》,该法案旨在废除《香港人权法案
条例》(以下简称为"人权法案条例")第3(3)及(4)条。
因此,修订条例的中止实施期限须进一步延展至1998年
2月28日,以便议员有充分时间研究政府当局的建议。
4.关于废除修订条例的理据,民政事务局局长及高级助
理法律政策专员表示,新增的第3(3)及(4)条如与第7条
一并阅读,会在法律上引起疑问和不清晰的地方。该等
条文明显存在互相抵触之处,可能令人有以下各种诠释 --
- 人权法案条例第7条凌驾第3(3)条;
- 修订条例推翻上诉法院对谭诉胡一案(TAM
Hing-yee Vs WU Tai wai)的判决,以致尽
管有第7条的规定,所有与人权法案条例有
抵触的先前法例,一律由1997年6月30日,
即修订条例生效当日起予以废除,不论这些
法例是由政府或公共主管当局或一般市民援
引;及
- 修订条例增订的两项条文凌驾第7条,把法
律责任加诸市民身上,违反人权法案条例的原
意。
5.民政事务局局长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废除第3(3)
及(4)条的建议不会削弱香港的人权保障。他表示,
《基本法》第三十九条已订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继续适用。高级助理法
律政策专员补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并无指明应如何履行关乎巿民间关系的责任。每个司
法管辖区可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措施,以符合该公约的
规定。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回应另一位议员时表示
,公约的其他缔约国,例如澳洲、新西兰、加拿大及
美国,均藉制定特别法例来保障巿民间的关系。
6.一位议员询问,如废除第3(3)及(4)条,其他现行法
例是否足以涵盖该两项条文所提供的保障。民政事务
局局长回应时表示,在废除第 3(3)及(4)条后,人权
法案条例所确保的人权保障会维持不变。实际上,巿
民间的关系在香港是透过有关的反歧视和保障私隐法
例而获得保障的,这些法例包括《性别歧视条例》、
《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个人
资料(私隐)条例》。
7.对于第3(3)及(4)条与第7条在人权法案条例中并存
,在法律上会否确实引起疑问,部分议员表示有所怀
疑。他们认为此事可交由法院裁决。一位议员举出一
个例子,就是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三)条內地儿
童的居留权的疑问,在法院对《基本法》第二十四条
作出诠释后已获得解决。民政事务局局长及高级助理
法律政策专员回应时表示,法例中不应存在互相抵触
的条文,因为这会令公众产生混淆和疑问。高级助理
法律政策专员澄清,《基本法》第二十四(三)条所订
类别儿童的居留权问题,涉及对宪制文件的诠释,在
性质上有所不同。由于现时讨论的法律疑问是由修订
条例所引致,而修订条例是经立法程序制定的,因此
,透过对法例作出修订来消除条文互有抵触之处,是
恰当的做法。考虑到修订条例只在1997年6月30日至
1997年7月17日的一段短时间內有效,一位议员询问
,个别人士或团体可否就废除条文的建议对政府当局
提出法律诉讼。民政事务局局长回答时表示,如出现
此情况,便会交由法院决定。在此事上,政府的主要
考虑因素是要消除人权法案条例中任何互有抵触及有
疑问的地方。鉴于人权法案条例是经过广泛咨询公众
后制定的法例,政府认为应保留条例的立法原意。
8.为协助在1990年沒有参与人权法案条例立法过程的
议员了解情况,主席向议员简述有关的背景资料。她
表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草案》在1990年由当时立
法局的一个委员会负责审议,该委员会曾研究人权法
案条例是否适宜涵盖巿民间的关系,但最终赞成不把
巿民间的关系包括在內,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诉讼。人
权法案条例第 7条已清楚述明立法目的,就是该条例
只对政府及公共主管当局具有约束力。
9.至于政府为何延迟提交修订条例草案,民政事务局
局长表示,政府需要时间研究修订条例引起的复杂法
律事宜。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回应议员时表示,政
府曾征询香港大律师公会的意见,该会对此事有不同
看法,认为无须修正或废除修订条例。
10. 一位议员问及可否押后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
立法会成立后才提交条例草案。就此,民政事务局局
长表示,考虑到第3(3)条在法律上所引起的疑问,以
及修订条例的中止实施期限即将届满,押后提交条例
草案并非可取做法。他补充,条例草案是临时立法会
职权范围內必须处理的一项必不可少法案。
11. 主席察悉,部分议员的看法有别于政府当局的观
点。她表示,倘若日后成立法案委员会,议员可在有
关法案委员会的会议上进一步讨论条例草案。
III.青年政策(与团体代表会晤及与政府当局举行
会议)
与香港青年社团联盟会晤
[CB(2)866(02)号文件]
12.应主席所请,香港青年社团联盟(社团联盟)的代
表讲述意见书的內容,并强调下列各点 --
- 订立明确的青年发展概念,对有效统筹青年政
策的工作至为重要;
- 由于青年事务涵盖的范围广泛,涉及教育、康
乐、艺术、体育及社会福利各方面事宜,社团
联盟关注到掌管青年政策事宜的民政事务局有
否足够的资源,执行这项涉牵多个决策局的重
大任务;
- 现时有多个青年团体在负责统筹各个青年团体
工作的青年事务委员会中并无代表;
- 现时并无负责执行《青年约章》的机构,亦缺
乏资源实施该约章;及
- 社团联盟建议政府当局
- 制订以发展为本的青年政策;及
- 透过推行直接资助计划及设立青年学生社
团注册制度,协助成立和发展青年团体。
与香港社会服务联会会晤
(临立会CB(2)898号文件)
13.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社联)的代表应主席所请,讲述
在会上提交的意见书(临立会 CB(2)898号文件),并强
调下列各点 --
- 在制订青年政策时应考虑:
-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青年人的需要,并为
青年人提供平等机会;
- 与青年有关的研究结果;
- 促进社会及青年人参与制订和实施政策的
过程;及
- 在有需要时制定法例。
- 青年事务委员会的职能应扩展至包括制订青年
政策;此外,当局应提供更多资源,以实施有
关政策。
社联
14.一位议员提到意见书第2.2.2段的最后一句,并要求
社联进一步提供具体计划,阐述该会提出制订一套具长
远目光及切合现况的青年政策的建议。社联代表答允以
书面陈述有关的建议。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及事务委员会的讨论过程
[CB(2)866(03)号文件]
15.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3应主席所请,讲述政府当
局文件的各项重点。
16.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3解释青年事务委员会的成
员组合时告知议员,青年事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多个决
策局的政府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政府当局经常就一些
与青年有关的事宜征询该委员会的意见。
17.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3告知议员,《青年约章》
载列青年发展的原则和目标,在1993年订立。自《青年
约章》制定以来,青年事务委员会曾就约章的实施情况
进行两次检讨,最近一次检讨会议在1997年12月举行。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3补充,《青年约章》实践情
况检讨筹备委员会于去年成立,专责检讨约章的实施情
况,该筹备委员会的成员是从《青年约章》所有签署机
构或人士中以选举方式选出。
18. 议员关注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在实施约章方面如何互
相协调,以及两者的工作可能有所重复。部分议员指出
,提供青年服务的非政府机构所获的资源并不足够。民
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3回应时告知议员,非政府机构
可向各方面申请资助,以青年事务委员会为例,该委员
会刚获拨款 300万元,用以资助非政府机构举办前往內
地访问的青年活动,藉以加深本港青年人对中国的认识。
19.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3告知议员,青年事务委员
会的职员由民政事务局人员出任,经常开支约为90万元。
20.黃英豪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并未对他在1997年12月3
日就青年政策动议并获临时立法会通过的议案作出回应
。另一位议员提到社联的意见书第 2.4.2段,并询问政
府当局如何应用青年事务委员会在其题为《香港青年统
计资料概览》的刊物中所建议的各项指标。另一些议员
亦要求当局提供更多有关青年政策未来路向的资料,以
及青年事务委员会最近在1997年12月检讨《青年约章》
实施情况的结果。
21. 由于政府当局需要时间拟备资料,以回应议员的问
题及团体代表的意见,议员同意主席的建议,在下次事
务委员会会议上继续讨论此事。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在下
次会议提供下列资料 --
- 青年政策的未来路向,以及实施政策的具体
计划和时间表;
- 在过去 3年,每年拨供实施青年政策之用的
资源分项数字;
- 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以来,当局在青
年政策方面的成绩;
- 政府当局对临时立法会在1997 年12月3日通
过有关青年政策的议案所作的回应;
- 将接受优质教育基金资助的各项与青年有关
的计划;及
- 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及政府当局有何
计划为这些毕业生提供协助。
IV. 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CB(2)866(04)号文件]
22.议员研究载列日后会议讨论事项的一览表,并商定
在1998年2月16日(星期一)的下次会议上,讨论下列事
项 --
- 跟进有关青年政策的讨论;及
- 根据乡郊规划及改善策略进行工程计划的分
工情况。
23. 会议于下午12时2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