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58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临时立法会
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1997年10月2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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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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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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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林贝聿嘉议员(主席)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财喜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黃英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I项
- 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
- 呂孝端先生
- 议程第III项
- 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
- 呂孝端先生
-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卢志伟先生
- 议程第IV项
-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卢志伟先生
- 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
- 陆绮华小姐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I.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临立会CB(2)439号文件)
1997年9月15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2.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已提供有关《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的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以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中
关乎根据该条例订立规例的各项条文(临立会CB(2)348号
文件)。民政事务局局长会在1997年10月29日动议一项议
案,以决议案的方式订立有关规例。
3.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已进一步提供资料,讲述政府向
身处本港以外地区的香港居民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协助
(临立会 CB(2)425号文件)。由于此事不属民政事务局管
辖的政策范畴,主席表示,如再有关于香港居民在內地
及外国可获得哪些政府服务的询问,应分别交由政制事
务委员会及保安事务委员会处理,如此安排会较为恰当。
II. 乡事选举新规则的实施情况
(CB(2)426(01)号文件)
4. 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告知议员,由乡议局颁布的乡事
选举新规则,包括一人一票、男女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以及当选的村代表任期固定为 4 年。有关规则的实施进
度良好,在合共555条乡村当中,约94%已采纳这些规则
。他预期在余下6%的乡村全面实施这些规则,不会有任
何特别困难。他补充,虽然位于离岛的一些乡村较迟才
开始采纳新的规则,但其中大部分已遵照新的安排行事
,而某些乡村更有女村民获选为代表。
5.至于在余下6%的乡村实施新选举规则的时间表,民政
事务总署副署长表示,政府当局会在1997年年底检讨有
关情况,目的是确保新规则最迟于 1998年 3月在所有乡
村全面实施。据他所知,除了某些乡村在核实合资格选
民身分方面遇到困难外,所有乡村原则上对新规则并无
异议。
6. 关于非原居村民是否有权在乡事选举中投票的问题,
身兼乡议局主席的刘皇发议员解释,所有年满18岁的非
原居民,只要符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 7 年居港年期规定
,并持有住址证明,均有权在乡事选举中投票及参选。
7.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乡事选
举的投票率通常较高,原因可能是乡事选举的历史悠久
,以及村民对候选人有深入的认识。他答应提供这方面
的资料,讲述乡事选举的选民登记率及投票率。他亦察
悉一位议员建议重新编排乡事选举的举行日期,以配合
区议会的选举。
III.与业主立案法团有关的楼宇管理及保养维修问题
(CB(2)426(02)及CB(2)426(03)号文件)
8.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应主席所请,讲述政府当局文件
的各项重点。他强调,虽然民政事务总署会竭尽所能,
协助业主立案法团(业主法团)处理大厦管理的问题,但
政府当局应避免侵犯私人业权,而且不宜代业主法团作
决定。
有关物业管理公司的发牌事宜
9.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现
时大部分有信誉的私人管理公司均为香港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协会的会员。该协会已向其会员发出实务守则,并
在监管物业管理公司的操守方面发挥有效功能。民政事
务总署各办事处备有该协会的会员名单。政府当局无意
为物业管理公司设立发牌制度。
大厦管理统筹小组
10.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分别在全
港 9 个市区成立9个大厦管理统筹小组(统筹小组)。每个
统筹小组由一名房屋事务经理、一名助理房屋事务经理
及两名房屋事务主任组成,全部人员均由房屋署借调。
统筹小组的工作由地区层面的大厦管理统筹委员会 (统
筹委员会 ) 负责监督。政府当局现正考虑委任非官方人
士为统筹委员会的成员,藉以加强社会人士的参与。政
府当局亦计划于明年在其他地区成立另外 4 个统筹小组
,但须视乎有否足够资源而定。一位议员认为,民政事
务总署应考虑调派该署的常额人员到各个统筹小组,以
增进统筹小组在大厦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他认为由房
屋署借调的人员经常轮调,或会有碍这方面知识和经验
的延续。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回应时表示,从房屋署借
调至统筹小组的人员经验丰富,他们会与民政事务总署
的人员紧密合作,共同为业主法团提供服务。
建议设立的大厦管理资源中心
11.议员普遍欢迎当局建议在九龙设立一间试验性质的大
厦管理资源中心 (资源中心)。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表示
,当局已取得香港律师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协会及香港测量师学会的支持。这些团体
将参与资源中心的工作,向私人大厦的业主和业主法团
提供资料,并免费提供专业意见。资源中心会提供与大
厦管理有关的多方面资料,例如大厦业主的登记册,以
及与大厦管理有关的案例。资源中心的职员会提供一般
的资料及意见,除此之外,业主或业主法团亦可约见专
业团体,寻求专业意见。虽然资源中心亦会做基本的调
解工作,但如个案需进行法律仲裁,则会根据《建筑物
管理条例》交由土地审裁处或较高级的法院处理。
12.一位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采取更主动的做法,协助
业主组成业主法团和解决大厦管理的问题。他关注到当
局只设立一间资源中心,远远不足以应付全港众多业主
法团的需要。他建议所有的民政事务处除备有标准的资
料套件外,亦应一并提供专业意见。此外,当局应为部
分民政事务总署联络主任提供特别训练,使他们能就大
厦管理的问题提供意见。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回应时表
示,如首间资源中心证实成效理想,政府当局打算设立
更多的资源中心,但须视乎有否足够资源而定。他向议
员保证,市民可在所有的民政事务处,取得资源中心提
供的各种资料。关于联络主任的训练,民政事务总署经
常举办研习班,以加强联络主任的大厦管理知识,而且
民政事务总署驻民政事务处的职员亦能回答有关大厦管
理的查询。有议员建议政府寻求香港律师会的支持,在
每个民政事务处派驻一名当值律师,向市民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此事,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表示,这须视乎香
港律师会有多少人自愿参与工作。他会把议员的建议转
达香港律师会考虑。
《建筑物管理条例》的修订建议
13.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告知议员,政府当局会在
1998 年 2月就《建筑物管理条例》提出修订,藉以明确
地授权业主法团除可进行维修保养的工作外,亦可对大
厦的公用部分、设施及设备进行翻新、改善或装修工程。
14.一位议员认为,当局建议对法例作出的修订可能导致
业主法团出现更多纠纷,并会加重大厦业主的财政负担
。他质疑有关的法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区)政府
的正常运作是否必不可少,并建议当局可押后至香港特
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后才提交有关法案。民政事务局首
席助理局长解释,由于本港私人大厦为数众多,大厦管
理的问题影响很多市民的日常生活,因此,当局有必要
及早对法例提出修订建议,以处理目前的大厦维修保养
问题。鉴于高等法院裁定除非业主法团征得所有业主的
同意,否则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业主法团未获授
权对大厦的公用部分进行翻新或改善工程,不少业主法
团不愿进行大厦维修保养工程,因为当中往往涉及某程
度的大厦改善或翻新工程。这些工程通常相互交错,难
以独立区分。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在回覆一位议员
时表示,民政事务局会根据市民的回应,了解他们在这
方面遇到的问题,然后才就法例提出所需的修订。
火警演习
15.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在回应主席时向议员保证,政府
当局致力鼓励私人大厦进行火警演习,并会定期在所有
政府大厦举行火警演习。
IV. 《旅馆业条例》的检讨
(CB(2)426(04)及CB(2)426(05)号文件)
16.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讲述政府当局文件的各项
重点。他告知议员,当局曾于1996 年向前立法局提交
《1996 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目的是修
订《旅馆业条例》。然而,由于大量法案必须在1997
年7月1日前通过,上述法案最终未有恢复二读辩论。
政府当局现正考虑在1998年重新提交该法案。此外,
当局亦正研究应否把符合大厦公契规定列为《旅馆业
条例》下的发牌条件之一。
土地审裁处向两间违反大厦公契的旅馆发出强制令
一事引起的问题
17.部分议员提及土地审裁处最近向两间违反大厦公契的
旅馆发出强制令,他们对政府当局仍未对该两间旅馆采
取行动表示关注,并且认为当局应立即暂时吊销或撤销
有关旅馆的牌照。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时解释
,虽然《旅馆业条例》所订的发牌制度由民政事务总署
实施,但民政事务局或民政事务总署并不负责执行由土
地审裁处发出的强制令。至于牌照方面,民政事务局现
正征询法律意见,以了解根据《旅馆业条例》第10条,
政府应采取何种适当行动。当局一经取得法律意见,便
会采取行动。就此,政府亦正在检讨有关下列两类旅馆
的发牌政策:
- 因违反大厦公契而接获土地审裁处强制令的旅馆
;及
- 似乎违反大厦公契但并未接获土地审裁处强制令
的旅馆。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当局在考虑修订发牌政
策时,须评估此举对旅馆业及旅游业的影响。他希望可
于1997年12月向事务委员会汇报政府当局的决定。
18.一位议员询问,遭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后仍然继续经
营的旅馆可被判处甚么刑罚。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回覆时表示,根据《旅馆业条例》第 5 条,旅馆东主一
经定罪,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两年,并可就罪行持续
期间的每一天另处罚款2万元。
19. 一位议员获悉本港现时共有621间持牌旅馆,并询问
违反有关大厦公契的持牌旅馆数目为何。民政事务局首
席助理局长回答时表示,政府当局并无这方面的资料,
因为根据现行的《旅馆业条例》,符合大厦公契规定并
非发牌条件之一。政府认为,由于大厦公契是业主之间
订立的私人合约,而政府又不是缔约一方,故政府不应
试图以非司法方式对私人合约(例如大厦公契)作出解释
。鉴于议员对此事表示关注,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答应尝试从备有的纪录中找出有关资料。
20.一位议员关注旅馆可能试图修改大厦公契。民政事务
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时表示,由于大厦公契是私人大厦
业主之间所订立的私人契约,此事应由大厦业主自行解
决。
V. 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CB(2)426(06)及CB(2)426(07)号文件)
21.议员研究载列日后会议讨论事项的一览表,并商定在
1997年11月17日(星期一)举行下次会议,讨论下述事项 ─
- 执行赡养令的扣押入息令 ─ 政府建议的法院程序
及其他事宜(政府当局提出的议项);
- 青年政策(黃英豪议员提出的议项);及
- 维护妇女权利(林贝聿嘉议员提出的议项)。
22.议员亦同意把下列事项纳入日后会议讨论事项一览表
內 ─
- 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工作进展;
- 大厦外悬的广告招牌;及
- 业主立案法团管制私人大厦內色情活动的权力。
(会后补注:由于黃英豪议员在11月17日不在本港,他建
议押后至12月的会议才讨论“青年政策”一事。因此,
主席建议提前在11月的会议讨论“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工
作进展”。议程的修订建议已随临立会CB(2)471号文件
送交议员,并获议员同意。)
VI. 其他事项
事务委员会在1998年1月至3月的定期会议日期
23.议员商定1998年1月至3月的会议日期如下 ─
1998年1月19日(星期一)
1998年2月16日(星期一)
1998年3月16日(星期一)
24. 会议于下午12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