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CB(2)136号文件

档 号:CB2/PL/HA

临时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 7月 22日 (星 期 二 )
时   间 :      下 午 5 时
地   点 :      立 法 会 大 楼 会 议 室 B


出席委员 :

林贝聿嘉议员(主席)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夏佳理议员
黃英豪议员
刘江华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

陈财喜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林郑宝玲女士
高级主任(2)2徐伟诚先生
高级主任(2)6林培生先生





I. 选举正副主席

事务委员会秘书邀请议员提名1位名议员来主持选举
主席的选举会议。黃英豪议员获选,接手随即主持
会议。

2.委议员得悉,凡出任本身为临立会CB(2)56号文件
附录I载列之与民政事务委员会有关的政府咨询团体
(详列于临立会CB(2)56号文件附录I)又或临时立法会
另一事务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的议员或为另一临
时立法会事务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的委员,不应
出任成为本事务委员会的正、副主席或副主席。

3. 黃英豪议员邀请议员提名主席一职的人选。王绍
尔议员提名林贝聿嘉议员,并得到罗叔清议员的附
议。林贝聿嘉议员接受提名。因并由于再无其他提
名,黃英豪议员宣布林贝聿嘉议员当选为事务委员
会的主席。

4. 林贝聿嘉议员接手主持会议,并邀请议员提名副
主席一职的人选。刘江华议员提名罗叔清议员,并
得到王绍尔议员和黃英豪议员的附议。罗叔清议员
接受提名。因并由于再无其他提名,林贝聿嘉议员
宣布罗叔清议员当选为事务委员会的副主席。

II. 本会期的会议时间表

5. 委议员同意,事务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定于每月第
3个星期一早上10时45分在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举行。

III. 下次会议及日后会议讨论的事项

6. 委议员得悉已收到载于临立会 CB(2)56号文件附
录II所载的事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及会上提交出的建
议讨论事项 (现载于会议纪要附录A)。委议员同意
下次会议于1997年8月25日上午8时30分举行,讨论
以下事宜: ─

民政事务局局长简介民政事务局的政策目标,尤其
特别是著重关乎青少年及妇女事宜,、地区管理(
包括向区议会拨款事宜),以及推行动《基本法》
的公民教育这几方面的政策目标。

7.委议员同意将以下述事宜亦列入为日后会议讨论
的事项內:

  1. 乡事选举新规则的实施新的选举规则;

  2. 来自国內的新移民滆融入社会;及

  3. 与业主立案法团有关的大厦管理及维修问题。
8.会议于下午5时1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