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43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临时立法会
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3月2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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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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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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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林贝聿嘉议员(主席)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黃英豪议员
刘江华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陈财喜议员
廖成利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陈婉娴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V(a)项
- 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2)
- 郑陆山先生
- 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
- 陆绮华小姐
-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 伍靜文先生
- 议程第IV(b)项
- 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1)
- 呂孝端先生
-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 伍靜文先生
- 议程第V项
-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 李立新先生
- 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1)
- 呂孝端先生
-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
- 卢志伟先生
- 议程第VI项
-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2)
- 吴汉华先生
- 民政事务局助理局长
- 李家俊先生
应邀列席人士:- 议程第III项
- 平等机会委员会
- 主席
- 张妙清博士
- 行政总裁
- 何蔡慧儿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2
- 徐伟诚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临立会CB(2)1182号文件]
1998年1月19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事务委员会向临时立法会提交的报告拟稿
[CB(2)1178(06)号文件]
2.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报告拟稿已于较早前送交议
员审阅通过,以便在1998年4月7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临
立会)。报告拟稿亦会加入议员在是次会议上对新增议
项进行讨论的结果。报告拟稿于加入最新资料后将于
会后送交议员审阅。
3.关于报告拟稿第 7 段所载有关青年政策的讨论,黃
英豪议员建议该段应更著重强调一点,就是议员促请
政府跟进临立会在1997年12月 3 日通过有关青年政策
的议案。议员同意上述修订,并通过报告拟稿。
III.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的实施进展
[CB(2)1178(01)号文件]
4.应主席所请,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向议员简介有关
文件。她告知议员,经政府当局修订的《家庭岗位歧
视条例雇佣实务守则》已于1998年 3 月18日获临立会
通过,并于1998年3月20日刊登宪报。
5.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回覆一位议员时表示,平等机
会委员会每月接获约20次邀请,为不同的团体举行讲
座。该委员会已将《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列为定期举
办的讲座和工作坊的其中一个题目。
6.对于议员指市民觉得《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的名称
难以理解,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同意议员的说法,但
表示名称是条例整体的一部分,如要更改名称,便须
对条例作出修订。主席表示,此事可在香港特别行政
区立法会成立后再作研究。
7.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回应副主席时指出,直至1998
年3月中旬为止,平等机会委员会接获111宗有关《家
庭岗位歧视条例》规定的查询。该等查询大多由雇主
作出,他们希望知道更多资料,以了解在该条例下,
他们本身的责任及其雇员的权利和责任;有些查询则
由一些个别人士作出,他们都是指称自己基于家庭岗
位而受到歧视。
8.至于自《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实施 5 个月以来,只
接获一宗投诉的原因,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表示,受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影响的人士需要时间熟悉该项
最近才制定的法例。平等机会委员会会继续透过公众
教育和推广活动,加强市民对该法例的认识。在该法
例实施一段时间后,预期会接获更多的投诉和查询。
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指出,根据海外的经验,相对而
言,基于家庭责任而遭受歧视的个案,会少于基于性
别或残疾而受到歧视的个案。
9.至于如何处理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提出的投
诉,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表示,有关的程序与其他两
项反歧视法例对处理投诉的程序类似。在接获投诉时
,平等机会委员会会作出调查,并安排有关方面进行
调解。倘未能成功作出调解,受屈一方可寻求平等机
会委员会的协助,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提出民事诉讼
。议员察悉,该宗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提出的
投诉在1998年3月接获,现时仍在调查中。
10.主席感谢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向议员简述《家庭岗
位歧视条例》的实施进展。
IV. 地区管理
(a)分区委员会和地区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
[CB(2)1178(02)号文件]
11.应主席所请,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2)向议员简介政
府当局的文件。
12.顏锦全议员关注到当局应在北区及大埔区成立分区
委员会(分区会),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2)回应时解释,
基于该两个地区仍保留乡郊地区的特色,加上分区会
的大部分工作在该两区內已由其他地方组织或乡议局
执行,因此该两区并沒有设立分区会。然而,鉴于北
区及大埔区因有大型的公共房屋和私人楼宇发展计划
而出现人口变化,政府当局会检讨有否需要在该等地
区设立分区会。
13.顏锦全议员注意到临时区议会及分区会均经常讨论
地区问题 (例如交通问题) ,而两个临时市政局、分区
会、互助委员会及业主立案法团亦有举办康乐活动,
他对用于地区活动的资源可能互有重复的情况表示关
注。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2)回应时表示,临时区议会
及分区会担当的角色稍有不同。他表示,临时区议会
属法定机构,职能是就地区工作和地区关注事项的优
先次序,以及临时区议会拨款的分配事宜,向政府提
供意见。由1997年 7 月起,临时区议会议员由行政长
官委任。另一方面,分区会的职能则较为局限,因为
成立分区会的原意,是在地区层面推动市民参与政府
活动,并就地区內的事宜 ( 例如提供街道照明设施及
巴士站 ) ,向民政事务处提供意见。分区会的成员由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委任,当中包括区內社会各阶层的
代表。实质上,临时区议会较属咨询性质,而分区会
的目的基本上是鼓励区內居民的参与及在地区建立联
系。分区会讨论的事项可由临时区议会或其辖下有政
府代表参予的委员会跟进。至于举办地区活动方面,
两个市政局旨在举办专业表演,而分区会及其他地方
团体的活动则较侧重于建设社区。
14.关于临时区议会主席在地区管理委员会会议上的角
色,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2)表示,虽然临时区议会主
席只是列席地区管理委员会的会议,但他们可就各个
事项发言,从而直接对地区管理事宜提供意见,藉此
加强临时区议会与地区管理委员会之间的沟通。此举
会令地区管理委员会对地区的需要和问题有更佳了解
。主席作出利益声明,表示其本人为临时区议会主席
。她支持临时区议会主席列席地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
安排,因为他们可协助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她
建议当局可考虑委任临时区议会主席为地区管理委员
会的当然委员。
15.副主席询问在一些分区会合并后,临时区议会议员
现时在分区会会议上所担当的角色,是否已不如以前
般重要。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2)表示,一些分区会所
负责的地域范围,已随临时区议会的分界而扩大,分
区会中临时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人数亦因而有所增加。
然而,他不认为临时区议会议员在分区会的地位下降
,而临时区议会议员在分区会的参与程度,则视乎个
别议员而定。他补充,临时区议会议员在临时区议会
与分区会之间,发挥了桥梁的作用,而临时区议会的
报告亦是分区会会议议程的常设议项。在一些地区,
临时区议会议员更获选为分区会主席。
16.主席总结讨论时对分区会的工作表示支持,并促请
政府向分区会提供更多协助及资源。
(b)政府向互助委员会(互委会)提供的津贴和支援
[CB(2)1178(03)号文件]
17.王绍尔议员表示,政府近年在联络互委会的工作上
所拨出的资源和人手,似乎有所减少。他认为由于互
委会在搜集民意方面仍发挥有效作用,各区民政事务
处应加强与区內互委会的联系。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
(1)回应时表示,政府与互委会一直保持良好关系,而
互委会在社区建设工作中是一个重要元素。民政事务
处的职员与分区会和互委会的成员经常保持联络,并
会继续了解他们对时事问题的意见。民政事务总署副
署长(1)进一步申明,互委会是志愿团体,成立目的是
为同一大厦的居民提供邻里互助,因此,除协助成立
互委会外,政府不宜干预互委会的运作。由于互委会
现时已能自行处理其事务,民政事务处考虑到人手上
的限制,因此未有参与互委会举办的所有活动。然而
,政府除向互委会举办的活动提供多项经费津贴,其
中包括可达 1,000 元的每季津贴以支付运作费用外,
还透过提供意见和服务的方式协助互委会。
18.刘江华议员向与会各人转达部分互委会所关注的一
点,就是政府现时提供的经费津贴并不足够。有关此
事,他询问政府是否认为现时的津贴款额已经足够。
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1)回应时表示,互委会作为互助
组织,其运作费用应由大厦住戶的捐款支付。政府提
供津贴的目的,只是为了显示政府对互委会工作的支
持,以及协助互委会支付部分运作费用,例如电话费
、电费和文具等。自1994至95年度以来,津贴水平已
按通胀率每年作出调整。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1)表示
,政府难以把津贴款额订于一个所有互委会均认为足
够的水平,因为部分互委会甚至沒有用尽现时1,000元
的限额,而有一些更完全未有提出申请。民政事务局
首席助理局长(4)补充,除每季津贴外,互委会亦可获
得其他形式的协助,详情载于政府当局文件第 4 段。
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1)应刘江华议员的要求,答允提
供近期就政府向互委会提供津贴进行研究所得的结果。
19.关于政府对互委会联合举办活动的资助政策,民政
事务总署副署长(1)表示,政府并非在政策上反对互委
会的连结。他指出,互委会基本上是向有关大厦的居
民提供协助的互助组织,互委会共同关注的事宜可交
由分区会或临时区议会等其他地区组织处理。在此方
面,王绍尔议员建议民政事务处在处理互委会为合办
活动而提出的拨款申请时,应采取弹性的做法,民政
事务总署副署长(1)察悉王议员的提议。他澄清,不同
的互委会为合办活动计划申请经费津贴时,有关的申
请可同时获得考虑,但申请获批准与否,则由有关的
临时区议会视乎可供批拨的款项而决定。
20.至于在公共屋村加强地区联络的工作,民政事务总
署副署长(1)亦察悉该位议员的意见,即当局应向那些
公共屋村的互委会提供更多协助。
V. 大厦管理
[CB(2)1178(04)及(05)号文件]
(a)大厦管理和防火方面的改善措施及强制规定大厦
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业主法团)
21.应主席所请,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向议员简介政府当
局的文件[CB(2)1178(05)号文件]。
大厦管理和防火方面的改善措施
22.黃英豪议员表示,他对政府当局的回应[CB(2)1178
(05)号文件]感到满意。对于陈财喜议员提交的文件[CB
(2)1178(04)号文件]中第1及2项建议,他表示有所保留
。他不赞同陈议员的建议,即从差饷收益拨出部分款
项,向旧式大厦的业主法团提供低息贷款,以便改善
消防安全装置。黃英豪议员认为,鉴于本港的旧式大
厦为数众多,有关款项将不足以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
。反之,他建议政府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并订定时
间表,进行风险评估及实行改善措施。由于防火工作
基本上是大厦业主的责任,政府应加强公众的消防安
全意识。
23.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除了在目标大厦进
行视察外,政府亦已著手调查全港约 6 万幢私人大厦
。当局已成立中央防火督导委员会,而该委员会亦举
行了首次会议,研究改善大厦管理和消防安全的措施
。此外,当局现正实施多项措施,以推广消防安全。
至于按大厦的消防安全标准对楼宇进行评级的建议,
主席赞同民政事务局副局长的看法,认为须作审慎考
虑,原因是如此评级会对物业价格有影响。
24.副主席关注到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普遍不足,并建
议政府加强消防安全的宣传工作,以及在各区设立消
防安全组织。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1)回应时表示,当
局已于1998年 2 月在东区、油尖旺和荃湾三区成立地
区防火委员会,以鼓励社区人士参与在私人大厦推广
防火安全和楼宇安全的工作。地区防火委员会的成员
除包括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外,还包括非官方成员,
计有临时区议会议员、分区会主席、地区领袖,以及
关注防火问题的不同专业人士。此外,另有 3 个地区
亦将于1998年 5 月成立地区防火委员会。民政事务总
署的目标是在18区各成立一个地区防火委员会。目前
未有设立地区防火委员会的地区可联同邻近地区推广
防火工作。作为其主要的职责之一,地区防火委员会
已在大厦举行多次火警演习,以加强人们的消防安全
意识。
25.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1)回覆主席时表示,虽然中央
防火督导委员会及地区防火委员会负责统筹及推广大
厦的消防安全工作,但为鼓励社区人士积极参与,其
他地区团体,例如临时区议会、分区会、互委会及业
主法团亦会参与有关工作。
强制规定大厦成立业主法团
26.关于陈财喜议员的另一项建议,即调派社工参与推
动和协助大厦业主成立业主法团的工作,民政事务总
署副署长(1)表示,大厦管理的事宜需要律师、会计师
、工程师及消防安全专家的专业协助。成立业主法团
只是有助解决大厦管理问题的措施之一。民政事务局
副局长补充,要使大厦有良好的管理,强制规定大厦
成立业主法团未必是唯一途径,因为此方面在很大程
度上有赖业主自发和主动管理其物业。鉴于应否强制
规定大厦成立业主法团的问题广受公众关注,政府须
进一步研究该建议在法律和实际执行方面的事宜。
27.至于目前私人大厦的业主法团数目,民政事务局副
局长表示,现时共有4 900个业主法团,涉及的私人住
宅大厦为数8 500幢。他指出,一些大型私人住宅屋村
,例如太古城、杏花村、沙田第一城及美孚新村并无
业主法团,但该等屋村已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
理大厦。
(b)公契的监察及执行(关乎私人大厦停车场的管理)
[CB(2)1178(05)及(07)号文件]
28.黃英豪议员支持政府的立场,理由是公契为私人大
厦各业主之间所订立的私人合约,政府并非该合约的
立约人,因而不能代表业主执行公契的条款及条件。
他赞同在1997年12月23日接见置富花园停车场小业主
代表的当值议员所提出的意见[CB(2)1178(07)号文件]。
他亦赞同申诉团体投诉出售车位的安排有欠公平及侵
犯消费者权益一事,应转交消费者委员会考虑。主席
表示,现时不少公契的拟订方式,均牺牲小业主权益
而保障大业主的利益。她询问政府会否拟订划一的公
契条文,以兼顾各个有关方面的利益。
29.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在置富花园停车场
的个案中,有关投诉基本上涉及消费者的保障,不属
《建筑物管理条例》的规管范围。在此情况下,民政
事务局副局长认为较宜由消费者委员会加强推广工作
,在公契条款和条件的执行方面,提高市民对消费者
权益的认识。
VI. 其他事项
追讨赡养费的机制
30.为使议员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主席表示,《扣押
入息令规则》小组委员会在审议有关附属法例期间,
对赡养费受款人在追讨赡养费时遇到的困难表示关注
。由于小组委员会提出的一些问题和关注事项不属《
扣押入息令规则》的范围,內务委员会已通过小组委
员会的建议,把有关的问题转交民政事务委员会再作
讨论。为此,事务委员会邀请了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参
与此议项的讨论。
31.《扣押入息令规则》小组委员会委员之一陈婉娴议
员指出,《扣押入息令规则》是依据《1997年婚姻及
子女( 杂项修订 )条例》订立的,而该条例由前立法局
在未经法案委员会审议的情况下通过。在审议《扣押
入息令规则》期间,小组委员会发现有若干问题应在
主体法例中作出处理 --
- 如拖欠付款的赡养费支付人是自雇人士,又或
其入息来源不固定,扣押入息令便不适用。
- 有关的罚则过轻,因此对赡养费支付人未必有
阻吓作用。
- 政府当局并无指明在根据各有关条例分配破产
人的财产时,赡养费所占的优先次序为何。
- 鉴于离婚对赡养费支付人与其前配偶间的关系
有所影响,赡养费受款人难以直接向其前配偶
收取赡养费。当局应设立一个中介组织,代赡
养费受款人收取赡养费。
陈婉娴议员表示,虽然政府当局承诺在《扣押入息令
规则》实施约一年后检讨扣押入息令的成效,但小组
委员会关注到检讨应涵盖上述各个问题。因此,小组
委员会要求事务委员会与政府当局跟进该等问题和关
注事项。
32.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时解释,《扣押入息
令规则》列明扣押入息令所涉及的法院程序和有关命
令的执行事宜。该规则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依据主体
法例而订立,以提供多一个追讨赡养费的途径。该规
则的目的,并不在于处理关乎追讨赡养费的所有问题
和困难。政府当局对《扣押入息令规则》小组委员会
提出的问题和关注事项回应如下 --
- 扣押入息令必须在赡养费支付人有可扣押入息
的情况下才可发出。由于的士司机或小贩等自
雇人士的入息来源不可识别,他们并无可扣押
的入息。因此,该类人士的入息不能以扣押入
息令扣押。虽然" 入息 "一词在主体法例中并无
界定,但根据《扣押入息令规则》,入息的范
围并非单指工资,当中除包括所收取的租金及
公司红利外,还包括其他收入。《扣押入息令
规则》下的入息范围,远较海外所采用的范围
广阔。
- 赡养费支付人如沒有遵从《扣押入息令规则》
,最高可被罚款 5,000 元及监禁1个月。罚则水
平是根据刑罚与罪行严重性相称的原则来订定
的,并与主体法例所订水平一致。当局在订定
罚则水平时曾征询刑事检控专员及法律政策专
员的意见。如刑罚订得过重,便可能违反《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于《
扣押入息令规则》尚未实施,现时对规则的阻
吓作用进行评估实属过早。政府当局对《扣押
入息令规则》进行检讨时,所订罚则是否足够
一点亦会纳入研究之列。
- 根据政府当局取得的法律意见,在分配破产人
的财产时,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申索,赡养费
不会获优先处理。议员建议优先支付赡养费一
事,会转交破产管理署署长考虑。
- 政府当局曾向前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提供一
份文件(临立会CB(2)676号文件),载述当局对英
国、澳洲及新西兰设立中介组织代收及追收赡
养费的经验进行研究所得结果。该等国家的经
验显示,有关的中介组织虽已不断努力,但拖
欠赡养费仍为该等国家有待解决的问题。
33.陈婉娴议员强调,《扣押入息令规则》小组委员会
关注" 入息 "所涵盖的范围,以及条例所订罚则是否足
够,政府当局应在检讨中处理该等问题。她表示,既
然在分配破产人的财产时,欠付的工资会优先于其他
申索,赡养费欠款同样应获得优先支付。由于赡养费
受款人及其子女须倚靠赡养费来维持生计,为保他们
的利益,《破产条例》中应指明赡养费的支付优先于
其他债项。事务委员会同意致函破产管理署署长,促
请他为此而对法例提出所需修订。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主席于1998年3月30日就此事
致函破产管理署署长。)
34.至于中介组织代收赡养费的成效,陈婉娴议员告知
议员,一个团体曾向小组委员会提供一篇文章,讲述
澳洲的中介组织在代收赡养费欠款方面做得相当成功
。由于该篇文章的观点与政府当局研究澳洲的经验所
得结果相反,她建议临立会秘书处或可研究在海外国
家中该类中介组织的运作及成效。主席同意此问题值
得再加研究,而研究结果将可作为立法机关及政府当
局详细讨论的基础。事务委员会同意,临立会秘书处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应就此事提交一份研究文件
,供事务委员会考虑。
结语
35.鉴于是次会议为临立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最后一次会
议,主席除感谢议员参与及支持事务委员会的工作外
,还感谢政府当局的代表提交文件及出席会议。对于
临立会秘书处提供有效率而优良的服务,她亦表赞赏
,并请予记录在案。
36. 会议于下午12时5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