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民政事务委员会
《家庭岗位歧视
(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程序)
规例》
引言
本文件就有关民政事务局局长拟订立的《家庭
岗位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程序)规例
》的建议內容征询各议员的意见。该规例授权
平等机会委员会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以
其本身名义提出法律程序。
背景
2.《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已于一九九七年六月
制定。该条例现时尚未开始实施。为使该条例
得以有效地实施,平等机会委员会应该具有提
出及进行民事法律程序的权力。
3.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67条的规定,
民政事务局局长可以订立规例,授权平等机会
委员会提出民事法律程序,犹如平等机会委员
会是声称为《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所指的歧视
受害人一样。该规例必须经临时立法会批准方
可生效。现建议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订
立的规则,应该以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
生效的《性别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
程序)规例》为蓝本。在《家庭岗位歧视(平等机
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程序)规例》获通过后,平
等机会委员会便具有类似《性别歧视(平等机会
委员会提出的法律程序)规例》现时所赋予的权
力,以该会名义提出法律程序。
规例
4.正如《性别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
程序)规例》一样,我们建议把下列条文纳入拟
订立的《家庭岗位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
法律程序)规例》之內 *
- 平等机会委员会可提出法律程序的情况
平等机会委员会在 *
- 个案涉及原则问题;及
- 提出诉讼是为求公正,并且委
员会认为有关申索个案是具备充分
理由时,
便可以其本身名义向法院提出法律程序。
- 委员会在其提出的法律程序中
可寻求的补救
平等机会委员会可得到申索人根据《家庭岗位
歧视条例》第54(3)条可获得的补救(包括由法院
作出宣布或强制令,或两者兼得)。
立法程序时间表
5.我们打算在十月把《家庭岗位歧视(平等机
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程序)规例》提交临时立
法会审议,使《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得以于
本年十一月实施。
征询意见
6.请各议员就上文第4段有关《家庭岗位歧视(
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程序)规例》的建
议內容提出意见。
民政事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
Last Updated on 29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