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临时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
悬挂于大厦外墙的广告招牌


目的

本文件旨在解答临时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秘书于本年
十一月十九日来信所提出的问题:(i)悬挂于大厦外墙的
广告招牌,包括色情场所招牌的安全以及(ii)管制这些招
牌的监管制度。

政府的政策

2.政府所最关注的,是公众安全。政府的政策是,任何
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或可能构成威胁的广告招牌,必
须拆除或维修。

现时管制危险广告招牌的做法

3. 屋宇署负责调查任何有关危险广告招牌的投诉或举报
。从一九九四年年底起,屋宇署已开始按照计划,检查
本港的广告招牌。任何被列为对公众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的广告招牌,必须由业主负责拆除。如果有需要,屋宇
署会代业主拆除这些广告招牌,然后向业主收回有关的
费用。

4. 过去三年,屋宇署已经检查了32,000个广告招牌,并
拆除或维修了其中的 940 个。从一九九七年七月开始,
屋宇署已经加快推行检查广告招牌的计划,以期把每个
月所检查的广告招牌数目,由过去三年的平均 900 个增
加至3,000个。

广告招牌发牌制度

5. 当局曾就订立发牌制度以管制广告招牌的正反意见进
行研究。所得结论是:发牌制度的成效,不会明显比现
时只针对有潜在危险的招牌而采取执法行动的做法为佳。

6. 鉴于市民对广告招牌仍表关注,当局正重新考虑订立
发牌制度﹐评估其实际需要﹐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以及对招牌业主和政府的财政负担等。目前当局尚未有
结论。

业主立案法团(业主法团)的责任

7.业主法团可行使其权力,处理悬挂于其大厦的招牌。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以下简称条例)第14
及18条规定,业主法团有责任使大厦公用部分维持良好
合用的状况,并保持清洁;以及可负责公用部分的控制
、管理和行政事宜。倘若大厦的外墙或天台属于公用部
分,业主可于业主大会上通过决议,管制或拆除公用部
分的广告招牌,而这项决议对全体业主都具约束力。因
此,业主法团可就大厦的广告招牌执行所通过的决议。
此外,根据条例第45条及附表10的规定,业主法团可向
土地审裁处提出申请,向在大厦公用部分竖设招牌的业
主发出强制令。

管制大厦外墙的色情招牌

8. 至于管制色情招牌方面,《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
第147B条授权警方可以拆除这类招牌。过去两年,警方
展开了连串的宣传活动和检控行动,藉以扫荡旺角这个
人烟稠密地区的色情招牌。自一九九七年开始,警方已
加强对色情招牌采取执法行动,平均每周进行三次拆除
行动。竖设色情招牌的负责人均会受到检控。自一九九
六年一月一日以来,警方一共拆除了6,601块色情招牌。
[但此类招牌通常会在快至24小时內再次悬挂]。

9. 为配合区內的环境改善运动,油尖旺民政事务处已运
用临时区议会的拨款,去资助区內的业主法团拆除弃置
广告招牌。自一九九五年以来,已有22个业主法团获得
资助,并有55块弃置广告招牌被拆除。

结语

10.欢迎各议员就政府在订立全面性发牌制度前﹐应该如
何进一步管制外悬的广告招牌提出意见。

民政事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