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会议
根据《旅馆业条例》推行的旅馆发牌制度
引言
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的临立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
席上,我们提交了第 CB(2)426(05) 号文件,并向各议员
简介了《旅馆业条例》(第349章)(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
目的、根据条例所推行的旅馆发牌制度,以及土地审裁
处向铜锣湾美登大厦两家旅馆发出强制令所引起的问题
。本文件旨在汇报有关进展。
美登大厦內的旅馆
2. 牌照事务处曾根据条例第10条发出了有关拟撤销牌照
的意向通知。接获强制令的两家旅馆现已停业,其牌照
将会被撤销。此外,我们也不打算为美登大厦內其他三
家旅馆续牌。
大厦公契
3.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的会议席上,我们已向各议
员清楚说明,公契是大厦各业主之间订立的私人合约,
政府并非立约的其中一方。因此,牌照事务处虽有法定
责任根据条例实施发牌制度,但由于政府并非立约的其
中一方,牌照事务处不能够执行公契这一类的私人合约
。在这情况下,业主便须亲自执行其合约了。业主可依
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把与大厦公契有
关的问题交由土地审裁处仲裁。上文所提及有关美登大
厦的个案,便属于这类个案。
4. 政府于一九九零年一月提交的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
已就这个问题作出解释。第 CB(2)426(05)号文件载有该
份资料摘要的摘录。
5.根据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会议所作出的讨论,我们
已就有关持牌旅馆的公契进行研究。我们已审阅了 113
份大厦公契样本,在所涉及的大厦內,现有354家旅馆
正在经营。在上述113份大厦公契中,有48份看来是载
有禁止在大厦內经营旅馆的条文,但在这 48份公契所
涉及的大厦中,现仍有111家旅馆正在营业。
牌照事务处应否撤销牌照
6. 正如上文所述,有些旅馆是开设在本身公契似乎载有
条文禁止经营旅馆的大厦內的。对于这些旅馆,我们在
考虑牌照事务处应否撤销其牌照时,有以下几项考虑因
素:
- 有关旅馆是否危及本身楼宇的安全;
- 牌照事务处应否依据大厦公契撤销有关旅馆的牌
照;及
- 撤销牌照对香港旅馆业和旅游业的影响。
7.就第(i)项因素来说,有关持牌旅馆符合条例所订明的
法定安全标准,对大厦本身不会构成火警和楼宇安全
问题。
8. 关于第 (ii) 项因素,我们在上文第3段已清楚解释:对
于任何私人合约,倘若政府并非立约一方,则牌照事务
处是不能够执行该等合约的。此外,牌照事务处并非法
院,因此绝不适宜自行对私人合约的条款及条件作出非
司法性质的解释,并据此引用条例撤销有关旅馆的牌照
。否则,牌照事务处所持的法律理据将十分薄弱,其决
定可能须面对司法覆核。
9.至于第(iii)项因素,旅馆对于促进香港的旅游业一向贡
献良多,且日后亦会继续作出贡献。倘于同一时间撤销
大量旅馆的牌照,将有损香港的旅游业。
10.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除非有清晰明确的法院判决
,例如获得土地审裁处发出强制令,否则绝不适宜单凭
政府自行对大厦公契条款及条件所作出的非司法性质的
解释,而撤销旅馆的牌照。
征询意见
11.我们欢迎各议员就本文件的內容提供意见。我们乐意
于本年十二月十五日举行的临立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
席上,就上述事宜与各议员进行讨论。
民政事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