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政 事 务 委 员 会

临立会CB(2)426(05)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临时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
《旅馆业条例》的检讨

引言

本文件旨在(i)简介当局根据《旅馆业条例》(第349章)
(以下简称 *条例* )所推行的旅馆发牌计划,以及(ii)
解答临时市政局议员黃英琦女士于一九九七年九日
二十二日致临时立法会议员信中所提出的问题。

条例所规定的发牌计划

2.当局于一九九一年制定《旅馆业条例》,就法定发
牌计划作出规定,以管制旅馆的消防和楼宇安全标
准。有关计划由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负
责实施。截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为止,全港共有
96间持牌酒店和621间持牌宾馆。

3.如果宾馆符合消防和楼宇安全的规定,便可获发牌
照。条例并无明文规定牌照事务处在审核牌照的签
发或续期申请时,须顾及大厦公契的条款及条件。
大厦公契是大厦各业主之间订立的私人合约。牌照
事务处并非参与合约的一方。一九九零年一月三十
日,当时的政务总署(即现时的民政事务总署)向
立法局提交一份参考资料摘要,其中第22段已解释
了这个问题。现在把该段文字摘录如下:

「宾馆如果符合牌照事务处所订的条件,便可获发
牌照。这些条件并不包括要求申请人须遵从地契条
件和大厦公契的规定。任何违反地契条件的行为都
应由屋宇地政署根据现行的执行次序制度处理。同
样地,大厦业主亦可就任何违反大厦公契的行为,
对宾馆提出民事诉讼。」

4.自从《建筑物管理条例》于一九九三年制定后,大
厦业主便可依据该条例第45条的规定,把与大厦公
契有关的事宜交由土地审裁处仲裁。

对黃英琦女士来信所提问题的回应

(i)香港法例第349章的立法宗旨

5.请参阅上文第2至第4段。

(ii)检讨发牌程序

6.按照《旅馆业条例》的规定,任何宾馆申领牌照,
都必须符合指定的楼宇和消防安全规定,但遵从大
厦公契却不是其中一项发牌条件。鉴于土地审裁处
向铜锣湾美登大厦两所宾馆发出了强制令,民政事
务局与民政事务总署正在检讨现行宾馆发牌程序,
以决定应否把遵从大厦公契规定,列作审批牌照申
请/续牌申请的先决条件。与此同时,对于设在多
用途住宅楼宇內的宾馆,如果大厦公契订明禁止作
宾馆用途的话,牌照事务处会考虑不发牌给这些宾
馆。

检讨条例

7.鉴于土地审裁处所发出的强制令,当局会考虑须
否修订《旅馆业条例》。民政事务局和民政事务总
署会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与律政司司长紧密磋商
。如果决定提出修订建议,我们会进一步征询议员
的意见。

征询意见

8.欢迎议员就本文件的內容提供意见。我们乐意于本
年十月二十日举行的临时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会
议席上,就上述事宜与各位议员进行讨论。


民政事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