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382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HG/1
临时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
特 别 会 议 纪 要
日 期 : | 1997年9月1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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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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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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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陈婉娴议员(主席)
冯检基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张汉忠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英豪议员
廖成利议员
邓兆棠议员
谭耀宗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胡经昌议员
莫应帆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何承天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振英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 钊议员
刘江华议员
蔡根培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所有项目
房屋局
- 首席助理局长(2)
- 伍靜文先生
项目I及II
房屋署
- 助理署长(管理)(1)
- 刘启雄先生
- 物业管理总经理(新界东部)
- 马绪源先生
项目I
- 高级屋宇测量师(策略发展)
- 潘嘉光先生
- 高级屋宇装备工程师(南区2)
- 陈汉才先生
项目III
- 助理署长(行动及重建)
- 许致重先生
- 署理总建筑师(设计及标准策划)
- 郑溫绮莲女士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I.在租住公共屋村安装冷气机
(临立会CB(1)226及231(01)至(04)号文件)
管制计划
助理署长(管理)(1)及物业管理总经理(新界东部)向议
员简介该署对在租住公共屋村(公屋)擅自安装冷气
机而实施的管制计划。他们表示,公屋住戶安装冷
气机的情况日渐普及,加上当局改善了屋村的电力
供应,公屋住戶安装冷气机的数目随之增加,其中
包括未获批准而擅自安装的冷气机。鉴于违例安装
的冷气机对途人构成潜在危险,而以往采取劝喻的
方式又未能奏效,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因此认为有需
要向擅自安装此等冷气机的住戶采取更严厉的管制
行动。
2.助理署长(管理)(1)表示,虽然公共屋村暂时未有
发生冷气机堕下的事故,但鉴于油麻地近日曾发生
堕下冷气机导致途经巴士严重损毀的事件,当局实
应采取防范措施,以免发生同类事件。他表示,管
制计划并可改善大厦的外观及结构安全。房屋署(房
署)在1997年4月实施该项计划前,已先在全港展开
有关管制行动的宣传活动,并曾会晤多个关注团体
及住戶组织,发现市民对该项在3年內分阶段推行的
计划普遍表示支持。由于分体式冷气机个案数目较
少,而此种冷气机伸展出大厦外墙的冷凝器装置所
构成的危险较大,所以在推行计划的第一年,会首
先处理此等冷气机个案。至于窗口式冷气机个案,
采取管制行动的先后次序会按所属大厦类型而定。
自从实施管制计划以来,当局已发出了42 457封通
知信及13 699封首次警告信。结果,住戶为其违例
冷气机进行修正工程的个案共达7 166宗。由于大部
分住戶均十分合作,因此直到目前为止,当局并沒
有向任何住戶发出迁出通知书。
3.周梁淑怡议员指出,虽然公屋住戶安装冷气机须
事先获得批准,但住戶所安装冷气机中,有30%是
未经批准擅自安装的。她质疑房署在执行其管理职
权时的有效性。对房署在处理此问题时采取严厉的
管制行动如终止不采取纠正行动的违例住戶的租住
权,她质疑此一做法是否合理。助理署长(管理)(1)
及物业管理总经理(新界东部)在回应时强调,一直
以来,房署均十分关注安装冷气机的安全问题。因
此早在住戶签署租约时,屋村办事处职员均会向住
戶详细解释,如要在单位內安装任何装置,包括冷
气机,均须首先取得屋村办事处的批准。现时在公
屋单位已装置的冷气机中,约有70%是妥善装置的
。
4.议员虽同意有需要确保公众安全,但仍认为房署
亦同样应对未如理想的情况承担责任。他们促请房
署在处理此一问题时采取较灵活的手法。助理署长
(管理)(1)在回应时表示,房署现已采用一套警告制
度,给予有关住戶为期5个月的宽限期以修正其违
例情况。倘住戶在第5个月的月底仍然拒绝根据房
署提供的有关安装图则及指引进行修正工程,房署
将向该住戶发出迁出通知书。
5.鉴于修正工程需求殷切,注册技术工程人员现已
把工程费用提高,收费在1,600元至2,000元之间,议
员认为房署应把宽限期延长。助理署长(管理)(1)重
申,房署已给予有关住戶充分时间进行修正工程。
他又补充,住戶如能证明已安排一名注册技术工程
人员在宽限期过后进行修正工程,房署亦不会向该
住戶发出迁出通知书。一名议员认为,房署应委任
一名认可承办商以固定价格为住戶进行修正工程。
助理署长(管理)(1)在回应时表示,《房屋条例》并
无制订条文,容许房署人员进入住戶单位拆除任何
装置或搬移其安装位置。倘住戶违反租约,房署亦
只可向该等住戶发出迁出通知书。无论如何,受屈
的住戶可向独立的上诉委员会要求仲裁。
6.议员指出,屋村办事处所安装冷气机的冷凝器装
置亦伸展出大厦外墙。助理署长(管理)(1)回应时表
示,房署聘有屋宇保养测量师及结构工程师,确保
屋村办事处的冷气机均妥当安全地安装。议员认为
为避免出现双重标准,房署亦应聘用专业工程师查
明公共屋村內住戶擅自安装的冷气机是否安全。结
构安全的冷气机应可获得保留。助理署长(管理)(1)
坚持,倘安装方法并非划一标准化,房署将难于辨
别哪些冷气机对公众构成迫切的危险,尤其在一个
相当的距离以肉眼视察,要辨别将更感困难。
7.议员认为关注堕下冷气机是涉及全港的问题,而
非只限于公共屋村的范围。因此,房署采用如此高
压手法处理实属不合理。议员建议,作为一个长远
的解决方案,房署应在所有公共屋村设置永久的冷
气机槽位。助理署长(管理)(1)提出警告,假如在大
厦落成后再增设冷气机槽位,不但影响楼宇的外观
美感,更可能使住戶受到盜贼入屋行窃的威胁。但
议员对此并不信服,因为现时大部分大厦均普遍设
有冷气机槽位。
安装方法
8.助理署长(管理)(1)表示,在大多数的违例情况中,
住戶均以擅自安装的铝窗围封露台,而窗口式冷气
机的压缩器装置则凸出露台外面。议员指出,规定
住戶把冷气机的压缩器装置迁移到露台內是不合理
的,因为此举将减少单位的实用面积,并削弱冷气
机的降溫效能。此外,露台可能已作居住用途。助
理署长(管理)(1)回应时表示,公屋单位的露台原拟
提供通风及照明用途而非居住用途。副主席不同意
公屋露台只作通风的用途。他指出,房署在计算居
住面积编配标准每人5.5平方米时,已把露台面积包
括在內。
9.议员继而向房署提出多项关于安装冷气机的建议
。部分议员认为在安装冷气机时使其重心置于单位
范围內,将可减少凸出的冷气机所引致的危险。助
理署长(管理)(1)表示,房署实在难以确定已安装的
冷气机的重心何在。副主席询问,倘住戶把其冷气
机装设在系于露台天花板支架上而只剩部分冷气机
凸出在露台外,此方法是否可行。高级屋宇测量师
(策略发展)表示,天花板可能无法承受凸出的冷气
机的压力。
10.议员认为房署提供的各种安装方法既沒有毫无遗
漏地包罗一切可行之方法,亦非万无一失。他们促
请房署在审慎研究住戶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所有意
见前,暂缓发出迁出通知书。一名议员更建议寻求
法律意见,以了解如住戶依房署指引安装冷气机,
但后来却被该冷气机所伤,在此情况下的法律责任
应由谁承担。
11.助理署长(管理)(1)承认房署所提供的安装方法可
能并未毫无遗漏地包罗一切可行之方法,但表示该
署已成立一个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由住戶提出的所
有建议,而现时经修订的安装方法已十分详尽,亦
易于遵行。工作小组并与关注团体及住戶组织举行
会议,商讨管制行动的有关问题。他认为暂缓执行
管制行动不切实际,因为大部分住戶均已进行修正
工程。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2)亦担忧,如房署暂缓
执行管制行动,可能会对行动的有效性产生负面影
响。
12.议员对上述解释仍不信服,并认为当局应采取较
弹性的处理方法,以减少来自住戶的阻力,尤其当
局在实施管制计划的较后阶段可能会出现较棘手个
案。房署并应考虑延长宽限期,探讨是否还有其他
安装方法可容许部分冷凝器装置伸展出大厦外墙,
及在审慎研究由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所有建议前,暂
缓发出迁出通知书。助理署长(管理)(1)澄清,房署
已在第一阶段处理较棘手的个案,特别是把分体式
冷气机迁移至适当位置的若干个案。他预期在其后
两个阶段所处理的个案将会较容易应付。
13.议员对政府当局的回应表示失望。主席提出下列
议案,并获事务委员会通过:
"本事务委员会促请房屋署重视居民就公共屋村安
装冷气机问题所提出的强烈意见,并要求房屋署
:
- 以安全作为处理在公屋单位安装冷气机
事宜的唯一准则;及
- 除了就那些对行人构成迫切危险的违例
冷气机,即时采取行动外,暂缓因安装
冷气机事宜向其他住戶发出迁出通知书
,暂缓期为6个月。"
主席指示把议案送交政府当局。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就上述议案致当局的函件已
于1997年9月18日发出。)
II.黑社会分子介入新落成租住公共屋村的装修工
程
(临立会CB(1)231(05)号文件)
14.应主席的邀请,助理署长(管理)(1)著重指出该份
参考文件的要点。认可装修承办商(认可承办商)制
度于1982年开始推行。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确
保新落成公共屋村的装修工程得以妥善进行,不会
影响楼宇结构,以及尽量减少其他装修人员对住戶
造成的滋扰。认可承办商受到房屋署行政规则的严
格监管,如有表现差劣,行为不检,财政状况欠佳
等情况,便会受到处分。在制度实施后,再加上推
行其他保安管制措施,如装设防盜闸、派驻护卫员
以防非认可的承办商及不良分子闯入大厦、向认可
承办商、住戶及协助住戶装修的人士发予不同的名
牌,使护卫员易于识别他们的身分等,有关黑社会
滋扰的举报已大幅减少。
15.助理署长(管理)(1)与议员意见一致,认为警方在
打击黑社会分子介入公共屋村装修工程方面举足轻
重。为维持屋村的良好秩序,房署人员会与警方在
住戶入伙期间保持密切联系。房署又会安排设立临
时警察派出所,使受到黑社会分子滋扰的住戶可直
接向警方求助。在回答相关的问题时,助理署长(管
理)(1)澄清,据称在东涌出现的黑社会活动其实并非
发生在房署辖下的屋村范围內。虽然如此,房署仍
会采取预防措施,确保此等屋村的治安良好。
III.中转房屋
(临立会CB(1)231(06)号文件)
16.议员留意到预制组件中转房屋暂准租用证费,远
较其他种类的中转房屋暂准租用证费为高,并询问
收费出现差别的理据为何。助理署长(行动及重建)解
释,当局在厘定暂准租用证费时,会考虑准持证人
的负担能力、搭建物/楼宇的楼龄与地点及单位的
规格等因素。预制组件中转房屋暂准租用证费较高
,是因为其建造成本高昂,而且为住戶提供较佳设
施如升降机、公众电视天线、铝窗、独立厨房及厕
所等。他又补充,预制组件中转房屋暂准租用证每
月收费为每平方米49.9元,而住戶的租金与入息比
例中位数仅为11%,此一金额是在准持证人的负担
能力范围以內。
17.鉴于位于西贡的预制组件中转房屋的地点较为偏
远,副主席询问因何其暂准租用证费比位于石篱村
两幢经翻新的较旧型租住公屋大厦单位的收费还要
高。助理署长(行动及重建)解释,此一预制组件中
转房屋与翻新较旧型租住公屋大厦的暂准租用证费
两者的差别,主要是由于两者提供的设施有所不同
,而且后者已相当残旧。石篱村的租住公屋大厦极
可能会在未来5年內拆卸。助理署长(行动及重建)并
补充,由于建造成本高昂,政府当局将考虑放弃原
拟在日后推行的预制组件中转房屋计划。当局并正
考虑兴建多层中转房屋,作为解决中转房屋需求的
长期措施。
18.廖成利议员问及当局会否考虑在市区或郊区兴建
中转房屋。助理署长(行动及重建)澄清,现时选择该
两个多层中转房屋地点,原因是该两处有可供使用
的土地,而由于市区或接近市区的地点土地供应短
缺,相信要在该等地点物色中转房屋用地会相当困
难。
19.就现时有大量租住公屋单位空置,一名议员询问
可否把此等单位用作安置临时房屋区(临屋区)的居民
,以期加快推行清拆计划。助理署长(行动及重建)解
释,拟在2000年3月前清拆所有临屋区的时间表已有
顾及兴建中转房屋所需时间。他向议员保证,房署
会致力物色安置临屋区居民的资源,以尽量加快进
行清拆计划。至于空置的公屋单位,助理署长(行动
及重建)表示,此等单位已拨作其他安置用途,例如
安置受到整体重建计划影响的居民及在轮候公屋总
登记册上的申请人。此等单位暂时空置主要是由于
入伙或装修需时,当局将致力缩短单位的空置期。
IV.其他事项
东涌的公共房屋计划延迟竣工
20.主席表示,东涌的公共房屋计划延迟竣工,令准
住戶的日常生活诸多不便,其中尤以需耗用长时间
往返学校的学生所受影响最大。她要求当局解释计
划未能如期完成的原因,以及当局为应付此一问题
所制订的措施。助理署长(管理)(1)表示,计划出现
延误,是因为过去数月天气持续恶劣所致。尽管如
此,房署仍能分别在1997年6月及7月完成裕东苑及
富东村的建筑工程。房署已提早通知有关住戶单位
编配的情况,并与认可承办商作出特别安排,以加
快进行装修工程。为向住戶提供此事的最新进展情
况,房署连同有关政府部门已于1997年8月举办了
一个公开论坛,并设立一个资讯中心,在入伙期间
统筹有关资料的发放。助理署长(管理)(1)赞同一名
议员的意见,认为协助此等住戶的最佳方法,就是
确保可以及时向住戶提供有关社区服务。直到目前
为止,东涌已有一间普通科诊所、一间牙医诊所及
一所街市投入服务。
21.助理署长(管理)(1)承认学生在往返学校时确有遇
上若干困难,但表示当局已与运输署及有关公共巴
士公司作出特别安排,增加往东涌的巴士班次,特
别是在放学的繁忙时间增加服务。有关学校亦已自
动提出更改上课时间,以纾缓学生所承受的压力。
一名议员认为房署应采取以往在将军澳的做法,在
入伙期间雇用私人巴士公司,以较廉宜车资为住戶
提供额外巴士服务,此一服务可作为对住戶延迟入
伙的一种补偿。助理署长(管理)(1)强调,在各有关
方面共同努力下,东涌的情况现已大为改善。议员
提出的建议可能会对正常的交通服务构成不必要的
混乱。此外,东涌的公屋住戶在入伙的第一年,将
会获得减租5%的优待。
22.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5时1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