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982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HG/1

房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7年12月15日(星期一)
时 间 :下午3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陈婉娴议员(主席)
冯检基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张汉忠议员
陈财喜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 钊议员
刘江华议员
蔡根培议员
邓兆棠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振英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英豪议员
廖成利议员
霍震霆议员
谭耀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项目I

房屋局

副局长
梁展文先生

首席助理局长
陈佩珊女士

房屋署

商业及综合事务总监
贝德思先生

屋宇署

署理助理署长(拓展)
毛剑明先生

项目IV

房屋局

首席助理局长
陈佩珊女士

房屋署

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
李铸然先生
项目V

房屋局

副局长
梁展文先生

助理局长
黃诗韵女士

房屋署

副署长(管理)
邬满海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
项目IV

香港临时房屋区联区居民委员会

曾鑫荣先生
麦煥笑女士
张美强先生
何启铭先生
卢洁娴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3
余丽琼小姐

I. 通过以往会议纪要

1997年10月28日的会议纪要(临立会CB(1)652号文件)
获确认通过。

续议事项

安宁花园的土地沉降问题

(及(02)号文件)

2.应主席的邀请,房屋局副局长向议员汇报为安宁花园
因土地沉降所造成的96项损毀的维修工程进展情况。由
于有关发展商未能于1997年11月28日限期前完成急切性
维修损毀项目的工程,房屋署(房署)已于翌日调派署方
的保养承办商执行修补工程。预计该等有即时危险的急
切性维修项目可在4 个星期內完成,至于其余维修项目
,将需要另外 4星期方能完成。自展开修补工程以来,
房署定期与有关业主举行会议,以监察维修工程进度及
所采用的维修方法。下次会议将于1997年12月17日举行
。至于并非因土地沉降所引致的 170 项损毀项目,房屋
局副局长表示房署会就此等损毀项目担任发展商与业主
之间的调停人。

3.由于将军澳的其他屋村似乎并无土地沉降问题,黃宏
发议员质疑安宁花园现址是否适宜作建屋之用。房屋署
商业及综合事务总监回应时表示,一些其他屋村亦面对
同样的土地沉降问题。事实上,土地沉降在填海形成的
土地上是经常出现的现象,预期进一步沉降的情况会随
着时间而逐渐减少。关于安宁花园土地沉降问题的个案
早在进行建筑期间已转介申诉专员进行审裁。虽然申诉
专员裁定政府当局并无疏于职守,但建议房署应要求有
关发展商作出保证。为此之故,该发展商曾承诺提供为
期10年的保证期。房屋署商业及综合事务总监向议员保
证,当局会确保该发展商承担责任,在保证期內修妥任
何因土地沉降而造成的损毀。

4.关于前屋宇地政署在监督安宁花园建筑工程所担任的
角色,屋宇署署理助理署长解释,有关部门在处理安宁
花园的工程时,与处理其他私营机构发展计划的方式并
无不同。当局规定发展商须委任一名认可人士及一名结
构工程师监督工程设计及建筑进度,并规定他们须按照
《建筑物条例》呈交图则。除非获得有关认可人士、注
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承建商确认建成的楼宇符合经审批
的图则,否则屋宇署是不会发出入伙纸的。屋宇署署理
助理署长补充谓,屋宇署已覆核安宁花园的有关纪录,
但并无发现有任何特殊问题。

5.刘江华议员询问当局会否考虑使用灌浆方法进行维修
土地沉降的工程。房屋署商业及综合事务总监警告谓,
此举可能会毀坏敷设在地下的公用设施。此外,使用灌
浆方法亦未必一定可以阻止土地沉降情况进一步恶化。
房屋署商业及综合事务总监表示,房署正探讨其他可行
方法,以减少土地沉降所构成的影响,并会在展开维修
工程前咨询有关业主。至于其他损毀项目,包括石屎脫
落及钢筋生锈现象,屋宇署署理助理署长表示,屋宇署
正与房署商讨就此等问题的严重性进行联合调查。为进
一步了解情况,议员要求当局就针对土地沉降及其造成
的损毀所进行的维修工程,以及房署与有关业主举行会
议的会议纪要提供资料。当局答应上述要求。刘议员仍
对非因土地沉降所造成损毀项目表示关注,并促请当局
向该发展商施压,从速修补此等损毀项目,及考虑当发
展商拒绝承担责任时接手进行维修工程。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6.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将于1998年1月19日(星期一)
下午2时30分举行,讨论议题“对前徙置事务署兴建的
工厂大厦租戶实施的租金政策及重建援助”。

(会后补注:此一项目其后由“针对在租住公共屋村违
例安装冷气机而实施的管制行动”;“公共屋村商场
设施的安全问题”;及“有关重建租住公共屋村的安
置政策”所取代。)

1997年12月20日的特别会议

7.主席表示,当局建议于1997年12月20日(星期六)上午
10时举行特别会议,向事务委员会简报《长远房屋策略
白皮书》的內容。

(会后补注:由于当局未能完成向事务委员会作简报的
准备工作,有关会议其后取消。)

III.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临立会CB(1)616号文件)

8.议员察悉当局就物色土地兴建适合供编配予高龄人士
入住的公屋单位而拟备的进度报告。

IV.临时房屋区的政策及安置临房屋区居民的安排
与香港临时房屋区联区居民委员会会晤

(临立会CB(1)654(03)号文件)

9.曾鑫荣先生重点介绍参考文件的內容。他表示,当局
一向的政策,是若干列为“需承担安置类别”的家庭,
包括清拆戶与重建戶、体恤安置及紧急安置等,均可无
须接受入息审查以确定入住租住公屋(公屋)的资格。倘
当局根据行政长官在1997年的施政报告中所述,规定现
时的临时房屋区(临屋区)居民在入住公屋前须接受全面
入息审查,将对他们不公平。此外,倘当日有足够的房
屋资源,受影响的居民应早已获得安置入住公屋。麦煥
笑女士虽知道余下的11个临屋区会在2000年年底前拆卸
,但认为当局有必要公布清拆时间表及迁置屋村名单,
以便受影响的居民可作出所需安排。

10. 部分议员认为,假如临屋区及平房区居民在入住公
屋前需接受全面入息审查,此实涉及政策上的改变;尤
其在1995 年9月23日或之前已入住临屋区的人士,他们
当时只须有过半家庭成员居港满 7年,便已具备申请入
住公屋的资格。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强调,当局已实践
承诺,即在1997年年底前,向在 1995年9月时居住在临
屋区的所有家庭给予至少一次的安置机会。向公屋准住
戶进行全面入息审查的精神,在于确保有限的公共房屋
资源,只会给予真正有需要资助的人士。总房屋事务经
理(重建)补充,受清拆行动影响的家庭如未能通过全面
入息审查,倘暂时仍有房屋需要,将会获当局提供中转
房屋,惟是项安排仍须视乎当局检讨清拆政策的结果而
定。不过,他们在中转房屋的居住期应有限制,例如只
是一年。

11. 至于余下的11个临屋区,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表
示有信心可以实践承诺,在2000年年底前清拆该等临屋
区。至于清拆的时间表,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表示,
此问题须视乎是否有足够的资源安置居民;尽管如此,
当局将会在1998年年中公布半数此等临屋区的清拆时间
表。有关居民会在清拆行动进行前9-12个月获告知有关
行动,好让他们作出必需的安排。冯检基议员不信服当
局的回应,认为在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于 1998年3月就
每年房屋分配工作定案后,当局应可为所有临屋区订定
确切的清拆时间表。应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答应在房
屋分配工作完成后,向事务委员会汇报房委会的决定。

  12.部分议员质疑当局安置受影响居民的安排。他们认
为当局应尽量安排受清拆影响的家庭在原区安置,以减
少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回应
表示,当局承诺在可行的情况下会尽量寻找适当的安置
资源,以安排临屋区民在原区安置。当局会把在“直接
编配“时被临屋区居民拒绝的单位编配予其他组别的人
士,例如轮候总册上的申请者。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
强调,如有充足的安置资源,当局拟尽可能满足受影响
居民的需要;有关家庭如降低他们对安置屋村所在地点
的期望,将可加快整个临屋区清拆行动的进度。

V.《1997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HB(CR)5/4/21))

13.应主席的邀请,房屋局副局长(1)重介绍临时立法会
参考资料摘要中的重点;之后,议员随即展开讨论。

14.有关向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作虛假声明的问题,一名
议员询问法案內的拟议条文是否对所有住戶均告适用,
抑或只适用于经济条件较佳的住戶。房屋局副局长(1)告
知,任何住戶如在申请租住公屋时故意作虛假的陈述,
将可能按照本法案被判有罪。至于当局根据甚么准则计
算少收租金3倍的额外罚款,房屋局副局长(1)解释,罚
款的金额,将根据有关期间內市场租值和缴付与房委会
租金二者的差额计算出来的。

15.在回应一条有关评估居者有其屋计划和私人机构参
建居屋计划单位市值的问题时,房屋署助理署长(管理)
证实,现时所有评估补价的申请个案均由房屋署的测量
师负责评估。申请评估补价每次的收费为 5,200元,此
项费用已包括在有需要时进行重估的费用。如就补价的
评估出现爭议,可向土地审裁处要求仲裁。

16. 由于时间所限,主席建议待有关的法案委员会成立
后,由该委员会详细研究该法案,议员赞同此建议。

VI.其他事项

17.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5时1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