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CB(1)26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HG/1

房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7年8月19日(星期二)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陈婉娴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世柱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杨 钊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蔡根培议员
    邓兆棠议员
    谭耀宗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叶国谦议员

缺席委员 :

    冯检基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承天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汉忠议员
    梁振英议员
    许贤发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项目IV及V
房屋局
房屋局副局长
华贤仕先生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房屋策略)
蓝列群女士

项目IV
规划环境地政局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
李忠善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特别职务)
吴恒广先生

规划署
规划署助理署长(房屋及土地供应)
刘夑明先生

项目V
房屋署
房屋署助理署长(统办事务及管理政策)
吴子祯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2(署理)
余丽琼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4
卢思源先生



I. 通过以往会议纪要
(临立会CB(1)145、146及147号文件)

1997年7月22日及24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
,以及1997年7月24日与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
会举行的联席会议的三份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待议事项

2.房屋委员会(房委会)预期在实行《房屋条例》中
有关租住公共屋村(公屋)住宅单位租金增幅的条文
时会遇到实际及财政困难;由于房委会就此等困
难所进行的评估工作将于1997年9月底完成,议
员同意把原定于1997年9月15日举行的会议延期
至1997年9月29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举行,以
便议员可及时在会议中讨论评估报告。此外,为
长者提供公共房屋将会是另一讨论议题。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已定于1997年9月15日(星
期一)下午2时30分举行特别会议,讨论*在租住公
共屋村安装冷气机*及*黑社会分子介入新落成租
住公共屋村的装修工程*两项议题。)

3.主席表示,她将与何承天议员磋商,以决定与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就未来5年的土地供
应问题举行第2次联席会议的日期。有关会议安
排的详情,将在适当时间告知议员。

4.在提及于会议席上提交的中国问题楼盘业主联
席会(联席会)的请愿书时,主席告知议员有关境
外未建成住宅物业的工程延误及无法完成的问题
,前立法局房屋事务委员会曾就由法律改革委员
会辖下售楼说明小组委员会拟备的《境外未建成
住宅物业售楼说明咨询文件》进行商议。该咨询
文件的咨询期已于1996年11月结束,法律改革委
员会在考虑咨询期间所收集得的意见后,现正拟
备有关最终建议书的报告。王绍尔议员建议,在
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有关境外未建成住宅物业售
楼说明最终报告后,现时临时立法会(临立会)房
屋事务委员会应接手处理有关政策方面的事宜;
而个别个案则应由临立会秘书处的申诉部处理。
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部分议员认为由联席会
及政府当局进行个案研讨会将会极为有用,而由
于王绍尔议员对此一问题相当熟悉,他将会获邀
请出席研讨会。

(会后补注:申诉部在1997年8月20日获知会跟进
该请愿书。)

III. 上次会议以来发出的参考文件

5.自上次会议以来,并无发出任何参考文件。

IV. 承诺每年提供85 000个房屋单位
(临立会CB(1)148(01)至(03)号文件)

6.主席不满当局迟迟未能提供部分参考文件,并
强调当局有需要依时提供所有文件。房屋局副局
长解释,延迟提供文件,是由于房屋局有需要处
理若干紧急事项,并须确保所提供资料正确无误
。至于议员指文件只提供有限资料,房屋局副局
长答允如有需要,将提供进一步资料。

房屋单位供应的预测

政府
当局
7.周梁淑怡议员提及临立会CB(1)148(03)号
文件的附件时认为,当局估计到了2000/01
年度时,私人楼宇及公营单位的供应量将
分别达到54 000个及113 000个实属不切实
际,因为此一供应量已超过1997/98年度至
1998/89年度的总供应量。她询问有关方面
如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房屋协会(房协)及
地产建设商会等是否知悉当局提出的此一
估计数字。周梁淑怡议员并提出警告,建
造业的应付能力亦可能无法满足此等建筑
工程的需求。陈鉴林议员在考虑到筹建房
屋单位最少需要3年时间,亦对在1997/98
至2004/05年度8年內供应757 000个单位的
建屋量指标表示并不乐观。陈议员认为当
局有需要提供有关足以达致该建屋量指标
的批地数量、批出土地的位置及此等土地
的面积、地积比率及兴建房屋的最后限期
等资料,以协助议员了解当局作上述房屋
供应量预测的根据为何。

8.房屋局副局长在回应时解释,当局预计可在
1997/98年度至2004/05年度供应757 000个房屋单位
,是根据在1997/98年度的前数年间的批地数量,及
规划环境地政局最近发表批地计划中拟批出土地的
数量而作出的。连同由重建、換地、修订契约所提
供的私人楼宇单位,以及公营房屋发展计划的建屋
量,当局有信心可达致该建屋量指标。房屋局副局
长在回应一名议员问及重建计划的进度时表示,每
年在整体重建计划中拆卸的公屋单位达10 000至
13 000个,预计到了2001年,该计划下拟拆卸的公屋
单位中,会有85%以上已被拆卸,其余的单位亦会在
2005年前拆卸。私人楼宇住宅单位每年约有2 000个至
3 000个被拆卸。房屋局副局长补充,此等重建计划可
提供的单位数目将须视乎有关的地积比率而定。

政府当局 9. 至于建造业的应付能力,房屋局副
局长表示,公营房屋部门及私人楼宇发展商
均知悉批地计划对建造业的影响,但到目前
为止,沒有迹象显示建造业会出现严重的劳
工短缺。为了更清楚了解实际情况,教育统
筹局局长已授权展开一项调查,以确定建造
业的需求,如有需要,将及早采取适当措施
,纾缓可能出现的任何特殊限制。此外,房
屋局亦与地产建设商会定期举行会议,讨论
双方共同关注的事项。房屋局副局长答允向
教育统筹局取得有关该项调查的进度报告,
供议员参考。

筹建房屋单位所需时间

政府当局 10.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特别职务)重申,政府当局致力简化及
加快审批建屋计划的程序。虽然如此,
处理有关修订契约的程序仍需约6至14个
月,而处理換地申请的程序则需14至19个
月,须视乎个别个案的复杂性而定。进
行公众咨询亦需要相当时间。此外,有
关地产发展商会获给予另外4星期时间,
以考虑由估价委员会/会议所订定的新
条件及条款如土地补价等;如需进行协
商,则预期所需时间更长。房屋局副局
长补充,房屋局辖下的房屋工程行动小
组已采取按个别地盘情况订定策略的方
法,以解决不同部门之间有关提供基建
设施及兴建房屋单位等方面的分歧意见
。此外,房屋用地督导委员会亦决心清
除所有障碍,以达致建屋量指标。规划
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特别职务)答允
提供陈鉴林议员要求取得的资料,但强
调由于涉及大量数据,因此将需要相当
的时间处理。

11.部分议员忧虑,地产发展商在楼巿不景时可能
会藉修订契约及換地拖延建屋计划。规划环境地
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特别职务)解释,一般而言,发
展商须根据建筑规约,在3年期限內建成上盖物业
。发展商如能提出充分的理由,例如地盘出现事先
无法预测的问题及障碍,当局可能会批准发展商延
长建筑时间,但此等批准亦是在发展商须按地价巿
值缴付累进式罚款的条件下才会给予的。倘建筑工
程仍沒有任何进展,或发展商沒有缴付罚款,地政
总署署长便可能会根据批地契约的条款,行使其重
收权重收出现问题的地盘。但由于战前楼宇沒有建
筑规约,政府对此等楼宇并沒有重收权。部分议员
关注发展商可能会把罚款包括在经营成本內,从而
推高楼价。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特别职务)
解释,该项罚款与楼价并无相互关系,因为后者是
按楼宇发售时的供求情况而订定的。

房屋单位供应不足

12.杨钊议员注意到,1997/98年度及1998/99年度的
房屋单位供应量预测数字,比行政长官承诺每年供
应的85 000个单位少30 000个单位。他询问政府当局
会否考虑放宽预售楼花期,以纾缓房屋需求的压力
,以及在推算整体房屋需求时有否顾及投资者的需
求。刘江华议员同样对房屋单位供应不足表示关注
,他强调首3年的表现对10年房屋策略能否达致成功
至为重要。他认为当局有需要就1997/98年至1999/2000
年期间所有公营房屋及私人楼宇的工程提供每月进
度报告,使议员充分了解工程的进度及出现延误的
原因。

政府当局 13.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房屋策略)表示
,根据房屋需求研究工作小组所采用的房屋
需求模式显示,在1995/96年至2005/06年期
间,每年的房屋需求量约为80 000个单位。
每年提供85 000个单位的承诺已为投资者的
需求提供保障,而空置率亦维持在约4%。至
于预售楼花期,房屋局副局长表示,最近已
把期限放宽至15个月。当局将审慎考虑应否
进一步放宽预售期,以避免引致投机炒卖活
动。而由于人手方面的限制,他拒绝就所有
楼宇的工程提供每月进度报告。此外,私人
楼宇建屋量实是商业决定。房屋局副局长向
与会人士保证,房屋工程行动小组及房屋用
地督导委员会将密切监察情况,以确保能按
时提供房屋单位。为使议员了解有关情况,
房屋局副局长答允提供一份有关房屋工程行
动小组工作的参考文件。

结语

政府当局 14.主席对刘议员的要求表示支持,认
为政府当局有需要就1997/98年度起首3年的
建屋工程提供定期的进度报告。陈鉴林议员
仍不信纳当局可达致2000/01年度的建屋量指
标,并促请当局在2000/01年度前的几年內,
尽量探讨加快建屋的方法,以期达致建屋量
指标。房屋局副局长对议员的建议表示欢迎
,并重申当局会全力以赴,以期达致许下的
承诺,为巿民提供足够的房屋单位。

V.现时所采用计算租金与入息比例
中位数的基准及公式

(临立会CB(1)148(04)号文件)

15.应主席的邀请,陈鉴林议员表示,鉴于在1997年
7月24日的会议席上在讨论租住公共屋村住宅单位的
租金增幅时,政府当局表示在实行《1997年房屋(修
订)条例》有关公屋租金的修订法例上会有困难,因
而提出讨论此一议题。陈议员表示,立法机关的议
员虽对如何实行法例保持开放的态度,但当局亦应
说明所涉及的实际及财政上的困难。他又反驳参考
文件最后一段指向公屋所有住戶进行入息调查会对
有关住戶构成滋扰。他认为最重要的,是确保从调
查取得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是公平的,而且在
住戶的负担能力范围內。

16.房屋局副局长重申,住戶的负担能力是当局厘定
公营房屋租金的主要考虑因素。此外,当局在该条
例制定之前及之后均有说明其立场及在执行条例上
会遇到的困难。为了确定该条例的影响,当局已要
求房委会就其涉及的实际及财政上的困难进行一项
公平的评估,并在1997年9月底向当局提交报告。房
屋局局长将视乎该评估的结果,就实施该法例的可
行性作出最终决定。至于可否加快评估的工作,房
屋局副局长表示,鉴于接受调查的公屋住戶为数达
630 000名,整理有关数据将需相当的时间。在回答
一个相关问题时,房屋局副局长表示,当局只会在
完全不满意房委会提交的报告的情况下,才会考虑
委托一间独立顾问公司进行评估工作。

17.在提及参考文件的附件I时,部分议员考虑到私人
楼宇的楼价及租值均较高,认为把公屋住戶与私人
楼宇租戶的家庭开支模式作一直接比较是不适当的
。他们仍然认为在条例下所规定租金与入息比例中
位数不得超过10%是较可接受的。房屋局副局长澄
清,附件I只是在决定公屋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上
限时提供有用的基准。倘当局曾把公屋住戶的家庭
开支模式与私人楼宇租戶家庭的开支模式作直接比
较,现时的上限便不会低至15%及18.5%。房屋局首
席助理局长(房屋策略)亦指出,私人物业单位的租金
并未与楼价挂钩。房屋署助理署长(统办事务及管理
政策)补充,所有租住公共屋村住戶的平均租金与入
息比例中位数为9%,而在较旧型屋村,则为7.3%。

18.房屋署助理署长(统办事务及管理政策)在回答一名
议员就租金援助计划而提出的问题时表示,截至1997
年6月30日止,共有2 721名公屋住戶曾在该计划下获
得租金援助,其中只有1名住戶需迁至同区租金较低
的单位。

VI. 其他事项

19.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23日


Last Updated on 28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