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21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HG/1

房屋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2月23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4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陈婉娴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承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梁振英议员
杨 钊议员
廖成利议员
邓兆棠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委员:

冯检基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汉忠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刘江华议员
蔡根培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房屋局

副局长
华贤仕先生

总助理局长
蓝列群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3
余丽琼小姐
I. 《香港长远房屋策略白皮书》
(临立会CB(1)943(01)及(02)号文件)

主席表示,举行是次会议的目的,是让议员继续讨论
《香港长远房屋策略白皮书》。

第1章 -- 房屋需求

2.有关提高6%建屋量容差的可能性,房屋局副局长表
示,在1997/98年度至2000/01年度期间,要把建屋量
容差提高并不可能,因为大部分建屋计划的建筑工程
均已展开。就在2001/02年度至2005/06年度的期间,
政府当局已物色了可供兴建 480 000个房屋单位的土
地,即平均每年兴建96 000个单位,与每年85000个
单位的建屋目标比较,此一数字已提供了13%的额外
容差。

第2章 -- 房屋供应:来源和限制

3.议员认为在推行私营房屋批地计划时,当局应考虑
实际的房屋需求,而非私人物业市场的情况。他们警
告谓,倘若市道不景,当局可能无法达致每年兴建
35 000个私营房屋单位的建屋目标。房屋局副局长重
申,每年兴建85 000个单位,其中包括35000个私营
房屋单位的承诺,是一项长远目标。当局虽承诺在
1997/98年度至2001/02年度期间拨出足够的土地供兴
建公营和私营房屋之用,但每年供私营房屋发展的批
地数量却可能会有所不同,须视乎市场需求而定。当
局将于1998年4月公布1998/99年度至2002/03年度期
间的下一个向前推展5年批地计划。房屋局副局长向
议员保证,当局会定期检讨该批地计划,确保能供应
足够的土地应付需求。他补充,当局将建立土地储备
,以便在市场有需要时推出发售。一名议员仍然对当
局在市价不如理想时屯积土地表示关注。房屋局副局
长回应时表示,当局认为物业市场出现重大的波动是
不可取的。主席强调,有必要维持充足的土地储备,
因为过往的经验显示,在土地储备不足的情况下,楼
价往往会颷升。

4.至于当局会否考虑增加公营房屋的比例,以填补私
营房屋供应因市道不景出现短缺的情况。房屋局副局
长表示,当局会定期更新房屋需求模式所依据的假设
项目,包括市场情况,藉以计算出房屋需求量及建屋
需求量的最新推算数字。当局会根据此等推算数字,
检讨公营房屋与私营房屋的比例。

5.一名议员关注到市民越来越希望购置面积较大的单
位,他认为当局在批地作房屋发展时应顾及单位的面
积。房屋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就公营房屋而言,在
考虑改善居住环境前,当局首要优先处理的问题,是
协助有真正需要的人士获得编配租住公屋(公屋)单位
。此外,当局认为现时每人 7.5平方米的公屋居住面
积编配标准已属足够。房屋局总助理局长补充谓,公
营房屋有其固定的人口密度,即每一公顷经编配的土
地约可供2000人居住,但私营房屋却有所不同,当局
对其居住面积编配标准的监管实属有限。尽管如此,
当局会透过物色面积较大的地段作批地用途等措施,
鼓励私人发展商兴建面积较大的单位,以满足市民的
需求。然而,该名议员指出,当局可在建筑规约中指
定每一地段可建成单位的数目。

6.一名议员要求当局澄清因何不回应市民就以填海方
式增加土地供应而提出的意见。房屋局副局长表示,
此一事项属规划环境地政局管辖的范围,并已包括在
《全港发展策略检讨》的范畴內。他向议员保证,当
局在发展填海区作建屋用途时,已充分考虑市民提出
的意见。房屋局总助理局长补充谓,当局已确定若干
策略性发展区,此等地区的土地大部分由填海得来;
在开辟后,此等策略性发展区将可在2006年至2011年
期间多提供270 000个单位。

第6章 -- 租住公屋

7.关于公屋租约的转让,部分议员仍然认为在公屋戶
主去世后,其成年家庭成员在获批公屋新租约时须受
限制实属不公平。此一政策对并非居住于即将在租者
置其屋计划下出售的 Y型大厦的租戶,及因清拆行动
而获安置入住公屋单位的租戶尤为不公平。房屋局副
局长重申,为公平起见,实不应准许公屋租住权世代
相传,尤其轮候公屋登记册(轮候册)上仍有大量申请
人等候编配公屋。在公屋戶主去世后,其成年家庭成
员在获批新租约前,应接受一项全面入息审查,以确
保有限的公屋资源是分配给真正有需要接受资助的人
士。房屋局副局长补充谓,租者置其屋计划的精神,
是鼓励更多公屋租戶成为业主;当局不排除日后会把
其他类型的租住大厦纳入租者置其屋计划內的可能性。

8.至于全面入息审查所采用的标准,房屋局副局长表
示,房委会仍未订出有关运作详情,但其基本原则将
以适用于经济条件较佳住戶的现行政策为蓝本,即一
项包括收入和资产净值的入息审查。

9.关于纾缓挤迫情况的问题,房屋局副局长澄清,有
关居住在环境非常挤迫的公屋租戶要求调迁面积较大
单位的申请,将会按现行房屋政策处理。为公平起见
,公屋租戶如需增配单位,须在轮候册上登记轮候。
主席对当局的回应并不信服,因为确实有一些个案是
需要当局增配单位的,例如同住在一个公屋单位的两
名单身人士,因家庭成员有所增加而需要增配单位。
此外,每年只有3 000个面积较大单位可供调迁,但
现时要求纾缓挤迫环境的申请人却达60 000名之众。

第7章 -- 有住屋需要的特别类别人士

10.至于一人家庭的房屋需要,房屋局副局长告知议员
,如资源许可,房委会将在适当时间研究让一人家庭
购买居者置其屋计划单位的可行性。

11.关于由中国新来港定居人士,一名议员关注到放宽
现行有关大部分家庭成员须符合居港年期的规定,将
导致轮候册上轮候编配单位的需求骤增。房屋局总助
理局长表示,根据过往个案的分析,大多数新移民来
港的目的,是为了与家庭团聚,因此,当局预期轮候
册上申请人的数目不会大幅增加。不过,当局预期轮
候册上申请人的家庭人数会有所增加。为此之故,当
局会检讨新建公共屋村的单位组合,以应付不断转变
的房屋需要。

12. 在结束会议前,主席表示,议员如希望政府当局
就《长远房屋策略白皮书》內容作出进一步澄清,可
将其关注的事项交予秘书处,以便转交政府当局。

II. 其他事项

13.主席提醒议员,事务委员会下两次会议定于1998
年3月16日及26日举行。不过,鉴于租者置其屋计划
影响深远,议员同意把该项目从1998年3月26日提前
至3月16日的会议上讨论,因此,原定在1998年3月
16日会议上讨论的"长者住屋计划"及"为避免平田商
场玻璃板松脫事件再次发生而提出的改善建议"两项
议题,将会押后至1998年3月26日的会议上讨论。

14.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6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