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4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HG/1
临时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7年7月2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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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12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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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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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陈婉娴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承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张汉忠议员
梁振英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 钊议员
刘江华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缺席委员:
冯检基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财喜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廖成利议员
蔡根培议员
谭耀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项目II及III
- 房屋局
- 房屋局副局长
- 华贤仕先生
-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房屋策略)(署理)
- 蓝列群女士
- 项目II
- 规划环境地政局
-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地政及规划)
- 刘励超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特别职务)
- 吴恒广先生
- 地政总署
- 政府地政监督(总部)(署理)
- 麦乐端先生
- 规划署
- 助理署长(房屋及土地供应)
- 刘夑明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2
-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4(署理)
- 卢思源先生
主席欢迎议员及政府当局代表出席会议。
I. 下次会议日期及待议事项
2.下次会议将在1997年8月19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主
席邀请委员向事务委员会秘书建议该次会议讨论的
议题。
(会后补注:秘书处在1997年7月28日向议员发出会议
预告,又在 1997年7月25日发出信件,邀请政府当局
建议该次会议讨论的议题。)
II. 承诺每年提供85 000个房屋单位
3.主席表示将行政长官所公布的建屋量指标定为每年
85 000个房屋单位一事列入议程,是因为此事为广大
市民所关注。
4.应主席的邀请,房屋局副局长就政府当局在房屋方
面的各项指标及推算向议员作简报,详情如下:
-
在 1997年1月发表的《长远房屋策略评议咨询
文件》中曾提述本港每年的房屋需求为 80 000
个单位。此数字并非建屋量指标,而是基于规
划署拟备的房屋需求模式,就1995-6年度至
2005-06年度期间11年的每年房屋需求所作的推
算。房屋需求模式会因应情况的转变而定期更
新;
-
行政长官公布每年提供 85 000 个房屋单位的政
策目标,应为最低的指标,而非平均指标。此
一目标数字较预算需求量 80 000个单位为高,
并订有一个容差。政府当局将敦促各有关部门
加速处理其工作,以达到该政策目标;及
-
财政司司长曾提述一项建屋量指标,表示每年
会兴建100 000个房屋单位。此一数字是根据在
1997年至2002 年期间可供批出的土地而作出的
推算,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房屋协会及私
人机构将会兴建房屋单位数目的总和。
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
5. 周梁淑怡议员要求政府当局以书面列出上述资料
,并请其提供一项分析,显示如何能实际可行地达
到每年的建屋量指标,其中包括将会提供土地的数
量,以及如何克服因不同政府部门各有规定而产生
的困难等。她亦问及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私人
参建计划)在解决本港房屋问题方面的成效,以及
改善此等计划质素的方法。
6.房屋局副局长答允与临时立法会(临立会)秘书处联
络,以书面提供有关资料。 至于私人参建计划,过
去其每年建屋量为10 000个房屋单位,今后亦会维持
大同小异的指标。他承认曾收过关于此等计划在质
素及管理方面的投诉,但情况已逐渐有所改善。在
《长远房屋策略评议咨询文件》中,政府当局曾就
此等计划的数量和质素提出若干改善建议,其中包
括由私人发展商及房委会进行混合发展计划。在政
府当局收到各界人士就咨询文件载列建议所提出的
众多意见,大部分表示支持有关的建议。
建屋量指标
7. 基于过往的讨论,陈鉴林议员对政府当局是否有
能力达到指标表示欠缺信心。他要求当局在考虑到
土地供应、人力及其他资源等因素后,提供有关10
年期內每年建屋量指标的资料。房屋局副局长重申
,当局订定每年兴建 85 000个房屋单位的政策目标
,已有顾及近年批出土地的数量。虽然近年的批地
数量不足,以至未来两年的建屋量仍未能达到指标
,但政府当局有信心在第 3 年开始便可达到甚至超
越指标。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解释,该批地计划
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政府当局须就未来 2 年可售
予私人机构发展的土地面积范围,与房委会及房屋
署 (房署)磋商,讨论该段期间可供兴建公营房屋的
用地。其次,政府当局会查看其后 3 年可供发展的
土地。在此基础下,政府当局便可公布在首 2 年可
供批出土地的特定范围,不过,任何超过此年期的
特定推算,均可能有误导成分。
8. 就政府当局的回应,陈鉴林议员进一步要求当局
提供将在 1997/98年及 1998/99 年內兴建的房屋单位
数目,以及现时发展商土地库的资料;他补充说当
局应有此等资料。他亦要求当局在备妥是次会议要
求提供的资料,以及在房屋事务委员会与规划地政
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刚举行过的联席会议中议员要求
当局提供有关批地的详细资料后,房屋局须证实以
此等方式提供的土地,将可配合其建屋量指标。
9. 刘江华议员不满当局未能就建屋量指标 85 000个
房屋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因为行政长官必定是按政
府当局提供的若干根据资料,才会作出此项承诺。
他对发展商可能会囤积土地和房屋单位表示关注,
并指出一名前行政局议员曾表示,现时在主要发展
商手中的土地,足以为100万人提供25 000个房屋单
位。他要求政府当局提供关于是项估计的详细资料
,并告知已完成建筑工程但并未推出发售的单位的
空置率,以及加快兴建房屋单位的方法。主席表示
,政府当局须以书面提供有关有待发展土地的数量
及现况。
10.房屋局副局长表示不知道委员引述的言论的根据
为何,但会咨询地政总署,然后再作回应。他表示
,发展商持有在新界的私人土地中,部分尚未可供
发展之用,其中原因众多,例如需收购若干较小的
土地,以便合并进行大型发展计划。房屋单位的空
置率为3.7%或30 000个单位,此一数字与过去 10年
的平均空置率 4% 大致相若。房屋局副局长承认此
一情况值得该局关注,但他指出此一空置率和其他
国际大城市相比不算特别高。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
助理局长补充,此等土地大部分为农地,缺乏交通
及基建设施。编制此等土地资料可能会有困难,因
为发展商有时或会以附属公司登记不同地段的土地。
11.在85 000个房屋单位的承诺问题上,王绍尔议员
表示与刘江华议员持相同意见。他要求政府当局就
提供 85 000 单位可以压抑飙升楼价的成效作出保证
。房屋局副局长在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有信心是
项承诺会有助稳定楼价,而长远的解决方法,则有
赖充足的土地供应。他并补充,由政府当局订定“
合理的*楼价水平是不恰当的。至于订定建屋量指
标的依据,他表示《长远房屋策略评议咨询文件》
中有述及未来10年公营及私营房屋单位的预计需求
量。
12.何承天议员表示,行政长官似乎决意要达致建屋
量指标,而各官员亦明显追随此一政策路线。他了
解各政府部门可能会遇上困难,因此促请他们如实
说出情况及所面对的困难,否则,临立会议员将无
法配合政府的计划。
13. 许贤发议员亦表示沒有信心当局能实践每年兴
建85 000个房屋单位的承诺。除了政府当局已承认
在10年期的最初两年无法每年兴建85 000个房屋单
位外,许贤发议员指出以其过去担任房委会委员
的经验,房委会的建屋量指标约有20%是无法达致
的。除此之外,私人参建计划亦依赖私人发展商的
参与,而他认为发展商会宁愿参与有较佳利润的私
人楼宇发展计划。就此,他询问政府当局有何措施
可改变此种情况,并认为当局应设立机制,监察及
尽量减少房屋兴建量不足的情况。
14.房屋局副局长在回应时表示,房委会已把筹建房
屋单位的时间由从前62个月,减至现时58个月。房
屋用地供应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 将研究能否进
一步缩短筹建房屋时间。他补充,政府当局已致力
加快工程的步伐,并监察个别建筑地盘的施工进度
,如出现延误,会找出原因。
15. 应杨钊议员的要求,房屋局副局长答应就未来数
年的租住公屋 (公屋)、资助房屋及私人楼宇的建屋
量指标提供资料,同时亦就规划署所编订房屋需求
模式所指的80 000个单位提供资料。杨钊议员强调
,政府当局应列出每年的建屋量指标,而非仅提供
一个总数,以期更清晰地反映实际情况。房屋局副
局长确认会提供此等资料。
问责性
16.黃英豪议员援引过去政府曾为了专门处理若干方
面的政策范围,因而分拆决策科及部门;他关注财
政司司长是否有需要在提供房屋的工作上统筹各政
府部门的有关工作,并对财政司司长将在1998年放
弃出任统筹委员会主席一职表示关注。他询问如政
府当局无法达致其承诺,哪一位官员须承担责任。
房屋局副局长认为问题属假设性质,并向委员保证
,政府当局能达致建屋量指标。
III. 租住公共屋村住宅单位的租金加幅
17. 主席告知与会者,在同一个早上举行的房委会会
议上,房委会接纳政府当局的意见,决定暂时不增
加84个租住公共屋村住宅单位的租金。房屋局副局
长澄清,房委会是独立机构,该项决定是该会自行
作出的决定,政府并无给予任何意见。
政府当局的建议
18.应主席的邀请,房屋局副局长向议员简介政府当
局在此问题上的最新立场。前立法局所通过的《1996
年房屋 (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包含3项主要內容:
房委会只能每三年加租一次;加租的幅度不得超过
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10%;以及实施修订法例的
日期由房屋局局长决定。由于政府当局预期修订法
例在实行上会有困难,故此房屋局局长已要求房委
会主席及房屋署署长评估在实行该法例时预期会遇
到的实际及财政困难,并在截至1997年9月30日止的
3 个月期满时提交一份评估报告,以便房屋局局长
就此事作出最后决定。如有需要,房屋局局长会向
行政会议及临时立法会寻求进一步的指示。
生效日期
19.陈鉴林议员指出,由房屋局局长在宪报公布生效
日期的建议,其背后的原意是考虑到部分租住公共
屋村可能会出现不公平的加租情况。很可惜,房屋
局局长利用法例的漏洞,藉此机会重新检讨此一法
例的实施情况。他著重指出,该条法例已告通过,
政府当局实有责任实施该法例;租金与入息比例中
位数的概念及原则已在《长远房屋策略评议咨询文
件》中述明,而房委会已有一套既定的公式进行计
算工作。政府当局所提及的困难其实并非不能克服
,房屋局实不应以此作为藉口延迟实施该法例。他
要求房委会及房屋局在 9 月底前向临立会议员汇报
此事的进度,并促请房委会在此事有结果前,暂时
不要增加租住公共屋村的租金。
20.房屋局副局长解释,政府当局已在前立法局辩论
该条例草案时说明其立场及困难,并已要求房委会
就此事进行公平及公开的评估工作。就陈鉴林议员
问及房屋局局长(当时为房屋司)有否在前港督彭定
康签署该法例时向其述明有关困难,房屋局副局长
回答谓房屋局局长 (当时为房屋司)沒有这样做,因
为他当时尚未能确定有关困难的程度为何。应陈鉴
林议员的要求,房屋局副局长答应提供房委会所采
用计算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依据及公式。
21.张汉忠议员亦就该修订法例的生效日期发言。他
表示,该生效日期旨在让政府当局订定计划解决涉
及的技术问题。他提出警告,当局并沒有权力检讨
法例的內容,否则政府当局便是超越了其职分。为
使政府当局保证现正进行的检讨并不涉及政策的指
引,张汉忠议员要求当局提供有关检讨的內容。房
屋局副局长表示对检讨的內容并不知情,但证实检
讨的目的是就实施该法例的可行性进行研究;据他
理解,房委会将会公布检讨的內容。
立法的精神
22.主席及王绍尔议员均重申尊重立法精神是十分重
要的,同时政府当局有责任尽快实施已由立法机关
议员审议及通过的法例。主席亦提述未能出席是次
会议的副主席冯检基议员所提交的一封函件中,亦
表达同一意见。房屋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尊重
立法精神,实无意引致任何延误。
总结
23.主席在总结时重申,事务委员会促请房委会在提
出的问题获解决前,暂勿增加租住公共屋村的租金。
24.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