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652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
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HG/1
房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0月28日(星期二))
|
---|
时 间: | 上午10时45分
|
---|
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
---|
出席委员:
冯检基议员(副主席)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廖成利议员
蔡根培议员
邓兆棠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陈荣灿议员
缺席委员:
陈婉娴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朱幼麟议员
张汉忠议员
梁振英议员
杨 钊议员
刘江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谭耀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所有议程项目
房屋局
- 房屋局副局长
- 华贤仕先生
项目IV
房屋署
- 房屋署副署长(建设)
- 潘承梓先生
项目V
房屋署
- 房屋署助理署长/管理(2)
- 李敬志先生
- 物业管理总经理(新界东部)
- 马绪源先生
- 总屋宇保养测量师/屋村管理维修
- 陈升惕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由于主席因病缺席,副主席冯检基先生接手主持以
下会议,执行主席的职务。
I.通过上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1)382号文件)
2.1997年9月15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3.下次会议将在1997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2时30
分举行,讨论议题如下:
--资助自置居所计划下单位的质素及房屋委员
会的责任;及
--境外未建成住宅物业的售卖问题
与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举行的第2次联席会
议
(临立会CB(1)327号文件)
4.身兼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主席的何承天议
员告知,自上次在1997年7月24日举行过有关未来5
年土地供应的联席会议后,现安排在1997年11月28
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第2次联席会议,议题为检讨
发展的审批程序。
(会后补注:会议后来改期至1997年12月2日(星期二)
上午10时45分举行)
III.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临立会CB(1)284号文件)
5.议员察悉一个代表团体就扩展邻舍层面社区发展
计划至旧市区及中转房屋而提交的意见书,以及政
府当局所作的回应。此两份文件已随临立会CB(1)284
号文件分发予各议员。主席建议,把此事交由福利
事务委员会跟进较为适宜,而房屋事务委员会委员
届时可应邀参与有关讨论;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IV.出售租住公屋单位
(临立会CB(1)383(01)及(02)号文件)
6.房屋局副局长及房屋署副署长(建设)解释,政府当
局在1997年1月1月发表的《长远房屋策略评议咨询
文件》中建议,以负担得来的价钱让公屋住戶购买
他们居住的租住公屋单位。根据咨询公众期间收集
得的意见显示,社会上不同界别的人士均支持推行
此项计划,而在若干地区更有超过70%的住戶表示
有兴趣购买他们现时居住的公屋单位。虽然目前房
屋委员会(房委会)尚未就 " 出售公屋予住戶计划 " 制
订出实施详情,但其原则是要确保出售公屋的订价
,不但对准用家须具吸引力,同时亦须对整体社会
公平。在取得实施的详细资料后,政府当局将在
1997年年底前就实施计划作最后定案,以期在1998
年年初推出第一批为数25,000个的租住公屋单位。
7.议员不满政府当局并未向事务委员会就实施的详
情提交任何实质的资料。他们认为,当局至少应提
供现正考虑的各个不同方案,以及说明每个方案有
何优点及缺点。房屋署副署长(建设)解释,房屋署
(房署)现正考虑公众人士在售价、转售条件及按揭
安排等问题上的意见。有关该计划的最后报告将在
1997年12月提交房委会通过。至于当局会否把该计
划的实施详情分阶段公布,房屋局副局长表示此问
题将由房委会决定。
政策路向
8.一名议员担心,当局在实施出售公屋予住戶计划
后便不再兴建租住公屋,而日后的房屋政策将以资
助自置居所单位为重点。房屋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
,行政长官订下要在2007年达到70%的家庭可以拥
有自置居所的房屋指标,出售公屋予住戶计划是当
局为了要达到此一指标的其中一项计划。除了此项
计划外,其他措施还包括:以居屋计划及私人机构
参建居屋计划形式兴建更多资助房屋单位,以及容
许公屋轮候总册中的家庭及其他准公屋住戶可以选
择购买而非租住获编配的单位。不过,他强调,对
于沒有能力负担其他种类房屋的人士,政府当局承
诺会为他们提供公屋。
9.鉴于房委会在1991年及1993年曾两度以试验计划的
形式出售公屋单位,结果均不获市民的支持,因此
议员对是次的出售公屋予住戶计划会否受有关住戶
欢迎并不感到乐观。他们询问有何改善措施,确保
是项计划可以成功推行。房屋局副局长告知,过去
两次试验计划对准买家并不吸引,因为:
- 与当时的租金相比,单位的售价订得
过高;
- 转售限制过于苛刻;
- 可供购买的公屋大厦选择不多;及
- 指定公屋大厦的出售单位比率订得过
高。
有关上述(d)项,房屋署副署长(建设)补充,当局在
1991年拨出11幢公屋大厦出售时,曾订下出售单位
比率为每幢大厦单位总数的50%,而在1993年拨出
用以出售的18幢大厦中,当局订下的出售单位比率
则为单位总数的30%。房屋局副局长向议员保证,
房委会为出售公屋予住戶计划定案时,会参考以往
的经验。当局正考虑若干改善措施,如增加出售公
屋大厦的数目及废除出售单位数目的最低比率。当
局有信心最终的出售条件,既能吸引有关住戶,又
能顾及他们的负担能力。
10.程介南议员在回应当局的解释时,就出售公屋予
住戶计划提出下列的反建议--
- 单位的售价不应超过30万元;
- 按揭贷款安排不应较居屋计划为差;
- 转售条件不应较居屋计划更为苛刻;
- 结构保证期不应低于3年;
- 不应就每幢指定公屋大厦出售单位的数
目设定限制;
- 公屋业权人的家庭开支不应超逾其负担
能力;及
- 拒绝购买公屋单位的人士,其公屋住戶
身份不应受到影响。
陈荣灿议员对住戶的负担能力同样表示关注。他促
请政府当局认真考虑香港工会联合会提出的建议,
即容许有意购买公屋的住戶以租金代替每月供款。
房屋局副局长察悉该名议员的建议,并向议员保证
,当局为出售公屋予住戶计划作最后决定前,会考
虑各方提出的一切意见。
11.至于当局打算在1998年出售25 000个公屋单位的
计划,房屋署副署长(建设)澄清,当局计划为有意
购买现时居住单位的住戶提供最少25 000个公屋单
位。可供出售的公屋单位数目将视乎该计划获得接
受的程度而定。鉴于最近楼市不景,一名议员指出
当局出售25 000个公屋单位将会令情况进一步恶化。
他询问当局会否重新考虑实施出售公屋予住戶计划
的时间表。房屋局副局长解释,出售公屋与出售私
人楼宇截然不同,因为公屋单位的准买家只限于现
时的公屋住戶,因此出售公屋予住戶计划对楼市的
影响将属微不足道。然而,当局会选择适当的时间
实施出售公屋予住戶计划。
公屋单位的售价
12.在采用重置成本作为计算公屋单位售价的基础方
面,议员的意见分歧。周梁淑怡议员表示,自由党
反对此一安排。何承天议员认为除了重置成本外,
当局应考虑其他厘定售价的计算基础,例如建筑成
本。主席虽支持采用重置成本为计算基础,但指出
当局在参考文件中所述,重置成本大约为40万元,
此数额似乎过高。房屋局副局长在回答时表示,根
据所收集得的公众意见,包括临时区议会及其他政
党的意见,均普遍支持采用重置成本作为厘定公屋
单位售价的基础。房屋署副署长(建设)强调,当局
在厘定公屋单位售价时,仍会以住戶的负担能力作
为最主要的考虑因素。此外,房委会在作出最后决
定前,会考虑其他因素,作为厘定售价的基础,例
如采用建筑成本计算售价,及参考居屋的做法。至
于参考文件中所引述某一个别单位的重置成本为40
万元,房屋局副局长澄清此数字只供参考之用。当
局会调整该数字,以反映有关单位所在的地点、大
厦的楼龄及其他相关因素。
13.由于公屋单位售价对出售公屋予住戶计划能否达
致成功至为重要,周梁淑怡议员认为有需要进行市
场调查,以确保所定售价对住戶具吸引力。房屋署
副署长(建设)重申,出售公屋单位与出售居屋或私
人楼宇单位截然不同,因为准买家只限于现时的公
屋住戶。鉴于房署职员与住戶维持密切联系,他有
信心房署职员对住戶在居所方面的期望及其负担能
力,均有较深入的了解。
按揭贷款安排
14.部分议员表示,倘购买公屋单位的每月供款额比
现时租金高得多,住戶可能沒有兴趣购买公屋单位
。房屋署副署长(建设)察悉议员的关注,并表示房
委会与有兴趣提供贷款的财务机构达成按揭安排细
节后,将会编制有关租金与供款的比较表。至于公
屋单位业权人倘经济出现困难,未能偿还按揭贷款
,该业权人是否可以获得再度安置入住公屋,以及
房委会会否直接为购买公屋单位的住戶提供按揭贷
款等问题,房屋局副局长表示,由于此问题在财政
及政策方面均有影响,当局需详加研究。
转售条件
15.主席提出警告,倘若当局容许出售公屋予住戶计
划的单位在公开市场转售,居屋单位的二手市场可
能受到影响,其中以从公屋转为居屋的和谐式大厦
所受影响最大。房屋局副局长摘记主席的意见,但
表示目前暂时沒有计划把和谐式大厦列入出售公屋
予住戶计划內出售。至于土地补价的问题,房屋局
副局长表示,当局将与房委会进一步讨论该问题。
公屋单位的情况
16.部分议员认为只有楼龄在10年以下的公屋单位才
应推出发售,而在出售单位前,更应进行更換水管
及电线等翻新工程。他们并认为应订定措施,确保
单位的质素在售后的一段期间获得保证。房屋局副
局长对议员的意见表示欢迎,并向议员保证,房委
会会制定有关详情。
结语
17.鉴于本议题十分重要,议员认为当局有必要在完
成制定计划的运作详情后,马上向事务委员会进行
汇报。房屋局副局长表示,他会与主席商定有关时
间表。
V.对租住公共屋村內擅自安装冷气机采取管制行
动的最新进展
(临立会CB(1)383(03)号文件)
18.应主席的邀请,房屋署助理署长(管理)(2)向议员
简报对租住公共屋村內擅自安装冷气机采取管制行
动的最新进展。到目前为止,管制行动第一期计划
內约82%的违例安装冷气机个案已获妥善解决。在
余下尚须处理的10 000宗个案中,大部分住戶均准
备修正其冷气机的安装情况。房署有信心可如期在
1998年3月完成计划的第一期。
19.鉴于修正工程需求殷切,注册技术工程人员现已
把修正工程费用推高至3,000元。一名议员促请房署
延长宽限期,以纾缓有关住戶所承受的压力。她又
要求当局澄清,当局会在何种情况下发出迁出通知
书。房屋署助理署长(管理)(2)表示,当局只会对那
些不合理地坚拒修正其违例安装的冷气机的住戶发
出迁出通知书。住戶如能证明已安排注册技术工程
人员在宽限期过后进行修正工程,房署便不会向该
住戶发出迁出通知书。到目前为止,当局尚沒有因
安装冷气机有关问题而向住戶发出迁出通知书。
20.至于加装橫向通气罩是否可行,总屋宇测量师
(屋村管理维修)解释,此乃工务局普遍采用的通风
方法。为使住戶对通气罩的运作有较清楚的理解
,当局已建造一个通气罩实物模型,并安排在1997
年10月底在竹园村公开陈列。此外,当局又邀请多
个持牌的承办商就安装此等通气罩报价。有关此安
装方法的图则及安装费用一览表,将存放在所有屋
村办事处內,供住戶参考。应议员的要求,总屋宇
测量师(屋村管理维修)答应提供资料,告知冷气机
加装橫向通气罩的楼宇所在地点。
21.部分议员对住戶会否有兴趣安装橫向通气罩并不
感到乐观,因为此等通气罩会减少露台的实用面积
。他们坚持在安装冷气机时使其重心置于单位范围
內,将可减少凸出的冷气机所引致的危险。总屋宇
测量师(屋村管理维修)解释,在大多数的违例情况
中,有关住戶以铝窗围封露台。此等铝窗未必能够
承托凸出的冷气机,此一情况尤以在台风季节时为
甚。对于当局关注住戶自行安装铝窗的情况,主席
虽表示理解,但认为当局应准许住戶把其冷气机装
设在系于露台天花板支架上,并让冷气机的一部分
伸延至露台以外,因为天花板结构坚固,应足以承
受冷气机的压力。房屋署助理署长(管理)(2)答应重
新考虑主席的建议。
22.在回答一条相关的问题时,房屋署助理署长(管
理)(2)表示,房署已仔细研究住戶的建议,并已相
应地订出多个可供选择的安装方法。房署将继续灵
活处理住戶违例安装冷气机的个案,尽量减少住戶
的不便。应议员的要求,当局答应提供上述可供选
择的方法。
VI.其他事项
23.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时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