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47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HG/1
房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9月2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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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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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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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陈婉娴议员(主席)
冯检基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张汉忠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邓兆棠议员
谭耀宗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启明议员
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振英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 钊议员
蔡根培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项目IV
房屋局
首席助理局长(2)
伍靜文先生
首席助理局长(房屋策略)
蓝列群女士
房屋署
副署长
邬满海先生
法律顾问
李伯诚先生
项目V
房屋局
首席助理局长(2)
伍靜文先生
房屋署
助理署长(申请及居屋)
冯浩棠先生
总房屋事务经理(申请)
郑耀刚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I.通过会议纪要
(临立会CB(1)265号文件)
1997年8月19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为了让政府当局有充分时间拟备参考文件,议员同意
将原定于1997年10月20日举行的会议押后至1997 年10月
28日(星期二)上午10时45分举行。议员将于1997年10月9
日的会议席上,决定是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1998年首季的会议日期
3.议员商定,事务委员会在1998年1月至3月间的会议将
于1月19日、2月16日及3月16日下午2时30分在立法会会
议厅举行。
I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临立会CB(1)224及275号文件)
4.议员察悉由一个名为“太子道西177号全体居民”的
代表团体就公共房屋及重建问题所提交的意见书,及
由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的《境外未建成住宅物业
售楼说明报告书》。此等文件已分别随临立会
CB(1)224及275号文件分发予各议员。
IV.评估房屋委员会在实行《房屋条例》有关租住公
共屋村住宅单位的租金加幅的条文时预期会遇到的
实际及财政困难
(临立会CB(1)271(01)号文件)
5. 在提及政府当局就此议题所拟备的参考文件时,主席
提醒当局及时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是很重要的。房屋
局首席助理局长(2)解释,由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拟备的
《1997年房屋(修订)条例整体影响评估报告》于1997 年
9 月25日才送交房屋局研究。房屋局需要若干时间研究
该份报告所确定在实施该条例时会在财政、法律及运作
方面出现的问题,以及应付此等问题的各种方法。
财政影响
6.在提及报告內附件D胪列实施《1997年房屋(修订)条例
》(修订条例)后预期房委会将会少收的租金数额时,廖
成利议员对当局在前立法局审议此法例时沒有提供类似
的详细资料表示不满。当时最令人关注的,是拟议的每
三年检讨租金一次的问题;当局当时表示,由于实施此
一建议后预期每次租金的加幅将会更大,因此将会引致
住戶更强烈的反对,亦会令住戶面对更大困难。房屋局
首席助理局长(2)强调,虽然当日提供的资料未如附件D
般详尽,但当局已有提醒前立法局有关修订条例可能引
致的财政影响。此外,鉴于当时议员提出了多项修正案
,政府当局要就修订条例所引致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几
乎是不可能的。
7. 冯检基议员指出,报告所列的其中一个选择,是废除
修订条例,但有关财政方面的忧虑,实不应构成废除修
订条例的原因。在法例实施前,任何修订法例的行动将
违反立法精神,而立法精神则是确定行政当局有责任推
行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例。当局可通过附属法例,以改
善该修订条例的实施方式。他提出警告,倘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就该修订条例的任何修订建议进行研究,香港
民主民生协进会会考虑将此个案诉诸法庭,因为此举不
符合筹备委员会(筹委会)就临立会所作的决定;即临立
会只限于审议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正常运作必不可
少的法律。他认为房委会应探讨有何其他方法,可以赚
取更多收入及控制开支,而非寻找废除修订条例的途径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2)强调报告亦建议实施修订条例
,但须作出若干修订,以尽量减少房委会所面对的法律
问题、运作上的困难及财政损失。当局将会征询律政司
的意见,以了解是否必须作出该等修订。
财政损失的计算方法
8. 房屋署副署长表示,房委会虽致力以不同的方法控制
开支,例如精简管理架构,但动用节省得来的款额以填
补因实施修订条例而导致的财政损失是不适当的,因为
此乃两个个别的问题。他指出,修订条例的财政影响并
不符合《房屋条例》第 4(4)条的精神。该条文规定房委
会在实施政策时,须确保从屋村所得的收入,应足以应
付该等屋村的经常开支。房委会的租住屋村住宅楼宇运
作帐目,由1997/98至2001/02年度的5年內,预期会出现
63亿元的赤字。预计把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上限定
为10%,房委会的财政损失为17亿元。而从1997/98至
2005/06年度起改变租金检讨周期,由两年一次改为三年
一次,房委会在财政上的损失为52亿元。此等措施均会
令房委会的财政状况进一步恶化。房屋署副署长并质疑
倘已把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上限定为10%,则是否
需要把租金检讨周期更改为三年一次。况且,每三年一
次的租金检讨周期与住戶的负担能力并无直接的关系。
9. 至于财政损失为52亿元的计算基准,房屋署副署长解
释,如已把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定为10%,把租金检
讨周期由两年一次改为三年一次,会令两次检讨期之间
的租金收入有所减少。在每6年期內,只有两次而非三
次租金检讨。假设以1997/98 至2005/06年度整段期间两
年一次的18%租金加幅,与三年一次的28.1%加幅相比
,预计财政损失约为52亿元。
10.议员认为如把出租商铺及停车场,以及出售租住公共
屋(公屋)单位所得收入计算在內,情况将会大为改善。
房屋署副署长表示,当局把别的收入来源纳入其他帐目
,与住宅楼宇运作帐目分开,居者有屋计划的帐目即为
其中一例。他重申,动用其他收入以填补财政损失是不
适当的做法。此外,有关出售公屋单位的详情仍在制订
中。由于帐目间的款额转帐的情况十分普遍,议员对当
局的回应表示不信服。在议员的要求下,政府当局答应
就财政损失为52亿元的计算基准,及若把出租商铺及停
车场的收入计算在內所预期的差额,向议员提供进一步
资料。
缴纳差饷的影响
11.房屋署副署长在回应一项提问时表示,由于房委会须
为其管辖及管理的楼宇缴纳差饷,随着租金与入息比例
中位数的上限定为10%,按公开市场租金水平计算的差
饷日后有所增加时,将令房委会的租金收入净额进一步
下降。
租金增幅
12.关于日后的租金增幅,房屋署副署长表示,如把租金
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上限定为10%,1997/98至2001/02年度
期间及2001/02 至 2005/06年度期间的租金增幅将分别为
18% 及 16.6%。议员询问就修订条例作出最后决定前,
房委会会否考虑冻结所有租金增幅。房屋署副署长解释
,根据现行的做法,公屋会分批进行租金检讨。原定于
1997年9月1日进行租金检讨的一批屋村,其检讨工作已
告暂停进行。对于下一批在1997年12月到期须检讨租金
的屋村,房委会的管理及行动小组委员会将考虑是否同
样暂缓检讨其租金。
法律方面的影响
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
13.房屋署的法律顾问提出警告,由于修订条例并无界定
何谓整体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也沒有说明该用何种
方法厘定中位数,房委会将须每年最少向辖下屋村所有
住戶进行两次全面的入息调查;此举将与现时房委会以
抽样调查的方式厘定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有所不同。
为确保符合修订条例的规定,每年最少向所有住戶进行
两次全面的入息调查实属有必要,但此种调查势将令住
戶感到不满,同时每次调查须耗用行政费用高达3千2百
万元。议员摘记当局的忧虑,并同意有需要修订法例,
让房委会可沿用现时采用的抽样调查方式计算租金与入
息比例中位数。
暂准租用证费
14.房屋署副署长指出,根据修订条例,在评定租金与入
息比例中位数时,平房区、临屋区及中转房屋的暂准租
用证费亦会计算在內,同时此等暂准租用证费亦受三年
一次租金检讨周期的规限,因而令当局日后在更改暂准
租用证费方面缺乏弹性;由于修订条例原意并非以暂准
租用证费为实施对象,因此有需要修订法例,把此等暂
准租用证费在修订条例的适用范围內予以剔除。
运作方面的影响
每三年检讨租金一次
15.房屋署副署长认为每三年检讨租金一次,将使房委会
失去全部酌情权,使其在两次租金检讨期之间,无法根
据个别住戶的经济情况更改其租金。如此一来,房委会
将不能向经济条件较佳住戶实施加租政策,以及根据租
金援助计划,向暂时面对经济困难的住戶提供减租的援
助。至于房委会会否考虑放宽申请租金援助计划的资格
,房屋署副署长向议员保证,房委会将定期检讨该计划
,以确定其是否足以达致为真正有需要的住戶提供援助
的目标。
议员的意见
16.在研究政府当局的意见后,大多数议员仍然认为只有
当修订条例在运作上是不可行时,当局才应修正该条例
。由于当局无法证明财政损失会导致房委会的运作停顿
,因此预计的财政损失不应构成废除或暂缓执行修订条
例的原因。冯检基议员重申,当局应立刻实施该修订条
例。倘当局须就修订条例作任何修订,所作修订亦只可
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提出。他指出,在明年
第一届立法会成立前,房委会预计的财政损失仅为 4 亿
元,与现时其每年经常开支 110 亿元比较,此数额实在
微不足道。为此之故,他不认为当局有需要向临立会提
出任何修订。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2)强调,作为一个负
责任的政府,当局必须在实施修订条例前,顾及该条例
的全面影响,以避免日后经常作出修订,同时亦可节省
资源。
17.议员重申,行政机关暂缓执行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法例
,实是违反立法精神的做法。主席提出下列议案:
“本事务委员会促请房屋局局长根据《1997年房屋(修
订)条例》第1(2)条,尽快指定某日为该条例开始实施
的日期”
18.议员就议案进行投票。在出席会议的事务委员会委员
中,10名委员投赞成票;何承天议员及何世柱议员则投
反对票,原因是他们认为应先取得有关实施修订条例所
引起财政损失的详细分项数字,然后才作出结论。议案
获事务委员会通过。主席指示把议案送交政府当局。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就上述议案致当局的函件已于1997
年10月3日发出。)
V. 为高龄人士提供公共房屋
(临立会CB(1)271(02)号文件)
为高龄人士登记轮候公屋
19.部分议员对居住在环境欠佳的私人楼宇的高龄人士表
示关注,并询问当局有否订定措施,如缩短平均轮候时
间,以加快为他们编配公屋单位。总房屋事务经理 (申
请 ) 表示,当局已大力鼓励尚未在轮候册登记的高龄人
士申请公屋,包括在高龄人士密集的地区设立房屋事务
询问处。当局又为60岁或以上的高龄人士设有多项优先
配屋计划,例如为选择独居的高龄人士而设的高龄单身
人士优先配屋计划,及为选择与他人同住的高龄人士而
设的共享颐年优先配屋计划。前者的平均轮候时间为 4
年,后者则为 2 年;至于进一步缩短轮候时间,将须视
乎房屋资源的供应情况。当局亦会在社会福利署的建议
下,为基于健康或社会因素而需要紧急援助的高龄人士
提供体恤安置。目前在公屋单位与他人同住的高龄人士
住戶日后如选择独居,将须在轮候册上重新登记。
20. 总房屋事务经理(申请)补充,与家中60岁或以上的高
龄亲属同住的核心家庭,可根据家有长者优先配屋计划
申请公屋单位,有关的单位编配一般可提前三年。一名
议员提出建议,为此一计划的申请家庭编配市区的公屋
单位,以鼓励更多家庭与其高龄亲属同住,总房屋事务
经理 (申请) 对此建议表示赞赏。但他指出,由于市区公
屋单位供应非常短缺,除有关高龄单身人士优先配屋计
划及共享颐年优先配屋计划的申请外,当局已不接受要
求编配市区公屋单位的新申请个案。至于在公屋租约中
增加成年家庭成员,总房屋事务经理 (申请)表示,目前
已有既定政策,容许家庭其中一名成员延续租住权。在
此政策下,住戶可在租约中加入其中一名已婚子女的配
偶,但该住戶的其他子女在婚后必须迁出单位。倘此等
家庭的每人居住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单位,可向当局申
请纾缓挤迫居住环境。
高龄人士住屋单位
21.鉴于当局过住曾无法兌现承诺,一名议员对当局计划
在1997/98至2001/02年度期间,为高龄人士提供 30 000个
公屋单位表示并不乐观。他询问当局推算的住屋单位需
求有否顾及高龄人口的增长。总房屋事务经理 (申请) 表
示,人口老化的现象将导致更多高龄人士独居。当局有
信心随着新建的 30 000 个公屋单位及收回作重新编配用
途的约 10 000个空置单位,将会有大约17 000至18 000个
面积较小的单位适合编配予轮候册上的单身高龄人士。
一名议员指出,由于现时在轮候册登记的高龄人士已有
22 300 人,因此高龄人士对住屋单住的需求,将远远高
于17 000至18 000个单位的数目。总房屋事务经理(申请)
澄清,轮候册上的高龄人士并非全部均选择独居,部分
可能选择与他人同住。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2)向议员保
证,当局将考虑到人口老化等因素,定期更新房屋单位
的预期需求数字。
22. 至于公屋单位的编配,总房屋事务经理(申请)表示,
申请公屋的高龄人士可按其意愿提出 3 个地区选择,如
资源许可,当局会编配他们入住所选择的地区,但申请
人如拒绝接受编配入住非其最属意的地区,将需轮候较
长时间。
经济援助
23. 总房屋事务经理(申请)在回答一名议员的问题时表示
,长期有经济困难的高龄人士住戶可申请综合社会保障
援助(综援)计划,其中包括一项租金津贴。该津贴所提
供的数额相等于所需缴付租金的全数。现时1人及2人家
庭的每月租金津贴最高数额分别为1,420元及2,860元。
向愿意放弃公屋单位而前往香港境外居住的高龄人
士发放特惠金的可行性
24.总房屋事务经理(申请)表示,向愿意放弃公屋单位的
高龄人士发放特惠金,可能会吸引沒有真正需要的高龄
人士申请公屋。但一名议员指出,其实有不少选择在香
港境外居住的高龄人士是需要额外金钱的。为免计划被
滥用,一名议员建议增订申请发放特惠金的资格标准,
例如规定住戶需在公屋住上一段特定时间。总房屋事务
经理(申请)解释,特惠金只会发放予受到房委会整体重
建计划影响的人士。他认为向选择在香港境外居住的高
龄人士发放特惠金是不适当的做法。此外,大多数选择
在香港境外居住的高龄人士均为领取综援的人士,而他
们所领取的津贴将可令他们在其他地方(如中国大陆)安
享晚年。议员认为并非所有高龄人士住戶均为综援领取
者,他们对当局的回应并不信服。
安老事务委员会
25.冯检基议员表示,房委会曾在1994年就高龄人士住屋
安排提出多项建议,他促请当局把此等建议提交安老事
务委员会研究。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 (房屋策略) 虽对该
名议员的建议表示欢迎,但表示大多数的建议,包括设
立房屋事务询问处,及拨出面积较小的用地供兴建高龄
人士公屋单位等措施均已付诸实行。虽然如此,她仍答
允按议员的提议,把此等建议提交安老事务委员会。议
员又要求当局告知,除在1994年为兴建供高龄人士居住
的公屋而拨出的 4 幅用地外,有否再物色到其他可供兴
建此类公屋的用地。
26.一名议员询问可否为房屋事务委员会及安老事务委员
会建立直接联系,使后者有机会把所提出有关房屋事宜
的建议在落实执行前知会前者。同时身为安老事务委员
会主席的谭耀宗议员表示,由于房屋事务委员会及安老
事务委员会均负责就长者政策向当局提供意见,因此他
认为两者可能沒有需要建立直接联系,况且安老事务委
员会所提出的任何建议均会向公众发表。主席对其见解
表示赞同,认为既然房屋局局长及房屋署署长均为安老
事务委员会的成员,由当局向事务委员会简报有关进展
将会较为恰当。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2)表示,当事务委
员会提出上述要求,当局会尽力向事务委员会作出简报。
VI 其他事务
(临立会CB(1)271(03)号文件)
27.主席请议员注意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她建
议在 1997年11月底与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举行的
第二次联席会议中,讨论未来两年的房屋供应问题。议
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28.会议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5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