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37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HG/1
房屋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3月3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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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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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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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陈婉娴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世柱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振英议员
许贤发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 钊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其他出席委员:
陈荣灿议员
缺席委员:
冯检基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承天议员
张汉忠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蔡根培议员
邓兆棠议员
谭耀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项目III
- 房屋局
-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房屋策略)
- 汪昭莹女士
- 房屋署
- 房屋署物业管理总监
- 汤永成先生
- 房屋署助理署长(行政)
- 锺麦雪梅女士
- 房屋署高级房屋事务经理(工作流程改良)
- 李雪昆先生
- 项目IV
- 房屋局
-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2)
- 陈佩珊女士
- 房屋署
- 房屋署助理局长(物业管理)(2)
- 李敬志先生
- 项目V
- 房屋局
-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2)
- 陈佩珊女士
- 屋宇署
- 屋宇署助理署长(结构工程)
- 伍汉强先生
- 屋宇署总结构工程师
- 冼镇城先生
- 房屋署
- 房屋署总结构工程师
- 何树基先生
- 房屋署高级经理(顾问管理)(工务)
- 张冠城先生
- 房屋署高级房屋事务经理(物业代管)
- 王智清先生
- 房屋署署理高级屋宇保养测量师(南五区)
- 陆庆全先生
- 拓展署
- 新界东拓展处副处长
- 嘉廉明先生
- 总工程师(将军澳)
- 吴锦池先生
- 项目VI(A)
- 房屋局
- 房屋局助理局长(特别职务)(2)
- 罗国纲先生
- 房屋署
- 房屋署助理署长(物业管理)(2)
- 李敬志先生
- 房屋署物业管理总经理(新界东)
- 马绪源先生
- 房屋署总屋宇保养测量师(屋村管理维修)
- 陈升惕先生
- 项目VI(B)
- 房屋局
- 房屋局助理局长(4)
- 陈圳德先生
- 房屋署
- 房屋署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
- 李铸然先生
- 项目VI(C)
- 房屋局
-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1)
- 杜巧贤女士
- 房屋署
- 房屋署助理署长(行动及重建)
- 许致重先生
- 房屋署助理署长(法律顾问)
- 李伯诚先生
- 房屋署高级房屋事务经理(行动)
- 陈南生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项目III
- 房屋署工会大联盟
-
薛锦麟先生
陈少德先生
萧振强先生
谢龙文先生
- 项目IV
- 公屋联会 全港挤逼戶大联盟
-
王 坤先生
文裕明先生
罗丽娟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I 通过以往会议纪要
(临立会CB(1)1217及1218号文件)
1998年2月10日及23日举行的会议共两份纪要获确认
通过。
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2. 议员察悉上次会议后并无发出任何参考文件。
III 租者置其屋计划屋村推行的新管理模式
与房屋署工会大联盟会晤
(临立会CB(1)1219(01)号文件)
3.该代表团体对行将在6个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计划)
屋村推行的新管理模式所带来的深远影响表示深切关
注。倘推行该新管理模式,现有人手编制将会减少
42.9%,而屋宇保养测量师一职亦会从员工职制中删除
。该代表团体忧虑由重组所导致的过剩人手会被迫接
纳提早退休的安排,一如最近寮屋管制组解散时的情
况般。删除屋宇保养测量师,将令租置计划屋村的日
常保养维修工作中沒有专业人员的参与,因而会影响
为租置计划单位业主提供优质的保养维修服务。因此
,该代表团体促请当局承诺在房屋署( 房署 )考虑推行
任何重大改革或架构重组时,会严格遵守基本法第一
百条的条文,及在1991年12月31日发出的公务员事务
科通告第26/91号內有关进行私营化或公司化时所作出
的员工安排,并承诺为所有过剩的人手安排內部调迁
,而不会以终止雇用或强迫提早退休等方式处理。
与政府当局会晤
(临立会CB(1)1219(02)号文件)
4.应主席的邀请,房屋署物业管理总监重点介绍该参
考文件的內容。他强调,推行新管理模式,是因为考
虑到该6个租置计划屋村的土地类别在1998年4月后会
有所改变,由房委会按《归属令》管理及监管的屋村
,转为批租土地屋村。在新管理模式中,租置计划屋
村的管理工作将由两个工作单位负责:物业管理股将
根据屋村大厦公契及《建筑物管理条例》的条文,负
责执行租置计划屋村內住宅部分的土地及楼宇的公用
地方的管制及管理职责;租务管理股则专责处理此等
屋村內其余公屋租戶的租务管理事宜。物业管理股的
人手编制开支会由管理费支付,而租务管理股的人手
编制开支,则由房委会支付。
5.一名议员注意到根据租置计划屋村的大厦公契规定
,房委会只会在最初两年担任物业管理者,其后业主
可自行决定是否再度委任房委会为物业管理者。他并
询问房委会作为此等屋村的租住单位的业主及最大不
分割份数持有人,会否在最初管理期届满后,行使其
投票权,使房委会得以继续为此等屋村提供服务。房
屋署物业管理总监强调,房委会无意干预租置计划单
位业主的决定。事实上,房委会将鼓励租置计划单位
的业主,在签订首份公契后一年內成立业主立案法团
,接管其物业的管理工作。而在该过渡期间,现有的
屋村管理咨询委员会(村管咨委会)将会转为首批屋村
管理业主委员会(村管业委会),负起租置计划屋村的
管理工作。房屋署物管理总监补充谓,为鼓励自住业
主尽量参与,房委会不会在村管业委会或业主立案法
团担任任何主要职位。
6.倘在最初的两年管理期届满后,房委会不再获委任
为物业管理者,物业管理股将会出现冗员,一名议员
对此情况表示关注。房屋署物业管理总监表示,当局
明白到要与私营的投标公司竞爭,就必须提高物业管
理股的竞爭力。为达致此一目标,当局将会推行多项
措施,包括要求物业管理股所有人员需能处理多方面
的工作,以改善服务标准及精简物业管理股人手的架
构,以控制成本,从而把管理费数额维持在与外界物
业管理公司相若的水平。不过,房屋署物业管理总监
向议员保证,即使租置计划单位业主决定不再委任房
委会担任物业管理者,物业管理股的职员亦不会失业
。在未来10年內,本港会有不少公营房屋计划即将展
开,而此等计划所创造的职位将可吸纳物业管理股过
剩的人手。房屋署物业管理总监在回应一条相关的问
题时澄清,当局无意置房署职员于开放巿场中与私营
企业物业管理公司竞爭。实行新管理模式的目标,是
要提高生产力及服务水平。房屋署物业管理总监又证
实,房委会如获再度委任为物业管理者,将不会把租
置计划屋村的管理工作批予物业管理公司承办。
7.至于租置计划屋村的商业单位,房屋署高级房屋事
务经理(工作流程改良)表示,倘若此等单位位于屋村
住宅部分之內,房委会将需支付根据此等单位的不分
割份数数目所计算出的管理费。估计租置计划单位的
每月管理费约为每平方呎 1 元。不过,房屋署物业管
理总监指出,该 6 个租置计划屋村的商业单位与住宅
部分是分开的。
8.一名议员询问新管理模式下的架构重组是否当局把
房署公司化计划的一部分。房屋署物业管理总监澄清
,当局现时仍在考虑公司化这个概念,而有关细节仍
有待研究。他向议员保证,倘推行公司化,当局会根
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的规定,与有关员工工会进行
正式的咨询工作。
IV 纾缓公共屋村挤迫的居住环境
与公屋联会 全港挤迫戶大联盟会晤
(临立会CB(1)1219(03)号文件)
9.该代表团体不满现时有关租住公屋(公屋)居住面积编
配标准的房屋政策。在该政策下,公屋新住戶可享有
每人超过 8 平方米的居住密度,但现时住戶却须忍受
每人不足4.5平方米的居住密度。此外,由于大陆来港
团聚的家庭成员加入戶籍的情况有所增加,导致挤迫
戶数目上升,但每年纾缓挤迫戶的调迁名额却只有
3 000戶,实不足以应付需求。因此,该代表团体促请
当局考虑放宽挤迫戶的标准,从现时每人5.5平方米增
至6平方米;将每年纾缓挤迫戶的调迁名额由现时的
3 000戶增至6 000戶;除考虑到挤迫程度外,亦会根据
家庭结构,重新检讨调迁的优先次序;倘无较大单位
供应,则应为挤迫戶多配一单位。
与政府当局会晤
(临立会CB(1)1219(04)号文件)
10.鉴于当局与该代表团体各自提供有关挤迫戶的数目
有所不同,一名议员就此要求当局澄清。房屋署助理
署长( 物业管理 )(2)解释,此乃因为部分家庭已透过在
轮候公屋登记册申请轮候、整体重建计划、或自置居
所等方式,改善其居住环境。现时透过在公屋轮候册
上申请轮候以纾缓挤迫情况的平均轮候时间为 6 年半
。行政长官在其首次施政报告中,更承诺到2005年时
,将可把轮候时间减至3年。房屋署助理署长(物业管
理 ) (2)补充谓,当局亦已作出安排,让居于租置计划
屋村的挤迫戶可优先购买空置的公屋单位。
11.至于该代表团体所提出的意见,房屋署首席助理局
(2)承认,虽然当局在过去曾多次修订居住面积编配标
准,但由于公屋资源有限,因此即使放宽了编配标准
,部分住戶可能仍然无法受惠。为了使更多挤迫戶受
惠,当局曾在1995年的政策大纲中,承诺在未来 3 年
內安置最少24 000个挤迫戶。当局会在1998年 9 月达
致此一目标。不过,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2)强调,在
考虑进一步改善现行居住面积编配标准与提高纾缓挤
迫戶的名额时,当局须考虑到其他已承担的房屋类别
,特别是当轮候公屋总登记册上仍有大量尚待安置的
需求时。至于建议在检讨纾缓挤迫戶的优先次序时须
考虑到家庭结构问题,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2)认为,
以挤迫程度作为调迁准则的现行标准较为客观。虽然
如此,她欢迎该代表团体日后提出具体的建议。房屋
署助理署长 (物业管理) (2)补充,由于房屋资源有限,
因此,除非住戶的情况特殊,例如家庭成员数目超过
10人,或具有不同申请及审查编号的独居住戶住在同
一公屋单位,而又须与来自內地的家庭成员同住者,
否则要求配额外单位的挤迫戶,其申请是不会获得接
纳的。
12.一名议员注意到挤迫戶对编配单位的拒绝率高达
51%,因而建议当局一次过公布为挤迫戶安排的所有
迁置单位,使合资格的住戶知悉此等单位的地点后,
可尽早作出决定。他又建议房署检讨编配制度及加快
编配程序。房屋署助理署长 (物业管理) (2)摘记该名议
员的建议,但表示有关住戶希望获得同村安置的意愿
往往阻碍了纾缓挤迫居住环境的程序。为解决此一情
况,当局自1996年起采用了一套纾缓挤迫戶的新编配
制度。在该新制度下,当局会根据挤迫程度,将迁置
单位先编配给居住在该等单位同一屋村的合资格家庭
,有关家庭如不接纳,该等单位便会编配予其他同区
內合资格的家庭。
13.至于解决挤迫戶个案的时间表,房屋署助理署长(物
业管理)(2)表示,目前当局仍然集中处理每人居住密度
不足4.5平方米的家庭。解决挤迫戶问题所需时间,须
视乎房屋资源的供应而定。大多数议员对当局的解释
并不信服,因为当局承诺每年提供最少85 000个单位
,此一数额应足以应付挤迫戶的需求。不过,许贤发
议员认为公屋轮候册上的申请人应比现时公屋的挤迫
戶享有编配单位的优先权,因为后者已从公屋资助政
策中受惠。
V 资助自置居所计划楼宇的建筑质素和结构安全
及房屋委员会的职责
(临立会CB(1)923(02)、1102(07)及1219(05)号文件)
14.刘江华议员认为土地沉降问题再次在锦丰苑发生,
已显示出房署缺乏一套以确保资助自置居所计划楼宇
的质素及维修标准方面的监察机制。房屋署高级经理
(顾问管理)(工务)回应时重申,由填海得来的土地出现
土地沉降实属正常现象,预期进一步的沉降会随著时
间而逐渐减少。他向议员保证,房署设有一套严格的
覆核制度,以确保资助自置居所计划楼宇的结构及地
基,是根据《建筑物(建设)规则》的规定及有关作业
守则而兴建。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2)补充谓,当局自
1993年起已推行了多项措施,以提高私人机构参建居
屋计划(私人参建计划)楼宇单位的质素。此等措施包
括提高装置及装饰规格,更严格地甄选承建商,及伸
延某些建筑维修项目的保养期。当局会继续研究方法
,以求改善现时监察资助自置居所计划下楼宇质素的
机制。当局又答应考虑日后在售楼说明书中列明在由
填海得来的土地兴建的工程项目会有土地沉降的可能
性,以提醒购楼人士此方面的限制。
15.议员继而询问有关在安宁花园及锦丰苑进行修补工
程的最新进展。
安宁花园
16.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2)汇报,除了一段有盖行人通
道,须待地下排水系统电视勘察调查有结果才能进行
修葺外,房署现已把所有已发现因土地沉降而引致的
损毀修葺妥当。至于单位內的裂缝及石屎剝落情况,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2)表示,房署的专业人员已于
1997年10月对安宁花园屋苑大厦的结构情况进行查验
,结果显示大厦结构安全。屋宇署亦已覆查过此宗个
案,认为现阶段无须作进一步勘察,但会继续留意此
宗个案,以期在此等大厦安全情况出现未可预知的变
化时,可及时察觉,并加以处理。
17.至于在10年保证期届满后,负起对因土地沉降而导
致损毀进行修葺工程的责任问题,房屋局首席助理局
长(2)表示,如发展商未能履行其直至2000年12月为止
的10年维修承诺,房署会继续进行与土地沉降有关的
修葺工程,并向有关发展商追讨所涉及的款项。房屋
署高级经理(顾问管理)(工务)补充谓,土地沉降现象通
常在10年后转趋稳定,届时将无须进行进一步的修葺
工程。
锦丰苑
18.房屋署高级经理(顾问管理)(工务)表示,锦丰苑的设
计及建造已有顾及土地沉降的情况。由于楼宇的桩基
深入坚固的地层,所以楼宇应不会受到其后可能会发
生的土地沉降所影响。此外,敷设地下公用设施时,
亦已采用活折性的喉管,以期尽量减少土地沉降的影
响。房屋署高级经理(顾问管理)(工务)向议员保证,锦
丰苑属居者有其屋计划,房署将承担因土地沉降而有
需要进行的勘查与修葺工程。
VI 其他事项
(A) 租住公共屋村安装冷气机的问题
(临立会CB(1)1211号文件)
19.房屋署助理署长/物业管理(2)报告,截至目前为止
,在当局为处理违规安装冷气机而采取的第一阶段管
制行动中,只有约70宗个案仍未修正其冷气机的装置
。他向议员保证,房署会继续协助住戶解决修正工程
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不过,假如有关住戶在1998年5
月底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无理地坚持拒绝修正其违规
安装的冷气机,房署将别无选择,只有向此等住戶发
出"迁出通知书"。议员仍然认为房署在处理违规安装
冷气机的问题上,不应采取此等高压手段。
20.至于因房署职员在审批过程中出错,以致须重新安
装的22宗个案,屋宇署总结构工程师表示,此等个案
仍在调查中,稍后将作出最后决定。
(B) 临时房屋区的清拆政策
(临立会CB(1)1219(06)及(07)号文件)
21.议员对当局未能就清拆余下11个临时房屋区(临屋区)
提供确实的时间表感到失望。房屋署总房屋事务经理
(重建)强调,清拆的进度须视乎安置资源的供应而定
。不过政府当局将在1998年 5 月公布半数此等临屋区
的清拆时间表。房屋署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补充谓
,有关家庭须降低对迁置屋村的期望,才能加快整个
临屋区清拆计划的进度。
22.一名议员不信服实施入息审查可影响临屋区居民入
住公屋的资格。他建议,未能通过入息审查的临屋区
居民,在入住公屋时应缴付市值租金。在回应时,房
屋署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强调有需要实施入息审查
,以确保有限的公屋资源只会提供予真正需要资助的
人士。在回答一条相关问题时,房屋署总房屋事务经
理(重建)证实,入住公屋资格中有关大多数家庭成员
须居港满7年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合资格的临屋区居
民,同时在安置时亦可加入额外的家庭成员。
(C) 向前调景岭居民发放赔偿金
(临立会CB(1)1219(08)号文件)
23.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1)告知,在高等法院于1998年
3月19日就有关调景岭平房区司法覆核的聆讯作出裁
决后,政府当局须根据法院定下的计算公式调整向每
一个合资格家庭发放的赔偿金额。新的赔偿方案估计
共须耗资 5 亿7408万元。各议员如无异议,政府当局
将会在1998年4月3日财务委员会(财委会)会议席上提
交申请拨款的建议,要求财委会批准拨款。
24.议员普遍支持该建议,但一名议员询问当局会否就
延误多时才决定最终赔偿方案向有关方面道歉。房屋
局首席助理局长(1)在回应时表示,赔偿问题出现延误
并非当局的本意,政府当局将尽快处理此宗个案,以
期早日解决赔偿问题。
(D) 将向临时立法会提交的事务委员会报告拟本
(临立会CB(1)1219(09)号文件)
25.主席告知,根据《议事规则》第77(4)条规定,事务
委员会在每一年度会期內须至少向临立会提交一份报
告。本事务委员会将提交的报告拟本已随临立会
CB(1)1219(09)号文件发给各议员。议员察悉报告拟本
的內容,并授权事务委员会秘书因应上次及是次会议
的讨论事项,对报告拟稿作出必要的修订。
26.主席宣布是次会议为本年度会期內的最后一次会议
。她衷心感谢政府当局对会议作出的贡献及秘书处的
支援。
27. 会议在下午12时5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