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事务委员会
1998年2月10日举行的会议


I.议员在1998年1月19日会议席上就租者置其屋计划
提出的关注事项:

  1. 在租者置其屋计划中,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与置
    业者的责任,以及在公契中就屋村的保养及管理
    和其他有关问题的设计问题;

  2. 印花稅的计算标准(就此问题的讨论,请与库务
    局代表协调);

  3. 向居屋的准买家退回订金,包括第18期居屋的准
    买家;该期居屋至今仍未入伙;及

  4. 改善居屋计划的措施。有关详情,请参考临时立
    法会在1998年1月7日会议席上通过的下列议案:
“鉴于出售公屋计划经已推出,本会促请政府采取以下
措施调整及改善居者有其屋(居屋)计划:
  1. 容许居屋业主在第二市场出售其单位的同时,购
    置二手居屋自住;

  2. 提高白色表格申请人获分配居屋单位的比率;

  3. 在出售居屋所得款项拨出一定比例,设立居屋维
    修保养基金;及

  4. 要求房屋委员会必须对因建造工程失误或监察不
    足而造成的“问题居屋”承担责任。”
II.陈鉴林议员在1998年1月22日提出的补充问题:

  1. 为公屋轮候册上的人士提供置业贷款;

  2. 在实施租者置其屋计划后,由于居屋及夹屋的吸
    引力降低,建议检讨居屋及夹屋的兴建量;

  3. 检讨居屋及夹屋的入息及资产上限;及

  4. 容许领取综援的住戶购买公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