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事务委员会
1998年2月10日举行的会议
I.议员在1998年1月19日会议席上就租者置其屋计划
提出的关注事项:
- 在租者置其屋计划中,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与置
业者的责任,以及在公契中就屋村的保养及管理
和其他有关问题的设计问题;
- 印花稅的计算标准(就此问题的讨论,请与库务
局代表协调);
- 向居屋的准买家退回订金,包括第18期居屋的准
买家;该期居屋至今仍未入伙;及
- 改善居屋计划的措施。有关详情,请参考临时立
法会在1998年1月7日会议席上通过的下列议案:
“鉴于出售公屋计划经已推出,本会促请政府采取以下
措施调整及改善居者有其屋(居屋)计划:
- 容许居屋业主在第二市场出售其单位的同时,购
置二手居屋自住;
- 提高白色表格申请人获分配居屋单位的比率;
- 在出售居屋所得款项拨出一定比例,设立居屋维
修保养基金;及
- 要求房屋委员会必须对因建造工程失误或监察不
足而造成的“问题居屋”承担责任。”
II.陈鉴林议员在1998年1月22日提出的补充问题:- 为公屋轮候册上的人士提供置业贷款;
- 在实施租者置其屋计划后,由于居屋及夹屋的吸
引力降低,建议检讨居屋及夹屋的兴建量;
- 检讨居屋及夹屋的入息及资产上限;及
- 容许领取综援的住戶购买公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