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资料文件
境外未建成住宅物业的售楼说明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境外未
建成住宅物业售楼说明报告书,载述与在本港出售的境
外未建成住宅单位的售楼说明书有关的事宜。

报告书的主要建议

2.报告书主要建议应立法规定:

  1. 所有境外住宅楼花的卖家,在本港出售此类物业时
    均须雇用持牌地产代理;及

  2. 处理此类销售的持牌地产代理必须在售楼书內向准
    买家提供某些基本的销售资料。
3.建议的法例将会规定,售楼书须清楚及准确地提供以
下各项资料:

  1. 实用面积

  2. 楼宇装置和装饰

  3. 各类供水、污水及排水系统

  4. 电力及燃料供应

  5. 估计的接驳公用设施的费用

  6. 缴付法律费用、印花稅及其他交易费的责任,以
    及须付的佣金

  7. 取得物业管有权时要缴交的附加费用分项清单

  8. 有关外汇管制及买家可能就买楼须缴付稅项的责
    任的警告字句

  9. 预计物业的完成日期

  10. 财务及按揭安排

  11. 所有出售单位的价格

  12. 就发展计划延期或失败方面对保障买家所付按金
    及分期付款的机制(如有的话)

  13. 出售物业予外国人的限制(如有的话)

  14. 物业的地契年期及买家拥有物业权益的性质及期


  15. 保养期

  16. 进出物业或通行权的限制

  17. 赠品及优惠(如有的话)
4. 法律改革委员会并建议,售楼书必须载有一幅內容准
确、按比例绘画和有方向指示的地图或位置图,而任何
模拟单位的装置与装饰的品质水平必须与售楼书所述和
实际销售的单位相符。此外,任何陈述有关物业往某地
所需的交通时间、路程距离和地理上的距离等资料,其
內容必须准确和沒有误导成分。

5. 至于执法方面,报告书建议,如地产代理蓄意或罔顾
后果地违反与虛假或误导性资料有关的规定,始须就违
反规定负上法律责任。报告书建议除暂时吊销或撤销地
产代理的牌照外,应采取监禁及罚款这些一般的法定制
裁方法,若罚款的阻吓作用不足便应判处监禁。

政府的回应

6.我们欢迎法律改革委员会制定该报告书。报告书的精
神在于提高在本港出售未建成住宅物业资料的准确性和
可靠程度,我们对此表示支持。准确可靠的资料,对境
外物业的买卖尤为重要,因为准买家通常不能亲自视察
单位或屋苑。

7. 我们现正咨询各有关团体,包括地产代理、物业发展
商、专业团体及消费者委员会,对法律改革委员会所作
建议的意见。咨询期会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结束。
我们会仔细研究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及所收到的意见
,然后作出决定。故此,我们在现阶段并未有一个立法
的时间表。

政府总部
房屋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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