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资料文件
境外未建成住宅物业的售楼说明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境外未
建成住宅物业售楼说明报告书,载述与在本港出售的境
外未建成住宅单位的售楼说明书有关的事宜。
报告书的主要建议
2.报告书主要建议应立法规定:
- 所有境外住宅楼花的卖家,在本港出售此类物业时
均须雇用持牌地产代理;及
- 处理此类销售的持牌地产代理必须在售楼书內向准
买家提供某些基本的销售资料。
3.建议的法例将会规定,售楼书须清楚及准确地提供以
下各项资料:
- 实用面积
- 楼宇装置和装饰
- 各类供水、污水及排水系统
- 电力及燃料供应
- 估计的接驳公用设施的费用
- 缴付法律费用、印花稅及其他交易费的责任,以
及须付的佣金
- 取得物业管有权时要缴交的附加费用分项清单
- 有关外汇管制及买家可能就买楼须缴付稅项的责
任的警告字句
- 预计物业的完成日期
- 财务及按揭安排
- 所有出售单位的价格
- 就发展计划延期或失败方面对保障买家所付按金
及分期付款的机制(如有的话)
- 出售物业予外国人的限制(如有的话)
- 物业的地契年期及买家拥有物业权益的性质及期
间
- 保养期
- 进出物业或通行权的限制
- 赠品及优惠(如有的话)
4. 法律改革委员会并建议,售楼书必须载有一幅內容准
确、按比例绘画和有方向指示的地图或位置图,而任何
模拟单位的装置与装饰的品质水平必须与售楼书所述和
实际销售的单位相符。此外,任何陈述有关物业往某地
所需的交通时间、路程距离和地理上的距离等资料,其
內容必须准确和沒有误导成分。
5. 至于执法方面,报告书建议,如地产代理蓄意或罔顾
后果地违反与虛假或误导性资料有关的规定,始须就违
反规定负上法律责任。报告书建议除暂时吊销或撤销地
产代理的牌照外,应采取监禁及罚款这些一般的法定制
裁方法,若罚款的阻吓作用不足便应判处监禁。
政府的回应
6.我们欢迎法律改革委员会制定该报告书。报告书的精
神在于提高在本港出售未建成住宅物业资料的准确性和
可靠程度,我们对此表示支持。准确可靠的资料,对境
外物业的买卖尤为重要,因为准买家通常不能亲自视察
单位或屋苑。
7. 我们现正咨询各有关团体,包括地产代理、物业发展
商、专业团体及消费者委员会,对法律改革委员会所作
建议的意见。咨询期会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结束。
我们会仔细研究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及所收到的意见
,然后作出决定。故此,我们在现阶段并未有一个立法
的时间表。
政府总部
房屋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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