茵怡花园面积测量错误的跟进工作
回应冯检基议员的问题


(一)及
(二)
较早时,一些茵怡花园买家向房协查证有
关买合约中所列的实用面积(saleable area)
,故此,为保障买家的利益,房协随即要
求建筑工程顾问翻查有关资料,重新计算
并核实各单位的实用面积。

在核实有关资料后,建筑工程顾问通知房
协,因单位的实用面积是包括外墙厚度,
而茵怡花园在设计上比较复杂,不同层数
的结构墙厚薄不同,原先计算的实用面积
未有充份反映设计上的复杂情况,故此部
分单位的实用面积须略作调整。

事实上,房协在委托建筑顾问计算实用面
积时,乃采用行业內普遍采用的实用面积
指引,有关指引乃由香港测量师学会及消
费者委员会联合制定,并在全港获不同房
屋发展机构及发展商广泛采用。

茵怡花园的单位面积调整事件,乃由于该
屋苑的建筑设计较传统楼宇复杂,外墙拾
级而上收窄,有别于一般楼宇所采用的內
墙收窄方法,而建筑顾问在计算面积时,
采用传统楼宇设计的计算方式,未有顾及
设计上的特殊性,以致在计算实用面积时
出现人为误差。

房协在接获建筑工程顾问的通知后,已立
即咨询消费者委员会,并委聘独立测量师
核实建筑工程顾问所提交的实用面积资料
,以及去信各业主及买家,提供最新资料
并告知有关安排,包括免收或退回业主及
买家的楼价差额,并补偿其他有关费用,
例如利息、律师费及厘印费等。

为确保业主及买家的居住问题能够获得解
决,执行委员会已经在十一月十日举行特
别会议,决定提供一可租可买的方案以协
助业主或买家。按照此方案,房协会因应
实际情况,决定让退回单位或取消买卖的
业主及买家,在遇上居住问题时以出租形
式逗留在单位內居住,租约为期三年,租
金约为每平方呎十港元,另加差饷及管理
费。有关执行细节,房协正与房屋署及地
政署等政府部门进行商讨。

单位面积调整一事对茵怡花园的楼宇可用
面积及质素并无任何影响。对于建筑顾问
在计算实用面积时所涉及的人为错误,房
协亦感到十分遗憾,并已尽力采取适当方
法解决业主及买家的困难。

目前,房协并无任何兴建或策划中的发展
项目属此一类型设计。日后,当遇上在设
计上较为复杂的楼宇时,房协将会委聘独
立测量师核实有关资料,以保障买家利益。

(三)及
(四)
房协的管理模式可分为决策和执行政策两
个层面。制定政策的工作,主要是由执行
委员会及五个不同性质的小组委员会负责
,包括物业发展小组委员会、建筑及招标
小组委员会、物业管理小组委员会、财务
小组委员会及行政小组委员会。目前,执
委会及各小组委员会的成员层面非常广泛
,包括政府高级官员(房屋局局长、规划
署署长、地政署署长及建筑署署长)、不
同行业的专业人士、基层代表及住戶代表
等。这些社会人士在制定及推行房协的各
项政策时,均会就其专业知识及服务社会
的经验提供意见,以配合房协及社会发展
,以及房协各项房屋计划目标对象的需要。

为增加机构的透明度及问责性,房协亦致
力与外界沟通,包括发行机构刊物、成立
居民及业主联络小组、与三级议会成员会
面、接纳申诉专员公署的监察,以及透过
展览向公众推介房协工作等。凡此种种,
均显示房协积极面对群众,设有多样化的
沟通渠道广纳意见。

房屋协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茵怡花园
赔偿金额计算基准


一般情况

个案赔偿计算方法
买家/业主所购入单位的
实用面积不受影响
毋须作出赔偿
买家/业主所购入单位的
实用面积需调高
买家/业主毋须缴付调
整后应计的楼价差额
买家/业主所购入单位的
实用面积调低
楼价差额+因楼价差
额而产生的有关开支
(例如应计利息、厘
印费及律师费)


其他情况

个案赔偿计算方法
买家/业主因调
低实用面积而
行使权利取消
买卖
第一及二座 业主已缴付楼价
+有关费用
(例如应计利息
、厘印费、律师
费及管理费)
第三至六座 买家已缴付订金
+有关费用
(例如应计利息
、厘印费及律师
费)


期限第一至二座第三至六座
一九九七年十一
月五日至一九九
七年十二月十六
‧倘若业主要求房协
购回单位,便可获退
回楼价、利息、律师
费、厘印费及管理费
等,并酌情补偿装修
费用等其他开支

‧房协已联络房屋署
保留公屋单位的可行


‧退回单位的业主如
遇上居住问题,可获
安排租住其所退回的
茵怡花园单位,租约
为期三年

‧倘若买家决定取消
买卖,便可获退回订
金、律师费及厘印费

‧买家尚未入伙,故
不涉及保留公屋单位
的问题

‧取消买卖的买家如
遇上居住问题,可向
房协提出租住其所放
弃购买的单位,租约
为期三年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十七日至一九九八
年五月四日

‧即使业主决定取消
买卖,只会获房协以
原价购回单位,将不
获退回其他费用或开
支,包括利息、律师
费、厘印费、管理费
及装修费用等

‧退回单位的业主如
遇上居住问题,可获
安排租住其所退回的
单位,租约为期三年

‧不适用



注一:(一)及(二)项合共为期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