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
跟进1997年10月28日会议的讨论事项
对租住公共屋村內擅自安装冷气机的管制行动
在 1997年10月28日临时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的会议上
,委员就房屋署对租住公共屋村內擅自安装冷气机而采
取的管制行动,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补充资料。有关的要
求和回应如下:
要求第1项:
确实说明有哪些地方是采用工务局核准的安装方法,即
在冷气机旁加装附加气槽。
回应:
黃竹坑村福利大厦地下办事处的冷气机都加装了附加气
槽。这安装方法已获工务局核准。
要求第2项:
提供一套在房屋署考虑租戶的反建议后,而核准的额外
安装图则。
回应:
房屋署考虑过租戶所关注的问题后,已容许在较多位置
安装冷气机,但必须遵守下列基本安全规则:
除在房屋署装设的窗口和冷气机位安装的窗口式冷气机
外,所有冷气机不得伸出单位以外。如单位的露台有窗
戶围封,租戶可在冷气机旁加装附加气槽,以加强冷气
机的通风功能。显示这种安装方法的图则载于附件甲。
窗口式冷气机可在窗口任何位置安装,但窗框须是房屋
署所装设的。安装方法毋须另拟图则说明;以及
如属分体式冷气机,压缩器可放置在单位外面阔度不少
于400厘米的现有花槽和橫档上。说明图则载于附件乙。
要求第3项:
考虑冯检基议员的建议是否可行,即是把冷气机放于架
上,固定在露台天花板而部分机身则伸出露台。
回应:
根据冯检基议员的建议,冷气机会伸出单位外面。为了
确保长远计的安全,采用这种安装方法,须有合资格的
专业人员检定及作定期检查。这样不但会对租戶造成沉
重的财政负担,而且要定期检查确保装置安全,在管理
上即使勉强可行但亦会十分困难。房屋署经再三考虑后
,认为不能接纳这项建议。
房屋署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