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
房屋(修订)条例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议员房屋署及房屋委员会
就实施一九九七年房屋(修订)条例(简称修
订条例)所作评估的进展情况。
背景
2.一九九七年房屋(修订)条例是前立法局在
六月二十八日通过的。修订条例规定:
- 房屋委员会就租金所作的调整,
不得每三年超过一次;
- 房屋委员会所厘定的租金,不得
令该会辖下公屋的整体租金与入息比
例中位数超过10%;以及
- 修订条例将会由房屋局局长指定
的日期起实施。
3.行政会议于七月八日的会议上建议
一九九七年房屋(修订)条例暂时不予
实施,而且就修订条例的影响所作的
评估须在九月底前完成。
房屋委员会就修订条例所作的整
体影响评估报告
4.房屋局局长要求房屋署署长与房屋
委员会详细评估修订条例的整体影响
,包括财政、运作及法律方面的影响
,以及于九月三十日前向他提交评估
结果和建议。房屋署/房屋委员会已
于九月二十五日向房屋局提交评估报
告。有关报告载于附件。
实施修订条例所带来的问题
5.现将报告所载实施修订条例所带来
的问题摘述如下:
- 修订条例会为房屋委员会带
来严重的运作困难:
- 修订条例限制房屋委员会不
得在上次厘定公屋租金的生
效日期起计三年內再次更改
公屋租金,将会有损该会根
据个别公屋住戶的经济能力
而调整租金的灵活性,以致
不能有效地向经济条件较佳
的住戶 及有短暂经济困难而
根据租金援助计划获减免部
分租金的住戶 推行有关的租
金政策;
- 修订条例规定平房区及中转
房屋居民的家庭入息须列作
计算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
之用。这并非修订条例的原
意,因为修订条例旨在确保
公屋租金会处于一般公屋住
戶能够负担的水平;
- 修订条例规定须制定法律上
清楚界定的整体租金与入息
比例中位数。就此,相对于
现时透过抽样调查来厘定租
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方法
,房屋委员会至少须每年全
面调查所有公屋住戶的入息
两次及规定住戶须提供准确
的收入详情。这会令住戶感
到不满,而每次调查所需的
行政费用将会高达3200万元;
- 修订条例对房屋委员会有重大的财政
影响:
- 把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限
制不得高于10%,会令房屋
委员会的收入在二零零五至
零六年前减少17亿元;以及
- 把租金检讨周期由现时两年
一次改为三年一次,会令房
屋委员会在二零零五至零六
年前的收入减少约52亿元,
期间合共损失的收入为69亿元 。
- 修订条例会带来法律上有欠明确的
问题:
- 修订条例的财政影响与《房
屋条例》第4(4)条的精神并
不一致。该条规定房屋委员
会的政策须旨在确保从屋村
所得的收入,足以应付屋村
的经常开支;
- 修订条例并沒有清楚说明如
何厘定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
数,加上上述的运作困难,
以致房屋委员会可能会受到
法律挑战,因而妨碍该会执
行其职能。
- 每三年调整租金一次,表示每次的
累积增幅会较大,令公屋住戶更难以适
应新的租金水平及对调整幅度感到不满
。此外,正如以上所述,把租金检讨周
期改为三年一次,会令房屋委员会在二
零零五至零六年前的收入累计大幅减少
约52亿元。
报告的建议
6.在处理修订条例方面,报告认为可以考虑
以下三个方案:
- 废除整条修订条例;
- 不作任何修订,即时实施修订条例;以及
- 实施修订条例,但须加入条文,尽量减少
运作及财政问题,以及法律上不明确之处。
7.报告认为应排除方案(a),原因是本港的行
政制度的首要原则,是除非有凌驾于其他方
面的因素,否则立法机关通过的法例必须予
以实施。又报告认为除非能解决基本的运作
、财政及法律上的问题,否则不应实施方案
(b)。为求平衡,报告支持方案(c),原因是此
方案既可尊重立法精神,又可尽量减少修订
条例对房屋委员会的运作及财政所产生的负
面影响。
8.报告建议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实施修订条
例,但须首先作出下列修订:
- 就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提供一个
明确的定义和实际的评估方法,让
房屋委员会可以用房屋署现时所采
用的抽样方法计算得出的租金与入
息比例中位数数字,作为依据;
- 以每两年检讨租金一次这个沿用已
久及广泛获接纳的做法,代替修订
条例中指定的每三年检讨租金一次
的做法;但须缴付额外/市值租金
的住戶及租金援助计划受益人,则
不受条例限制;及
- 把平房区及中转房屋豁免在条例的
适用范围之外。
目前情况
9.政府现正仔细研究报告的建议,并希望能够
尽快订出未来的路向。
房屋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
Last Updated on 29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