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

房屋(修订)条例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议员房屋署及房屋委员会
就实施一九九七年房屋(修订)条例(简称修
订条例)所作评估的进展情况。

背景

2.一九九七年房屋(修订)条例是前立法局在
六月二十八日通过的。修订条例规定:

  1. 房屋委员会就租金所作的调整,
    不得每三年超过一次;
  2. 房屋委员会所厘定的租金,不得
    令该会辖下公屋的整体租金与入息比
    例中位数超过10%;以及
  3. 修订条例将会由房屋局局长指定
    的日期起实施。

3.行政会议于七月八日的会议上建议
一九九七年房屋(修订)条例暂时不予
实施,而且就修订条例的影响所作的
评估须在九月底前完成。

房屋委员会就修订条例所作的整
体影响评估报告

4.房屋局局长要求房屋署署长与房屋
委员会详细评估修订条例的整体影响
,包括财政、运作及法律方面的影响
,以及于九月三十日前向他提交评估
结果和建议。房屋署/房屋委员会已
于九月二十五日向房屋局提交评估报
告。有关报告载于附件

实施修订条例所带来的问题

5.现将报告所载实施修订条例所带来
的问题摘述如下:

  1. 修订条例会为房屋委员会带
    来严重的运作困难:

    1. 修订条例限制房屋委员会不
      得在上次厘定公屋租金的生
      效日期起计三年內再次更改
      公屋租金,将会有损该会根
      据个别公屋住戶的经济能力
      而调整租金的灵活性,以致
      不能有效地向经济条件较佳
      的住戶 及有短暂经济困难而
      根据租金援助计划获减免部
      分租金的住戶 推行有关的租
      金政策;
    2. 修订条例规定平房区及中转
      房屋居民的家庭入息须列作
      计算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
      之用。这并非修订条例的原
      意,因为修订条例旨在确保
      公屋租金会处于一般公屋住
      戶能够负担的水平;
    3. 修订条例规定须制定法律上
      清楚界定的整体租金与入息
      比例中位数。就此,相对于
      现时透过抽样调查来厘定租
      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方法
      ,房屋委员会至少须每年全
      面调查所有公屋住戶的入息
      两次及规定住戶须提供准确
      的收入详情。这会令住戶感
      到不满,而每次调查所需的
      行政费用将会高达3200万元;

  2. 修订条例对房屋委员会有重大的财政
    影响:

    1. 把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限
      制不得高于10%,会令房屋
      委员会的收入在二零零五至
      零六年前减少17亿元;以及
    2. 把租金检讨周期由现时两年
      一次改为三年一次,会令房
      屋委员会在二零零五至零六
      年前的收入减少约52亿元,
    期间合共损失的收入为69亿元 。

  3. 修订条例会带来法律上有欠明确的
    问题:
    1. 修订条例的财政影响与《房
      屋条例》第4(4)条的精神并
      不一致。该条规定房屋委员
      会的政策须旨在确保从屋村
      所得的收入,足以应付屋村
      的经常开支;
    2. 修订条例并沒有清楚说明如
      何厘定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
      数,加上上述的运作困难,
      以致房屋委员会可能会受到
      法律挑战,因而妨碍该会执
      行其职能。

  4. 每三年调整租金一次,表示每次的
    累积增幅会较大,令公屋住戶更难以适
    应新的租金水平及对调整幅度感到不满
    。此外,正如以上所述,把租金检讨周
    期改为三年一次,会令房屋委员会在二
    零零五至零六年前的收入累计大幅减少
    约52亿元。

报告的建议

6.在处理修订条例方面,报告认为可以考虑
以下三个方案:

  1. 废除整条修订条例;
  2. 不作任何修订,即时实施修订条例;以及
  3. 实施修订条例,但须加入条文,尽量减少
    运作及财政问题,以及法律上不明确之处。

7.报告认为应排除方案(a),原因是本港的行
政制度的首要原则,是除非有凌驾于其他方
面的因素,否则立法机关通过的法例必须予
以实施。又报告认为除非能解决基本的运作
、财政及法律上的问题,否则不应实施方案
(b)。为求平衡,报告支持方案(c),原因是此
方案既可尊重立法精神,又可尽量减少修订
条例对房屋委员会的运作及财政所产生的负
面影响。

8.报告建议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实施修订条
例,但须首先作出下列修订:

  1. 就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提供一个
    明确的定义和实际的评估方法,让
    房屋委员会可以用房屋署现时所采
    用的抽样方法计算得出的租金与入
    息比例中位数数字,作为依据;
  2. 以每两年检讨租金一次这个沿用已
    久及广泛获接纳的做法,代替修订
    条例中指定的每三年检讨租金一次
    的做法;但须缴付额外/市值租金
    的住戶及租金援助计划受益人,则
    不受条例限制;及
  3. 把平房区及中转房屋豁免在条例的
    适用范围之外。

目前情况

9.政府现正仔细研究报告的建议,并希望能够
尽快订出未来的路向。

房屋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


Last Updated on 29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