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资料文件
纾缓公共屋村挤迫的居住环境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议员有关纾缓公共屋村住戶挤迫居住
环境的政策。

挤迫居住环境的定义

2.倘若一个家庭的居住密度低于现行的最低居住面积
编配标准,即可视为“居住环境挤迫”。造成居住环
境挤迫的成因之一是家庭人数转变,但更重要的成因
是因为提高了居住面积标准。由于我们不时提高编配
标准,以前不属“居住环境挤迫”的住戶,可能随著
编配标准提高而成为挤迫戶。在一九七三年,最低编
配标准为每人3.25平方米 (按室內楼面面积计算) 。过
去多年来,这个标准已修订了多次。一九八七年这个
标准已进一步放宽至每人5.50平方米(按室內楼面面积
计算 ) 。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以来,我们已厘订两套
最低居住面积编配标准,按室內楼面面积计算分别为
每人5.5平方米和7平方米,以编配给租金与入息比例
中位数为15%和18.5%的住戶。

纾缓挤迫居住环境的安排

3.纾缓挤迫居住环境的主要方法,是让有关住戶迁往
较宽敞的单位。住戶可自行决定申请调迁 ( 称为“村
內调迁 ”)。每年房屋署会预留3 000个单位,以应付
公屋住戶基于不同理由提出调迁单位的要求,而其中
一个理由是为了要有更大的居住面积。此外,挤迫戶
亦可通过在公屋轮候册上申请轮候,以纾缓挤迫情况。

4.由于资源匮乏,我们在纾缓挤迫居住环境的工作方
面,主要集中处理那些居住环境较挤迫的家庭,即每
人居住密度不足 4.5 平方米的家庭。这些家庭不接纳
的单位会编配给那些居住密度较高,但每人仍不足5.5
平方米的住戶,以纾缓他们的挤迫情况。

挤迫情况

5.过去十年,每人居住密度为5.5平方米的挤迫戶数目
载于附件。截至一九九八年二月,共有8 675个家庭的
每人居住密度低于4.50平方米(按室內楼面面积计算),
以及20 603个家庭的每人居住密度介乎 4.50 平方米和
5.50平方米(按室內楼面面积计算)之间。由一九九七年
四月至一九九八年二月,有8 750宗挤迫戶个案得到解
决。在这些住戶当中,有1 745个透过纾缓挤迫居住环
境安排,获编配较大的单位,而其他住戶亦透过自置
居所、整体重建计划或取消部分家庭成员戶籍,改善
居住环境。

6.在一九九五年的政策大纲內,我们承诺在未来三年
安置至少24 000个挤迫戶。我们有信心会在今年九月
达致这个目标。

7.家庭成员数目因家庭团聚而增加,对挤迫情况亦有
影响。过去一年,共有7 207名新抵港人士加入5 131
个住戶的戶籍內,导致约34%(1 756个住戶)的住戶出
现挤迫情况。

8.由于挤迫戶对获编配单位的拒绝率高,影响到纾缓
挤迫居住环境的程序。由一九九七年四月至一九九八
年二月,根据已修订的纾缓挤迫居住环境安排的编配
房屋次数为1 138次,其中578个住戶拒绝有关编配,
拒绝率为51%,而去年的拒绝率则为62%。最常见的
理由主要是对楼宇面积、层数和方向不满。截至一九
九八年二月,共有 168 个住戶在缺乏合理的理由下,
三次拒绝纾缓挤迫居住环境的编配安排,他们在纾缓
挤迫居住环境安排方面的资格将会被冻结一年。

整体评估

9.在一定程度上,高拒绝率和家庭成员数目因家庭团
聚而增加,均已抵消纾缓挤迫居住环境计划的成效。
不过,房屋署在房屋需求殷切的限制下,仍会继续竭
尽所能,应付挤迫居住环境的问题。



房屋署
一九九八年三月



附件


居住密度不足5.5平方米的挤迫戶数目


截至住戶总数挤迫戶数目%
不足4.5
平方米
4.5至5.49
平方米
小计
1989年
3月31日
512 252 40 467 * 40 467 7.9%
1990年
3月31日
532 157 34 058 * 34 058 6.4%
1991年
3月31日
547 665 27 930 * 27 930 5.1%
1992年
3月31日
569 984 22 229 58 708 80 937 14.2%
1993年
3月31日
576 153 25 926 43 787 69 713 12.1%
1994年
3月31日
587 505 21 068 38 110 59 178 10.1%
1995年
3月31日
603 822 17 235 33 520 50 755 8.4%
1996年
3月31日
613 954 13 073 29 054 42 127 6.9%
1997年
3月31日
619 847 10 497 24 358 34 855 5.6%
1998年
2月28日
616 270 8 675 20 603 29 278 4.75%
(截至97年12月)




*在一九九二年一月前,每人居住密度介乎4.5至5.49平
方米(以室內楼面面积计算)的住戶,都不当作挤迫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