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839 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S

临时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2月9日(星期二)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邓兆棠议员(主 席)
梁智鸿议员(副主席)
张汉忠议员
陈婉娴议员

缺席委员:

王绍尔议员
胡经昌议员
莫应帆议员
杨孝华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陈财喜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卫生福利局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梁永立先生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1
陈梁梦莲女士

卫生福利局助理局长(卫生)1
梁爱欣小姐

卫生署

卫生署副署长
林秉恩医生

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主管
谢万诚先生

医院管理局

副执行总监(运作)4
高永文医生

高级经理(医务行政)
蔡启明医生

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

精神科部门主管
邓伟能医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7
马健雄先生

闭门会议

议员商定下次定期会议的讨论事项。有关九龙城临时
区议会议员在 1997 年10月9日与临时立法会议员举行
会议时,提出公营医院医护人员的人手及工作时数的
问题,议员认为事务委员会早时已深入讨论该等问题
,待得知政府当局医疗融资的全面检讨结果后,才应
再作进一步讨论。

公开会议

I. 通过1997年10月9日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640号文件)

2.议员通过1997年10月9日会议的纪要。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3.主席告知政府当局,议员拟于 1998 年1月12日上午
8时30分举行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以下事项

  1.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第2号)条例》的
    实施情况;

  2. 医院管理局就医疗事故的补救措施及检讨处理
    投诉事宜提交的报告;及

  3. 甲型肝炎。
III. 为精神病康复者提供的医疗康复服务
[临立会CB(2)705(01)号文件]

4.医院管理局副执行总监(运作)4特别指出,大多数精
神病均属慢性疾病,精神病患者能否成功康复有赖医
疗及社会康复服务。就医疗康复服务而言,医管局为
精神病康复者提供广泛的跟进服务,包括住院服务、
门诊服务、日间医院服务、社康护理及外展服务。医
管局目前并未在医疗康复服务方面预设目标康复成功
率。精神病康复者在出院后28日內,如未再度入院接
受心理及药物治疗,便会视作成功康复的个案。据过
往的统计数字显示,在出院后28日內因病情复发而需
再度入院的精神病患者,占病人总数的比率,近年来
一直维持在 3 % 的水平。这显示香港医疗康复服务的
成功率,与具有较完善的精神科服务的国家相若。

5.陈婉娴议员询问,当局能否在17间精神病专科诊所,
为精神病康复者提供夜间门诊服务,以及于假日在3间
指定公营医院 (即葵涌医院、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
及基督教联合医院) 为精神病患者提供服务的实施进度
。医院管理局副执行总监回应时表示 , 延长提供注射
服务时间的试验计划 , 旨在改善为精神病患者提供的
服务 。 至于议员表示许多精神病患者会基于保留私隐
及交通方便的理由 , 情愿在夜间才使用门诊服务,医
院管理局高级经理(医务行政)解释,经考虑精神病人的
意见,以及顾及交通方便等因素后 , 医管局决定在星
期日实施上述试验计划,并会在计划运作6个月后,依
据实际经验检讨有关情况。

6.梁智鸿议员问及在未来5年內新增的670张精神科病床
的分配情况,高级经理(医务行政)回应时表示,该等新
增病床将设于基督教联合医院 、 大埔医院、东区尤德
夫人那打素医院及北区医院。至于出院后 28 日的期限
是否用以计算医疗康复成功率的普遍认可标准 , 东区
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精神科部门主管指出 , 许多国家
均以28日的期限为计算成功率的标准。高级经理( 医务
行政 )告知事务委员会,在目前的情况下,出院后28日
內再度入院的比率维持在3 %的水平,已是令人满意的
数字 , 而医管局已就未来数年的康复成功率定下更高
的目标 。 医管局会继续与社会福利署合作,为精神病
康复者提供及时及优质的社会康复服务 。 在回应主席
提出的跟进问题时,邓伟能医生指出 , 康复中心的精
神病患者在出院前 , 通常会获安排与家人同住数星期
,以便评估病患者与家人及社会其他人士相处的能力。
暂准出院的时间由 2至5 星期不等,视乎个别病患者的
表现而定 。 因应议员的要求,医院管理局副执行总监
答应联络社会福利署,为事务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

  1. 医管局最近就精神病康复者中途宿舍宿位需求进
    行的评估报告,以及就该等需求订定的未来发展
    计划;

  2. 获转介至中途宿舍的精神病康复者的康复成功率
    及再度入院率;及

  3. 在假日为精神病康复者提供注射服务 6 个月后进
    行检讨的报告。
7.张汉忠议员在提及精神病康复者可能对公众造成的威
胁时,关注为他们提供及推行康复服务的事宜。高级经
理(医务行政)强调,精神病康复者是否能成功康复,不
仅依赖医管局的医疗康复服务,亦需依靠社会福利署的
社会康复服务,以及病者家人及社会的关怀及支持。他
向议员保证,医管局辖下的精神科诊所职员会跟进为精
神病康复者提供适当的医疗康复服务。在回应张议员的
跟进询问时,精神科部门主管表示,对于因各种理由未
有依时服药的年长精神病患者,公营医院的医生会安排
他们接受注射治疗。医院管理局副执行总监在回应主席
的问题时重申,所有精神科部门均有共识,认为精神病
患者必须完全康复才获准出院重新融入社会。医管局会
与精神病康复者及其家人保持联络,以得知该等病者的
最新情况。如有需要,医管局辖下的社区精神科小组成
员 ( 包括精神科医生、社康护士、心理治疗师、职业治
疗师及医务社工 ) ,会跟进个别精神病康复者的情况,
并尽早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治疗。最后,医管局设立一条
24小时的精神病查询电话热线,精神病康复者及其家人
可致电向当值的合资格医生及护理人员征询专业意见。

8.对于近日发生的事故,即一名怀疑患有产后抑郁症的
妇人,在公营医院接受镇靜剂注射后,被诊断为适合
出院,其后该名妇人将其 4 个月大的女儿自高层大厦
拋下,梁议员问及医管局会采取何种跟进措施,预防
同类事件再度发生。精神科部门主管表示,医管局已
安排所有在公营医院急症室工作的医务人员及护理人
员参加由精神科专家主持的讲座。讲座內容包括有自
杀倾向或行为错乱的精神病患者的征状及可能出现的
行为,以及辅导该等病患者的态度及方法。根据参加
者的回应,医管局或会安排其他部门的职员出席同类
讲座。

9.提到前立法局福利事务委员会委员在1997年3月14日
的会议席上提出的关注事项,主席询问医管局有否制
定目标,以缩短轮候精神病专科诊所首次就诊的平均
时间,以及增加公营医院精神科的床位数目。医院管
理局副执行总监回应时表示,医管局在顾及个别服务
的整体需求及该等服务所获分配的资源的情况下,一
直致力改善公营医院的服务。虽然在现有资源分配的
情况下,目前的平均轮候时间已令人满意,但他表示
,长远而言医管局的目标是将所有专科服务首次就诊
的平均轮候时间缩短至4至6星期。他补充说,精神病
患者如需在公营医院接受紧急精神科服务,仍会继续
尽早获得治疗。有关床位数目方面,高级经理(医务行
政)指出,医管局的长远目标,是达致每1000名病人设
有0.9张病床的标准比率。他补充说,医管局会与社会
福利署合作,改善精神病康复者的康复服务,以助他
们重新融入社会。改善服务后,病人对公营医院住院
服务及精神科病房的需求可能减少。

IV. 对普通科门诊诊所配药处的监察
[临立会CB(2)705(03)号文件]

10.卫生署副署长应主席邀请,向议员简述有关长沙湾
赛马会诊所错配药物事件的实情及跟进措施,以及卫
生署的配药服务,现载列如下 ─

  1. 1997年11月25日,长沙湾赛马会诊所发觉一些60
    毫升装的退烧药混有漱口水,该种漱口水与退烧
    药水同为粉红色。该种退烧药水主要是供两个月
    至两岁大的儿童服用,以便儿童在接受免疫注射
    后一旦发烧时作退烧用;

  2. 有关退烧药水及漱口水是由卫生署生产厂统一配
    制,并以容量由3.5公升至17公升不等的容器盛载
    ,分发给个别诊所药房,然后由药房工人协助配
    药员注入小樽。据初步结果显示,是次配错药事
    件很可能是在1997年11月17日长沙湾赛马会诊所
    的入樽过程中出错,共有 146 名病人获发混有漱
    口水的退烧药水;

  3. 卫生署已成功联络其中145名受影响的病人。在
    117名曾服用该种药水的就诊者当中,77 名呈现
    若干征状,但一般仅属于轻微而短暂的现象。其
    中 3 名服药者曾经入院,经主诊医生检查证实无
    恙后已全部出院;

  4. 卫生署在1997年11月29日向传媒发布该事件。该
    署亦设立电话热线,由医生向家长提供辅导,而
    长沙湾母婴健康院亦同时延长服务时间,为曾经
    就诊的儿童进行检查。该署更向家长收集退烧药
    水进行化验;

  5. 1997年12月3日,两个在 1997年11月15日由长沙
    湾赛马会诊所配发的退烧药水样本经化验后,证
    实掺杂少量漱口水。鉴于是项化验结果及其他指
    称,卫生署认为有必要扩大调查范围,调查对象
    包括由 1997 年11月1日起曾获长沙湾赛马会诊所
    配发同类药物的儿童。卫生署更成立特别专责小
    组,由该署助理署长 (行政)出任小组召集人,成
    员更包括该署以外的人士。专责小组负责全面调
    查有关事件,并从独立的角度根查问题的症结。
    专责小组的职权范围如下 ─

    1. 彻底调查长沙湾赛马会诊所药房错配药物
      事件;

    2. 检讨该诊所药房的配药程序及做法;及

    3. 向卫生署署长建议防止日后发生同类事故
      的措施。

  6. 卫生署事后随即采取多项措施,以保障所配药物
    的品质,并提醒药房员工在执行工作的所有过程
    中,务须小心谨慎。而有关的漱口水已停止使用
    ,并由其他药物暂时代替,直至一种新的蓝色漱
    口水可供使用为止;

  7. 卫生署辖下的药房由配药员及高级配药员管理,
    并由二级工人加以协助。截至 1997年11月1日为
    止,88间药房的人手编制计有214名配药员、74
    名高级配药员及7名总配药员。卫生署总部的药
    剂师为药房提供支援服务 , 并负责监察药物的
    使用情况及协助药物采购工作 。 配药员均持有
    职业训练局辖下工业学院颁发的证书 , 并曾接
    受一般药剂学及有关科目的正规训练及在职实
    务训练;及

  8. 特别专责小组已于1997年12月8日举行首次会议,
    并曾会晤受影响儿童的家长,直接收集他们的回
    应。该项调查预期可于3至4星期內完成,而特别
    专责小组的调查结果将会向公众公布。

11.张汉忠议员问及二级工人有否参与配药的程序,并
指更改漱口水顏色并非防止同类事件再度发生的长远
解决办法。卫生署副署长回应时表示,由于退烧药水
的容器最高容量达17公升,所以有需要由工人协助进
行配药程序。然而,负责管理长沙湾赛马会诊所药房
的配药员应监察工人的工作情况,并须对药房的正确
运作负责。他强调,特别专责小组会查出造成是次错
误的确实原因,并提出适当的跟进行动,他亦向议员
保证,卫生署亦会检讨诊所分发药物及配药的程序,
以研究长远的解决办法。

12.提到近期公营医院及诊所发生的连串医疗失误事件
,陈婉娴议员关注监察机制的效用,以及公共医疗护
理界人手短缺的问题。卫生署副署长回应时表示,公
营诊所药房每日的运作情况由高级配药员或配药员负
责管理,视乎诊所药房的规模而定。高级配药员均由
最少具有 7至10 年实际经验的职员出任。除负责运作
职务外,他们亦需肩负其派驻药房的有关行政工作。
总配药员则负责监管数间药房的工作表现。他们会定
期进行实地检查,确保配药工作符合标准,并在有需
要时作出人手调配安排。在总部方面,高级药剂师及
药剂师会监察个别诊所药物的使用情况,而财务管理
组会查核有关财政开支,确保依循正确的会计程序。
至于人手短缺问题,卫生署副署长表示,配药员与医
生的标准比率及配药员的工作细则是在1990年制定,
而该署自1993年起一直遵从该等规定。他补充说,在
发生上述错配药物事件以前,卫生署曾与负责配药工
作的职员讨论检讨有关标准。陈婉娴议员跟进询问加
强监察配药工作的事宜,卫生署副署长回应时向议员
保证,表示卫生署已决意改善辖下药房的服务,并将
在可行的情况下实施特别专责小组的建议。

13.梁智鸿议员询问,两种不同药物何以会在长沙湾赛
马会诊所药房被混淆,以及配药员、药剂师及医生在
配药方面分别应承担的责任。卫生署副署长回应时表
示,只有在录取有关人等的口供,并仔细分析其他环
境因素后,该署才可断定是次错配药物的确实原因。
由于该两种药物的顏色相同,该署怀疑由1997年11月
初起,该药房有人曾因一时疏忽,一次或以上地将该
两种药物注入同一系列的小樽。由于事件现时仍在进
行调查,他建议议员等候特别专责小组报告的结论。
至于责任分布方面,他重申药房是由配药员负责管理
,并由高级配药员及总配药员等两级较高职级的人员
负责监管。药剂师及高级药剂师负责监督及规管每间
诊所的药物使用情况。公营诊所的医生并无参与监督
配药工作,但医生与配药员的良好沟通及合作,定有
助减少错配药物的情况。至于公众责任方面,倘市民
成功就错配药物申领索偿,便会由政府负责赔偿,而
当局会根据《公务员( 行政 )令》的有关条文,向犯错
的配药员予以纪律处分。关于配药员的入职条件,卫
生署副署长表示,该署会根据环境的变改,以及配药
工作日益繁复的因素,检讨现行招聘配药员的条件。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补充,卫生福利局在 1998-99 年度
的其中一项服务表现承诺,就是深入检讨《药剂及毒
药条例》(第138章)、《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及
《危险药物规例》(第134A章)。卫生署副署长在回应
主席的跟进询问时表示,长沙湾赛马会诊所目前由两
名高级配药员及两名配药员共同负责药房的日常运作
,该署亦派驻1名总配员监督他们的工作情况。

V. 甲类流行性感冒H5N1病毒

14.卫生署副署长向议员简述由世界卫生组织管理的全
球流行性感冒监测网络的运作模式。本地卫生当局自
大约30年前已是该网络的成员。该网络设有汇报及测
试制度,当侦察到流行性感冒病毒的抗原有所改变时
,便进行监察和更改流行性感冒疫苗的成分。藉此制
度,美国阿特兰大传染病控制中心很早便侦察到新品
种的 H5N1 流行性感冒病毒。卫生署副署长亦向议员
简报本港4宗经证实受H5N1病毒感染的个案详情。传
染病控制中心的专家现已抵港,协助卫生署监察、侦
察及调查新品种的甲类流行性感冒病毒。目前的首要
工作,是调查该病毒可否在人类间传播。卫生署已要
求世界卫生组织提醒世界各地的疫苗生产中心留意本
港的事态发展,以便在有需要时制造所需的疫苗。卫
生署亦已加强监察流行性感冒的行动,包括监察所有
公营医院及普通科诊所。虽然传染病控制中心的专家
很快便会研制出侦察 H5N1 病毒感染的新化验方法,
但进行此项测试需时数天,因此医生检验病人是否受
H5N1 病毒感染时 ,采取上述化验方法并不实际。卫
生署会继续透过信件及卫生署在互联网的网页,向医
生、医疗专业人员、各间医学院及医疗护理工作人员
发布最新资料及管理指引。应主席要求,卫生署副署
长同意以邮递方式,向所有私人执业医生发出这类资
料。医管局副执行总监重申,已向所有私人执业医生
发出拟引,同时亦会向香港医学会发出指引。在现阶
段仍未能证实 H5N1 病毒可在人类间传播,亦沒有证
据显示此病已广泛蔓延。得知此病毒在演变初期会令
人类受到感染,有助研制有效的防预病毒感染疫苗。
在公众教育方面,卫生署会与政府新闻处互相协调,
使公众对该种病毒有更深入的认识,以及明白保持身
体健康以抵抗各种流行性感冒病毒的重要性。

15.梁智鸿议员询问,当局会否对流行性感冒病人进行
大规模调查,以评估 H5N1 病毒至今的传播情况,以
及当局有否向私人执业医生派发有关控制病毒的指引
。他亦询问,如果此流行性感冒病毒肆虐,公营医院
是否有足够资源及药物应付。卫生署副署长回答说,
患上流行性感冒症状的人士应从速求医。他表示,虽
然在现阶段难以大量生产用以鉴定人体是否受 H5N1
病毒感染的化验用品,但传染病控制中心的专家会和
卫生署的专科医生合作,制订方法以评估 H5N1 病毒
是否可在人类间传播。鉴于至今证实受感染的人数很
少,受感染病人的家属及曾与病人接触的人士均会接
受测试。至于向私人执业医生提供侦察 H5N1 病毒的
指引,卫生署副署长表示,医生建议病人使用金刚胺
时应小心,卫生署会继续在取得处理 H5N1 病毒方法
的最新资料后,立即将资料上载互联网。如 H5N1 病
毒广泛蔓延,卫生署及医管局会全面动用现有的资源
应付。他补充说,由私人执业医生提供的基层医疗服
务在对付此种疾病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如病人因受
H5N1 病毒感染而出现并发症,便需住院治疗。卫生
署副署长在回答梁智鸿议员有关进行广泛的病毒调查
的跟进问题时澄清,现阶段未能大量生产由传染病控
制中心研制的病毒化验用品,因此卫生署在收集血液
样本作化验用途时,采用集中处理的方式。

16.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在答覆主席的问题时表示,医管
局已将与病人接触后有流行性感冒征状的医护职员的
血液样本送往卫生署。如 H5N1 病毒广泛蔓延,医管
局会与卫生署及所有私人执业医生合作,动用所有资
源对抗此病。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在答覆主席的跟进问
题时表示,医管局会继续与卫生署合作,侦察H5N1
病毒,以及对曾与感染 H5N1 病毒病人接触的职员采
取控制感染的措施。公营医院的感染控制小组由微生
物学家、流行病学家及各部门的临床医生组成,该组
会密切留意以金刚胺进行治疗的副作用,并会教育有
关职员及病人,使他们对处理及预防疾病的有关程序
有更深认识。他强调,及早诊断及治疗由 H5N1 病毒
引起的并发症,至为重要,医管局会定期第一时间更
新有关处理 H5N1 病毒的资料及指引。他补充说,医
管局的微生物学家及病毒学家已在 1997 年12月8日与
传染病控制中心的专家举行会议,如果卫生署提出要
求,医管局可随时提供协助。

17.陈婉娴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在公布关于 H5N1 病毒
的资料时,应采取更开放的做法,她同时促请政府当局
成立特别工作小组,以公布最新资料及教育公众有关预
防受该病毒感染的措施。卫生署副署长回答说,卫生署
会更频密安排向新闻界作出简报及将调查H5N1病毒的
最新结果及进展上载互联网。至于预防感染H5N1病毒
的措施,卫生署会与政府新闻处合作,教育公众应有适
当的饮食和充足的睡眠及运动,如出现类似流行性感冒
的征状,便应立即求医。

18.鉴于以往的纪录显示,新品种的流行性感冒病毒若肆
虐,会引致严重的后果,张汉忠议员促请政府当局采取
危机管理的方式,以处理 H5N1 病毒的问题。卫生署副
署长回答说,卫生署已安排传染病控制中心的专家为私
人执业医生举行有关 H5N1 病毒的讲座及简报会。他向
议员保证,卫生署以主动及认真的态度处理 H5N1 病毒
问题,并一直与传染病控制中心及世界卫生组织的专家
紧密合作,遏止病毒传播。他重申,现时的首要任务,
是确定该病毒可否在人类间互相传染,从而决定下一步
做法。如病毒扩散,他有信心公营及私营医疗机构会竭
尽所能对抗该种疾病。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补充说,卫生
福利局非常关注人类受 H5N1 病毒感染的情况,并已确
保有关当局已采取适当的行动及措施。

19.陈财喜议员认为,应尽快通知私人执业医生有关 H5N1病毒事宜的最新进展。卫生署副署长重申,该署
会尽快将所有有关H5N1病毒的资料上载互联网。卫生
署会继续以传真及/或邮递的方式将最新指引传递予私
人执业医生 , 并会在有需要时安排向新闻界简报此事
的最新发展。

20.梁智鸿议员重申,有需要对患上流行性感冒的病人
进行大规模调查,并询问在中国內地有否发现类似的
受 H5N1 感染的个案。卫生署副署长回答说,由于技
术上的限制,香港能侦察 H5 病毒,但无法侦察N1病
毒。他重申,一俟确定 H5N1 病毒可在人类间传播,
世界卫生组织会立即安排生产疫苗。至于中国內地是
否有 H5N1 病毒,他表示,有关方面已收集血液样本
及将样本送往传染病控制中心调查以及制造疫苗,一
位本港的教授表示,他怀疑在中国內地可能亦曾发生
人类受 H5N1 病毒感染的个案,不过至今并无任何官
方纪录。医管局副执行总监补充说,现时不可能利用
抗体测试方法为患有流行性感冒的病人进行大规模检
查,因为上述测试方法需要大量 H5N1 病毒,但现时
并无大量此类病毒。现时侦察 H5N1 病毒的测试方法
,是培养病人血液样本內的病毒,整个化验过程通常
需时数天。卫生署副署长在回答张汉忠议员的跟进问
题时表示,要制造有效的疫苗,通常需时6至8个月。
他补充说,要预防受流行性感冒病毒感染,保持身体
的抵抗力,比依赖注射疫苗更为有效。他同时答应向
卫生署的医生转达梁智鸿议员的意见,供他们考虑。

VI. 《辐射(管制辐照仪器)规例》第26条
[CB(2)705(01)号文件]

21.管理局委员会办事处主管向议员简报下列各项:

《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

  1. 《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就从事辅助医疗
    专业的人士的注册、纪律和管理事宜订定条文。
    当局根据该条例第 5 条,成立放射技师管理委员
    会,以确保放射技师的专业实务及操守方面达致
    良好水准。《放射技师( 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 )规
    例》于 1995年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订立,规
    定放射技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的事宜,放射技师的
    法定注册工作亦已由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由
    1996年11月1日起,除获上述规例特别豁免的人士
    外,任何人不得未经注册而从事放射技师专业。

《辐射条例》(第303章)
  1. 《辐射条例》管制放射性物质和辐照仪器的进口
    、出口、管有和使用,放射性矿物的勘探与开采
    ,以及与此有关的事宜。辐射管理局按《辐射条
    例》第 3 条成立,负责执行该条例。根据该条例
    第 7 条,任何人士必须持有由辐射管理局发出的
    牌照,方可使用辐照仪器。至于影响人体的辐照
    仪器,《辐射(管制辐照仪器)规例》第 26(1)条订
    明,除医生或在医生亲自督导下行事的人外,任
    何人不得为影响人体的目的而操作辐照仪器。因
    此,若在持有使用辐照仪器牌照的医生亲自督导
    下操作辐照仪器,则沒有触犯第26(1)条。

发展方向
  1. 香港放射技师协会及辐射管理局关注根据规例第
    26(1)条,未经注册的人士只要在医生亲自督导下
    ,便可从事放射业,令放射技师的法定注册失却
    意义。政府当局的法律顾问认为,非注册人士是
    否被视作从事放射技师专业,须视其实际工作范
    围而定,而且不论未经注册人士是否由医生亲自
    督导,第26(1)条并沒有授权该人士从事放射技师
    专业。因此,两项条文并沒有抵触之处。

  2. 鉴于有关医生须承担医疗责任,辐射管理局认为
    应保留容许医生亲自督导未经注册人士操作辐照
    仪器的弹性安排,以照顾一些实际的临床情况。
    因应香港放射技师协会关注的问题,辐射管理局
    建议修改第26(1)条,表明 " 除注册医生或注册医
    生亲自督导行事的人外,任何人不得为影响人体
    的目的而操作辐照仪器。注册医生亲自督导行事
    的人在操作该等辐照仪器时,注册医生须在操作
    仪器的处所內"。

22. 陈婉娴议员询问,注册医生如果不曾接受有关专业
训练,可否操作辐照仪器及督导未经注册人士操作辐
照仪器。管理局委员会办事处主管回答说,沒有持有
辐照仪器牌照的医生不应操作辐照仪器,并应该雇用
持有牌照的人操作仪器。

23.梁智鸿议员指出,香港放射技师协会指医管局容许
辖下医院急症室的一些护士利用医生预先签署的转介
表格,指令进行 X 光检验。他询问这种做法是否经已
停止 。医管局副执行总监解释,根据分流制度,以及
为了提高运作效率,医管局以往曾实施一项试验计划,
容许一些选定医院內的资深护士可自行代医生命令为
特定类别的病人( 例如脫臼病人 )进行X光检查。虽然这
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了缩短病人的轮候时间,且亦为外国
一些医院所采用,但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同意,香港放射
技师协会的关注是可以理解的。他告知议员,该项试验
计划经已完成,医管局会根据病人、医护职员及有关各
方的意见,检讨该项计划。医管局已通知所有公营医院
的职员在指令为病人拍摄X光前,须取得主诊医生的批
准。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应陈婉娴议员要求,同意在适当
时间告知事务委员会检讨的结果。

VII. 其他事项

医管局两次预支2亿235万元予政府


24.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向议员简报医管局错误重覆还款
一事的始末。他向议员保证,双方已检讨其內部财务
控制程序及规管政府拨款予医管局的程序。当局会实
施一系列的覆核措施,以防同类事件重演。卫生福利
局副局长在答覆陈婉娴议员的问题时表示,有关职员
因为结算政府 1996-97 年度帐目而承受沈重的工作压
力,并且是信实地在财政年度完结前向政府支付医管
局的款项。该错误部分归咎于政府与医管局帐目往来
的纪录不足。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同意,医管局及政府
当局应检讨其现行会计制度,但强调两方面均无试图
隐瞒事件。至于付款予供应商方面,他强调现有的会
计程序健全,很多时供应商甚至埋怨医管局在付款时
过于谨慎。

25.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在回答时梁智鸿议员有关医管局
财政能力的提问时解释,该笔款项是以现金支付,并
不表示医管局有剩余的款项。

26.会议于下午5时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8日